第四节 儿科护理相关的伦理与法律
儿科护理人员对自己行动应承担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各级卫生部门各项法规的不断完善,儿科护理的相关伦理与法律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儿科护理工作人员应熟知儿科护理工作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将法律意识与伦理观念始终贯穿于各项儿科护理活动中,自觉保障和维护儿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
一、儿科护理相关的伦理
儿科护理人员的伦理责任是在护理伦理学的基础上由护理学会制订、体现在护理人员行动准则或规范中。例如,1999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国际护理学大会上建议:护理人员尊重个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改善生命质量;护理人员服务于所有人,不考虑种族、民族、信仰、肤色、年龄、性别、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区别;护理人员的基本责任是促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减轻痛苦;护理人员提供健康服务给个人、家庭和社会,与医学和社会团体的其他人协调她们的服务等。护理道德的五项基本原则也规定要遵照自主原则、有利原则、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和知情原则。护理伦理原则是护士伦理准则的理论支柱,起着导向和指南作用,为护士解决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提供策略和方法,对护理行为和技术活动起规范指导作用。“尊重、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大原则是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护士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
儿科护理工作的对象是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他们没有独立行为能力,完全依靠家长做出知情决定。因此,儿科护理人员常常要面临与儿童护理有关的伦理问题。如对极低出生体重的新生儿是否应挽救其生命、临终患儿是否有权利拒绝治疗、如何保护患儿及家长的自主权等。对这些问题的抉择,都要求儿科护理人员必须从伦理的角度为儿童考虑,当遇到伦理冲突时,应依据的首要原则是对儿童有益且无害原则。儿科护理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责任首先是尊重并维护儿童的利益,其次是维护其家庭利益,如在护理工作中,尊重护理对象的文化习俗、个性特征及儿童家庭所持有的价值观和精神信仰。只有理解并尊重每一位个体所具有的独特性,才能提供符合需求的个性化护理。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公平公正”作为总体战略的指导思想之一,要求尽快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儿科护理人员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位患儿及其家庭,不受性别、年龄、肤色、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的影响。
儿科护理人员的伦理推理能力和伦理判断以及对伦理问题的态度和价值观,也决定着护理人员在面临复杂道德问题时如何正确做出伦理决策。如在关怀照顾严重残疾和长期接受人工喂养的患儿时护理人员经历的伦理冲突,在监护病房放弃抢救的决定对护理干预的影响,此外,安乐死问题、弃婴问题、器官移植问题等,都要求护理人员充分考虑伦理原则。
儿科护理是以儿童及其家庭为中心的身心整体护理,儿科护理人员不但要面对患儿及其家庭,还要面对社会上所有的健康儿童及其家庭,为他们提供健康教育、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护理服务。因此,儿科护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我国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二胎政策,使社会各方面对儿童护理工作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更高的要求,也使儿科护理工作有了更广泛的内容。儿科护理人员不但要做好儿童护理工作,还要协调好与患儿、家长、医生、医院、学校、社区、妇幼管理部门、新闻媒体机构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关系,平等尊重,团结互助。作为卫生保健队伍中的一员,护理人员应明确自己在协作性伦理决策中的作用,应能理解患儿和家长的价值观念、想法、偏好,成为联系患儿家庭和其他卫生保健人员之间的最佳桥梁,使儿科护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儿科护理相关的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许多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儿科护理人员要知晓患病儿童与成人患者一样具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和隐私保护权,患儿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儿科护理人员有义务维护患儿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法律意识与服务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还能有效降低护理纠纷的发生。
儿科护理人员要告知患儿与家庭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护理操作中应向患儿及家长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取得患儿的同意和合作,必要时让患儿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护理人员在执业中应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儿的身心状态,认真执行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对患儿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理人员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进行施救。护理人员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如果因工作的疏忽,发生护理差错、事故,给患儿及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儿科护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重儿童隐私的保护。儿科护理人员在为大龄儿童导尿、灌肠或做乳房、会阴检查时,要注意遮挡,保护其隐私。若得知患儿某些个人隐私,如遗传性疾病或家庭背景,儿童或家长不愿公开,护理人员应遵守医德,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同情,切勿讥笑、蔑视患儿,更不得随意讨论患儿隐私,不得擅自公开患儿的健康状况及相关文件。
儿科是临床较为特殊的科室,其治疗、护理的对象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成熟,由此导致的护理差错事件、护理纠纷事件等发生率也远高于其他科室。儿科护理人员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知儿童应享有的权利,熟悉业务与法的关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克服随意性,自觉履行护理人员的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服务于儿童,提高儿科护理人员的自身价值和职业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