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法律关系分析训练
任务1 法律关系的形成分析
任务案例一:
任务案例二:
项目—任务1 知识点(一)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规范性。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即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同时又通过这种指引,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第二,概括性。法律规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事前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任务案例三:
项目—任务1 知识点(二)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构成主要有两种学说:
其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的样式。一般有三种类型:可这样行为的模式;应该这样行为的模式;不应该这样行为的模式。
法律规范的后果是指规范所指示的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肯定,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另一类是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即国家根据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其将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这一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任务案例四:
任务案例五:
任务案例六:
任务案例七:
项目—任务1 知识点(三)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授权性规范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一个自由的空间。
【资料卡】
义务性规范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范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即其虽然对他人和社会有利,但对义务人却是不利的)。
权义复合规范是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一方面被提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规范性规范是指规范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范。
标准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该规范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范的功能在于对行为模式予以控制或改变或统一。
构成性规范是指组织人们按规范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规范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范本身。
强行性规范是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指导性规范是指行为主体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范指定的行为行事,规范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的规则。
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资料卡】
(二)法的特征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的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另外,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适用;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范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他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范服务、或者需要转化为规范而发挥作用;第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出来之后,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一种再度创制的过程。
(2)法律的国家性。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也应看到法律“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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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首先,其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其次,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们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2)法律的利导性。法律的利导性是以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前提的。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义务也具有利导性,其以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第二,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即其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第三,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其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但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了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2)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任务案例八:
任务案例九:
项目—任务1 知识点(四)
三、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其主要由国际条约和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构成。
【想一想】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和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是指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它的制定和修改有着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则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效力次于宪法,不得与之相抵触,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宪法简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实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有时一部法律相对某一部法而言是特别法,而相对于另一部法,它又成为一般法。
除以上五种基本分类外,还有一些法的分类仅用于某一类国家,有学者将其称为法的特殊分类。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资料卡】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前面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在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由英国王室法院和官员依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而逐步形成的一套适用于全英国的法律。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种分类是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在单一制国家中并无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划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