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视节目的基本构成
电视节目是电视传播内容的基本单位和信息载体。这一定义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电视节目是由视觉和听觉相结合构成的一种内容传播、一种现代视听传播;第二,电视节目又是一种具有文化属性的精神产品,因此,这种视听传播含有文化的符号意义;第三,电视节目还是一种内容产品和信息产品,因此具有产业属性,它的生产和传播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
这些似乎还不是电视节目制作人(记者、编辑、导演、节目主持人等)、制片人和频道总监要考虑的实际问题,他们更多地考虑电视节目在制作和播出实务中所要处理的各种操作问题。例如,他们在确定做某个节目时,首先要弄清楚做一个什么样的节目,是纪实类的还是虚构类的,要不要使用节目主持人或演员,在什么地方拍摄,是在现场实景还是在演播室里录制,什么时候播出,在哪个频道和栏目播出,目标受众是什么人群等等。所以,电视节目构成主要从节目制作和播出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电视节目的制作
从技术层面来看,电视节目主要有四种制作方式:
电子新闻采集(Electronic News Gathering,ENG)是一种经前期采集,后期编辑后播出的制播方式。它使用便携式摄像、录像设备来采集新闻,适合现场拍摄。
演播室制作(Electronic Studio Production,ESP)是在演播室里即摄即编的制作方式,可直播也可录播。ESP手段灵活,可用于各类节目的制作。
电视现场制作(Electronic Field Production,EFP)是电视转播车开赴现场采编节目的一种方式。以一整套设备联结为一个拍摄和编辑系统,进行现场拍摄和现场编辑。EFP也是电视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适用于台外作业的电视节目生产方式。
卫星新闻采集(Satellite News Gathering,SNG)往往采用DSNG(移动式数字卫星传送系统)来进行现场直播信号的传送。作为一个移动式发射站,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可随时将所在现场的信号通过卫星传送到电视台,电视台再从卫星接收信号播出,因此,SNG成为电视新闻现场直播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
然而,电视节目不是技术产品,而是内容产品。约翰·菲斯克认为电视节目“是电视所输出的有明确界定与标识的部分,它是由电视业生产、发行和界定的。我们有必要把电视及其节目看成是意义的潜在体”[1]。这里电视节目有两层意思:第一,它是由电视业产出、界定的物质产品;第二,它是“意义的潜在体”,即一种承载文化意义的内容产品。
电视节目的制作包括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人物(“人”包括媒介人物与非媒介人物,“物”包括电视节目中所展现的各种物件,如道具、服装、头饰等视觉元素)、事实(事件、剧情、故事、游戏)、场景(拍摄的地点、展示的空间)。电视节目的制作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纪实与虚构。对于节目创作和制作来说,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和理念。然而在今天,这两者的界限也在逐渐模糊。在纪实性节目里,“人物”是指被报道或记录的人(非媒介人物)以及媒介人物(演员、出镜记者、节目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等);在非戏剧类节目里,“事实”是指新闻事件和真实故事,“场景”则是发生真人真事的地方和环境;在戏剧类节目里,“人物”主要是演员,“事实”就是虚构出来的剧情或故事,“场景”就是指演员与剧情所在的表现的空间。
对于影像来说,不同的表现方式对应不同的编码方式,电视节目的制作实际上就是一个影像信息的编码过程,而电视节目观赏则是一个解码过程。目前电视节目编码方式主要有三种:
(1)纪录编码,指对被传播对象真实状态的建立在音像纪录基础上的编码再现。
(2)组合编码,指传播者为传播其观念与想象的需要而自由组合影像的编码方式。
(3)混合编码,指多个影像信息系统混合而成的编码方式,主要分真实影像和虚拟影像两大系统。
二、电视节目的构成
电视节目有信息传播、观念传播、情感传播三大传播功能。信息传播是对新近或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予以快捷直观的报道,向受众进行传播,如《新闻联播》等消息类节目;观念传播是指通过节目的内容向受众传达一种理念或价值观,这种节目往往表达出自己的立场或节目中的人物具有意见对抗性;情感传播是指寓教于乐,使受众受到感染,从而影响其道德观念。
从影像传播的角度来看,电视节目的构成有三要素:画面、声音、时间。
1.画面
画面,又叫影像。电视影像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性:再现性的本质特性、时空一体的动态存在、声像同步的信息形式、限定性的接收显示、感性的符号形式和孤立影像含义的不确定性。
盛希贵在其《影像传播论》中是这样定义影像的:“影像是对被摄对象之突出视觉特征的选择记录和形象再现。”[2]
林少雄在研究视像人类学时主张把视像与影像区分开来,他指出:“坊间流行的相关书籍,大都冠以‘影视’二字,‘影视艺术学概论’‘影视美学’‘影视文化学’‘影视人类学’……在学校的课程设置、教科书或许多文章中,也常常是影视并称。这看起来是将两者并重的指称,注重了影视的同一性,却常常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厚此薄彼,即重电影而轻电视。”[3]他把视像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并将研究范畴作以下分类:
2.声音
国外的电视受广播的影响较大,而中国的电视受电影的影响更大,重画面轻声音,重艺术轻传播,接受的更多是艺术的理念而非传播的理念。当代电视节目的声音观包括声音意识、创作意识和纪实意识。笔者经常在各种场合向电视人发出呼吁:在声音表现方面,电视要向广播学习。电视节目里的声音还可以分为客观性声音和主观性声音两大类。客观性声音主要是在录制现场采集的,它包括现场报道、现场实况的拾音,在电视新闻和纪实风格电视节目中被广泛采用;主观性声音主要是在后期制作中录制的,它包括播音员的出镜播报和配音、音乐以及各种模拟音响效果。
一直以来,人们对传播过程中视觉和听觉两种形态的研究都是在相互分离的状态下进行的,视觉方面有电影、电视、广告等方面的研究;而在听觉方面,广播、音乐等方面也有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可是,把视觉与听觉紧密结合起来进行视听传播学的研究还比较少。说到画面与声音的关系,中国电视界曾有过“主画说”和“主声说”的争论。暨南大学的黄匡宇在电视新闻研究中提出了“声画双主体”理论。笔者认为应该把电视节目中的画面和声音称为有机结合、同步传播的电视语言,它包括各种视觉和听觉的表现元素。从节目制作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前期制作和后期制作两大类:
前期和后期不是截然割裂的。电视现场直播就是把前后期合在一起,从而在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中实现制播合一、同步完成。
由此体现出视听传播的三大特点:同步、现场、过程。电视是在广播和电影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受广播和电影影响,电视曾存在过“主声说”和“主画说”的争论。其实在传播过程中,电视里的声音和画面是不可分割的,声画同步是视听传播的一大特点,并由此产生更为直观的传播效果。电子科技的发展和现场直播的出现,使视听传播更为直接,受众可以第一时间获得真实效果。过去,我们对电视节目的认识只是停留在声音和画面上,其实它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时间。这个“时间”包括时长和时序。电视节目要有一定的时长,这是对节目制作和播出的一种规范要求;电视节目又有一定的时序,播出有时段和时机的安排,收看时序又是连续的、线性的。这种电视节目播出的时序性形成视听传播的过程化,而过程正是收看电视节目的魅力所在。
3.时间
电视节目的播出构成还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重要角色——时间。中国传媒大学胡智锋教授较为关注时间在电视传播中的作用。他指出:“电视传媒不仅仅是一个影像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时间的概念。”[4]他认为在电视节目编排中可以体现这种特质,它体现为“时效性”或“及时性”,具体表现为时代性、时尚性、时下性、时机性、时段性。笔者认为,“时间”不仅仅体现在节目编排和制作上,而且体现在节目生产与传播的整个过程中和各个方面,是与画面和声音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三大构成之一。时间在节目构成中至少包含五个要素:时长、时序、时速、时机、时段。制作一个节目或播出一个节目,首先要限定一个节目的长度,以便于栏目化播出,时长是电视节目标准化生产的要求。时序包括两个层面:微观和宏观。微观层面是指一个节目中电视语言的编码,镜头剪辑的不同顺序赋予画面句子不同的意义(蒙太奇),它主要体现在电视画面中;宏观层面就是指电视节目的叙事方式,是根据叙事学原理安排内容叙述的顺序。时速是指时间的快慢和节奏,我们运用各种表现手段来延缓时间(慢镜头)、加快时间(快镜头)和凝固时间(定格),从而丰富电视节目的艺术表现效果。时速还包括节目的节奏,老年人节目的节奏要慢一些,青年人节目的节奏要快一些,不同内容的节目、不同文化的受众对节奏的要求也不一样。仅从电视节目制作角度来看,时间(一度空间)与画面(三度空间)、声音(一度空间)共同构成一个大众传播的五度影像空间。时间(t)是画面和声音的函数,节目(G)与画面(P)和声音(S)的关系如下:
G=P(t)+S(t)
时机是指电视节目的传播策略,电视台的编播部门通常把电视节目播出置于“政府—媒体—观众”这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全盘考虑,根据此时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来选择最佳播出时机。时段,主要指节目播出编排,根据频道定位和收视市场来确定节目播出和内容生产。经营时段既是经营时间,也是经营观众。
综上所述,我们把电视节目的基本构成归纳如下:
三、时间产品与空间产品
过去,我们推出一个新节目,往往审看样片就可以了,现在我们还要看看它的节目方案,不仅要了解它是如何制作的,而且要了解它是如何播出的和如何运营的。从电视节目的传播和运营的角度来看,时间是构成电视节目形态的一个重要变量。林少雄在论述电影与电视在时空营构上的差异时指出:“电影由于致力于对假定性的艺术空间的营构,且其跳跃式的网状形态,决定了其主要以空间性的特质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而电视由于致力于还原化的生活状态的表现,且其叙事性的线性结构模式,决定了其主要以时间性的特质来满足人们的认知需要。”[5]当今电视节目形态既是形式产品,又是播出产品。作为播出产品的电视节目还具有两种形态:其一,它是单一传播渠道的时间产品,如电视栏目化,栏目就是典型的时间产品;其二,它是跨越多个传播媒介的空间产品,如大型活动的多媒体运营,多媒体播出的视频节目。
1.作为时间产品的节目形态
节目形态不仅是节目的制作形式,还是节目的播出形式,一个完整的节目模式应该包括节目的内容、版式和播出形态。作为频道的播出产品,它要根据观众的收视习惯、收视行为及受众构成来确定节目设置和时段编排,如美国NBC的早间新闻谈话类节目《今天》(The Today Show),每天从上午7点到11点播放,时长4小时。在节目的前半段,内容通常以各种信息为主,如国内外新闻、气象预报与交通、财经信息等,因为这个时段大部分上班族还在家中。后半段以软性题材为主,因为这个时段上班族已经离开了家,主要收视群为家庭主妇,内容也主打生活休闲类。
除了日播、周播及插播的电视节目外,近年来我们还引进了美国的一种电视节目编排方式——“播出季”。这里的“季”并非自然界的季节,“电视里‘季’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电视行业中统一的节目编排周期,比如说‘NBC上一季的收视’;二是指电视剧或者电视栏目的制作、销售和播出单位,比如说‘疯狂主妇第2季’”[6]。这里的电视节目显示出两大形态特点:第一,电视节目形态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时间产品;第二,电视节目形态与电视节目运营相关,它不仅要经营时间,还要经营观众。
2.作为空间产品的节目形态
当今电视节目还是多个传播渠道、多种传播媒介互动的空间产品,如跨媒体传播的各类电视选秀活动。自湖南卫视《超级女声》起,林林总总的选秀活动得到电视媒体的青睐,充分说明这类节目所具有的巨大的传播潜能。一方面,手机短信、网络新闻都是选秀节目的延伸产品,它可以增加节目的附加值。另一方面,电视节目也可以提供给网络视频和移动电视。当传统的电视节目放到网络上和手机上播出时,还会沿用原来的电视节目形态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传播特性还是受众行为,新媒体都与传统电视大相径庭。对此,笔者认为新媒体需要内容定制和形式创新,需要新的内容产品和形式产品。这种形式产品既是一种节目形态,也是一种媒介形态。
总而言之,在数字时代,电视节目形态不仅是形式产品,还是一种在时间上延伸和空间上跨越的媒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