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中市场竞争秩序与规制的法律分析
傅晓[1]
提要:在经济新常态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将发展共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李克强总理也指出,共享经济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新路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共享经济。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人们可以一起分享时间、空间、财产、技能等资源,使用但并不占有,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也积极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既是全球经济的新亮点,也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本文首先介绍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和发展,然后分析了在发展共享和维护竞争秩序过程中应追寻的价值取向,接着指出了共享经济在竞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对建立混合式的监管模式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竞争秩序;混合式监管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发展
(一)概念和起源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或分享经济,通常来说被认为是人们在数字化平台上与他人分享自己财产、资源、时间、技能等,使自己未使用的甚至是正在使用的资产或其他“财富”释放出更大的功效,获得更大的收益。它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通过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将供需双方聚集或“配对”在一起,人们可以一起分享时间、空间、财产、技能等资源,使用但并不占有(access but not ownership),将资产和技能的价值发挥到极致。有些时候这种“分享”并不一定需要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还可以是免费或进行实物、技能的交换。正因为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所以共享经济又被称为“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消费者利用线上、线下的社区(团、群),沙龙,培训等工具进行“连接”,实现合作或互利消费的一种经济模式,包括在拥有、租赁、使用或互相交换物品与服务、集中采购等方面的合作;[2]P2P经济(peer-to-peer economy)类交易发生在个人之间,或发生在一组个人之间,而不是在公司和个人之间;零工经济 (gig economy)是指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经济领域,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匹配供需方,主要包括群体工作和经应用程序接洽的按需工作两种形式。
伴随着交易成本的降低,在各自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激励下,劳动者、企业家、消费者等微观主体自发博弈互动,打破原有的商业模式、重构相互关系,最终形成符合新的、低交易成本要求的新商业模式,所以它也是对原有商业模式的颠覆或者说是“破坏式创新”。[3]
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社会学领域的马科斯·费尔逊教授(Marcus Felson)和 琼 · 斯潘思(Joe L.Spaeth)发表的“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4],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被广泛传播和接受,因为当人们遇到经济危机这样的打击时,会对于自己买了太多“无用”物品的这个事实有更深刻的领悟。欧盟关于“共享经济”的一份报告里估计,世界上有10亿辆汽车,其中有7.4亿属于一个人独自拥有和支配的,而且平均每间房子里有3 000美元的东西是闲置无用的。[5]哲学家、经济学家陈世清说过:使用价值就是价值,经济学的价值就是使用价值。产品的本质是使用价值。只有实现的价值才有使用价值,只有在使用的价值才是实现的价值。过剩产能,卖不出去,没有实现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几千万套空置房,卖出去了,但不在使用,也没有使用价值。[6]共享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发展并非偶然,产能和供给过剩等社会经济背景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前提。共享经济为闲置的资源创造了使用价值,使拥有者获得额外的收入或其他收获,它颠覆了传统的企业经营模式,使每个人既是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又是提供者,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也积极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图1 共享经济的类型[7]
共享模式从最初的汽车、房屋分享迅速渗透到金融、餐饮、空间、物流、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和细分市场,并加速向农业、能源、生产、城市建设等更多领域扩张。共享领域不断拓展,未来一切可分享的东西都将被分享,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将因之发生深刻变化。
正如共享经济的倡导者瑞恩·格丽(Ryan Gourley)所言:“共享经济从一个城市开始,逐步扩展到一个地区,进而渗透到整个国家,最后形成一个分享的世界。”[8]
(二)全球的共享经济正在飞速发展
共享经济的崛起催生了大量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独角兽”(Unicorn)企业(投资界对于10亿美元以上估值,并且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公司的称谓)。根据调研公司CB Insights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4日,全球价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私营公司有151家,其中有很多来自于共享经济领域的初创公司,如共享汽车的滴滴出行(150亿美元)[9]、Uber、Lyft、Olacabs、BlablaCar及Grab Taxi,共享房屋的Airbnb、途家网(超10亿美元)[10],共享网络存储空间的Dropbox,共享开源软件的Github,共享邻里信息的Nextdoor,共享办公空间的WeWork,共享医生咨询和预约的挂号网(15亿美元)[11],提供金融P2P服务的Funding Circle、Social Finance,以及生活类服务的Delivery Hero、HelloFresh、饿了么(12.5亿美元)[12]、Instacart等。更重要的是,这些公司的创业时间多数不到5年就达到上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市场估值。随着分享领域的拓展,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更多的巨无霸企业将接踵而来。[13]
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共享经济意义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对待共享经济的态度从一开始的反对,到观望、犹疑,到明确支持。
2015年开始,英国政府在财政计划中承诺将消除对共享经济的诸多阻碍,大力发展共享经济,宣布将“英国打造成共享经济的全球中心”,[14]之后还宣布利兹和曼彻斯特这两座城市将作为分享型城市的试点。英国的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在2014年被估值为5亿英镑,而飞速发展的势态让世界上顶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普华永道对它充满信心,估计这个数值在2025年的时候将达到90亿英镑。[15]
在欧盟,欧洲议会工业、研发和能源委员会与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对数字市场新战略的立场文件,强调支持共享经济发展。
在美国,2012年4月就出台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成为第一个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国家。2014年美国有17个城市议会和4个州通过了合法化专车的城市条例,到2015年8月合法化专车的城市与州合计就扩大到54个。
除此之外,加拿大安大略省、魁北克政府已经开始进行新法律框架的拟定和修改,并作初步调研工作,支持共享经济发展。澳大利亚政府对共享经济持乐观态度,如2015年悉尼政府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的模式推进汽车共享,并将“汽车使用共享”计划作为城市发展规划“悉尼2030”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南威尔士州宣布将通过法律途径使Airbnb等共享经济行业合法化。韩国政府对共享经济企业实施政府认证程序,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宣传帮助,还计划于2016年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16]
(三)中国发展共享经济符合创新驱动发展和“互联网+”战略
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是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典型特征。回顾过去,仅从经济发展层面来总结的话,原来GDP的增长速度高但质量差而且严重破坏生态,外延式扩张迅猛但内涵式升级缓慢,这种发展态势和模式都不能再继续了。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新常态经济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中国经济增长需告别高增长、高投资、高投入时代,经济结构要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要不断升级,创新创业要提供新动力。根据再生经济学原理,只有增量改革才有存量调整,只有新经济增长点才能优化旧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增长方式转变向经济质量保证。[17]不但要发展带动改革,而且要改革带动发展,也就是一种存量改革,要对原来有的机制或者资源配置模式,或者利益分配机制进行改革,要触动那块属于传统滞后行业的“奶酪”。
整体上来说,中国的共享经济起步比欧美国家晚三年,萌芽期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受美国共享经济平台和互联网大潮的影响,一批海归回国创业,开始出现一些基于互动式问答的知识分享网站,并逐步出现一些众包平台,如K68、威客中国、猪八戒网等。
2009—2012年为起步阶段,国内众多领域的共享型企业开始大量涌现,如滴滴出行、红岭创投、人人贷、天使汇、蚂蚁短租、途家网、小猪短租、饿了么等。
2013年之后共享经济进入了快速成长阶段,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成熟、用户的广泛参与,以及大量的资金进入,部分领域的代表性企业数量和影响力迅速扩大,甚至成了全球名列前茅的“独角兽”公司。
根据速途研究院数据显示,2012年在线短租市场起步时市场规模仅有1.4亿元,2014年达到38亿元,2015年超过100亿元,环比增长163%。在医疗分享领域,名医主刀平台自2015年10月上线后的几个多月内就开展了数千台手术,业务量月均增速40%以上。在网贷领域,行业发展还处在高速增长期,领先企业仍然保持100%以上的增长。如搜易贷成立于2014年9月,在2015年实现营收65亿元;又如京东产品众筹于2014年7月上线,截至2015年12月,京东产品众筹总筹资额已突破13亿元,其中百万级项目超200个,千万级项目已有20个。共享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超传统行业,发展潜力巨大。[18]
图2 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和英国美国的对比[19]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腾讯研究院整理。
□据腾讯研究院初步测算,分享经济2015年在全球的市场交易规模估测8 100亿美元。对比英国和病因,分享经济在中国对于经济的整体拉动作用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未来有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2015年中国分享经济规模约为1 644亿美元,占GDP的1.59%
□英国分享经济2013年已占GDP的1.3%,并预测五年之内达到GDP的15%
□美国分享经济2014年已经占到GDP的3%
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是社会进步的潮流所向,是人民大众的积极选择,更是未来中国的机遇所在。国务院在2015年的6、7月前后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和《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指导意见》),肯定并鼓励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无论是大众创业,还是万众创新,都少不了一个“众”字。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体而言,如果只有少数市场主体参与,显然难以满足全国统一市场的需要。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19 560亿元(其中交易额18 100亿元,融资额1 460亿元),主要集中在金融、生活服务、交通出行、生产能力、知识技能、房屋短租六大领域。共享经济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约5 000万人(其中平台型企业员工数约500万人),约占劳动人口总数的5.5%。[20]共享经济各领域代表性企业的参与大众人数更是快速增加,截至2015年底,接入滴滴出行平台的司机数已超过1 400万人,注册用户数达2.5亿人。成立于2015年5月的京东众包,半年多就发展注册快递员超过50万人,其中参与过快递业务的就有20万人。到2015年底,猪八戒网注册用户数达1 300万人。2015年约有7 200万人次参与过众筹活动,使用过O2O类本地生活服务的用户数量超过3亿人,[21]保守估计,我国参与共享经济活动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22]共享经济的活力增长了大众的财力,共享平台的人气也为平台创始人带来财气。大力推进“双创”既可以在最大范围内推动人、财、物等各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也可以通过对新型经济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律道德环境,倒逼不合理的传统行业体制机制实现改革突破,最终提升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创业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经济的持续繁荣,不是以网络为代表的高科技带来的,而是以网络潮为代表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潮带来的。[23]
《创新意见》中指出的“双创”的三大意义中就有:“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24]《创新意见》中还指出:“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25]这些都是对大众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获得市场认可,得到所需的资源,开拓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的鼓励和保驾护航。
《“互联网+”指导意见》更是在基本原则中提出:“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现在共享经济平台集中的领域,如交通出行、租房、金融、公共服务等,都呈现出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的态势。并且在“互联网+”益民服务这一章节还特别提到:“发展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再次体现了发展健康的共享经济是符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和“互联网+”战略,也是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要求,[26]共享经济发展已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从行业发展阶段来看,中国的共享经济上还属于基本起步阶段,部分细分行业正在进入高速成长期。共享领域迅速拓展,从消费到生产,共享经济渗透领域不断拓展。当前共享经济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未来随着消费理念的转变及行业的快速渗透,在政策支持与技术支撑下共享经济将迎来更多的市场发展机遇。预计未来五年共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共享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未来十年中国共享经济领域有望出现5~10家巨无霸平台型企业。[27]
二、共享经济在发展和竞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来自传统行业的反对和排挤
共享经济发展大大降低了诸多行业的进入门槛,共享型企业拥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创造无限供给的能力、趋近于零的边际成本,使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在具有排他性的垄断市场中,共享型企业的进入及其快速扩张的发展态势冲击着原有的商业逻辑和经济秩序,直接引发了社会财富和利益的重新分配,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质疑和阻挠不可避免。由于共享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国家还没有明确是否应允许其合法化,更不用说思考如何促进其正规化发展的问题。在这段政策暧昧期,共享经济的发展事实上逃避了正规经济应该负担的税收[28]、社保等义务,对传统正规经济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对正规经济从业者的利益造成了较大冲击,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在欧洲和美国的许多城市,共享做法并不总是被接受的,该做法不断遭到一些诸如出租车公司等组织的抗议。例如,2015年6月法国多个城市爆发了针对Uber的抗议游行,导致大面积交通瘫痪,数十车辆受损,多名人员受伤。随后法国要求在全国取缔Uber服务,并曾提出要对两位Uber法国高管进行审判。对此,Uber声明暂停在法国的打车服务,以保护Uber司机安全,并寻求与当地政府和解。柏林和布鲁塞尔等城市自2014年4月开始禁止Uber公司本地运营。法兰克福地区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将Uber做法合法化将违反德国旅客运输法,同时该地区法官还认为Uber没有必要的运营许可证和购买必要的保险,这给当地出租车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29]在伦敦,Uber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能否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计价器也一直备受争议,当地出租车司机宣称只有那些持有牌照的黑色出租车司机才可以使用咪表。伦敦的运输监管部门最近表态,排除Uber在伦敦的运营障碍并不难,真正的难题在于如何协调保护持牌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和鼓励这种商业模式创新之间的冲突。在纽约,短租平台Airbnb也面临着法律问题,根据纽约市有关规定,Airbnb的客房和公寓被视为非法酒店。我国也爆发了执法部门突查Uber广州公司、滴滴专车司机被扣车罚款以及多起出租车司机围堵专车司机的冲突。北京反对私家车、租赁车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专车运营,指出其涉嫌非法运营、逃漏税、违规发垃圾短信、垃圾广告等,联合8部门约谈专车企业,要求其整改。
共享经济可能引发深层次的社会分工与组织变革,涉及的领域之广、人员之多前所未有,协调难度明显加大。在对抗最为激烈的交通出行领域,不光是中国还有很多国家和城市出租车行业牌照属于垄断资源,据北京市交通委2014年发布数据显示,北京正规出租车为6.6万辆,这一数字已经十二年未变,但北京城市人口净增近700万人,也就是说平均每332人一台出租车。由于长期的完全垄断与市场需求脱节,租车市场滋生了由包括手机叫车平台在内的大量未取得交通许可的“黑车”组成的灰色租车地带。就整体服务而言,由于出租车服务提供者以固定价格提供服务,在市场容量固定的情况下,任何竞争者进入该行业均将摊薄原有行业的利润,必然会遭受既得利益者的极力反对。
(二)市场优势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如前文所述,在信息和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经济也好,平台经济也好,都具有创新性和易于垄断性,当信息本身已经成为基础设施的时候,互联网公司自然会出现天生的垄断者。[30]BAT(百度公司Baidu、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腾讯公司Tencent三大互联网巨头)发展至今已经不仅仅是一家公司,更是一个大型的社会化平台。据不完全统计,BAT在共享经济的多个领域也展开了激烈的自我运营以及和他人战略合作,相关平台数据如下:
表1 BAT进军的共享经济平台[31]
(续上表)
他们事实上在各自的核心领域已经接近于垄断的地位,但又在发展和经营着大量互有交叉的互联网细分市场。互联网垄断企业更像一个完整的帝国,已经具备制定规则的能力,一个规则的变动可能导致一家中型规模公司直接倒闭,小团队更是无法抗衡,所以应更公开、公平、公正,不应该仅凭自己的好恶打击对手。
2015年底,Uber在中国发展势头猛烈,先是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务应用钉钉平台宣布合作,切入企业用户市场,随后推出了1.7元拼车的优惠促销方案,并表示中国Uber市场份额从年初的3%爬升到年底的35%,还公开承认中国Uber想要独自上市IPO。仅仅时隔一周,中国Uber各城市的微信公众号就在微信平台上遭到了全面永久禁号的打击。
腾讯微信的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回应:“(Uber)确实违规营销被处罚,之后分散多账号试图绕过;互联网交通公号具备较大群体性交通煽动能力,业务主体较大时按平台管理规则需提交全国性经营ICP许可,否则一旦出事平台需承担责任。年底会统一加强整治,滴滴违规一样处理,过去滴滴违规营销及红包也一样数次被处罚限制转发。”但中国Uber称,Uber多个公众号没有任何违规,不存在诱导共享等行为,而且Uber还随后公开了它的ICP许可证编号,并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微信在“封杀”Uber过程中,虽然马化腾表示会一样处理滴滴,但是腾讯投资滴滴,为滴滴提供入口与技术支持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所以,微信是否因投资滴滴而有针对性地封杀Uber?微信封杀Uber是否合理?微信是否涉及违背反垄断法?这几个问题是值得怀疑和探讨的。
在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看来,造成Uber“被封杀”的根源有三个:一是缺乏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威慑力,法律形不成基本的震慑与约束作用;二是缺乏基本规则和治理机制,平台的公共性与社会性如何与企业的商业性平衡,有什么机制能够防止滥用,保障公平公正;三是最根本的,中国互联网巨头缺乏互联网精神的基因,自律缺失。[32]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其实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微信封杀Uber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腾讯为了维护自身既有的生态利益链,保持战略合作产品(滴滴)的竞争力,腾讯以旗下的微信这一社交利器为资本,无正当理由地任性封杀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产品,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有能力也确实实施了阻碍细分市场之一的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并达到了这样的效果。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已构成垄断行为。
(三)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企业的合并未申报审查
我国手机叫车的“专车”平台大约是在2012年萌芽的,据统计,鼎盛时期市场上共有30多种打车软件,模式简单、竞争激烈,创业团队赛跑。2013年4月,阿里资本宣布投资快的打车,巨头登场;2014年1月,腾讯投资滴滴打车。2014年一整年滴滴与快的为争夺出租车市场发动“烧钱大战”,双方共补贴资金超过24亿元。下半年,双方又将重点放在“专车”上,快的率先将收购的大黄蜂整合后推出专车业务“一号专车”,紧接着滴滴推出滴滴专车,专车市场的竞争更加火爆,双方的补贴引发了行业内几家竞争者的跟随。但在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烧钱攻势下,大部分打车软件日益边缘化,打车市场进入双雄时代。两家公司一直是相互间最大的竞争对手,但在2015年的2月峰回路转地进行“闪婚”合并,让人大跌眼镜。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独立而并列的垄断行为。对可能涉及垄断的企业合并是由商务部进行审查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此“规定”第四条授权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主动审查经营者集中的权力,即“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快的和滴滴的合并,在补贴额已经远远超过20亿元的情况下,两家企业在2014年度即使没有账面收入和盈利也超过了主动申报审查的标准。另外,滴滴和快的在2014年上半年就分别完成7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融资,当时的估值均达到30亿~35亿美元。《华尔街日报》认为滴滴和快的合并后估值为60亿美元。根据2014年融资后基本面和企业经营保持向上的情况,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实际估值可能还高于60亿美元。[33]
王晓晔老师也就该合并事件指出:“要考虑这个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在中国打车软件市场上产生垄断性,如果这两个打车软件企业其实加起来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这个垄断的情况可能会产生。”[34]根据易观国际最新发布的《中国打车APP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4年第4季度》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打车APP累计账户规模达到1.7亿。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分别以56.5%、43.3%的比例占据中国打车APP市场累计账户份额领先位置。按照上述数据,滴滴与快的合并后,新公司在中国打车APP市场份额中的占比将近99%。
但到现在为止,面对巨额合并,两家公司没有申请审查,商务部也没有依法主动进行审查。并且,它们俩的竞争对手易到用车向有关部门举报它们的合并严重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但也无下文。截至2015年底,合并后的滴滴快车仍然牢牢占有87.2%的市场份额。[35]除了他们号称自己的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要求之外,快的的负责人还主张相关市场界定的要将城市的其他行业都算进来,“出租车、专车,还有代驾、公交、地铁等等”,所以他们不存在所谓的垄断。[36]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需要重视四个问题:第一,申报门槛标准的具体执行问题。营业额的界定办法需要更加具体化,对于表面看上去小但背后有大公司的投资或战略合作的,或是潜力非常大的公司的合并,商务部也应当主动发起审查。第二,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就手机叫车市场而言,快的与滴滴无论从营业额还是市场份额来说,恐怕都是超出反垄断法的规定,但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包括出租车、商务约租车等整体汽车租赁出行市场来看,快的与滴滴的合并又远远未达到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最高院在2014年终审判决的(2013)民三终字第4号3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判决书中认定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与QQ即时通信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从而不在同一相关市场。[37]第三,合并之后的效果问题。正如王晓晔老师所说:“即便这个并购达到了垄断,商务部也不是100%要禁止这个并购,因为它还要考虑这个合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好处,比方说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等。另外,也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比如这个竞争者集中对于企业经济效率和对消费者带来的好处和限制竞争的坏处哪个更明显,如果好处大于坏处可能不会禁止,如果说限制竞争的坏处大于提高经济效益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好处,这个经营者集中就可能就受到禁止。”[38]第四,如果商务部确实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应该如何救济的问题。
(四)来自政府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管制
当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社会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和工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强调集权、层级管理、区域与条块分割等管理方式,注重事前审批和准入。但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具有典型的网络化、跨区域、跨行业等特征,快速发展的实践使得许多制度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合理的制度要求。[39]如从事互联网教育的企业被要求配置线下教学用地,否则不予审批;又如有些地区相关部门索性不承认短租公寓和民宿,直接将其归类为“黑旅馆”。如按现有法律和制度要求,多数共享经济模式都有“违法”嫌疑,随时面临可能被叫停的灭顶之灾。
大家尤为关注的是围绕着“专车”的纷争,各大“专车”平台在我国各大城市不断地遭遇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各种抗议和攻击,还被相关部门“约谈”,甚至认定为“非法运营”而被扣押和罚款。2015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运送两名乘客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18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于4月15日开庭,然后分别在当年6月、9月、12月和2016年3月进行了四次延期。[40]这是针对“专车”的首例行政诉讼案,被称为“专车第一案”,在法律上究竟应如何定义专车?是否应该打破行政垄断,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上起决定作用?如何为“专车”量身打造监管规则?这些一直是当下舆论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各个方面的管制,包括准入管制、合同管制、票价管制、车辆更新管制,而多个管制中的核心就在于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模式让政府成了市场资源的分配者,将出租车牌照进行分配。但这个分配过程中,存在诸多不透明的灰色地带,极有可能带来不公正、不公平的结果。分配者往往是“人”而不是“市场”,人不可避免地会基于个人利益进行分配,社会利益能否充分考量还存在很大的疑问。这种特许经营的模式和对“专车非法运营”的认定,有违背《反垄断法》中相关禁止行政垄断的规定之嫌,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等。政府管制下的出租车市场存在诸多弊端,多年来的改革呼声也日益高涨。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管制措施带来了权力的扩张,食利阶层的形成,失去了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效益日益递减。
全社会都在期待“专车第一案”作为一个突破口,成为撬动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契机,更期待通过个案推动现行出租车管理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共享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的政策、制度、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在倒逼监管部门研究、制定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与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用淘宝举例,称现在专车平台正面临着与淘宝当年一样的尴尬——被质疑无法监管,但淘宝今天的成功却证明,以“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理念才是对待新业态的正确态度。[41]
(五)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因为共享经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暂时缺乏行业竞争规范,丛林法则下唯成功论的社会达尔文理念盛行,只要打败对手,自身就可以成功。不少平台认为普通消费者或许只看具体的产品服务,并不过多地顾忌竞争背后的手段是否光彩,所以总是在毫无节操地尝试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例如2015年6月神州专车发布微博称:“不仅舒适、更要安全,这就是我们的观点!”“感谢大家的支持。在互联网创新的浪潮中,我们永远做最极致、最安全的用户体验!”“乌伯,请停下你的黑专车!”与此同时还发布了一系列明星代言海报,直指Uber不安全,以黑车之实令用户承担风险,并批评其服务不周全、投诉无门等。
很多人认为,神州专车的广告里出现了明显打压竞争对手Uber的内容,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文案用标志性的图形以及谐音指向竞争对手,在尚无明确定论竞争对手为黑车的情况下,将其定性为黑车,还以各种公开的、隐晦的、诋毁的、暗示的措辞,暗示用户使用Uber服务会遭遇“司机是怪蜀黍,可能身处险境”“家人可能受伤害,隐私被买卖”“毒驾、酒驾、罪驾”等行为,所以,神州的系列广告是通过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来推广自己,既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又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之嫌。
还有,几个大的“专车”平台为了吸引司机和乘客,抢占市场份额,用大规模融资来进行大规模、大比例地给用户返现、补贴,经常号称自己在亏本经营。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规定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类行为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实施限制竞争,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话,也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商品。”
三、对共享经济混合式监管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法律的建立一般都是滞后的,所以新的监管规则应该在充分理解创新活动过程的基础上,不落后于创新,不耽误新产品或服务的授权,不向市场发送消极信号。立法者和监管者应该跳出既定的条条框框,去思考传统监管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包括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如何跟上快速变化的创新步伐,搭建创新和监管程度和要求之间的桥梁,形成创新友好、宽松型法律政策环境,包容和激励社会创新。共享经济创新活动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又是极其复杂的,复杂现象的监管应该是原则性的而非制定具体规则。[42]关于如何建立一个对创新友好、宽松型的共享经济监管模式,广泛的、原则性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尊重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发展共享经济是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新兴事物在发展之初总要受到旧事物的打压、阻碍,但辩证地看,这也是件好事,生物界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同样也适用于共享经济领域。只有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才能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其资金和生产资料,其结果就是市场供求可以得到基本平衡,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43]市场机制会淘汰那些落后的或是不合理的模式或是平台,生存下来的则更加适合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举例来说,国内的在线短租行业大致是2011年起步,代表性的创业公司如爱日租(2011年6月成立)、游天下(2011年9月成立)、蚂蚁短租(2011年11月成立)、途家网(2011年12月成立)和小猪短租(2012年8月成立)等。由于租房中介历史悠久、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很快,市场上最多的时候有上百家租房中介网站的争相角逐,竞争异常激烈。但2013年7月完全复制Airbnb模式的国内始祖“爱日租”因股东追求短期回报且不懂中国市场特点,在烧掉千万美元的融资后宣布倒闭,并且同期有约十余家企业退出在线短租市场。与此截然相反的是,后创建的途家、小猪短租则在2014年分别获得C轮、B轮融资,途家更是成为国内第一家做到“独角兽”量级的短租平台。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短租市场交易规模突破40亿元,2015年短租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05亿元,环比增长159.3%。[44]
共享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应该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依靠价值创造来获取可持续发展能力。虽然大家习惯将小猪短租称为“中国的Airbnb”,途家称为“中国的HomeAway”,但它们在很多本土化的改进基础上,重视自身品牌和服务的提高。以小猪短租为例,首先通过身份证校验、在线支付等方式保证交易双方的实名。其次,平台除了有自己的评价系统之外,还与芝麻信用合作,注册用户可授权开通自己的信用名片,并通过及时点评等维护信用分数,这使得交易双方可通过直观的芝麻分降低决策难度。成功搭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评价体系,并且让这些评分数据能够真正变得有用,提升服务。最后小猪短租正在逐步加强线下的运营,这其中就包括从源头人为审核房源质量、提供更专业的拍摄和房屋描述等,并且通过“人工+算法”在信息呈现上做了不同的优先级处理。小猪短租重视生产优质的内容,并让平台两端的用户都能够自发地参与到这件事情中来,从而形成社区。[45]
在市场经济充分自由竞争中,只要起点和规则平等,结果不平等(包括两极分化)是正常的,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46]不同于难以打破的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即便由技术、数据或是品牌运营优势形成了市场垄断,如滴滴快的合并一年后仍占87%以上的份额,但这个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在位者丧失持续创新的动力,必将被锐意进取的后来者所超越,其垄断地位也将不复存在。曾经的科技巨头诺基亚占据着手机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但是在触屏技术和智能手机上的战略错误和创新落后迅速导致这一垄断巨头的覆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在竞争中追求垄断超额利润有利于激励创新与经济发展。
(二)多形式的弹性监管、合作监管
法律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以及法律特有的形式主义思维模式决定了:对于难以预见的市场创新,现有的法律规定往往会涵盖过度或涵盖不足(over-inclusive or under-inclusive)。如果执法者倾向于严格执法,其结果必然是:一种以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强制秩序压倒了以互惠为基础的自发秩序。[47]过于追求部门法的事前行政监督会扼杀创新和发展,所以暂时宜视市场发展阶段和具体情形进行弹性监管。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可以灵活地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不作为、制定法规、谈判(约谈)和诉讼。[48]
如果市场产生的结果符合预期且消费者权益不会受到损害,政府就应当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李克强总理就曾经力挺共享经济,称其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新路子”,而通过分享、协作方式搞创业创新,“门槛更低、成本更小、速度更快,这有利于拓展我国共享经济的新领域”。例如,北京等各大城市非常明显的涨落式出行需求不能只靠运营出租车来满足,盘活现有社会车辆才是有效的解决办法。应运而生的专车不仅将打车市场运力提升1.4倍,补充了公交系统6%的客流量运力,而且在提升出行效率、缓解道路拥挤、减少污染排放以及扩大消费等方面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49]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就应给予专车一定自我发展的空间。
如果市场因缺乏保护而出现缺陷和失衡,为了支持新的经济模式健康发展,政府就需要通过立法或是执法进行积极干预。《创新意见》中就有明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例如,在“互联网+”国策驱动下,专车作为“互联网+便捷交通”的一个方面得到了支持,政府正在计划有条件地放开“专车”市场,全国统一的“约租车管理方案”即将出台,其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提出了反补贴倾销、申请准入许可制、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诸多监管要求,但具体的管理办法尚未明确发布。[50]
而谈判或者约谈都是规则制定过程或是诉讼前可以考虑的方式。首先,约谈或谈判对平台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威慑力,行政约谈的效果往往比行政处罚更加有效。通过提前对企业、行业行政约谈,可以降低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起到预防的作用。其次,它可以为被规制的对象和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沟通机制。行政约谈避免了直接处罚引起企业的抵触情绪,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弱势企业采取行政约谈手段,能够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起到缓冲的作用。最后,借约谈或是谈判之机,可以向企业宣传贯彻合法经营、安全保障、公平竞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共同探讨共享经济的规制建设,起到指南的作用。
诉讼往往是最后的手段,但也能为相关行业确立明确的规制。比如说“专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专车”行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法官和相关部门都格外谨慎,而大家也对判决结果有着万分的期待。
其实,政府在共享经济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不应该站到人民需求的对立面,而是应该考虑树立和发挥好自己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监管者,更重要的是可以同时成为推动者,采取一些措施去引导和推动这类平台提供政府所需要的服务,解决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其社会政策的目标。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除了强调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之外,还应采取一些合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策略:①建立合作规制模式,比如通过补贴,鼓励共享企业扩大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服务范围,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监管,鼓励其中标志性的、领军式的共享平台(企业)建立行业自律协会和自我监管机制;②利用共享平台作为再分配的工具,平衡各类社会资源;③通过合作,让共享平台为政府提供服务,开源节流,如可以使用“专车”,减少公车的配备和出行;④建立以地方政府属地监管为管辖原则的合作监管制度,政府将重点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安全、人权保障、外国在华经营等重大事项。[51]这种混合监管与传统的监管模式有很大区别,与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具有耦合性,能够为共享经济提供合法性规范,为从业者和监管者找到契合点和制度支撑,将对城市的法律、政治和道德问题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
共享经济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确保健康、有活力的竞争秩序可以指引企业通过大量的科技创新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福利和便利。而竞争法的实施恰好能为建立健康的竞争秩序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虽然,有很多要为共享经济建立更为严格的包括市场准入在内的事前行政监督的呼声,但这种严格的监督其实会对相关企业的解放创新、投资创新的积极性造成过分约束,而竞争规则的适用才是解决新型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力问题的正确法则。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是鼓励政府对企业行业——微观经济的规制以避免行业垄断,保护市场充分竞争,使市场有序发展;而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发则是鼓励政府对社会——宏观经济的规范以避免强者对社会资源的垄断造成两极分化,保护市场充分竞争,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再次肯定了竞争政策在市场建立过程中的监管作用。本文第三部分中提到的共享经济在发展和竞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实都可以在我国竞争法体系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找到相关的规定来进行规制,达到预防、惩罚和救济的作用。
王晓晔老师指出,《反垄断法》第一条虽然只提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但事实上反垄断法的理念就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努力为经营者争取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自由的权利,[52]这一理念也是符合前文所提到的正义与自由的价值取向的。
前文还提到过,滴滴、Uber、神州、易到等专车平台都是行业翘楚,途家、Airbnb、小猪短租、住百家、蚂蚁短租等短租平台竞争激烈,它们都是经历了激烈竞争之后的幸存者,在容易产生垄断性的互联网平台上,共享经济平台的生存法则或许就是赢者通吃的经济(Winner take all),也被称为“雪球效应”。一旦一家公司做到“引爆流行”并且建立起广大的忠实用户群,它就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企业会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获得更好的社会评价,让它吸引更多的用户,继而使得成功者越来越成功。张维迎教授也说过:“竞争是最好的专车监管手段。”[53]所以,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通过竞争为市场提供更稳定更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保护自由竞争,防止当竞争者都被排挤出去或是某个平台聚集了最多的供需双方后产生垄断,并制止和处罚不利于技术创新进步和消费者保护的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两者功能上相辅相成,内容上互有交叉,但都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另外,各类型的共享经济都对传统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传统行业和新型的共享经济的博弈问题其实存在两种误区:第一,要积极推动共享经济打破传统行业的行政垄断。这类认识过于简单,诚然很多行业存在着行政保护色彩的垄断主义,如出租车行业、医疗行业、金融行业等,但如果简单地取消现有的管理模式,放任这些行业采用纯粹的市场逐利行为,可能会导致大量的投机行为产生,使得大众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第二,新型的共享经济违法经营,各种低门槛破坏了公平竞争。这类认识看似具有现行法律的支持,但其实也是滞后的,不适应发展的,不利于保护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的进步。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无论执法还是司法都应当接受市场创新中的“法无禁止则自由”的观点,同时也应受“法无明文则禁止”羁束,这也是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54]尽管共享经济在事实上可能确实分走了传统行业的一部分市场,而且在技术层面上可能真能找出制裁它们的条文,但我们应该更理性地看待这种“对抗”,传统行业并不是应该完全被淘汰,新的形态也有其需要完善的空间,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营模式之间的错位与互补。[55]应当让两种经营模式在公平、自由的竞争中共同进步。
所以,《创新意见》中就专门提出要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56]
(四)加强合作,共建行业自律
共享经济模式下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方通常是大量不确定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当前诸多领域的共享经济都处于探索阶段和发展初期,其服务和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质量保障体系、用户数据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和隐患。多数企业并未找到有效的商业模式,同质化竞争普遍,多数领域仍处于乱战状态。其实各个领域内的平台之间是竞争关系,同时也应该是合作的关系,应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提高各平台的自律意识,形成良性竞争,与传统行业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各平台的发展规模越大,越能赢得国家法律的支持,为自己取得合法经营的身份。
此外,现有的很多法规是在多年以前制定的,是工业时代的产物,有很多细则已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的实践发展。既不能鼓励创新,甚至阻碍了创新,也无法继续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这些法规既不能解决行业准入门槛、从业人员社保、税收监管、信息安全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等共性问题,也无法解决行业差异化带来的具体问题,如在房屋共享领域会遇到卫生、消防缺乏统一标准问题,在Wi-fi共享领域会遇到网络注册实名制问题,在送餐行业会遇到服务标准化和员工培训问题,在家政服务行业会遇到特殊的劳务关系及劳动保护问题等。[57]而这些都是想要壮大共享经济无法回避且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英国共享经济专家Wasskow建议共享经济各个领域也借鉴传统的Kitemark制度,能够建立以一个协会能为各平台提供的服务的安全和质量认证。[58]Kitemark风筝标志又称BS认证,是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于1903年开始颁发的一种认证标志,证明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认证标志。有着110年历史的风筝标志在英国及部分英联邦国家非常受消费者欢迎,消费者认为贴有风筝标志的产品不仅在安全上没有任何问题,在产品质量上也能够有保障。申请风筝标志的产品不仅需要满足英国标准(BS)或者欧盟标准(EN),企业也将接受英国标准协会(BSI)的严格审核,从而保证产品从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流程的把控,到最终产品都符合要求。美国和新加坡也建立了“共享汽车协会”(carsharing association),提供汽车共享的平台和联合司机们,目标是建立一个受尊敬的行业权威和统一的行业秩序,来支持它的成员们继续壮大发展。
以我国的短租平台为例,在线短租的安全问题一直为人诟病,随着在线短租规模的扩大,保障用户安全成为首要任务。而目前中国是个信任匮乏的国家,短租品牌鱼龙混杂,给消费者造成安全困扰,因此国家也希望在线短租可自行建立内部信任机制。在现阶段,各大短租平台应把眼光放长远一点,不是纯粹通过竞争瓜分现有的蛋糕,而是要规划怎样把市场这块蛋糕做得更大,除了各大短租平台需建立合作关系外,线下房源更应该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组织行业协会是短租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借鉴中国台湾、日本民宿业的经验,国内短租民宿行业应以地区为单位建立行业协会,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方针政策,以保证短租民宿间良性竞争,促进民宿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例如,除了用户的基本安全保障以外,在线短租平台还应该对身份证、照片、银行卡、信用卡等核实并绑定,通过支付宝、芝麻信用、银联等支付渠道验证用户信息,确认房东房客双方信息的真实性,并有针对性、选择性地对特定用户开放,保证双方信息的透明。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线下房源的控制,实现平台房源基本安全;另一方面平台为用户提供高额担保,当用户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赔偿。
四、小结
任何一个新的经济模式或制度的发展和变革都存在曲折和反复的过程,都会遭受质疑或是打击。而新生事物本身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必然有进步和完善的空间,我们也需耐心地给予其时间。共享经济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司法机关及企业本身都在对抗和制衡中逐步地摸索建立解决方案。比如说,2014年初,阿姆斯特丹对Airbnb进行立法,征收5%的旅游税;2014年底,旧金山对私人住宅从事共享经济也进行了立法,要求房屋整体出租时间每年不超过90天,同时征收14%的酒店税;2015年开始,中国的嘀嗒拼车也开始为乘客提供累计限额20万元的人身伤亡保险。
但有一点确实必须承认,共享经济从整体上来说是有益的,而且对于中国经济增速正在放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新常态来说,鼓励创新创业正成为政府力推的政策,共享经济模式也将迎来更大发展。有人形象地将共享经济比喻为“鲶鱼效应”,它不仅自己在竞争中不断地发展壮大,而且打破了“平静的假象”,迫使公共行业的传统模式经营者摒弃优越感和依赖性,加快从理念转换、制度架构、经营管理到运作机制等全方位的改革步伐,激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通过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优胜劣汰。
共享经济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法制的建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法制的建立又反作用于共享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共享经济将会扩展、渗透到更多细分领域,进一步改变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在共享经济中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和逐步完善的法制结构,让更多的住房、汽车、劳动力发挥效用,未来将更深刻地改变我们的生活。
[1]傅晓,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RAY ALGAR.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Leisure report,2007.
[3]OECD.Hearing on disruptive innovation.2015.
[4]FELSON M, SPAETH J L.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Am.Behav.Sci,1978(21):pp.614–624.
[5]刘国华、吴博:《共享经济2.0》,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6]陈世清:《新常态经济是创新驱动型经济——新常态经济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laigao/2015-06/16/c_1115629001.htm,2015年6月16日。
[7]图片来自于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8]信息化研究部:《关于全球分享经济发展态势的五个基本判断》,国家信息中心网,http://www.sic.gov.cn/News/249/6063.htm,2015年3月9日。
[9]滴滴公司CEO程维在给公司员工的内部信中表示:“三年,150亿市值,这是移动互联网的奇迹,也意味着责任和使命。” 来源于:http://tech.163.com/15/0708/13/AU0NUREV000915 BF.html。
[10]途家网官网显示:2015年8月3日途家完成D及D+轮3亿美元融资,估值步入10亿美元俱乐部,http://content.tujia.com/dashiji.htm。
[11]挂号网完成3亿美元融资 15亿美元总市值是移动医疗市值总和,https://www.touzi.com/news/017018-28467.html。
[12]《 饿了么融资12.5亿美元 “加入”阿里:阿里巴巴投资9亿美元》,凤凰财经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414/14320933_0.shtml#_zbs_baidu_bk。
[13]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14]DIANE COYLE.The sharing economy in the UK,http://www.sharingeconomyuk.com/perch/resources/210116thesharingeconomyintheuktpdc.docx1111.docx-2.pdf.
[15]PricewaterhouseCoopers (PWC).Five key sharing economy sectors could generate £9 billion of UK revenues by 2025,http://pwc.blogs.com/press_room/2014/08/five-key-sharing-economy-sectors-could-generate-9-billion-of-uk-revenues-by-2025.html,15 August 2014.
[16]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17]陈世清:《什么是新常态经济》,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laigao/2015-03/19/c_1114688943.htm,2015年03月19日。
[18]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市场规模分析》。
[19]图来自于腾讯研究院:《中国分享经济风潮全景解读报告》,2016年3月3日。
[20]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21]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市场规模分析》。
[22]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23]陈世清:《新常态经济是创业型经济》,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laigao/2015-05/20/c_1115343937.htm,2015年05月20日。
[2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6月11日。
[25]《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6月11日。
[26]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创造性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27]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市场规模分析》。
[28]与其他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交通运输行业相比,专车究竟应该开具税率为6%的现代服务业服务发票,还是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尚无定论。
[29]PETER SCHRAMADE.Innovatieenverandering.135 HOLLAND MGMT.REV.3,3 (2011).
[30]霍炬:《微信、Uber、阴谋论和口袋罪》,iDoNews专栏,http://www.donews.com/idonews/article/7510.shtm,2015年12月7日。
[31]图中数据来源于腾讯研究院:《中国分享经济风潮全景解读报告》,2016年3月3日。
[32]第一财经日报:《微信三度把优步拒之门外》,新浪科技网,http://tech.sina.com.cn/i/2015-12-07/doc-ifxmhqac0066786.shtml,2015年12月07日。
[33]《滴快的合并案:无法回避反垄断审查》,网易财经网,http://money.163.com/15/0215/08/AIFU8LCT00253G87.html,2015年2月15日。
[34]《易到举报滴滴快的合并违规 专家详解是否“垄断”》,央广网,http://finance.cnr.cn/jjpl/20150217/t20150217_517779838.shtml,2015年2月17日。
[3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专车市场发展研究专题报告》,2015年12月。
[36]《快的回应垄断质疑:出行市场很大 两家只占很小比例》,凤凰科技网,http://tech.ifeng.com/a/20150214/40983581_0.shtml,2015年2月14日。
[37]《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
[38]《易到举报滴滴快的合并违规 专家详解是否“垄断”》,央广网,http://finance.cnr.cn/jjpl/20150217/t20150217_517779838.shtml,2015年2月17日。
[39]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40]参见《“专车第一案”车主:这是一次撞击》,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317/c188502-26702685.html,2015年3月17日。
[41]《法学专家谈“专车第一案”专车平台犹如当年淘宝》,人民网,http://news.ifeng.com/a/20150414/43550936_0.shtml,2015年4月14日。
[42]高玉梅等:《共享经济活动的创新监管研究》,《云南科技管理》2015年第6期,第41页。
[43]王晓晔:《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44]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2016年2月28日。
[45]《2015年中国网络租房分享经济研究报告》,2015年9月。
[46]陈世清:《公正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与新常态经济的政府职能》,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laigao/2015-10/26/c_1116935890.htm,2015年10月26日。
[47]LON L FULLER.The forms and iimits of adjudication.92 Harv.L.Rev.353,386 (1978).
[48]ANDREW P MORRISS,BRUCE YANDEL & ANDREW DORCHAK.Choosing how to regulate.29 Harv.Envtl L Rev,179,2005,pp.185-200.
[49]CNNIC:《专车市场发展研究专题报告》,2015年12月。
[50]《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6月11日。
[5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289页。
[52]王晓晔:《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53]张维迎:《竞争是最好的专车监管手段》,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5/1019/11/B69L5UKU00253B0H.html,2015年10月19日。
[54]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
[55]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297页。
[56]《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6月11日。
[57]信息化研究部:《分享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http://www.sic.gov.cn/News/249/6066.htm,2016年3月9日。
[58]WOSSKOW D.Unlocking the sharing economy an independent review.2015,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nlocking-the-sharing-economy-independent-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