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语大字典》释义的准确性问题
语文辞典作为具有规范性、典常性的工具书,释义的准确性无疑是字典的首要要求和衡量其科学性的主要标准之一,同时也是难度甚大,需要不断努力才能达到的理想目标。当然,辞典释义的准确性也是相对的,而且涉及多个层面,可以设置多重标准。综合前修时贤的认识,我们认为,在现有情况下,辞典释义准确性最起码的标准,就是义项释文能涵括引用材料中的字词义,且义例圆洽,不冲突抵牾; 没有知识性错误乃至明显的缺陷与硬伤; 释义文字简略、明确、通俗,符合现代汉语规范; 引例典型、贴切、充足,具有时代性。应该说,较之以往的大型语文辞典,《汉语大字典》在释义的准确性方面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以上标准,下面对 《汉语大字典》在释义的准确性方面尚有不足的义项条目提出讨论。
为方便论述,一般将所议条目的材料全部引出,未引者,以省略号示之。条目下只标页码,不列卷数。此外,对字和词不作严格区分。后面几章亦同。
亘 ④引,萦绕。《文选·左思 〈吴都赋〉》:“树以青槐,亘以绿水。”李善注:“亘,引也。”(20)
按,此条释义问题较多。首先,“引”即“牵引,引来”,是人的行为; 而“萦绕”则为自然状态,两词意义相去较远,组成义项则义有不伦。其次,李善释“亘”为“引”,与“亘”的他义缺乏联系。再次,这段文字系描写吴都城门前的壮观景象:“高闱有闶,洞门方轨。朱阙双立,驰道如砥。树以青槐,亘以绿水。玄荫耽耽,清流亹亹。”既然写的都是物景,若视“亘”为“引来”,则把人的行为掺入其中,似不协适。刘良注:“亘,横也。”此句言绿水横贯在道中; 结合下句“清流亹亹”看,刘注较李注为长。综上,此条宜并入“亘”字“ɡèn”音的义项②“横贯”之中。
乂 ②治理。《尔雅·释诂下》:“!,治也。”《书·尧典》:“下民其咨,有能俾!。”孔传:“!,治也。” 《大戴礼记·曾子立事》:“战战惟恐不能!。”卢辩注:“!,治也。” 《汉书·武五子传》:“保国!民,可不敬与! ”颜师古注:“!,治也。”(36)
按,义项释文“治理”所参考的 《尔雅》及三条古注都是以单音节的“治”字为释的。“治”在古代系多义多用词。需要注意的是,其常义除动词“治理”外,还有“治理得好”之义,与“乱”相对,是形容词。例如 《大戴礼记·虞戴德》:“居大则治。”王聘珍解诂:“治,不乱也。”再如 《荀子·天论》:“治乱非天也。” 《商君书·弱民》:“治则强,乱则弱。”这些“治”都是“乱”的反面。再看所引例证。引例一的“有能俾乂”应是个问句,意即面对浩浩滔天的洪水,能有人治理好吗? 因此,孔传的“治”并非指一般的治理。《尚书》中,“乂”表此义者用例不少,此不赘举。引例二连同上句为:“昔者,天子日旦思其四海之内,战战惟恐不能乂。”“不能乂”,其意当为不能治理好。据我们考察,“乂”作谓语用于句末,一般宜如是为解,若带上宾语,其义则多为“治理”。因此,这两条用例宜置于“乂”的义项③“安定”之中,并将释文调整为“治理得好,太平安定”。兹为本义项补上两条材料:《书·康王之诰》:“则亦有熊罴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保乂王家”即保护、治理我们的国家。《书·召诰》:“亦敢殄戮用乂民,若有功。”“乂民”即管理百姓。
乃 ②竭,尽。《逸周书·祭公》:“俾百僚乃心,率辅弼予一人。”朱右曾校释:“乃心,犹言尽心。” 《后汉书·袁安传论》:“袁公、窦氏之间,乃情帝室,引义雅正,可谓王臣之烈。”李贤注:“乃情,犹竭情也。”(56)
按,这一义项系抽取古注中的相关字眼组合而成。其实,两例的注者并未专就“乃”字为训,且注文用了“犹言”和“犹”,说明其解说之辞是“乃心”“乃情”在句中的特定含义。“乃心”出自 《书·康王之诰》:“虽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这是周康王夸赞众诸侯之言。孔传:“言虽汝身在外之为诸侯,汝心常当忠笃,无不在王室。”可知“乃心”本指汝心,即你们 (诸侯)的心,“乃”是人称代词。由于“乃心”与“罔不在王室”连言,更由于 《书》此言的影响甚大,后人遂用“割裂”的修辞手法,截取“乃心”或“乃心王室”表示忠诚于王室 (朝廷)。“乃情”则为“乃心”的仿作。可见,朱右曾、李贤注为“尽心”“竭情”,乃是据文合释原词的大意,注中的“尽”“竭”当为特殊组合“乃心(情)”在特定语境中临时产生且共同蕴含的意义,不能认为“乃”字单独具有此义,而将其拆开来分别作解。这正如对“而立”“不惑”“友于”等词不能简单从字面解读,进而确定其单字含义一样。总之,引例中的两个“乃”都是第二人称代词,所以这一义项不能成立。
厎 ③致。《玉篇·厂部》:“厎,致也。” 《书·皋陶谟》:“朕言惠,可厎行。”孔传:“其所陈九德以下之言,顺于古道,可致行。”《孟子·离娄上》:“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赵岐注:“厎,致也。”(80)
按,义项释文的“致”字,系直接取自古辞书和古注。然“致”字古今意义都较繁,该取其何义使人茫然; 就据注文解读例句而言,亦觉意思不够明白。试做分析并予以调整。引例一,孔传以“可致行”解读“可厎行”,其意当为可以得到实行。引例二,“瞽瞍”是舜的父亲,“豫”即快乐。“厎豫”犹言得到快乐。全句意为:舜竭尽全力侍奉父母,因而其父瞽瞍得到了快乐、幸福。据此,义项释文应调整为“达到; 得到”。
並 ③合并。《楚辞·东方朔 〈七谏·自悲〉》:“冰炭不可以相並兮。”王逸注:“並,并也。”(123)
按,将“冰”和“炭”两种根本不相容的物质置于一起释为“合并”,并设为义项,是比较牵强的。编者这样处理,是对王逸的注文在理解上有偏差。据例考察,“並”之义应为“靠在一起,挨在一块”。而“并”有多义,王逸用作注文,当取其“并列,在一起”之义。因此,将此条合并到义项①“并排; 挨着”之中较为合理。
与 (三)yù ④寄。《礼记·射义》:“与为人后者,不入,其余皆入。”郑玄注:“与,犹寄也。”(130)
按,考之引例及义项释文,似不清楚“与”究为何义。引例所载,乃关于射礼之事。“孔子射于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射至于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曰:‘贲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后者,不入,其余皆入。’”郑玄注:“与,犹奇也。后人者,一人而已。既有为者,而往奇之,是贪财也。”孔颖达疏:“‘与为人后者’,‘与,犹奇也’,谓人有无后,既立后讫,此人复往奇之,是贪其财也。”郑注及孔疏均用“奇”释“与”,《汉语大字典》引作“寄”,失之。揆之文意,“与为人后者”同“贲军之将”“亡国之大夫”,都是孔子认为不配与子路同场比射的人。将“与”释作“寄”,擅改了原注文字,且意义不明。余谓注中的“奇”通“倚”,是“依靠、投靠”的意思。“与为人后者”意即投靠别人作其后嗣者。“奇”通“倚”,古籍有例可证。《周礼·春官·大祝》:“七曰奇拜。”郑玄注引杜子春云:“奇读曰倚。倚拜,谓持节、持戟拜,身倚之以拜。”《史记·外戚世家》:“(臧儿)因欲奇两女,乃夺金氏。”《汉书·外戚传上·孝景王皇后传》作“欲倚两女”。依“倚”同“与”的常义“参与,加入”有关联:倚身投靠别人,也就意味着加入其中。此条不当设立义项,应去之。
以 ⑤为 (wèi),为了。《左传·定公十年》:“所以事君,封疆社稷是以。”杜预注:“以,犹为也。”(137)
按,例中两个“以”字,惜未标注哪个有“为,为了”之义,是为小疵。据文意,当是后者。另外,此条“为”是去声,按编纂条例,就应归入介词而不应列于此。编者这样处理,可能是对“封疆社稷是以”这类句式及杜预注的理解不到位。“封疆社稷”是宾语前置;“是”为代词,复指前置的宾语;“以”是介词,表“为了”之义。先秦正处于动词向介词转化的时期,一些介词还兼有动词词性,因而介词宾语与动词宾语前置的语法条件基本相同。以 《左传》为例。《僖公四年》:“岂不谷是为? 先君之好是继。” 《昭公元年》:“迁实沈于大厦,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 《昭公十三年》:“鲁朝夕伐我,几亡矣。我之不共,鲁故之以。”《襄公二十八年》:“我楚国之为,岂为一人? 行也! ”《昭公十五年》:“彝器之来,嘉功之由,非由丧也。”以上例中,介词“为”“因”“以”“由”的宾语均用代词“之”“是”复指而前置。总之,此条应归到义项(15)“介词”之下。
以 (11)可以; 能够。《诗·齐风·猗嗟》:“四矢反兮,以御乱兮。”郑玄笺:“必四矢者,象其能御四方之乱也。” 《孟子·滕文公下》:“大则以王,小则以霸。”《韩非子·扬权》:“以赏者赏,以刑者刑。”(137)
按,这条释义盖主要参考了郑玄的笺注。然郑笺侧重串讲诗句大意,笺中虽有“能”字置于“御”前,但不宜简单认定就是对“以”的解释。“四矢反兮”,意即把四支箭收回来;“以御乱兮”是言“四矢”的用途及可能性,即这些箭矢能用来防御暴乱。郑笺用一“能”字,指明了诗作者对箭矢作用威力的肯定; 助动词“能”是注者据文意添加的,并非“以”的替代词。按古汉语语法规则,例中的“以”应是介词,相当于“用”,其后的代词宾语“之”即“四矢”承前省略。其余两例亦类似。《孟子》例中“大则以王,小则以霸”,紧承前面“今一见之”的假设,表示预期可能出现的情况; 因而句中自然隐含着“可以; 能够”的语意。“以”是介词,“凭借”之义,宾语“见之”省略。《韩非子》例中的“以”亦是介词,而非助动词,表“根据,按照”之义,宾语“规定”省略。两句指按照规定,该奖赏的就奖赏,该惩治的就惩治。综上,这一义项不能成立。
休 ⑩养。《礼记·玉藻》:“盛气颠实扬休。”孔颖达疏:“休,养也。言军士宜怒其气,塞满身中,使气息出外,咆勃如盛阳之气生养万物也。”(150)
按,引例下郑玄注曰:“颠读为阗,扬读为阳,声之误也。盛身中之气,使之阗满其息,若阳气之躰物也。”郑玄以“躰”释“休”,令人不知所云。孔颖达据以阐释为“生养万物”,把“休”解作“养、生养”,亦有随文发挥之嫌。编者径依孤例及孔疏设置义项,故不可取。这段文字讲君子的“戎容”,即在军中的仪容举止等。其要求是:“立容辨卑,毋谄,头颈必中。山立,时行,盛气颠实,扬休玉色。”句中的“盛气”当指军人的浩然之气;“颠实”即填实,充满胸中。郑、孔都将“扬休”的“扬”视同名词“阳”,释为“阳气”或“盛阳之气”,依据不足; 且将军人的“盛阳之气”与“生养万物”附会在一起,亦比较牵强。朱彬 《礼记训纂》引江永曰:“谓气充实于体,扬其休美于外,如云 ‘充实而有光辉。’”此说按两词的常义作解,视“扬”为动词,释“休”为“休美”,比较平实稳妥。正因为“扬其休美于外”,脸色才会如同玉色一般稳定不变。江永释“休”为“休美”之说当取。
依 ⑧保。《逸周书·程典》:“习其武诫,依其山川; 通其舟车,利其守务。”朱右曾校释:“依,保也。”(187)
按,朱右曾注为“依”设“保”义,似与“依”的他义有隔。朱右曾的解释其来有自。《楚辞·七谏·怨世》:“皇天既不纯命兮,余生终无所依。”王逸注:“依,保也。”细绎之,王逸释“依”为“保”,是据上下文文意在“依”的“依托”义上延伸出来的。此句言自己一生终无所依而得保全。引例与之类似。朱右曾释“依”为“保”,盖参考了王注,此“保”亦非仅指“保住,保全”,而是兼指“保全”这一结果及产生的两方面的内容;“依其山川”含有依托山川而获得保全的意思。因此,此条可归到“依”的义项②“依托; 依靠”中。
假 (13)滥。《后汉书·窦融传》:“至臣之身,复备列位,假历将帅,守持一隅。”李贤注:“假,犹滥也。”(235)
按,李贤释“假”为单音节词“滥”,其义不够明确。编者移植用作义项,同样使人昏昏。例中“复备列位,假历将帅”系自谦、自抑的说法。“历”是“历任,担任过”之义;“历将帅”之前加“假”字,含有临时替代承担重任,或者不够条件暂且充数的意味。因此,此条宜并入义项(12)“假借; 冒充”之中。冒充不就意味着滥竽充数吗?
备 (15)调度。《汉书·终军传》:“今鲁国之鼓,当先具其备。”颜师古注:“备者,犹今言调度。”(239)
按,“调”音“tiáo”。引例所载,系终军 (人名)奉诏审讯博士徐偃之言。终军指出徐偃的罪证之一为:“偃矫制而鼓铸者,欲及春耕种赡民器也。今鲁国之鼓,当先具其备,至秋乃能举火。”意思是,徐偃矫制鼓铸盐、铁 (煮盐、冶铁)的理由是春耕急需农具; 但在鲁国鼓铸,则应事先全面做好鼓铸的准备工作,到秋天才能举火冶炼锻造。这样,徐偃救春耕之急的借口就不攻自破了。颜师古用“调度”释“备”,旨在说明“鼓铸”的前期准备主要是做好调度。鼓铸是工序复杂的工作,需要事先妥善安排方方面面的事宜,故例中用一“先”字。由此看来,“调度”当为“备”的“准备”义在特定语境中的具体内容,故此条应并入“备”的义项②“预备; 准备”之中。
储 ③等待。《文选·张衡 〈东京赋〉》:“并夹既设,储乎广庭。”李善注:“储,待也。谓张设大庭,以待天子也。”(276)
按,此条李善注之文本是:“储,待也。广,大也。谓张设于大庭,以待天子也。”对照原注,引文漏失 4 个字,应予补上。例中的“并夹”,是射箭时夹取箭矢的工具。揆之文意,“储乎广庭”的主语没有转换,仍为前句之“并夹”。然据李善 (一说为薛综)的“储”义为“待”,以及“以待天子”之说,“储乎广庭”则成了百官们的行为。这样理解,似与原文本意相违。例中之“储”乃用其常义“准备”。两句意为并夹已经摆好,在大庭上准备就绪。当然,设“并夹”的行为主体是百官,是他们做好准备工作,等待着天子与诸侯前来“合射辟雍” (举行射礼)之时取用。但是,百官在句中并未出现; 从词义训释角度看,将百官们的心理期盼即“等待”义移植到“储”字上,恐为瑕疵。
京 ③高大。《尔雅·释诂上》:“京,大也。” 《方言》卷一:“京,大也。”《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八世之后,莫之与京。”杜预注:“京,大也。”《文选·张衡 〈西京赋〉》:“燎京薪,马戒雷鼓。”李善注引薛综曰:“积高为京。”(313)
按,古辞书及杜预注均释“京”为“大”,义较笼统,不便确定。引例之一,是陈国大夫懿氏之妻为其女婿占卜之辞。孔颖达疏:“莫之与京,谓无与之比大,言其位最高也。”“莫之与京”是宾语前置句,“京”乃形容词用作动词,比强大、争高下的意思,义较抽象; 义项释文“高大”则是形容词,侧重于形容视觉形象方面。可见,例中“京”与释文的词性、意义均不相侔。兹为其补充几条“京”表“高,高大”的材料。《战国策·楚策四》:“异日者,更羸与魏王处京台之下,仰见飞鸟。”鲍彪注:“京,高也。”“京台”即高大的坛台。《吕氏春秋·禁塞》:“故暴骸骨无量数,为京丘若山陵。”“京丘”为封土而成的高大坟冢。如是,应为“京”另立“大,强盛”义项,将 《左传》之例置于其下。
分 (二)fèn (12)部曲,队伍。《礼记·乐记》:“分夹而进,事蚤济也。”郑玄注:“分,犹部曲也。”孔颖达疏:“分,谓部分。”(353)
按,此义项系据郑玄注、孔颖达疏设立,似有未安。引例是孔子解释何为“武舞”之言。郑玄注的全文是:“分,犹部曲也; 事,犹为也; 济,成也。舞者各有部曲之列,又夹振之者,象用兵,务于早成也。”孔颖达疏全文为:“分,谓部分; 夹,谓振铎夹之。言舞者各有部分,振铎夹之而进也。事,为也,象武王伐纣,为蚤济成也。象为事之蚤成,故前进也。”据此,这两句意为表演者按照队列摇金铎向前行进,象征着战事早获成功。例中的“分”指代舞者的队列,因每队都代表着某一部分,故谓。从语法上分析,“分”是名词作状语,“按部分”的意思。郑注“部曲”,是“分”在句中所指的具体对象; 孔疏“部分”,则是说明舞者分部排列。两种解释角度不同而实则相通。明乎此,宜将此条并入义项①“所分之物,整体中的一部分”中。
反 ⑧报复。《左传·昭公二十年》:“(伍)员入吴,言伐楚之利于州于。公子光曰:‘是宗为戮,而欲反其雠,不可从也。’”杜预注:“反,复也。”(426)
按,此条义项拘泥于古注而设置,可商。诚然,古代注家常有以“复”或“报”来解释“反”者。不过,这些单音节的“复”“报”所含意义比较宽泛,不限“报复”一端。如 《书·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蔡沈集传:“反,报德怨也。”可见,“反”所回报者既含恩德,又有怨仇。“反”的义项⑥为“复,回报”,其义除了表返回报告之外,也理应涵盖了报恩和报仇两方面的内容。此条引例中的“反”释为“报复”无可厚非,但仅据此例及杜预注设作义项是不妥的。因此,此条应并入义项⑥中。
幸 ⑧哀怜; 同情。《吕氏春秋·至忠》:“王必幸臣与臣之母,愿先生之勿患也。”高诱注:“幸,哀也。”(466)
按,这条义项设置欠妥当。例句是齐太子对文挚的恳请、承诺之言。齐王患头痛病,派人到宋国请名医文挚医治。文挚以医好齐王的病后,会被齐王杀死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太子顿首强请曰:‘苟已王之疾,臣与臣之母以死争之于王,王必幸臣与臣之母,愿先生之勿患也。’”按照常理,齐太子及其母亲不会是齐王哀怜、同情的对象。太子在这里要表明的是,凭着自己和母亲的特殊身份,“以死争之于王”,可以保证文挚的生命安全,所以,恳请文挚放心为父王治病。编者释“幸”为“哀怜; 同情”,是误将高注的“哀”按今义理解了。句中的“幸”当是“宠爱; 宠幸”之义。这句话是说,齐王一定是宠爱我和母亲的,会听取我们的意见。高诱释“幸”为“哀”不误。“哀”与“爱”音近而义通,其在古代的常义之一就是“爱”。《释名·释言语》:“哀,爱也。” 《诗大序》:“哀窈窕。”王先谦 《三家诗义集疏》:“‘哀’之为言 ‘爱’,思之甚也。”高诱注中也有以“爱”训“哀”者。例如,《吕氏春秋·报更》:“人主胡可以不务哀士?”高诱注:“哀,爱也。” 《淮南子·说林》:“各哀其所生。”高诱注:“哀,犹爱也。”因此,此条应并入义项⑥“偏爱; 宠爱”之中。
域 ⑤住所,住处。《史记·礼书》:“人域是域獉,士君子也。”司马贞索隐:“域,居也。”又指存在。《公孙龙子·坚白论》:“坚白域于石,恶乎离。”(484)
按,编者在引例一的后一“域”字下加了点,看来认定司马贞所释为后者。然其释文“居”究竟是动词“居处,居住”,还是如义项释文为名词义? 司马贞索隐的全文是:“域,居也。言君子之行,非人居亦弗居也。”所谓“非人居亦弗居”是从反面说的,从正面讲就是“人居亦居”了。可知“人域”就是“人居”,即常人居住之地;“弗居”的“居”则为居住,动词,是对后一“域”的解读。又,引例一的下文是:“外是,民也。”司马贞索隐:“外谓人域之外,非人所居之地。”此“人所居之地”之言,亦可佐证他是将“人域”的“域”视为了名词。总之,“人域是域”的前一“域”为名词,“是”为代词,后一“域”就应是动词。全句谓常人所居之地,这样的地方就居住。将后一“域”视为名词,或为误解了司马贞之意。此“域”应为动词,是其常义即义项③“范围,境界”的活用,即居住在一定的范围里。至于引例二 《公孙龙子》中的“域”,也是“范围”的活用,义为“寄附在……之中”。总之,此条不宜单立,可以“又项”的方式处理。
封 (15)填墓穴; 埋葬。《小尔雅·广名》:“填竁谓之封。” 《左传·文公三年》:“(秦伯)遂自茅津济,封殽尸而还。”杜预注:“封,埋葬之。”(548)
按,引例下杜预注本为“埋藏之”而非“埋葬之”,当正之。例句《左传》所记之事,又见 《史记·秦本纪》。据载,秦军曾在殽地与晋军交战,大败,“无一人得脱者”。三年后,秦穆公为报其仇,“渡河焚船,大败晋人……于是缪公乃自茅津渡河,封殽中尸,为发丧,哭之三日”。裴骃集解引贾逵曰:“封,识之。”识,在掩埋处做标记,即垒坟堆。张守节正义引杜预曰:“封,埋藏也。”由此可知,《左传》的“封殽尸”就是掩埋三年前战死者的遗体。而堆土为坟作为标识,自然是掩埋死者应当做的事情。杜预和贾逵的解释是相通的。《小尔雅》的“填竁”亦即填墓穴,掩埋死者。可见,据杜注而设此条没有必要,当并入义项⑧“聚土为坟”中,再将释文调整为“埋葬; 聚土为坟”。
封 (27)富厚。《字汇·寸部》:“封,厚也。”《国语·楚语上》:“是聚民利以自封而瘠民也。”韦昭注:“封,厚也。”三国魏李康 《运命论》:“封己养高,势动人主。”严复 《原强》:“此其人……仰机射利役物自封而已。”(548)
按,义项“富厚”为形容词,而引例一中的“封”及韦昭注与其并不相合。引例一中的“封”义为“增多”,动词;“自封”即“增多自己的财富”的意思,韦昭注为“厚”,乃取其“增厚,加多”之义。韦昭在《国语》注中,常以“厚”释动词“封”,义与此同。如 《国语·晋语八》:“引党以封己。”《国语·楚语下》:“是勤民以自封也。”这两例,韦昭均以“封,厚也”释之。此外,引例二中的“封己养高”,韦昭注亦曰:“封,厚也。”据上分析,“封”的此条释义应改为动词“增多; 增加”。此义盖由其“培土植树”之义引申而来。
寻 ⑤用。《小尔雅·广诂》:“寻,用也。”《左传·僖公五年》:“三年将寻师焉。”杜预注:“寻,用也。”晋陆机 《五等论》:“寻斧始于所庇。”徐珂 《清稗类钞·鉴赏类》:“日寻干戈,惟以侵宋为事。”(553)
按,“寻”的此义比较冷僻,编者据 《小尔雅》及杜预注,取多义多用的单音节词“用”作释文,其义比较宽泛,不便确定。试做分析以明之。引例一连同上下文为:“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 三年将寻师焉,焉用慎?”“三年将寻师焉”,意即三年后将动用军队。兹为此义补上一例。《左传·庄公二十八年》:“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不寻诸仇雠”即不在仇敌面前跳武舞。引例二的“寻斧”句,意即使用斧头从自己庇身的树木开始。引例三的“日寻干戈”句,指每天都使用武器。综上,释文可调整为“使用,动用”。
失 ④不满足,未能达到 (欲望)。《孝经·孝治》:“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而况于妻子乎?”邢昺疏:“失,谓不得其意。” 《世说新语·雅量》:“王 (恭)看竟,既不哭,亦不言好恶,但以如意帖之而已。殷(仲堪)怅然自失。”《聊斋志异·于去恶》:“适闻大巡环张桓侯将至,恐失志者之造言也。”(568)
按,引例一下的邢昺疏本为邢昺引刘炫之说。刘炫所释“不得其意”,系“失”的常义“错失,犯错误”。从字面分析,“不敢失于臣妾”即不敢在臣妾面前出错; 而其出错的具体内容则是不关注臣妾,不能满足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词的这种具体所指义不宜用来建项释义。余下两例,盖为组合此义项而拼凑出的内容,同样经不起推敲。引例二中的“怅然自失”,意即迷惘恍惚,好像丢失了什么 (主意),显然,不能以“自己不满意”之类解之。引例三中的“失志者”就是不得志之人,“失”是“迷失、丢失”之义。总之,此条不当立,其所属例句可分置于相应义项中。
夸 (一)kuā ①奢侈。《说文·大部》:“夸,奢也。” 《广雅·释诂一》:“夸,淫也。”王念孙疏证:“夸训为淫,与下淫、窕、劮、婸同义,皆谓淫泆无度也。夸、淫皆过度之义。”《荀子·仲尼》:“贵而不为夸,信而不处谦。”杨倞注:“夸,奢侈也。”《文选·左思 〈吴都赋〉》:“横塘查下,邑屋隆夸; 长干延属,飞甍舛互。”张铣注:“隆,盛也; 夸,奢也。言此中之人竞为奢盛。” 唐柳宗元 《天对》:“幽祸挐以夸,惮褒以渔。”…… (569)
按,此条所引用的资料来源较多,而其释义则主要参考杨倞的注释。“奢侈”一词,今义为“花费钱财过多,享受过分” (见 《现代汉语词典》),这一解释侧重于指钱财、物质享受方面。杨倞释引例一中的“夸”为“奢侈”,指过度浪费钱财,与今义相同,甚确。然检验余例中的“夸”,“奢侈”的意义范围则嫌偏窄,无以统领、概括。王念孙疏证“夸、淫皆过度之义”之说值得注意。“夸”释为“淫、奢”,其意义核心是“过度”,不只局限于钱财、物质方面。如引例二 《文选》的“邑屋隆夸”句,是描写吴都房屋的外形特征:“隆”形容其气势宏大,“夸”即“奢”,言其过度豪华、奢华。引例三 《天对》例中的“幽祸挐以夸”句,“幽”指周幽王。据史书记载,周幽王被杀,其主要原因是迷恋褒娰,纵情声色,而不是挥霍钱财、物质。因此,这个“夸”指的是过分淫逸,贪恋女色。总之,用今义“奢侈”是不能涵括这两例“夸”具有的意义要素的。综合以上材料,义项释文调整为“过度,过分”较宜。“夸”的常义“虚夸”“夸张”等,都紧承这一义项引申而来。
夷 (11)经常。常法; 常道。《诗·大雅·瞻卬》:“蟊贼蟊疾,靡有夷届。”毛传:“夷,常也。”郑玄笺:“天下骚扰……于民如蟊贼之害禾稼然,为之无常,亦无止息。”《史记·宋微子世家》:“王极之传言,是夷是训,于帝其顺。”《逸周书·武穆》:“昭天之道,熙帝之载,揆民之任,夷德之用。”孔晁注:“夷,常。”(571)
按,此条义项存在一些不足。“经常”是形容词、副词,而“常法;常道”则是名词,因而不能杂糅在同一释文中。再看例句。引例一“靡有夷届”的“夷”与“届”分别作“有”的宾语。“夷”为“常”,指常规、常道;“届”为止息。孔颖达疏:“无有常,又无有已止时也。”“靡有夷届”即不遵常规、没有止息的意思。引例二,“传 (傳)言”当为“傅言”,引文盖形近而误;“傅”通“敷”,陈述之义。裴骃集解引马融曰:“王者当尽极行之,使臣下布陈其言。”是其证。“是夷是训”的“是”指君王法则,系代词作宾语前置;“是夷”即“夷是”,常行这些法则;“是训”即“训是”,(向民众)训导这些法则。引例三,“夷德之用”前 3 个短句都是动宾短语,则其结构亦当同。孔晁注“夷”为“常”,其义当为“常思、常行”。据上分析,此条可分为名、动两项:1.常规; 常理。引例一当置于其下。兹为其补上一例,《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故事阻者不夷,畸鬼者不仁,面誉者不忠。”“夷”活用作动词,“不夷”即不合常规。2.常行,常思。引例二、引例三则可置于其下。
奓 ①同“侈”。奢侈,过分。《篇海类编·通用类·大部》:“奓,又昌里切,音齿。亦奢也,泰也,大也。”《文选·张衡 〈西京赋〉》:“有冯虚公子者,心奓体忲,雅好博古。”李善注:“《声类》曰:奓,‘侈’字也。”又 《文选·鲍照 〈芜城赋〉》:“故能奓秦法,佚周令,划崇墉,刳浚洫,图修世以休命。”刘良注:“言奢侈过于周秦之法令,乃开崇城,凿深沟,以谋长世之美命也。”唐卢照邻 《五悲文·悲才难》:“何器用之乖剌兮,悼斯人之勤奓。”(583)
按,此义项主要据古注而立,内容杂乱失宜。首先,“奢侈,过分”义差较大,不宜置于同条义项中。其次,义项释文与例中词的意义、词性不协适。引例一中“心奓体忲”的“奓”,李善注为“侈”,其义欠明;且“心”与“奢侈,过分”搭配欠当。薛综注:“奓、忲,言公子生于贵戚,心志奓溢、体安骄泰也。”“奓溢”即骄恣放纵。薛注为长,当取之。引例二下刘良“言奢侈过于周秦之法令”之释恐有偏误。引例二中的“佚”是越过、超过义;“奓”与“佚”对举而义同,不宜释作“奢侈”。揆之句意,吴王刘濞“奓秦法,佚周令”修筑广陵城,“划崇墉,刳浚洫”,即修建高大的城墙,开凿很深的护城河,属于超越周秦以来朝廷法令规定的僭越行为。引例三中“勤奓”的“奓”即超常,言劳累辛苦超过常人。因此,此条应分设两个义项:1.骄纵; 夸诞。将 《篇海类编》及例一置于其下。再补上二例:汉陈琳 《为曹洪与魏文帝书》:“前初破贼,情奓意奢,说事颇过其实。”《新唐书·陆贽传》:“奓言无验不必用,质言当理不必违。”2.超越; 超过。引例二、引例三可置其下。
奓 (二)chǐ ②丰。《文选·潘岳 〈射雉赋〉》:“厉耿介之专心兮,奓雄艳之姱姿。”李善注引徐爰曰:“奓,丰也。”(583)
按,此条的设立取自徐爰注,其义今不常见。两句诗乃描写雉鸟的雄姿。徐爰注的全文是:“厉,严整也。耿介,专一也。奓,丰也。姱,好也。美色曰艳,言雉严整其不群之性,奋扬其雄艳之貌……”徐爰何以既释“奓”为“丰”,又视其为谓语动词“奋扬”,并将该句解作“奋扬其雄艳之貌”? 这是由于诠释角度的不同。“丰”言雉鸟内在气质充溢丰满、超越群伦,“奋扬”则是这种气质在外表上的动态展示,两者是相通的。因此,不宜为“丰”立此义项,此例可置于前一条目拟定的“2.超越,超过”义项下。
奋 ④震动。《广雅·释诂一》:“奋,动也。” 《易·豫》:“雷出地奋,豫。”孔颖达疏:“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 《淮南子·览冥》:“人羸车毙,泥涂至膝,相携于道,奋首于路。”高诱注:“奋首,民疲于役,顿仆于路,仅能摇头耳,言疲困也。”(594)
按,将引例二 《淮南子》中的“奋”作为“震动”的释义依据,恐与高注原意不合。“震动”侧重于颤动、颤抖,或指心情不平静。例句乃描写战争中被迫充当仆役、运送粮草的马夫们困顿不堪之状:路上泥泞至膝,要靠牵拉搀扶才能行进; 有的累倒在路上无力呼救,只能拼命地摆动脑袋。引例的下句为“身枕格而死”,即身子枕躺在车前横木上死去,则又更甚于前者。从叙事顺序看,役夫“奋首于路”与“身枕格而死”有程度轻重之别。高诱以“摇头”释“奋首”,甚是。这个“奋”应是“摇动,摆动”,而不是“震动”。因此,此例当移至义项⑥“举起,摇动”之下。
口 ③亲口 (吃或说); 口头的 (区别于书面的)。《诗·大雅·生民》:“克岐克嶷,以就口食。”郑玄笺:“能匍匐则岐岐然意有所知也,其貌嶷嶷然有所识别也,以此至于能就众人口自食,谓六七岁时。”《汉书·张汤传附张延寿》:“又因弟阳都侯彭祖口陈至诚。” 《儒林外史》第五十一回:“凤四老爹只是笑,并无一句口供。”(613)
按,引例一下的郑玄笺侧重于串讲诗句大意,而从注中“就众人口自食”看,他认为“口”指众人之口,作“就”即趋近的宾语。如是,则与义项释文“亲口”“口头的”义有不合,用作释义依据显然不宜。朱熹《诗集传》:“就,向也。口食,自能食也。”朱熹用“自能食”合释“口食”,将“口”义包含其中,主语是后稷。后稷自己能吃东西,就意味着可用口进食。朱熹之说较郑笺为长,更符合诗句原意,当取而代之。此例的“口”同后两例的“口”一样,都是名词用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方式。又,义项释文附加括注,显得冗长,恐属多余; 衡之几条例证,可以简化为“亲口,用口”。
古 ③开始; 开端。亦指祖先。《广雅·释诂一》:“古,始也。” 《礼记·祭义》:“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郑玄注:“先古,先祖。”唐玄宗《答百寮请以八月五日为千秋节手诏》:“自我作古,举无越礼,朝野同欢,是为美事。”(614)
按,将“祖先”附于“开始; 开端”义项中,意义杂糅,概括失宜。这或许是语料欠缺所致。其实,“古”的“祖先”义在古书中并不鲜见。如 《礼记·祭义》:“教民反古复始。”孔颖达疏:“先古,谓先祖也。”《汉书》:“如使古人有知,当何面目复奉齐斋酬,见高祖之庙乎?”颜师古注:“古人谓先人。”引例一中的“先古”系同义连用,共表“祖先”,又可作“古先”。《汉书·王莽传下》:“江中刘信,执敌报怨,复续古先,四年当发军。”宋陈亮 《祭楼德润母夫人文》:“惟灵守寡之操,有以参列妇于古先; 抚孤之仁,有以见夫子于地下。”据此,可为“古”单立“祖先”的义项。
至于“开始; 开端”义项,亦可成立。惜资料偏少,兹为其补上两例。《诗·商颂·玄鸟》:“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马瑞辰 《毛诗传笺通释》:“古,始也。”古帝,指天帝或商朝创始之帝。“古始”亦可同义连用。《周书·文帝纪下》:“性好朴素,不尚虚饰,恒以反风俗,复古始为心。”
合 ⑨匹配; 配偶。《尔雅·释诂上》:“仇、偶、妃、匹、会,合也。”郭璞注:“皆谓对合也。” 《诗·大雅·大明》:“文王初载,天作之合。”毛传:“合,配也。” 《楚辞·天问》:“女岐无合,夫焉取九子。”(629)
按,释文由一动一名两条词语互补组成,义不协适。编者这样处理,盖因引例一中,毛传以单音节的“配”字为释,“配”又兼具动、名两类词性而不易分辨所致。据 《尔雅》郭璞注,“对合”无疑是动词。引例一中的“天作之合”即老天所做的匹配安排。“合”即匹配。引例二中的“女岐无合”两句,是言女岐神没有与异性交合,哪会得到九子? 此“合”义即交合。再为“合”的此义补上一例,《荀子·富国》:“男女之合,夫妇之分。”杨倞注:“合,配也。”因此,释文的名词“配偶”当删,可调整为“匹配; 交合”。
名 ⑦大。《广韵·清韵》:“名,大也。”《书·武成》:“告于皇天后土,所过名山大川。”孔颖达疏:“山川大乃有名,名、大,互言之耳。”《礼记·礼器》:“因名山升于中天。”(631)
按,引例一孔颖达疏言“山川大乃有名”,是用“推因”的方式,说明“名山”的形成之由,即“大”乃称为“名”的缘由。例中用“名”不作“大”,盖为避复而“互言”之,“名”的字义仍然是有名的、出名的,故不应立此义项。况且,义项⑥“出名的,有名声的”之下援引了《庄子·天下》例:“名山 (川)三百,支川三千,小者无数。”将同样的“名山”分置于不同的义项下,就更不可思议了。此条应并入义项⑥中。
告 ④古时休假叫告。《汉书·高帝纪上》:“高祖尝告归之田。”颜师古注:“告者,请谒之言,谓请休耳。”宋苏轼 《乞郡劄子》:“遣使存问,赐告养疾。”《红楼梦》第九十二回:“我今日已经在学房里告了假了。”…… (638)
按,据引例一下颜师古注,“告”是“请休”,义为告请休假,即告假。颜注不误。而释文“休假”则未能将“告请”义涵括在内,是为小疵。引例三“告了假了”,其“告”的“请 (假)”义甚明。古书中,“告”的这两种用法都不鲜见。《集韵·沃韵》:“告,吏休假也。” 《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有诏赐告归。”李贤注:“告,请假也。”《史记·汲郑列传》:“(黯)最后病,庄助为请告。”请告,请求休假。《汉书·元帝纪》:“吏、从官县被害者与告,士卒遣归。”颜师古注引臣瓒曰:“告,休假也。”综上,释文宜调整为“请假; 休假”。
善 (14)大。《易·系辞上》:“探赜索隐,钩深致远,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善于蓍龟。”陆德明释文:“(莫善)本亦作莫大。”《诗·大雅·桑柔》:“凉曰不可,覆背善詈。”郑玄笺:“善,犹大也。”(712)
按,这条释文是据异文及郑玄笺设置的。然用单音节词“大”作释文,其义则失之宽泛,此其一。再看用例。引例一,据陆德明言,“善”原本作“大”,后人写为“善”,故“善”义同“大”。其实,“大”和“善”都有强、好,超过一般的意思。古书中,不乏与“莫善于蓍龟”结构相同的句式。如 《左传·宣公二年》:“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荀子·议兵》:“知莫大乎弃疑,行莫大乎无过,事莫大乎无悔。”这些“大”均可以“善、强、胜过”释之。引例二的“覆背善詈”,朱熹集传:“及其反背也,则又工为恶言以詈君子。”工,即擅长。郑笺作“大”,是谓骂詈的手段和程度非同寻常。郑、朱两家之说实有共通之处。如是,这两例的“善”均可涵括在义项⑤“擅长; 会”之中,不必另立义项,因为“擅长”就意味着有特长,水平、能力等超出一般。
噭 (一)jiào ②哭声。《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昭公于是噭然而哭。诸大夫皆哭。”何休注:“噭然,哭声貌。”(746)
按,此条释文与取用的古注不协调。引例中,何休所注的是“噭然”而不是“噭”字。单就“噭”字而言,是动词,“呼喊”之义,加上词尾“然”后,形容发出叫喊的样子,修饰“哭”;“噭然而哭”犹言一边喊叫一边哭泣。又,此项仅有一例,不当立,可用义项①“同 ‘叫’,呼喊;鸣叫”涵括之。
囊 ③敛藏。《管子·任法》:“皆囊于法以事其主。”尹知章注:“囊者,所以敛藏也。”(762)
按,释文“敛藏”是动词,而所引尹知章注“所以敛藏”为“所”字结构,则具名词性,即用来敛藏东西之物。可见,尹注与释文的词性、意义不合。例中的“囊”,前有副词“皆”修饰,后有介词结构“于法”,无疑是动词。查尹注原文为:“囊者,所以敛藏也。谓人皆敛藏过行,以顺于法,上事其主。”原来,“所以敛藏”旨在说明“囊”的本义,而“敛藏过行”才是对“囊”在句中之义所做的解释,具有动词性。“皆囊于法”即全都囊括在法律范围里。可见,编者错引了尹注。这一用法可视为义项②“用囊盛物”义的扩大,当并入其中。义项②下最早用例为唐代李贺诗,偏晚,此例正可补其不足。不过,《管子》一般被视为汉代文献,还可补上更早的用例。如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引其纲,而鱼已囊矣。”
峻 ④大。《集韵·稕韵》:“峻,大也。” 《礼记·大学》:“克明峻德。”郑玄注:“峻,大也。”(802)
按,此条照搬单音节古注立项,释义欠妥。引例的原文是:“《帝典》曰:‘克明峻德’,皆自明也。”意即能够彰明伟大的品德。因此,句中的“大”当是“高大、伟大”之义。此条宜并入义项①“高”之中。其实,“高”和“大”联系紧密,义项①下的引例中,也不乏“峻”可释为“高大”之例。再如 《礼记》:“峻极于天。”郑玄注:“峻,高大也。” 《文选·班固 〈西都赋〉》:“临峻路而启扉。”李善注引孔安国曰:“峻,高大也。”为此,可将合并后的释文调整为“大,高大”。
崇 ⑦重叠。《尔雅·释诂下》:“崇,重也。” 《玉篇·山部》:“崇,重也,众也。” 《书·盘庚中》:“高后丕乃崇降罪疾。”孔传:“崇,重也。”汉潘元茂 《册魏公九锡文一首》:“乌丸三种,崇乱二世,袁尚因之,逼据塞北。”李善注引孔安国曰:“崇,重也。” 《新唐书·突厥传上》:“或一日再赐,一月累封,凯还未歌,书品已崇。”(809)
按,此条所引辞书及古注都用单音节且多义多用的“重”字释“崇”,其义较难确定。编者将“重”转换为“重叠”作义项释文,尚未合理涵括所引书证材料中的“崇”义。原因在于对古注及典籍原文的理解存在偏差。“重叠”指相同的东西一层层堆叠。再看引例中的“崇”义。引例三《新唐书》中的“书品已崇”,言嘉奖的文书已经重叠堆着,其“崇”义与义项释文甚洽。然前两例的“崇”则当指动作行为反复出现:“崇降”即多次降下,“崇乱”即反复作乱。如是,应将释文调整为互补式:“重叠; 重复。”
衍 (13)山坡。《史记·封禅书》:“文公梦黄蛇自天下属地,其口止于鄜衍。”裴骃集解引李奇曰:“山阪曰衍。”(882)
按,此条释文与所引古注的释义相违。“山阪”即山坡,而“衍”本指平坦之地,怎么会成为山坡呢? 可见,所引李奇注文证明不了字典释义。引例下还有司马贞索隐引李奇 《三辅记》:“三辅谓山阪间为衍也。”在“山阪”后多一“间”字,“衍”之所指则大异其趣矣。常识告诉我们,在山坡的中间,往往会形成低洼平坦的地势,这就是“衍”。“鄜衍”即鄜地的山间平坦处。注文当取这段文字为据。如是,此条不当立,应并入义项(12)“低而平坦之地”之中。
径 ⑧轻。《孔子家语·三恕》:“君子之言志矣,刚折者不终,径易者则数伤。”王肃注:“径,轻也。”(886)
按,引例下王肃注“径”为“轻”,而“轻”为单音节多义词,不知此处取“轻”之何义。《荀子·性恶》:“少言则径而省,论 (伦)而法。”杨倞注:“径,易也。”可证“易”与“径”同义。所谓“径而省”犹言快易 (直截了当)而简省。“易”字古有“捷速、快速”义。《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王引之 《经义述闻》:“易者,疾也,速也。”《史记·天官书》:“易,福薄。”裴骃集解引徐广曰:“易,犹轻速也。”《逸周书·王佩》:“应事则易成。”俞樾按:“易之言速也。”可知,此条引例的“径易”属同义连用,“义”即直接快易。该句意为,言说直接快易则会屡屡损害道义。由此而论,王肃注“轻”与“轻率”义有关。因为说话太快而考虑欠周,难免轻率随意。从这个意义上说,王肃之释有合理之处,只是于今而言,以单音节词所作之注,有义难确定之不足。编者或因对“径”与“易”的同义关系不明,误以为“径易”同今之“轻易”,遂照搬王注的“轻”字作为释文。总之,引例的“径”与义项瑏瑡“径直; 直截了当”有关,可视为其临时变体,归入其下。
御 (18)待。《孔子家语·颜回》:“人莫不知此道之美而莫之御也。”王肃注:“御,犹待也。”(895)
按,释文“待”今义亦甚繁,且此条下仅有一例,不知究指何义。按常理惯例,王肃注的“待”字应取当时通行的意义,因而不必舍近求远。引例这句话是孔子代子路回答颜回之言,其前文为“颜回问子路曰:‘力猛于德而得其死者,鲜矣,盍慎诸焉?’”颜回疑问,勇力强于德行的人往往少有正常死亡者,为什么他们不慎重善待生命呢? 孔子回答:“人莫不知此道之美而莫之御也,莫之为也。”其意思是,人们都懂得这个道理是好的,但没有人能在理智上阻止情绪的冲动,按照好的道理去做。例中的“御”当为“阻止、对付”的意思。古籍中,“待”与“御”在“抵御、阻止、对付”义上可互训。王肃以“待”释“御”,正取其义。例如 《国语·楚语下》:“子常为政,而无礼不顾甚于成、灵,其独何力以待之?”韦昭注:“待,御也。”“待之”即制止乱事。《国语·鲁语下》:“说侮不懦,执政不贰,帅大仇以惮小国,其谁云待之?”韦昭注:“以楚大仇,为鲁作难,其谁能待之? 待,犹御也。”此“待之”即对付他们。《墨子·七患》:“夫桀无待汤之备,故放; 纣无待武之备,故杀。” 《孟子·梁惠王》:“待为御也。”“待汤之备”即对付商汤的准备。综上可知,此条照搬王肃注建立的义项不能成立,当并入其“阻止; 禁止”的义项中。
复 ⑥补偿。《礼记·曾子问》:“除丧则不复昏礼乎?”郑玄注:“复,犹偿也。”《汉书·陈汤传》:“贰师将军李广利捐五万之师,靡亿万之费,经四年之劳,而仅获骏马三十匹,虽斩宛王毋鼓之首,犹不足以复费。”颜师古注:“复,偿也。”(896)
按,此条的释义不确当。“补偿”一词,《现代汉语词典》释为:“抵消 (损失、消耗); 补足 (缺欠、差额)。”由此看来,引例一中的“复”义与释义不合。例一是曾子询问孔子关于昏 (婚)礼与丧礼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好有关礼制规定的问题。引例的前文讲到,婚礼正进行时,男女双方家中出现丧事,须要参与丧礼而中止婚礼; 这里接着询问:“除丧”(到期除掉丧服)后,就不必将未完成的婚礼重复办一次吗? 郑玄释“复”为“偿”,旨在说明重办婚礼,是对此前婚礼半途而废的补偿,属事后补救行为; 因而例中的“复”乃其常义“重复; 再来一次”。孔颖达疏所言甚明:“复,是反复之义,故为偿也。”郑注的“犹偿也”之言,是对“复”的目的、功用的提示而非对“复”的词义进行的解释。引例二的“犹不足以复费”句,是言李广利小小的战绩,远不够回报其在人力、财物、时间上的巨大付出。因而这个“复”当是“回报”之义。可见,此例可与义项④“报答”合并,再将释文调整为“回报,报答”。
循 ③按次序。《玉篇·彳部》:“循,次序也。”《庄子·天运》:“四时迭起,万物循生。”成玄英疏:“循,一切物类顺序而生。”(897)
按,此条释文与所引材料不相协适。释文“按次序”具有动词性。而《玉篇》释“循”为“次序”,“次序”在古代亦指事物的先后顺序,是名词。例如 《荀子·礼论》:“于是其中焉,方皇周挟,曲得其次序,是圣人也。”《史记·乐书》:“其余大小相次,不失其次序。”可见释文与 《玉篇》的解释词性不合。此条引例下成玄英用“顺序而生”解释“循生”,系随文作解,其“顺序”为动宾结构:“顺”是“顺着”,“序”即“次序”。可见,成疏据文添加了内容“序”。实际上,“循”只有“顺着”义。例中,“四时迭起”即四季更替出现,“万物循生”与之对举,即“万物顺着 (四季变化)而生长”。因此,此例应并入义项①“顺着; 沿着”中。
彻 (11)遵循。《尔雅·释训》:“不彻,不道也。”郭璞注:“彻,亦道也。”《诗·小雅·十月之交》:“天命不彻,我不敢效。”毛传:“彻,道也。”郑玄笺:“言王不循天之政教。”(907)
按,首先,此条引例中的内容不全。《诗·小雅·十月之交》共八段,且都是八句成段。引例为该诗末段。若以“我不敢效”为句,其后尚有“我友自逸”之言,该段就成了九句,显然与全篇格局不协。再从诗意看,割断“我友自逸”,“我不敢效”便失去了具体的对象。引例这段诗,表达的是作者“我独居忧”即世人皆睡我独醒的忧国忧民情怀。面对国家的政治乱象和灾异,作者前面发出“民莫不逸,我独不敢休”的慨叹,因而紧承其后的末两句按“天命不彻,我不敢效,我友自逸”断句,语意才连贯完整。
释“彻”为“道”,毛传与郭璞注是一致的。不过,将“道”转换为释文“遵循”是否合理,还当取决于 《诗》“不彻”句的主语是天命还是周王。据郑玄的解释,主语周王省略,且当按“不彻天命”理解;“天命”指“天之政教”,“彻”为“循”,就是遵循。诚然,“循”之义与“道”有联系,但同“彻”的诸多意义则相去较远,且为孤例设置义项依据不足。陈奂 《传疏》:“天命不道,言天之令不循道而行,遂有日食震雷之变。”陈奂认为此句的主语是“天命”,“不彻”即“不循道而行”,是对毛传的合理解读,且符合诗旨。如是,“彻”义为“道”,因受副词“不”修饰而临时有了“循道而行”的动词义。“彻”的“通达”义与“道”相关,“通”“达”常指道路畅通,而作为自然规律之“道”,理应通达顺畅。故“不彻”指不循道而行,就违背了常规,故而造成灾异乱象。因此,此例的“彻”可视为义项④“通达; 通晓”的临时变体,当置于其下。
卫 ⑦肢体。《吕氏春秋·审时》:“是故得时之稼,其臭香,其味甘,其气章,百日食之,耳目聪明,心意睿智,四卫变强,凶气不入,身无苛殃。”高诱注:“四卫,四枝也。”(912)
按,此条将组合后产生的临时义切割开来,作为义项释文,欠当。引例中的“四卫”,高诱释作“四枝 (肢)”无误。然“卫”的“肢体”义只在“四”与“卫”组合后才具有,“卫”字单用则未必会有此义。人的四肢不仅负责人类的劳动与生活,在保护、防卫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四肢相互协调配合,缺一不可,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因而合称“四卫”。以“卫”称“肢”,当属比喻性用法。不仅如此,“四卫”还喻指四方卫服之国,或喻四方之职等。例如 《周礼·春官·巾车》:“建大白以即戎,以封四卫。”郑玄注:“四卫,四方诸侯守卫者。” 《大戴礼记》:“诸侯修礼于封内,以事天子; 大夫修官守职,以事其君; 士修四卫,执技论力,以听乎大夫。”卢辩注:“四卫,四方之职。”若按此条义项的处理办法,岂不要给这些“卫”设置“卫服之国”或“职,职事”等相应的义项? 总之,“卫”表“肢体”义须与其他字组合,故不能单独将其设作义项。
多 ⑤大。《吕氏春秋·知度》:“为人主而数穷于其下,将何以君人乎? 穷而不知其穷,其患又将反以自多。”高诱注:“多,大。”《史记·五帝本纪》:“万国和,而鬼神山川封禅与为多焉。”司马贞索隐:“多,犹大也。”宋洪迈 《容斋随笔》卷三:“汝名位未多,而人归趣乃尔,此岂门户之福邪?”(925)
按,两条古注用“大”训“多”,均属随文为释,编者未予深察,就照搬而凑成“大”的义项,欠安。兹据例句辨析以明之。引例一讨论的是,人主“自智而愚人,自巧而拙人”,造成了“数穷于其下”的后果,却“反以自多”。高诱注“多”为“大”,“自多”即自大,自以为了不起;“多”乃形容词用作动词。引例二下司马贞索隐的全文是:“与犹许也。言万国和同,而鬼神山川封禅祭祀之事,自古以来帝皇之中,推许黄帝以为多。多,犹大也。”据此,“多”指黄帝亲临主持的次数多,多则有益,因而其义当为“好,善”。至于引例三的“名位未多”,就是名位没有增多、增大的意思。综上,这几例的“多”不能形成独立的义项。例一的“自多”与义项④“贤; 好”下的引例一“自多”,意义并无二致,可并入。引例二亦可并入其下。引例三则应并入义项①“数量大”之下的又项“增多”之中。
庶 ⑤欣幸; 希冀。《尔雅·释言》:“庶,幸也。” 《玉篇·广部》:“庶,幸也,冀也。”《诗·桧风·素冠》:“庶见素冠兮。”毛传:“庶,幸也。”唐柳宗元 《柳州东亭记》:“书以告后之人,庶勿坏。”清谭嗣同《秦岭》:“誓向沙场为鬼雄,庶展怀抱无蹉跎。”(951)
按,“欣幸”今义为“欢喜而庆幸”; 而“希冀”义同希望。可见,两者意义相去较远,不宜杂糅在同一条义项中。这样处理,盖与古代的“幸”有“欣幸”和“希冀”两个常义,而编者对毛传之“幸”究为何义未予明辨有关。《诗·桧风·素冠》旨在说明周贤臣遭受迫害,而无法为父母守丧。《毛诗序》:“《素冠》,刺不能三年也。”郑玄笺:“丧礼,子为父,父卒为母,皆三年。时人恩薄礼废,不能行也。”郑玄在引例下笺曰:“无三年之恩于父母而废其丧礼,故觊幸一见素冠。”“素冠”,指丧礼期间戴的白帽子。郑笺用“觊幸”诠释毛传的“幸”义为“希望,希冀”;“觊幸一见”之言,则明确了该句意思是希望人们在丧礼期间守持古礼、戴上素冠,而不是对带上了素冠感到欣幸。弄清毛传“幸”的含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余两例的“庶”都可解作“希望”。如是,释文“欣幸”二字应去之。
厮 ②疏导。《史记·河渠书》:“乃厮二渠,以引其河。”司马贞索隐:“厮,即分其流以泄其怒是也。”(966)
按,查引例下司马贞索隐,其中并无“以”字,当去之。司马贞随文所做的诠释,涉及“厮”在句中的两层含义:一是“分其流”,二是“泄其怒”,即排泄湍急猛烈的黄河水。前者当为“厮”的词语义; 后者旨在补充说明其在句中的功用,而编者据此得出“厮”有“疏导”义,失之。此例连同上文是:“于是禹以为河所从来者高,水湍悍,难以行平地,数为败,乃厮二渠,以引其河。”裴骃集解引 《汉书音义》曰:“厮,分也。”两家的解释都认为“厮”有“分”义。所谓“厮二渠”,就是开二渠以分流的意思。下句的“引”才是“疏引,疏导”之义。因此,此条宜并入义项①“分散; 离”中。
守 ⑧收捕。《玉篇·宀部》:“守,收也。”《战国策·西周》:“昭应闻此,必劝楚王益兵守雍氏。”郭希汾辑注:“守,收也。”《北史·于栗磾传》:“镇人遂执缚景及其妻,拘守别室。”(978)
按,引例一的“雍氏”是韩国的城邑而不是人名。本节记叙的是关于楚国攻打韩国雍氏的事,后世谓之“雍氏之役”。本来,引例下有高诱注,对此讲得十分清楚:“雍,韩别邑也。楚攻韩,围雍氏,故曰役。”惜编者未引高诱此注。引例的下句为“雍氏必拔”,“拔”即攻拔、攻克,进一步证明“雍氏”是城而不是人。引例应补上这句话。“雍氏”既为城邑,就不存在“收捕”的问题。可见,释文取用郭希汾辑注欠当。例中的“守”当指“守候,监守”,也就是围困、围守,高注“围雍氏”之言亦可坐实。引例二的“拘守”应分而释之:“拘”是拘捕,“守”是看守,因为被捕者须派人看守。又,其上句言“执缚”,说明已经抓捕,再用“守”表“收捕”,则似为冗余。总之,此条不当立,两例可分置于相应义项中。至于 《玉篇》之释,暂且存疑待考。
安 ②安静。《说文·宀部》:“安,静也。”《易·系辞下》:“君子安其身而后动。”孔颖达疏:“故先须安静其身而后动。” 《论语·述而》:“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汉书·严安传》:“心既和平,其性恬安。”(980)
按,此条盖受辞书释义及古注的影响而设,不确。《说文·宀部》:“安,静也。”段玉裁注:“‘竫’各本作 ‘静’,今正。立部曰:‘竫者,亭安也。’与此为转注。青部 ‘静者,审也’非其义。”又 《说文》:“竫,亭安也。”段玉裁注:“亭者,民所安定也,故安定曰亭安。凡安静字宜作竫,静其假借字也。”据段注,《说文》的“静”即“竫”字之义,并非“安静”,而是“安定”。由此言之,今之“安静”与 《说文》之“静”即“竫”之义就相去较远了。
再看引例中的“安”义。引例一中的“安其身”,若按孔颖达疏释为“安静其身”大致可通; 但从身体角度看,解作“静止其身”似乎更为贴切。因为“安静”主要指声音方面,而“静止”则兼有声音、动作两方面。造成这一小疵的原因,也与对孔疏“安静其身”的“安静”理解偏失有关。孔疏的“静”当取其“竫”之义即安定。引例的前文有“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孔颖达疏:“利用之道,由安其身而后动也。”而此处的“安身”只能释为安定其身,正与引例之“安其身”义同而可互证。引例二系记载孔子的言行举止,“恭而安”句,强调的是他举止恭敬而安详从容,突出了他的内在气质。释为“安静”则是指他在言语方面沉默不语,表现的主要是外在形象,这显然欠准确。引例三中的“恬安”,乃描写严安的性情,是“恬淡,安适”之义,“安”释为“安静”亦不够恰当。总之,不宜设置“安静”的义项,其下的用例应分置于其他相关义项之下。
容 (13)法则,规律。《广雅·释诂一》:“容,法也。” 《韩非子·喻老》:“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1002)
按,由于编者对例句理解有误,导致此条义项设置欠当。首先,引文割裂。引例的原文是:“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导之。因随物之容,故静则建乎德,动则顺乎道。”通观这几句,“因随物之容”的语意当属下句,不能归到上句。这段话讲的是做事要按事物本身的常态进行。“容”指形态,“常容”即常见的、固有的形态,还未上升到“法则,规律”的层面。“因乘以导之”,即顺着万物常态加以引导。至于 《广雅》释为“法”,应置于义项(12)“礼仪; 礼法”下。引例则可并入义项(11)“样式”中。不过,义项(11)下设又项“也指事物的景象和状态”,显得琐碎,可以调整为“形态; 状态”。因为其下所引 《周礼·考工记·函人》:“凡为甲,必先为容。”郑玄注“容”为“服者之形容”,就是军士身体尺度等,故可以涵括在“形态”中。
实 ⑩纯朴的品质。《淮南子·泰族》:“故民知书而德衰,知数而厚衰,知券契而信衰,知械机而实衰也。”高诱注:“实,质也。”(1021)
按,引例这段话反映了坚持复古、保守,反对文明、进化的社会历史观。“械机”指机智巧谋。高诱注“实”为“质”,释文将其转换为“纯朴的品质”,大意不错,但有增字发挥之嫌。“实”前面相应位置上的“德”“厚”“信”分别指道德、厚道、诚信,高诱注为“质”,似应指本质、本性。《淮南子·本经》:“怀机械巧故之心,而性失矣。”其意与“知械机而实衰”句大致相同。“机械”同“械机”,“而性失矣”可证“实”即“性”。“质”亦可训作“性”。《淮南子·本经》:“太清之始也,和顺以寂寞,质真而素朴。”高诱注:“质,性也。” 《淮南子·说林》:“石生而坚,兰生而芳,少自其质,长而愈明。”此“质”指天生的资质。以上语料均取自 《淮南子》,且有高诱对“质”的理解,可见引例“实”的“本质、本性”义是可信的。总之,此义项不能成立。引例的“实”应为义项(14)“真实”的临时变体,因为事物的本质,就是其真实存在的状态。
引 (18)自杀。《汉书·司马迁传》:“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财(裁)。” 《文选·潘岳 〈寡妇赋〉》:“感三良之殉秦兮,甘捐生而自引。”李善注:“自引,自杀也。”(1056)
按,这条释文,《汉语大字典》的首版作“引决”,第二版采用李善对“自引”的解释作“自杀”,无疑要通俗一些。然李善并非单释“引”字,而是合释“自引”,若认为“引”即“自杀”,“自”字岂不多余? 此外,引例一“引决”的“引”释为自杀,依据亦不足。如 《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不能引决自裁。”李周翰注:“言不能引志决列以自裁毁。” 《资治通鉴·晋纪四十》:“晋人将逞其欲,虽降必不免,不如引决。”胡三省注:“引决,谓自裁也。”《资治通鉴·陈纪八》:“天元大怒,遂赐后死,逼令引诀 (决)。”胡三省注:“《汉书》多作 ‘引决’,谓引分自裁也。”“引分”即“引决”。以上这些“引决”的“引”即“引来; 带来”,“决”才是“死亡; 杀死”义,此义盖由其“破; 断”义引申而来。《史记·吕太后本纪》:“我无忠臣兮,何故弃国? 自决中野兮,苍天举直。”“自决”即自杀。《风俗通义·过誉》:“四罪是矣,杀决可也。”“杀决”即杀死。综上,“引决”是引来死亡的意思。“引来”含有主动承受的意味,遂与“自杀”发生了关系。由于“引决”一词汉魏时期使用较多,“引”受“决”的影响,也有了“死亡; 杀死”之义。就笔者查检所及,此义限于“自引”的组合中,“引”字单用尚未见之。为此,可将释文调整为“死亡; 杀死”,或为“(自己)杀死”。
好 ⑧宜于; 便于。《诗·郑风·缁衣》:“缁衣之好兮,敝,予又改造兮。”毛传:“好,犹宜也。”唐白居易 《寒食日寄杨东川》:“兜率寺高宜望月,嘉陵江近好游春。” 《红楼梦》第八十二回:“你倒别混想了,养养神,明儿好念书。”(1102)
按,此条释文与毛传的“宜”在词性、词义上均不相侔,且用此义来解释引例一中的“好”亦为不辞。《诗》此例,首章的首句为“缁衣之宜兮”,“宜”指适宜,合身。而毛传的“好,犹宜也”之言,旨在说明这个“好”的意义与前面的“宜”大体相同。“好”及“宜”均为形容词,而释文“宜于; 便于”则是及物动词。引例二、引例三的“好”都带有谓词性宾语,则与义项释文十分契合。如是,《诗》之例应置于义项③“善,优点多”中。
妹 ③末。《广雅·释亲》:“妹,末也。”《庄子·天道》:“鼠壤有余蔬,而弃妹之者,不仁也。”陆德明释文引 《释名》云:“妹,末也。”《白虎通·三纲六纪》:“妹者,末也。”(1108)
按,此条释文照搬古注字眼,未做调整说明,不知其义究竟为何。《广雅》《白虎通》中的引例都是从亲属称谓的角度作释,系用声训说明称名为“妹”的由来,即处在同辈排行的末位。至于对引例一的解释,争议颇多。或谓“妹”通“昧”。成玄英疏:“妹,犹昧也。暗昧之徒,应须诱进,弃而不教,岂曰仁慈也! ”陈鼓应注谓“弃、昧二字同义”,则其义盖为“蔑弃”。陆德明认为同“末”,其意为:“谓末学之徒,须慈诱之,乃见弃薄,不仁之甚也。”王先谦集解:“而任其狼藉,满地散弃,佯若不知,是不仁也。”“佯若不知”,就是“假昧”。以上对“妹”的诸多解释,都与 《广雅》《白虎通》所释之义无涉。字典不是训诂汇集,不能让人无所适从。此条不当立,可将 《广雅》《白虎通》的解释置于义项①“同父母而年龄比自己小的女子”之中。
姓 ⑤通“性”。清朱骏声 《说文通训定声·鼎部》:“姓,假借为性。”《国语·周语中》:“而帅其卿佐,以淫于夏氏,不宜嬻姓矣乎?”韦昭注:“姓,命也。”清陈鸿墀 《全唐文纪事·贬斥》:“姓本纤狡,行惟党附。”(1111)
按,首先,谓“姓”通“性”依据不足。《国语》之例,韦昭分明释“姓”为“命”,“命”字怎能作为“姓”通“性”的证据呢? 其次,所引韦注舛误,且有曲解。韦昭原注为:“贾 (逵)、唐 (固)二君云:‘姓,命也。’一曰:‘夏氏,姬姓。郑女亦姬姓,故谓之嬻 (渎)姓。’昭谓:‘夏徵舒之父御叔,即陈公子夏之子、灵公之从祖父,妫姓也,而灵公淫其妻,是为媟嬻 (亵渎)其姓也。’”据此可知:“命也”二字是韦昭引贾、唐二君之说,非其本人看法; 韦昭未取贾、唐之说,而是在“一曰”的基础上另有所解。他认为,陈灵公与夏氏是同姓的,却“淫其妻”,因此是“嬻 (渎)姓”,即亵渎族姓。总之,这个“姓”就是其常义族姓、姓氏,不能视为“性”的通假字。朱骏声 《说文通训定声》“姓”字下引了 《国语》此例,盖为 《汉语大字典》所本。综上,《国语》此例不宜置于这条义项下。
妇 ③儿媳。《尔雅·释亲》:“子之妻为妇。”《诗·卫风·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郑玄笺:“有舅姑曰妇。” 《新唐书·礼乐志八》:“舅姑即席,妇执笲枣、粟入。”元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可怜他无妇无儿,谁管顾年衰迈。”(1137)
按,《诗》此例所属的篇章内容,主要是弃妇对负心丈夫的控诉。例句亦然。“儿媳”是相对于公婆而言的,而例中的“妇”则是对丈夫的自称,故与释义不合。“妇”有广、狭二义:广义泛指妇女,狭义则特指已嫁女性。郑笺之言,旨在说明此妇是已嫁而有了“舅姑”的女性,“妇”是特指义。编者这样处理,偏离了郑笺原意,会引起人们对例句的误解。应将此例置于义项④“妻子”中。这样一来,引例只有 《新唐书》和元代的 《窦娥冤》,显然用例偏晚。为此,补上一例先秦材料,《吕氏春秋·遇合》:“姑妐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蓄。’因出之。”“姑”,指婆婆;“妐”,指公公。
婴 ⑥加。《汉书·贾谊传》:“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颜师古注:“婴,加也。”《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南朝宋裴松之注引 《魏书》:“太祖被甲婴胄,亲巡将士,明劝赏罚,众乃复奋。”(1162)
按,释文用单音节的“加”字,义不明确。引例一为贾谊给皇帝上书,论及国君如何对待大臣的问题。引例连同上句为:“遇之有礼,故群臣自憙; 婴以廉耻,故人矜节行。”颜师古注:“憙,好也,好为志气也。”“婴,加也。矜,尚也。”颜注的“加”,是“施加”的意思。国君将其意志施加于大臣,就有了约束、控制的意味。所谓“婴以廉耻”,即“以廉耻婴之”,言国君用廉耻等礼义道德约束他们。由此看来,这个“婴”,当为义项③“环绕; 缠绕”的义位变体,与义项③下的引例“婴我身”“以人事自婴”的“婴”有共同点,只是其对象“廉耻”稍微抽象一些。引例二中的“被甲婴胄”与义项②“系在颈上; 戴”下引例中的“被甲婴胄”一样。不知何故,将其分置两条义项之下,是明显的硬伤。总之,此条不能成立,当撤去。
柱 ④直立高耸。《山海经·大荒东经》:“有山名曰孽摇頵羝,上有扶木,柱三百里,其叶如芥。”郭璞注:“柱,犹起高也。”南朝梁简文帝《招真馆碑》:“雄柱千步,阳台百丈。”(1272)
按,此条盖因有郭璞之注,便据以立项,不妥。引例一形容扶桑树之高而直,所谓“柱三百里”的“柱”,是比喻性说法,意即像柱子一样笔直耸立,高达三百里,故“柱”当为名词临时用作动词。至于例二的“雄柱千步”,则是描写招真馆里的柱子粗大而高。“雄柱”与“阳台”对举,均为名词性偏正结构用作主语,犹言雄伟的柱子。而“雄伟”“高耸”等乃为“雄”之义而并非“柱”字所有,“雄柱”与雄篇、雄辞、雄图、雄谋、雄姿等结构相同,都是偏正式,“柱”就是柱子。总之,此条不当立为义项。
业 ⑩高大。《广韵·业韵》:“业,大也。”《集韵·盍韵》:“业,壮也。”《诗·大雅·烝民》:“四牡业业,征夫捷捷。”毛传:“业业,言高大也。” 《后汉书·班彪传附班固》:“增盘业峨,登降昭烂。”李贤注:“业峨,高也。”(1338)
按,“业业”“业峨”当为联绵词,故两条引例的注家均合而解之,并未单独训释“业”字。引例二朱熹集传作:“业业,健貌。” 《诗·小雅·采薇》:“戎车既驾。四牡业业。”毛传:“业业然,壮也”。可见两字具有稳定性,不宜拆开来解释。由此看来,谓“业”字单用有“高大”之义缺乏实际用例证明,不可信,故此条不当立。
业 (12)创始。《尔雅·释诂上》:“业,绪也。”郭璞:“业,又谓端绪。”《广雅·释诂一》:“业,始也。”《史记·太史公自序》:“项梁业之,子羽接之。”《资治通鉴·汉光武建武二十五年》:“(马援)师已有业,未竟而死。”胡三省注:“业,绪也。”(1338)
按,此条释文与古注及用例均不够契合。“创始”即开始建立,是动词,而 《尔雅》和郭璞注,以及例三 《资治通鉴》下胡三省所注的“端绪”和“绪”则为名词,是“开头; 开端”的意思,可见注文的词性和词义与释文有别。为此,应将释文调整为“开头; 开端”。《广雅》的“始”字兼有名、动两种用法,因而可以纳入其下。至于引例一 《史记》中的“业”,应当视为名词临时用作动词,置于义项⑦“功烈; 基业”之中。所谓“项梁业之”,犹言项梁创立了基业。
檐 ②檐下的平台。《国语·吴语》:“王背檐而立,大夫向檐。”韦昭注:“檐,屋外边坛也。”(1399)
按,此条释义范围偏窄,与用例不够切合。实际上,“檐”既指义项①“屋顶向旁伸出的边沿部分”,也可泛指被檐所遮盖的地面部分。引例中的“背檐”就是背朝屋檐下,“向檐”就是面对着屋檐下。例中的“檐”当涵括了屋檐和其下面能遮住雨水的地方。例如南朝梁江淹 《杂体诗·效陶潜 〈田居〉》:“归人望烟火,稚子侯檐隙。”此言小孩在屋檐下的某个门缝里候望着。《文选·曹摅 〈思友人诗〉》:“延首出阶檐,伫立增想似。”吕向注:“阶,庭阶也。檐,屋檐也。”此“檐”即屋檐之下。清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用》:“每见有司刑具,多置檐堦之侧。”“檐堦”泛指檐下台阶一带。总之,这条释文可调整为“指屋檐下的地方”,并适当补上用例。
权 (15)重。《广雅·释诂三》:“权,重也。”《战国策·齐策三》:“齐之所以敢多割地者,挟太子也。今已得地而求不止者,以太子权王也。”高诱注:“权,重也。”(1416)
按,此条释文、辞书解释及古注一概用单音节的“重”字,致使意义含糊笼统,不便确定。从引例看,“权”后带有名词“王”,无疑是动词,因而注文“重”亦可确定为动词。然例中这个“权”具体该作何解呢? 引例系策士苏秦对楚王所言,“王”指楚王。其下还有鲍彪注:“权者,轻重所在。”指出了“权”的重要功用。句中的“权王”即权于王,“在楚王心里分量很重”的意思。因而这个“权”义为“有重量”。这一用法比较特殊,难以归入别的义项中。因此,可将释文调整为“有重量”或“分量重”。
狃 ⑤亲狎; 安 (于)。《玉篇·犬部》:“狃,狎也。” 《国语·晋语三》:“(惠公入而背外内之赂。舆人诵之曰)得国而狃,终逢其咎。”韦昭注:“狃,也。” 《后汉书·陈宠传》:“陛下每引灾自厚,不责臣司,臣司狃恩,莫以为负。”李贤注:“狃,习也。”《资治通鉴·晋孝武帝太元五年》:“秦王坚每得反者辄宥之,使其臣狃于为逆,行险徼幸,虽力屈被擒,犹不忧死,乱何自而息哉! ”胡三省注:“狃,狎也。”明余继登 《典故纪闻》卷一:“当天下无事,民狃于奢纵,治化为难。”(1435)
按,这条义项的问题主要在于,构成释文的两词义相隔较远,不能形成互补关系,且“亲狎”用作释文亦不浅明。“亲狎”指亲近、狎昵。《北齐书·穆提婆》:“天统初,奏引提婆入侍后主,朝夕左右,大被亲狎,嬉戏丑亵,无所不为。” 《聊斋志异·王六郎》:“许初闻甚骇; 然亲狎既久,不复恐怖。”如是,“亲狎”与“安”则缺乏共同的意义要素。编者这样处理,是因误解古代“狎”义所致。“狎”是多义词。既有“亲近、亲狎”义; 又常用作“习惯”义。据引例一,《国语》韦昭注“狃”为“ ”,“ ”乃“习惯、习以为常”义。引例二 《后汉书》中的“狃恩”,就是指习惯于这种恩德,所以李贤以“习”字释之。引例三 《资治通鉴》中的“狃于为逆”就是指对于造反作乱习以为常。引例四中的“狃”,其“习惯”之义就更清楚了。总之,此条不能成立,应并入义项②“习惯; 习以为常”中。
获 (11)违误。《淮南子·兵略》:“音气不戾八风,诎伸不获五度。”许慎注:“获,误。五度,五行也。”(1470)
按,此条释义的来由不明。引例是言“古得道者,静而法天地”的作为。“音气不戾八风”即声音气脉不违逆八风;“诎伸不获五度”即手脚屈伸不搞乱五行。从对文角度看,“获”与其相应位置上的“戾”义近,许慎释为“误”不谬。问题在于,“获”由其常义似难引申出“违误”之义来。愚以为“获”通“惑”,此处是“惑乱,搞乱”之义。这样解释,似要合理一些。
猎 ③凌虐。《尔雅·释言》:“猎,虐也。”郭璞注:“凌猎,暴虐。”…… 《国语·吴语》:“今大夫国子兴其众庶,以犯猎吴国之师徒,天若不知有罪,则何以使下国胜! ”韦昭注:“猎,震也。”(1476)
按,此条取 《国语》韦昭注的“震”作为释义的依据,义有抵牾违戾。王引之 《经义述闻·国语下》曰:“家大人曰:‘震与猎义不相近,诸书亦无训猎为震者。震当为虐,犯猎连文,故训猎为虐。’”王念孙认为“虐”作“震”,是两字隶书字形相似而讹。此说有一定道理,但论证不足。其实,把引例中“猎”的这一用法视为通“躐”,似要稳妥一些。“躐”即践踏,“犯猎吴国之师徒”就是侵犯、践踏吴国之师徒。“践踏”义用于句中,较“凌虐” 义具体、贴切。可将此例并入义项 ⑨“通‘躐’。践踏”之中。
殆 ⑥近于; 几乎。《广韵·海韵》:“殆,近也。” 《字汇·歹部》:“殆,将也。”清王引之 《经传释词》卷六:“殆者,近也,几也。将然之词也。” 《诗·小雅·节南山》:“式夷式已,无小人殆。”郑玄笺:“殆,近也。”《吕氏春秋·士容》:“弟子谓田骈曰:‘客,士欤?’田骈曰:‘殆乎非士也。’”高诱注:“殆,近也。” 《隋书·李密传》:“其夜雨雪尺余。众随之者,死亡殆尽。”(1485)
按,此条构成互补式释文的两个词语词性不合。“近于”是动词,“几乎”是副词,杂糅在同一义项条目中不伦。且“殆”的义项⑦已将其副词用法单列出来,就更不应掺和到此条之中。此条应为动词,然所引几部辞书及两条古注都以单音节的“近”“将”为释,而“近”“将”两词本身又都是多义或兼具几个词类的。《经传释词》谓“殆”为“将然之词”,不就是时间副词“将要”吗? 引例三 《隋书》中“殆尽”的“殆”,正是副词“将近,将要”义,与义项⑦下引例 《权书下·六国》中的“殆尽之际”并无二致。引例二 《吕氏春秋》中的“殆乎非士”的“殆”后有词尾“乎”,亦为“恐怕、可能”之义,副词。高诱注为“近”,当取其“大概”义。如是,作为动词的“殆”,便只有 《诗》一例了。兹为其补上几例。《荀子·王制》:“若是,则大事殆乎弛,小事殆乎遂 (坠)。”“乎”同“于”,介词。《逸周书·命训》:“旷命以戒其上,则殆于乱。”朱右曾集训校释:“殆,近也。”《礼记·檀弓下》:“哀哉! 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于用殉乎哉?”孔颖达疏:“殆,近也。”以上几例,“殆”后有“于 (乎)”,无疑是动词。综上,应将此项调整为动词“接近; 近于”,副词“殆”的用例则应置于义项⑦“副词”之中。
殒 ②通“陨”。坠落。《正字通·歹部》:“殒,别作陨。” 《荀子·赋》:“列星陨坠,旦暮晦盲。” 杨倞注:“当时星辰陨坠,旦暮昏雾也。”…… (1492)
按,《荀子》引例中的文字有误。既然“殒”通“陨”,那么 《荀子》文中就应作“殒”而不是“陨”。然例中的 《荀子》原文及杨倞注都用“陨”字,则通假就无从说起了。查 《荀子》原文,本为“殒”字,应予以更正。
戎 ⑧大; 扩大。《尔雅·释诂上》:“戎,大也。” 《方言》卷一:“戎,大也。宋、鲁、陈、卫之间谓之嘏,或曰戎。”《书·康诰》:“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蔡沈集传:“殪灭大殷。” 《诗·周颂·烈文》:“念兹戎功,继序其皇之。”毛传:“戎,大。”(1500)
按,“大”是形容词,“扩大”则是动词,两者词性不同,不能组合在同一条释文中。从引例一看,《书》中的“戎殷”是偏正结构,蔡沈释为“大殷”,正确。引例二中的“戎功”即大功。戴震 《毛郑诗考证》:“戎功,翼戴文武,佐定天下之大功也。”从两条引例看,反映不出“戎”有动词“扩大”之义。“戎”的“大”义在 《诗》《书》中时见。《书·盘庚上》:“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孔安国传:“戎,大也。”“毒”,害。周秉钧 《尚书易解》:“戎毒,犹言大灾,盖指大水之害也。”《诗·大雅·思齐》:“肆戎疾不殄,列假不瑕。”朱熹集传:“戎,大也。疾,犹难也。”据此,释文“扩大”应去之。
成 ④成熟; 茂盛。《左传·哀公五年》:“齐燕姬生子,不成而死。”杜预注:“不成,未冠也。” 《吕氏春秋·明理》:“五谷萎败不成。”高诱注:“成,熟也。” 《淮南子·天文》:“地不发其阳,则万物不成。”赵树理 《刘二和与王继圣》:“三角坪地势高,庄稼成得晚,收割不得。”又肥壮。…… (1502)
按,此条义项释文与引例有不合处。从引例一、引例二下的古注看,两例中的“成”都是“成熟、成长”义,与“茂盛”无涉。引例三亦然。其原文是:“是故天不发其阴,则万物不生; 地不发其阳,则万物不成。”例中“生”指生长; 而“成”无疑是指成熟。引例四的“成”义就更清楚了。“说有易,说无难”,我们不敢断言“成”在汉语中根本没有“茂盛”义,在此只是强调,在此条下引用的材料中,暂时还证明不了“成”有此义。释文中出现“茂盛”,则会造成理解的混乱。
威 ⑥震慑; 欺凌。《易·系辞下》:“以威天下。” 《后汉书·杜诗传》:“唯匈奴未譬圣德,威侮二垂,陵虐中国。”李贤注:“威,虐也。”《三国志·吴志·吴主传》:“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邪,儆戒未然也,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1507)
按,构成此条义项的互补式释文“震慑”与“欺凌”意义不谐。“震慑”之义为“震动使害怕”,侧重于从心理上对对方产生的作用;“欺凌”则偏向于行动上对对方的压制、侮辱等,可见两者相去较远。释文这样杂糅凑合,盖因对引例二 《后汉书》下李贤注的理解偏误所致。李贤注“威”为“虐”,是对其临时义的解释,含“以威势危害”义,其“虐”为“残害、危害”。《书·尧典》:“刚而无虐,简而无傲。”孙星衍 《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高诱注:“虐,害也。”《淮南子·览冥》:“故自三代以后者,天下未尝得安其情性,而乐其习俗,保其修命,天而不夭于人虐也。”高诱注:“虐,害也。”可知,视李贤的“虐”为“欺凌”义不妥。如是,释文“欺凌”当去之; 相应的 《后汉书》之例及其注也应取消。
比 ③合; 亲合。《庄子·逍遥游》:“故夫知效一官,行比一乡,德合一君,而征一国者,其自视也亦若此矣。”陆德明释文:“比,李云:‘合也。’” 《礼记·射义》:“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陆德明释文:“比,亲合也。”《汉书·楚元王传》:“与二三君子比意同力,冀得废遗。”颜师古注:“比,合也。”(1518)
按,释文“亲合”今义不显,《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均不见收录,是个古语词,不宜用作释文。“亲合”或为陆德明临时组合起来用作释文的一个短语。“亲”有“接近、贴近”义,“亲合”即接近、符合,也就是“十分相合、密合”的意思。引例二 《礼记》这段话的内容为:“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是言天子要考核诸侯们的射箭本领。所谓“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意为诸侯们射箭时,仪容体态要符合礼规,动作节奏要符合音乐,这样,才有资格参加天子的祭礼。陆德明所释不误,但用古词语作注则不通俗,释文不宜照搬。此条释文应调整为“符合; 密合”。
止 ⑧留住; 拘留。《论语·微子》:“(丈人)止子路宿。”《左传·僖公十五年》:“梁由靡御韩简,虢射为右,辂秦伯,将止之。”杜预注:“止,获也。”唐柳宗元 《非国语下·戮仆》:“然则 (魏)绛宜奈何? 止公子以请君之命。”(1537)
按,此条义项的互补式释文义不相协。“拘留”有特定含义:扣留,拘禁,且带有强制性,今为司法用语。“拘留”与“留住”义差较大,故不宜置于同一义项,应为其单立“拘留; 擒获”义项,将引例二、引例三置于其下。兹为其补上几例以证其义。《国语·晋语三》:“亦不克救,遂止于秦。”韦昭注:“止,获也,为秦所获。” 《左传·僖公十七年》:“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杜预注:“内讳执,皆言止。”鲁国国君被齐国拘禁,因讳言“执”,故用“止”表示。《左传·哀公十二年》:“大宰嚭曰:‘寡君愿事卫君,卫君之来也缓,寡君惧,故将止之。’”杜预注:“止,执。”杨伯峻:“止之,不许其归,今言扣留。”《左传·成公二年》:“逢丑父与公易位。将及华泉,骖絓 (挂)于木而止。”此言齐侯驾车的骖马被树挂住,因此被晋军擒获。此外,引例三之下,有蒋之翘辑注:“止,执也。”此注亦应补上。
至于引例一 《论语》中的“止”,可以视为义项⑦“停留; 逗留”义的使动用法,属临时义。“止子路宿”就是让子路留在家中住宿。
止 (13)容止,礼貌。《广雅·释言》:“止,礼也。” 《诗·鄘风·相鼠》:“相鼠有齿,人而无止; 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荀子·大略》:“盈其欲而不愆其止。”杨倞注:“止,礼也。”《汉书·叙传上》:“嬴取威于百仪兮,姜本支虖 (乎)三止。”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止,礼也。”清王士禛 《渔洋诗话》卷下:“(曹)中丞沦没异域,未见其止。”(1538)
按,此条系互补式释文,但两词之义不相协适,因而概括失宜。“容止”指人的容貌举止,名词,色彩是中性的;“礼貌”兼有名、形两类词性,作为名词时,是言语动作谦恭有礼的表现,含有褒奖色彩。编者这样处理,盖与对两条单音节的古注含义未能准确把握有关。引例二 《荀子》中的“盈其欲而不愆其止”句,是对 《诗·国风》的评价:“《国风》之好色也,传曰:‘盈其欲而不愆其止。其诚可比于金石,其声可内于宗庙。’”杨倞注:“好色,谓 《关雎》乐得淑女也。盈其欲,谓好仇,寤寐思服也。止,礼也。欲虽盈满,而不敢过礼求之。此言好色人所不免,美其不过礼也。”从此言及杨倞注可知,其释“止”为“礼”,并非指外在的礼貌表现形式,而是上升到比较抽象的礼规、礼法层面。引例三 《汉书》中的“姜本支虖 (乎)三止”句,应劭注曰:“姜,齐姓也。止,礼也。齐,伯夷之后。伯夷为秩宗,典天地人鬼之礼也。”这句话是讲齐姓家族的历史。“秩宗”为掌管宗庙祭祀的官员。既然伯夷主管“天地人鬼之礼”,那么这个“礼”就不当是文明礼貌之类的行为举止,而是礼仪、礼法。
鉴于此,可考虑将此项分为:1.仪容,举止。2.礼仪; 礼法。将引例二、引例三置于其下。这样划分后,两项的用例均有欠缺,试为补充之。先为“仪容,举止”补上两例:《诗·大雅·荡》:“既愆尔止,靡明靡晦。”朱熹集传:“止,容止也。”陈奂传疏:“止,威仪容止也。”《诗·大雅·抑》:“淑慎尔止,不愆于仪。”郑玄笺:“止,容止也。”再为“礼仪; 礼法”补上两例:《诗·小雅·小旻》:“国虽靡止,或圣或否。”郑玄笺:“止,礼。”“靡止”即没有礼法。《荀子·不苟》:“见由则恭而止,见闭则敬而齐。”杨倞注:“由,用也。止,谓不放纵也。或曰:止,礼也; 言恭而有礼也。”“见由”,被重用。“止”在句中临时用作动词,是“有礼法”的意思。
收 ⑤收回; 取回。……又指收取租赋。《盐铁论·非鞅》:“收山泽之税。”《汉书·宣帝纪》:“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师古注:“收谓租赋也。”(1551)
按,此条的又项处理不当。其引例一谓“收山泽之税”句,“收”后已明言有“税”,则“收”即为收取。引例二连同上下文是:“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师古注:“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颜注旨在说明动词“收”与“事”各自涉及的具体对象。其实,前面言“毋出租赋”,“收”的对象已明,故此句承前而省略。再引出颜注,反而增加了理解的难度。因此,又项不必设立,将此条释文调整为“收回; 收取”,可以将其涵括。
政 ⑧禁令。《字汇·攴部》:“政,以法正名曰政,以道诲人曰教。”《礼记·王制》:“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郑玄注:“政谓刑禁。”《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何晏注:“政谓法教也。”《大戴礼记·盛德》:“德盛则修法,德不盛则饰政。”卢辩注:“政,禁令。”(1556)
按,此条所引用的几条古注之间义有抵牾,且与释文亦有不协处。“政”是个义域宽泛且具开放性的词,因其所处语境不同而义有差异,故各家对“政”的解释不一,是很正常的。但纳入同一义项的材料,词义应有基本一致的特点,才能给读者提供正确的信息。《字汇》的“政”是相对于“教”即“教诲、教育”而言的,指法令条文,带有强制性。引例一《礼记》中的“政”与之相同,指政令刑法之类。引例二 《论语》中的“政”则相对“刑”即刑罚而言,何晏注为“法教”,犹今言“法制 (法令)教育”。引例三 《大戴礼记》的“政”相对于“法”即法规之类而言,指具体的禁令。由此而言,引例二的“政”之义与他例不合,宜置于义项⑦“政策; 政令”之下。
曲 ⑧委曲; 周全; 普遍。《广韵·烛韵》:“曲,委曲。” 《字汇·曰部》:“曲,《曲礼》言礼之节目若是其委曲也。”《易·系辞上》:“曲成万物而不遗。”《孟子·告子下》:“五命曰,无曲防。”杨伯峻注:“曲,与《易·系辞上》:‘曲成万物而不遗’、 《荀子·非相篇》‘曲得所谓焉’、《礼论篇》‘曲容备物之谓道矣’诸 ‘曲’字同义,有 ‘无不’ ‘遍’之义。”宋陈亮 《问答上》:“天下既定,周防曲虑,如一家私物,此岂三代公天下之法耶?”清方苞 《古文约选序》:“永叔摹 《史记》之格调,而曲得其风神。”(1591)
按,此条系用三个词组成的互补式释文。按照字典编纂条例,释文应选择通俗简明的现代汉语词语。《现代汉语词典》“委曲”有三条义项:1.弯弯曲曲的; 曲折。2.事情的底细和原委。3.勉强服从。从现代汉语的角度看,“委曲”作释文与另外两词义相差较大,不宜组合在同条义项中。诚然,“委曲”在古代有“周全”“详尽”之义。此条引 《广韵》《字汇》中的“委曲”即其义。但将其照搬作为释文,则古今杂糅,会给读者造成理解上的困惑、障碍,因而释文“委曲”应去之。这样处理,并不影响释文及义项的合理性与完整性。
曳 ③困顿。《后汉书·冯衍传》:“贫而不衰,贱而不恨,年虽疲曳,犹庶几名贤之风。”李贤注:“曳,犹顿也。”(1593)
按,此条的释文与引例中的字义不够契合。此外,用孤例立项,依据亦单薄。“困顿”一词,现代汉语指劳累到不能支持,或 (生计或境遇)艰难窘迫。引例内容为冯衍被废黜居家,暮年对自己一生的回顾与评价。“疲曳”是对主语“年”即年纪、年岁的描写,故其义应侧重在衰老疲弱方面。“曳”附于“疲”后,形容因身体衰弱而需牵引或拄杖行走的老态。其后所言的“名贤之风”,既指其内在的品质涵养,也应包括外在的形象风度。此言自己虽然垂垂老矣,身弱体衰,但仍显名士贤达的气韵风度。兹为“曳”的此义补充几例。《资治通鉴·魏纪八》:“士卒伤病,流曳道路。”胡三省注:“曳者,羸困不能自扶,相牵引而行。”王安石 《乞退表》:“况于疲曳,加以暓昏,若由昧冒而无惭,其必颠 而不救。”这也是描写因年老而身体疲弱的情况。综上,此条释文应调整为“疲困,疲弱”等。
昆 (一)kūn ⑥通“焜”。盛明; 照耀。《广雅·释诂二》:“昆,盛也。”王念孙疏证:“昆读为焜。”清朱骏声 《说文通训定声·屯部》:“昆,假借为焜。”《文选·扬雄 〈甘泉赋〉》:“樵蒸昆上,配藜四施。”李善注:“昆或为焜。《字书》曰:‘焜煌,火貌。’”(1597)
按,此条用作释文的两词词性不一。“盛明”是形容词,“照耀”为动词。从所引古辞书的解释看,“昆”通“焜”,是形容词。而 《文选》例下李善的看法则有些游移不定。其注全文为:“张晏曰:‘配藜,披离也。’善曰:‘言燔燎之盛,故樵蒸之光同上,而披离四布也。’ 《周礼》曰:‘共祭祀之薪蒸。’郑玄曰:‘粗曰薪,细曰蒸。’ 《说文》曰:‘昆,同也。’昆或为焜。《字书》曰:‘焜,煌火貌。’”从李善注的前半部分看,“昆”即“同”,言祭祀时燃烧的柴火光一同冲上天空。而其后言“昆或为焜”,则视“昆”为“焜”的通假字,为“盛明、辉耀”义。但是,不管从两说中选取哪一种说法,都无法证明“昆”字有动词“照耀”义。因此,释文应去掉“照耀”二字。
时 ⑤按照规定的或一定的时间。如:列车准时到站。《庄子·秋水》:“秋水时至,百川灌河。” 《礼记·玉藻》:“亲老,出不易方,复不过时。”孔颖达疏:“复,还也。假旦启云 ‘日中还’,不得过中。”宋王安石 《上运使孙司谏书》:“又其间必有扞州县之令而不时出钱者,州县不得不鞭械以督之。”又及时。《韩非子·说林下》:“不时筑,而人果窃之。”陈奇猷校注:“不时筑,犹言未及时筑之也。”宋朱熹 《答杨宋卿》:“吏事匆匆,报谢不时,足下勿过。”(1614)
按,此条义项的问题有三:首先,自举的例子与释文不协。“准”与“时”合起来才是“按照规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而“时”单独使用只表示“时间”。其次,释文是将“时”视为状语,具有副词的语法功能。而释文太长,应予简化。再次,引例二选取不当。孔颖达疏“不过时”为“不得过中”,这个“时”作为动词“过”的宾语,无疑是名词,义为“时间”,这里特指日中之时。可见,此例的“时”与义项释文不合。最后,又项“及时”不必设立,因为“及时”亦有副词用法,且与“按时”义有交叉。如引例一的“秋水时至”也可释为秋水及时到来; 例三的“不时出钱”也可释为不及时拿出钱来。因此,可以将其合并,在语义上形成互补关系。
总之,此条释文应调整为“按时; 及时”。至于引例五的“报谢不时”之“时”,则有形容词的功能,此例可置于义项⑥“适时; 合于时宜”中。
时 ⑥适时; 合于时宜。《孟子·万章下》:“孔子,圣之时者也。”赵岐注:“孔子时行则行,时止则止。” 《商君书·壹言》:“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太平广记》卷九十一引 《剧谈录》:“钟律辨则风雨调,号令时则寒暑节。”(1614)
按,此条的“时”是形容词。其选取的引例一不够典型,例下引用的赵岐注亦不够清楚。“圣之时者”意即圣人中识时务的人,这个“时”之义与释文“适时; 合于时宜”还不够贴切,而赵注的“时行则行,时止则止”之言,也给人隔靴搔痒之感。此例宜去之,可换上同期的用例。《孟子·尽心上》:“有如时雨化之者。”朱熹集注:“时雨,及时之雨也。”《荀子·天论》:“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动时”即行动合宜。《庄子·渔父》:“阴阳不和,寒暑不时,以伤庶物。”“不时”即不适时。因此,可将释文调为“适时; 合宜”。
求 ⑥感应; 招引。《易·乾》:“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孔颖达疏:“广陈众物相感应。” 《孟子·公孙丑上》:“今国家闲暇,及是时般乐怠敖,是自求祸也。” 《礼记·学记》:“发虑宪,求善良。”郑玄注:“求,谓招来也。”《马王堆汉墓帛书·十六经·观》:“牝牡相求,会刚与柔。”(1657)
按,组成此条义项释文的两词义不相协。“感应”是受外界影响引起的反应,一般是被动行为;“招引”则指用各种方式、手段吸引他人,具有主动性。两词显然不属于同一语义场,应予分开。引例二、引例三、引例四中的“求”,其“招引”义甚明,可以单立。然“求”表“感应”义的材料不足,兹为其补充几条。《易·乾》:“九五曰:‘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何谓也? 子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云从龙,风从虎,圣人作而万物睹。’”孔颖达疏:“此明九五爻之义。‘飞龙在天’者,言天能广感众物,众物应之,所以 ‘利见大人’。因大人与众物感应,故广陈众物相感应,以明圣人之作而万物瞻睹以结之也。‘同声相应’者,若弹宫而宫应,弹角而角动是也。‘同气相求’者,若天欲雨而柱础润是也。此二者声气相感也。”《易·乾》的这几句话,讲的都是同类相感的问题。而孔颖达疏,则把“求” 的“感应” 义解释得十分清楚。再如《易·系辞下》:“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焦循章句:“求,犹应也。” 《易·杂卦》:“临观之义,或与或求。”焦循章句:“求,犹应也。”“应”即反应,感应。从以上材料可知,“求”表“感应”并非句中的临时用法,而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单立义项符合要求。
沐 ⑥整治; 治理。《礼记·檀弓下》:“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椁。”郑玄注:“沐,治也。”(1670)
按,由于此条所引古注的释义失之宽泛,影响了义项释文的准确性。古代棺材有棺有椁,椁为外棺。引例中的“沐椁”,犹言砍削、修理外椁。若据释文解作“整治; 治理”,则失之抽象、笼统。此义同义项⑤“芟除;修剪”之义联系十分紧密。义项⑤下所引几条用例中的“沐”,对象均指树枝之类。细绎之,“沐”的这一行为,并非将树干拦腰斩断,而是对其进行修理,即砍掉多余的、碍事的枝条。《管子·轻重丁》:“请以令沐途旁之树枝,使无尺寸之阴。”集校引何如璋云:“沐,治也。谓治其枝而去之,如洗濯也。”这一解释很有启发性。原来,“沐”表修理、修剪,是其“洗濯”之义的类比引申。《管子·轻重戊》:“沐途树之枝也。”集校引宋翔凤云:“此云沐者,亦谓修治去其枝也。”综上,可将此条与义项⑤合并,再将释文调整为“修整; 修治”。
沛 ⑤迅疾貌。《楚辞·九歌·湘君》:“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王逸注:“沛,行貌也。”《汉书·礼乐志》:“灵之来,神哉沛。”颜师古注:“沛,疾貌。”…… (1671)
按,此条引用的古注有与释文不协者。引例一下王逸注“沛”为“行貌”,过于宽泛笼统,“行”有快行,有慢行,有徒步,有乘坐车船等方式,都可以“行貌”统括之。事实上,“行貌”与义项释文“迅疾貌”相差较远,不宜引以为据。据诗句意思看,“沛”当指快速行进的样子。引例二下的颜师古注所释甚明。取用王逸注,反会让人无所适从,难得确解。
沃 ④茂盛貌。唐玄应 《一切经音义》卷十三:“沃,美也; 亦柔也。”《玉篇·水部》:“沃,柔也。” 《篇海类编·地理类·水部》:“沃,茂貌。” 《诗·小雅·隰桑》:“隰桑有阿,其叶有沃。”毛传:“沃,柔也。”又 《卫风·氓》:“桑之未落,其叶沃若。”孔颖达疏:“桑之未落之时,其叶则沃沃然盛。”(1679)
按,“茂盛”一般指植物繁茂而茁壮。而此条所引古辞书及古注有释“沃”为“柔”者,其义则与释文不吻合。因为“柔”的主要特征是柔嫩、柔软等,用于植物,也与“茂盛”的特征不尽相同。引例一的“沃”,朱熹 《诗集传》:“沃,光泽貌。”陈奂 《毛诗传疏》:“柔者亦是美盛之意。”此说比毛传要准确到位,可舍毛传而取陈奂说。处理的办法是,先把两条释“沃”为“柔”的辞书释义材料置于义项⑤“驯顺貌”下,再将其释文调整为“驯顺、柔顺貌”,这样一来,本条义项表“茂盛貌”的材料则有所不足,兹为其补充几例。《集韵·药韵》:“沃,茂。” 《淮南子·地形》:“正南次州曰沃土。”高诱注:“沃,盛也。五月建午,稼穑盛张,故曰沃土也。”《文选·江淹 〈杂体诗三十首〉》:“色滋畏沃若,人事亦销铄。”吕延济注:“沃若,盛也。”《文选·谢灵运 〈七里濑〉》:“荒林纷沃若,哀禽相叫啸。”吕延济注:“沃若,茂盛貌。”
沮 (二)jǚ ④恐吓。《礼记·儒行》:“劫之以众,沮之以兵,死不更其守。”郑玄注:“沮,谓恐怖之也。”孔颖达疏:“劫之以众,沮之以兵者,谓他人劫协以军众,沮恐之以兵刃也。”又受到恐吓。唐元稹 《莺莺传》:“崔之婢曰红娘,生私为之礼者数四,乘间遂道其衷。婢果惊沮,腆然而奔。”明李东阳 《刘平妻》:“呼儿拔刀而不怖,厉声摧山虎为沮。”(1698)
按,此条释文主要参考古注释义而设,概括得不够准确。“恐吓”指用言行威胁对方,具有主动攻击的特点。引例一中的“沮”,郑玄释为“恐怖之”,孔颖达解作“沮恐之”,这个“沮”乃为临时用作使动,是“使……感到恐怖”的意思。《文选·潘岳 〈西征赋〉》:“举伪烽以沮众,淫嬖褒而纵慝。”此为周幽王假举报警的烽火,以博褒姒一笑之事。李周翰注“沮,惊也”可证。所谓“沮众”就是使众诸侯紧张惊恐。总之,例中的“沮”就是“惊恐”,用作使动是临时性的,据以提炼出“恐吓”义欠妥。这一理解上的偏差,造成与此义密切相关的“沮”的用例难以概括,编者遂设置“受到恐吓”的又项作为补救,这样一来,又造成新的问题。实际上,从其下两条引例看,“惊沮”分明就是惊慌害怕;“虎为沮”就是老虎为之惊恐。综上,又项当去,将释文调整为“惊恐; 恐怖”,就可一并解决和弥补这些矛盾和不足。
泥 (二)nì ⑦污; 沾污。《易·井》:“井泥不食,旧井无禽。”孔颖达疏:“井之下泥污不堪食也。”明汤显祖 《牡丹亭·惊梦》:“踏草怕泥新绣袜,惜花疼煞小金铃。”清邹容 《革命军·革命之原因》:“今试游于穷乡原野之间,则见夫黧其面目,泥其手足,荷锄陇畔,终日劳劳而无时或息者,是非我同胞之为农者乎?”(1710)
按,从此条释文看,编者对古注的理解尚不到位。引例一下孔颖达疏讲得比较含混。“不堪食”的是“泥污”本身,还是被泥污弄脏的水? 这是存在歧义的。王氏弼注:“最在井底,上又无应,沉滞滓秽,故曰 ‘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王肃认为是井底之泥。具体来说,当指井底与泥污混杂的脏水。总之,孔、王都将“泥”视为名词。然而,义项释文“污; 沾污”则是动词,显然与之不合,故此例不应置于此项中。引例二、引例三中的“泥”是动词,“沾污; 污染”之义。不过,此义与“(二)nì”中的义项⑤“用稀泥或稀泥一样的东西涂抹”,又存在交叉重合之处,因而可以合并。当然,两者有一定的差别:义项⑤侧重于人为的、主动的行为,而“沾污; 污染”则侧重于非主观意愿造成的结果,多属无意的、被动的。但是,这种差别毕竟属于次要的因素。从概括性的角度考虑,这种细微差别可以忽略不计。释文整合为“涂抹,弄脏”,就可将这些材料囊括进来了。
浃 (一)jiā ①浸渍; 透彻。《尔雅·释言》:“浃,彻也。”郭璞注:“谓沾彻。”汉司马相如 《难蜀父老》:“故修烈显乎无穷,声称浃乎于兹。”《淮南子·原道》:“是故内不得于中,禀授予外而以自饰也,不浸于肌肤,不浃于骨髓,不留于心志,不滞于五藏。”高诱注:“浃,通也。”《后汉书·献帝伏皇后纪》:“(曹)操出,顾左右,汗流浃背。”(1736)
按,构成此条释文的两词义不相协。“浸渍”是动词,“透彻”为形容词,不宜组合在同条义项中。编者这样处理,盖受引例二下高诱注的影响。其实,引例二 《淮南子》中的“浃”与相应句中的“浸”“留”“滞”一样,其后有介词结构,亦视为动词。高诱以单音节“通”为“浃”作释,而“通”义宽泛复杂,不便确定。揆之文意,“浃”与“浸”对举而义同,亦有“浸渍”义。高诱据上下文意而有所发挥,其“通”实含“通透地浸渍”的意思。为此,可将此例置于义项④“遍; 遍及”之下。因为义项④下引例二有“下浃乎草木”句,结构正与之相同。如是,此条释文应删去“透彻”,再将 《尔雅》之释置于义项④中。.
浸 ⑦微视; 仔细看。《淮南子·要略》:“乃始揽物引类,览取挢掇,浸想宵类……引人之意,系之无极。”高诱注:“浸,微视也。”(1753)
按,此条所取古注之义不清楚明确,且据孤例无以得知其概括是否合理。义项释文“微视”今不常用,《现代汉语词典》未收。《汉语大词典》收录,义为“非正眼相看”。其下仅有一条例证为:王阳明 《传习录》:“直视就是看的眼,微视就是觑的眼。”然而,此条引例中的“浸”若作此义解,则使人不知所云。释文又将“微视”与“仔细看”组合起来,就更不可思议了。“微”有“暗暗、偷偷”义,高注盖取其义,而与“视”临时组合。但“浸”的“视”义又从何而来? 用“微视”即“暗中偷看”义释“浸”,也与“浸”的他义脱节。引例这段文字是概括 《淮南子·览冥》的主旨。所谓“揽物引类,览取挢掇”,意即广泛地搜集、观察世间的万事万物;“浸想宵类”则进入思考分析层面。高诱注:“宵,物似也。类,众也。”“浸想”为偏正结构,“浸”是修饰“想”,即思考的,含有“深入,沉浸其中”的意思。因此,“浸”的此义可以视为义项④“渗入;渗透”的义位变体,当并入其中,不必单立义项。
涸 ③堵塞。《楚辞·东方朔 〈七谏·谬谏〉》:“悲太山之为隍兮,孰江河之可涸。”王逸注:“涸,塞也……若江河之决,不可涸塞也。”(1769)
按,“堵塞”之义,与“涸”的他义脱节。“涸”的常义干涸也好,竭尽也好,似乎都与“堵塞”无涉。引例下王逸注亦未说明其来由。此义盖与其通假义“冻结”有关。义项④“通 ‘沍 (hù)’。寒气凝结”,“沍”的本义就是“冻结”。《庄子·齐物论》:“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沍而不能寒。”陆德明释文:“向云:‘沍,冻也。’”河水冻结则会堵塞,所以“涸(沍)”表“堵塞”,其内在的联系比较紧密。因此,此条可并入义项④中。
淫 ⑦游动。《广雅·释言》:“淫,游也。”…… 《礼记·曲礼上》:“毋侧听,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孔颖达疏:“淫谓流移也。目当直瞻视,不得流动邪盼也。”…… (1772)
按,此条的问题是所引 《礼记》之例与义项释文不合。引例是讲“侍坐于君子”时言行举止的规矩要求。郑玄注:“皆为其不敬。……淫视,睇眄也。”“睇眄”同义连文,即斜视。“淫视”是相对“直视”而言的。在日常交际中,斜眼看人即为不敬的行为,何况侍坐时面对君子? 从郑玄注看,“淫视”就是斜着眼看,这属于非礼的行为,所以郑注的“睇眄”就是对这一非礼行为的具体解读。孔颖达疏对郑玄注有所发挥,加上了“流移、流动”之语,从目光应为正眼直视变为转动斜视的动态过程,进一步将“淫视”具体化。这种据文意而临时添加的内容,是不宜作为释义概括的依据的。总之,此例的“淫视”同义项③下的“过度; 滥。如:淫刑; 淫辞; 淫祀”等具有较多相同点,不宜置于此条之下,应作为义项③的用例使用。
淬 ⑤犯; 浴; 冒着。《广韵·队韵》:“淬,犯也。” 《淮南子·修务》:“身淬霜露,敕跷趹,跋涉山川,冒蒙荆棘。”高诱注:“淬,浴也。”明方以智 《东西均·开章》:“久淬冰雪。”(1778)
按,此条是用三个词组成的互补式释文,文字上存在提炼归纳不足的问题。如是,盖有以下原因:一是照搬 《广韵》的“犯”。“犯”在古代确含表被动的“冒着; 遭受”义。如 《商君书·错法》:“民不死犯难,而利禄可致也,则禄行而国贫矣。”《淮南子·主术》:“犯患难之危。”高诱注:“犯,遭也。”但此义如今已不常见,用在此处易生歧解。二是照录引例一下的高诱注。高诱注“淬”为“浴”,视“淬”有“被霜露洗刷”之义; 不过,这与今人带有浪漫色彩的“沐浴着霜露”之言,不可相提并论。引例讲的是鲁国的南荣畴不畏艰辛“南见老聃”之事,是以第三者的叙述语气,言尽其艰难险阻,因而这个“淬”实含“遭受”之义。综上,义项释文应调整为“冒着; 遭受”。
湎 ③放纵; 散漫无节。《左传·成公二年》:“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史记·乐书》:“世乱则礼废而乐淫,是故其声哀而不庄,乐而不安,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张守节正义:“失于终止,故言忘本。”《晋书·安帝恭帝纪赞》:“安承流湎,大盗斯张。恭乃寓命,他人是纲。”又困顿。清唐景崧 《请缨日记》卷一:“粤若倾覆,则滇南粤西,亦必沈湎不起,沦为异族。”(1792)
按,从引例看,用“放纵”释“湎”有不相协适处。“放纵”义偏于“放,无节度”; 而“湎”则偏于沉迷其中不能自拔。引例一“淫”与“湎”连用,“淫”指放纵声色,“湎”指沉溺酒中。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谓:“淫谓淫于女色。湎谓沉湎于酒。毁常,败坏规矩法度。”引例二下张守节用“失于终止”合释“流湎”,意即放纵沉溺,没有底线。《礼记·乐记》亦有“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之言,孔颖达疏:“淫酗肆虐,是流湎以忘根本也。”盖以“淫酗”分指“流”和“湎”。《荀子·非十二子》:“多言无法而流湎然,虽辩,小人也。”杨倞注:“湎,沉也。流者不复返,沈 (沉)者不复出也。”“沈 (沉)”,就是沉溺其中。综上,此条不当立,可考虑并入义项②“沉迷; 迷恋”中,将释文调整为“沉溺; 迷恋”。此外,又项“困顿”附于“放纵; 散漫无节”下亦有隔膜,若视因“沉溺”而“困顿”,则比较合乎情理,作又项附于其下,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渥 ④深厚; 充盈。《韩非子·说难》:“周泽未渥也,而语极知,说行而有功则德忘。” 《汉书·贾谊传》:“割膏腴之地以王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惠至渥也。”颜师古注:“渥,厚也。”宋王安石《答李参书》:“李君足下:留书奖引甚渥,卒曰:‘教之育之,在执事耳。’”…… (1810)
按,构成此条释文的两词义不相协。“深厚”之义侧重于程度之深,“充盈”之义则近于充满,侧重于空间大、范围广,不留空隙。两词的义差较大,不能构成互补关系。从引例看,引例一“周泽未渥”,犹言君主的恩泽还没有十分充盈而遍及。《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引有此语。司马贞索隐:“谓人臣事上,其道未合,至周之恩未沾渥于下,而辄吐诚极言,其说有功则其德亦亡。”司马贞用“沾渥”解释“渥”,即润泽充盈之义。《诗·小雅·信南山》:“益之以霡霂。既优既渥,既沾既足,生我百谷。”朱熹集传:“优、渥、沾、足,皆饶洽之义。”“饶洽”即丰盈、充足。《论衡·别通》:“夫水精气渥盛,故其生物也众多奇异。”“渥盛”即充足、丰盛。汉焦赣 《易林·噬嗑之恒》:“白鹤衔珠,夜食为明,膏润优渥,国岁年丰。”“优渥”指雨水充足。总之,应将此项分开,另立“充盈; 充足”义项,将引例一及上引材料置于其下。
溥 ①广大; 丰厚。《说文·水部》:“溥,大也。” 《广韵·姥韵》:“溥,大也,广也。” 《诗·大雅·公刘》:“笃公刘,逝彼百泉,瞻彼溥原。”毛传:“溥,大。”郑玄笺:“溥,广也。”唐韩愈 《元和圣德诗》:“赠官封墓,周匝宏溥。”五代徐铉 《稽神录·王誗妻》:“二年间,获利甚溥。”《农政全书·水利·浙江水利》:“使湖果复旧,水常弥满,则鱼鳖虾蟹之类不可胜食,茭荷菱芡之实不可胜用。纵民采捕其中,其利自溥,何失业之足虑哉?”(1817)
按,此条义项的释文杂糅,义不相协,有概括过宽之失。“广大”之义侧重于指地域、范围宽广,或指人数众多;“丰厚”则多就经济价值、利益的大小方面而言,指钱财多,价值大。前两例中的“溥”,都是“广大”之义。后两例中的“溥”,则都与“利”直接相关,其义为“丰厚”。因此,应将此项分为“广大”“丰厚”两条义项,将相关的例证分置其下。
浇 ③浮薄。指社会风气不好。《玉篇·水部》:“浇,薄也。”清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水部》:“浇,凡 者浇之则薄,故引申之义为薄。”《淮南子·齐俗》:“浇天下之淳,析天下之朴。”高诱注:“浇,薄也。”南朝梁江淹 《齐故司徒右长史檀超墓志文》:“人迩运旷,世促道辽; 永矣仁矣,流芳无浇。”唐李白 《古风五十九首》之二十五:“世道日交丧,浇风散淳源。”清汪彦博 《胡明经传》:“凡举事哗嚣夸饰机巧浇伪之习,了无擩染。”(1859)
按,释文中,其后面的“指社会风气不好”之言似为蛇足,不仅未起到补充说明作用,反将此义限定在偏窄的范围,当删去。古籍中有例可证,《后汉书·蔡邕列传》:“籍梁怀董,名浇身毁。”李贤注:“籍梁谓(孔)融因籍梁冀贵幸,为作 《西第颂》。怀董谓邕怀董卓之恩也。浇,薄也。”名浇,指声名浮薄。此与社会风气无涉。刘孝标 《广绝交论》:“驰骛之俗,浇薄之伦,无不操权衡,秉纤纩。”李善注引许慎曰:“浇,薄也”。“浇薄”同义连用,“浇薄之伦”指品质浮薄之辈。《唐才子传·殷文圭》:“唐季,文体浇漓,才调荒秽。”“浇漓”指文风浮薄不实。此外,引例一下高诱的注文,其词性亦与释文不合。例中,“浇”与“析”对文,且带上宾语,是为动词。“析”即离散。“薄”则有使动意味,“使……变得浮薄”之义,而高诱仅以“薄”字释之。可见,此例不够贴切、典范。编者援引此例,可能出于其年代较早的考虑。若是,可换上早期的例证,《淮南子·俶真》:“施及周室,浇淳散朴,杂道以伪,俭德以行。”“浇淳”指使淳朴之风浮薄。《亢仓子·君道》:“浇危之代,务取可闻可见之材。”“浇危”指浮薄衰微的时代。从这些材料看,“浇”的此义早期有用作使动用法者,因而可为其设立使动用法的又项以区别之。
潜 ⑤暗中,秘密地。《左传·哀公八年》:“(子闾)与子西、子期谋,潜师闭涂,逆越女之子章立之,而后还。”杜预注:“潜师,密发也。”《新唐书 · 王世充传》:“文都憾焉,潜与楚谋,因世充入殿伏甲杀之。”…… (1864)
按,引例一 《左传》中的“潜”与释文的词性、词义不合,恐与对古注的理解疏失有关。义项释文“暗中,秘密地”具有副词性功能。而引例一“潜师”的“潜”,其后则为名词“师”即军队。杜预用“密发”合释“潜师”之意,其中的“密”显然不是“潜”的对应词。可见,杜预通释大意,比较笼统。这个“潜”应是动词,“潜伏; 隐伏”之义;“潜师”即潜伏军队。据文意看,“潜师”当然是为了军队秘密行动,但并非“密发”的行动自身。如是,引例一应置于义项③“隐藏”之下。这样处理,则此项的早期用例缺失,兹为其补上几例以证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三月,晋侯潜会秦穆公于王城。” 《吕氏春秋·义赏》:“令张孟谈逾城潜行,与魏桓、韩康期而击智伯。”《战国策·秦策一》:“于是潜行而出,反智伯之约,得两国之众。”
滥 ⑥昏庸,不称职。《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杜预注:“(不滥),不失职。”《宋史·范仲淹传》:“而仲淹以天下为己任,裁削幸滥,考核官吏,日夜谋虑兴致太平。”(1893)
按,此条义项的设置,盖受古注随文为释的影响。引例一中的杜预注,对句中的“滥”做了具体的解读,即玩忽职守、滥竽充数。杜注大体符合文意,但不够恰切。引例是晏婴与齐侯一起谈论以礼治国的基本要素问题。对于“士”的要求,“不滥”不仅为“不失职”,恐怕还包含不胡作非为、不违法乱纪等。例二中的“幸滥”,指代受宠幸而不胜其任的人,用作宾语,是名词。编者将词性不同的“滥”置于同条义项中,亦为小疵。总之,此条义项不能成立。引例一可置于⑤“质量低劣”中。不称职也好,胡乱作为也好,都是质量不高、条件不够在人行为做法方面的体现。至于引例二,可作为又项“不称职的人”,附于义项⑦“谦辞。意为‘滥竽充数’,才不胜任”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