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韦伯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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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从一开始就是致力于把社会—经济现象作为研究目标。即使这里的概念定义和为各门科学划出界限没有多大意义,但我们仍然必须概括阐明:它意味着什么。

我们的物理存在,以及我们最理想需求的满足,到处都会遇到必需的外部手段在数量上的限制和质量上的不足,因此就需要有计划地准备和经营,需要与自然进行斗争,需要人的社会化,最好用不那么精确的语言来说,所有与此联系在一起的现象,我们都从最广义的角度称之为“社会经济”现象,这就是基本事实。一个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的事件,其性质并非“客观地”附着上去的东西。毋宁说,它是受到我们认识的兴趣方向制约的,是源自我们在个别情况下赋予相关事件的特殊的文化重要性。无论在何处,一个文化生活事件的性质,总是以对我们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性的那些部分为根据的,只要是以直接或者即便非常间接的方式与该事实密切相关,就都会——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包含某个社会科学问题,也就是包含着由一门以澄清基本事实的影响范围为目标的学科所承担的任务。

我们现在可以在社会经济问题的范围内,对于各种规范、制度等等事件与复杂性进行分辨了,它们主要是从经济方面产生了我们所认为的文化重要性,而我们最初也主要只是从这个观察视角——比如对交易所和金融活动的事件——产生关切的。如果涉及的是出于经济目的而被有意创设或利用的制度,情况通常就是如此(但也许不仅如此)。我们可以把我们认识的这些对象称之为狭义的“经济”事件或制度。另外还有其他,例如宗教生活的事件,就不是或者最初肯定不是从经济重要性的观察视角并为此才使我们感到关切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从这样的观察视角获得重要性,即它导致的结果从经济角度来看引起了我们的关切:这就是“经济意义重大”的现象。最后,还有一种并非我们所说意义上的“经济”现象,对于它们的经济结果,我们毫无兴趣或者不甚关切。比如某个时代的艺术鉴赏倾向,——但反过来看,个别情况下它们的性质在某些重要方面或多或少会受到经济动机的强烈影响,例如抱有艺术关切的公众在社会结构形式上的影响:此即经济制约的现象。由人与人的关系、各种规范以及规范所决定的行动所构成的总和,即我们所说的“国家”,如果从国家财政方面来说,那就是一种“经济”现象;——只要它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即便完全不是特意出于经济考虑的决定)影响了经济生活,即可谓之“经济意义重大”;——最后,如果它在并非“经济”关系中的行为与性质同时也是出于经济动机的作用,即可谓之“受经济制约”。一如上述,不言而喻,一方面,“经济”现象的周边是游动的,并没有一条清晰的界限,另一方面,一个现象的“经济”方面,本来就绝非只是“受经济制约”或者只是“具有经济作用”,而且,总的来说,我们对某种现象的关切,只要并且只有排他性地仅仅集中于为生存而进行的物质斗争的重要性时,它才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现象。

与马克思和罗舍尔(Wilhelm Roscher)以来的社会经济学一样,本刊不仅从事“经济”现象的研究,而且从事“经济意义重大”和“受经济制约”的现象研究。这些研究对象的范围会随着我们各自的兴趣方向而变化,显而易见,这自然会扩展到各种各样的所有文化事件。无论在何处,哪怕是为了满足最无形的需求,只要涉及利用稀缺的外部手段,那些特殊的经济动机,也就是植根于前述基本事实、就其特性而言对我们至关重要的动机,就会发挥作用。因而无论在何处,它们的力量都不仅会决定和改变满足需求的形式,而且会决定和改变最深层的内在文化需求内容。这种“物质”利益的压力对社会关系、制度和人类群体的间接影响,会毫无例外地(往往无意识地)波及一切文化领域,甚至会进入审美感受和宗教感受最难以捉摸的细微差别之中。它对日常生活事件的影响,并不亚于对高层政治、集体与大众现象以及政治家的“独特”行动或者文学艺术成就的影响——它们都是“受经济制约”的。另一方面,一种历史上既定的文化,其所有生活现象与生存条件的总和,也会影响物质需求的形态、满足需求的方式、物质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政治手段的模式,从而影响“经济发展”过程的模式——此即“经济意义重大”。我们的科学在因果追溯中是用一些个别原因解释经济文化现象的,那么,它追求的就是“历史”认识。如果它通过极为多样的文化背景追踪文化现象的一个特殊因素,即具有文化重要性的经济因素,那么,它就是从特定的观察视角追求对历史的解释,并为全面的历史文化认识提供一个局部景观、一项预备工作。

即使没有经济因素作为结果或原因发生作用的地方,社会经济学问题也仍然存在,因为,凡是在这些经济因素的重要性值得怀疑,并且只有借助社会经济学的科学方法才能释疑的地方,就会出现社会经济学问题,但这就意味着,适用社会经济学思考方法的工作领域几乎是无限广阔的。

截至目前,本刊出于深思熟虑的自我约束考虑,一般已不再涉及我们这个学科中一系列极为重要的专业领域,特别像描述性经济学、比较狭义的经济史以及统计学。同样,关于财政技术问题和现代交换经济中市场与价格构成的技术—经济学问题的探讨,也已经让给了其他刊物。它的研究领域是某些利益格局和利益冲突的现代重要性及其历史演变,而这些格局和冲突则是由于现代文明国家试图利用资本在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而产生的。当然,它也没有自我局限于最狭义的“社会问题”所指的那个实践与发展史问题,即现代雇佣工人阶级与现存经济秩序的关系。诚然,这个特殊问题在(19世纪)80年代已经引起了广泛关切,我们必须对此进行深入的科学探讨,最初这也是本刊最重要的任务之一。然而,在我们这里,越是实际探讨已经成为立法和公共讨论持久对象的工人状况,科学工作的重心就越是必须转而去确定这些问题所从属的更普遍联系,从而也承担起这样的任务,即分析由于我们这个文明的经济基础之性质而被创造出来的——就此而论亦即特定的——所有现代文明问题。本刊早已开始从历史、统计学和理论等方面探讨现代文明国家其余各大阶级各种各样的,部分是“经济意义重大”,部分是“受经济制约”的生存状况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现在,如果说我们把科学探讨人类共同体生活的社会结构所具有的普遍的文化重要性及其历史上的组织形态作为本刊特意为之的研究领域,那也不过是上述表现的结果。——我们把本刊命名为“社会科学文献”,正是这个而不是别的含义。这个用语旨在涵盖对同类问题进行历史和理论研究,实际解决这些问题则是最广义的“社会政策”的目标。此外,我们有权利使用的“社会”一词,其含义是由具体的当代问题决定的。如果人们愿意把那些从文化重要性的观察视角看待人类生活现象的学科叫作“文化科学”,那么我们所说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也属于这个范畴。我们很快就能看到会有哪些原则性的结果。

毫无疑问,突出文化生活的社会经济一面,就意味着给我们的主题划出了非常明显的界限。人们会说,这里用经济的观察视角,或者一如那个并不精确的说法,用“唯物主义的”观察视角看待文化生活,是“片面的”。的确如此,而且,这种片面性还是有意为之。有人相信,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任务,就是通过把经济学思考方式拓展为一般社会科学以治愈这种“片面性”。这种信念首先就犯了一个错误:“社会的”——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观察视角,只有配上某个表达特定内容的谓词,才足以确定科学问题的界限。此外,被认为是科学对象的,当然还包括比如语言学、教会史以及特别是涉及文化生活中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国家以及规范性调整文化生活的最重要形式:法律——的那些学科。社会经济学关心“社会”关系,并不足以成为把它视作“一般社会科学”必然先驱的理由,正如它关心生命现象并不会使它成为生物学的一部分,或者再如,它涉及某个天体的运行过程,也不会使它被看作将来有所扩展和改善的天文学的一部分。构成了科学研究领域之基础的,不是“事物”的“实际”联系,而是问题的思想联系:用新方法探索新问题,由此打开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观察视角并发现了真理,就会出现一门新的“科学”。

“社会的”这个概念看起来仿佛具有非常一般的意义,但只要人们对它的应用情况加以审视,就总是能发现一种绝无仅有的特殊色彩,尽管它的重要性大都不确定,这并非偶然;事实上,它的“一般”并没有其他含义,恰恰就在于它的不确定性。接受它的“一般”含义时,它不会提供任何特殊的观察视角可以阐明某种文化要素的重要性

那个陈旧信条认为,从“物质”利益格局中可以推导出全部文化现象作为它的产物或功能,我们已经摆脱了这个信条,但我们自己这一方面依然认为:从社会现象和文化事件受到经济制约和影响的角度对它们进行分析,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科学原则,而且只要审慎使用并摆脱教条主义的偏见,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它也仍然是这样的原则。所谓“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为“世界观”或者作为对历史现实进行因果说明的公分母,是应该予以断然拒绝的——从事经济史的解释是本刊最重要的目的之一。这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像《共产党宣言》中那样早期的卓越而朴素意义上的所谓“唯物史观”,如今还能支配的只是门外汉和半吊子的头脑了。的确,在他们当中,总是能看到一种很流行的奇观,即只要不以某种方式或在某个地方证明了(或者看上去)经济原因也在起作用,那就无法满足他们对历史现象进行因果说明的需要;但在有了证明的情况下,他们又会重新满足于那些实在破绽百出的假说和极为空泛的习语,因为他们的教条主义需要此时便得到了满足,即经济“动力”是“真正的”、唯一“真实的”、“归根结底到处都在发挥作用的”动力。当然,这个现象并非孤例。从语言学到生物学的几乎所有科学,都会偶尔声称它们不仅是专业知识、而且还是“世界观”的生产者。在现代经济变革的重大文化意义的压力下,尤其是受“工人问题”的压倒性影响,任何未经自我批判的认识那种根深蒂固的一元论倾向,必然都会滑向这条道路。现在,随着各个民族为争夺世界而进行的政治和贸易政策的斗争日趋激烈,同样的倾向也给人类学带来了好处:因为人们越来越广泛地相信,一切历史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先天的“种族品质”相互作用的结果。取代了对“民族特性”不加批判的单纯叙事的,则更是不加批判以“自然科学”为基础提出的“社会理论”。只要人类学研究的进展从我们的观察视角来看获得了重要性,本刊也将予以关注。但从“种族”角度对文化事件进行因果追溯,就像先前依靠“环境”或者更早的“时代条件”,那不过是证明了我们的知。我们希望,这种状况将随着方法上训练有素的工作而逐渐得到克服。如果说迄今还有什么在妨害这种研究,那就是热情的半吊子们抱有的以下想象:相比根据特定观察视角获取精确的观察素材,从而提高为历史现实中的具体文化事件可靠地找出历史给定的具体原因的可能性,他们能够为文化认识做出某些殊为不同且更为重要的贡献。但是,只有在他们提供了这种贡献的时候,他们的成果才会使我们感兴趣,他们也才有资格证明“种族生物学”并不仅仅是现代科学创新狂的产物。

对历史进行经济解释的重要性也不外乎如此。如果说在一个不着边际的高估时期过后,如今又有了差不多是低估其科学能力的危险,那么,这就是空前的无批判态度带来的结果,由于不加批判,对现实的经济解释就被用作了这个意义上的“普遍”方法:把一切文化现象——即所有在我们看来具有根本性的现象——都推断为归根结底是受经济制约的现象。它在今天出场的逻辑形式并不是一以贯之的。举凡经济解释遇阻之处,总是会利用各种不同的手段,以便直接维护它作为决定性因果要素的普遍效力。人们或者是把历史现实中无法用经济动机演绎的一切统统视为恰恰因此而在科学上无足轻重的“偶然性”,或者把经济的概念张大到面目全非的程度,以致所有以某种方式与外部手段密切相关的人类利益都被纳入了这个概念。如果历史确凿表明,经济方面两种相同的局面,由于政治、宗教、气候和其他无数非经济的决定因素的差别而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尽管如此,有人为了维护经济要素的无上地位,就会把所有这些非经济要素贬低为历史的偶然“条件”,在它们背后起作用的“原因”仍然是经济动机。但不言而喻的是,从经济上观察到的任何“偶然”因素,都在遵循着它们自己与经济因素相同意义上的规律,而探讨它们的特殊重要性的研究方法,也会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把当时的经济“条件”视为“历史的偶然”。与此相对的是,人们喜欢做出尝试,为了搭救经济因素的突出重要性,就把文化生活中各个因素的共同—相互作用,解释为这些因素甚或所有因素在因果上或功能上对另一个因素——亦即经济因素——的从属关系。如果某个单独的非经济制度在历史上也发挥了服务于阶级经济利益的“功能”,例如某些宗教制度作为和被作为“黑衣警察”的情况,整个制度就要么被设想为是为了这种功能而创造出来的,要么就是——完全形而上学地——认为它产生于经济“发展趋势”。

这样解释对经济进行文化分析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某种历史格局,即科学关切转向了受经济制约的文化问题,一定程度上则体现了某些科学领域粗暴又狭隘的爱国主义。今天来看,这样做至少已经过时了。对此,已经不必对专家们再多说什么了。删繁就简地仅仅用经济原因解释任何文化事件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万全之策,即使仅仅在“经济”范围内也不是。原则上说,仅仅用经济动机来解释无论哪个民族的银行史,就像把西斯廷的圣母像说成是那个时代文化生活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产物一样,自然都是不可接受的,而且,原则上说,这样的解释根本不比以下说法更完备:某些宗教意识的内容发生了变革,这种变革参与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形成,从而产生了资本主义;也不比根据地理条件对政治结构进行的解释更完备。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我们赋予经济条件多大的重要性,无不取决于我们在个别情况下把我们赋予了重要性并且使我们感兴趣的相关现象的这些特殊要素归结为哪个层次的因果要素。从特定“观察视角”出发——像我们这里说的从受到经济制约的观察视角出发——对文化现实进行片面分析是有合理性的,它纯粹作为方法上的便利,乃是源于这样一个情况:训练人们的眼睛去观察性质上相似的因果类型的影响,并持续使用相似的概念—方法系统,以便为劳动分工提供一切有利条件。只要它成功地证明了这一点,就是说,只要它能提供对事物关系的认识,以显示它对具体历史事件进行的因果说明是有价值的,那么它就不是“武断的”。然而,总的来说,对历史进行纯经济解释的“片面性”和不切实际,只是适用有效的一般性原则去科学认识文化现实的一个特例。进一步阐明这一点的逻辑基础和一般性的方法论结论,就是我们接下来的主要目的。

撇开那些为了说明的目的而明确或含蓄、有意或无意地挑选、分析和组织起来的具体而片面的观点,能对文化生活,或者说,对“社会现象”(这大概是个比较狭义,但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肯定没有实质性区别的说法)进行绝对“客观的”科学分析,这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认识目标的性质,它试图超越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规范——无论那是法律规范还是惯例规范——的纯形式的观察思考。

我们想要从事的社会科学,始终都是一门面对现实的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我们希望的是去理解我们置身其中的生活现实,一方面是理解它们的特性,另一方面则是理解它们在今天的形态下各种具体现象的相互联系和文化重要性,以及它们何以成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历史原因。因此,只要我们试图思考我们直接面对的生活方式,生活就会呈现给我们要么相继、要么同时出现或消失的事件一种绝对无限的多样性,无论那是“内在”还是“外在”于我们的事件。即使是一个单独的“对象”,比如一次交换活动,假如我们想要同样认真地尝试对这个“单独”对象的所有个别组成部分做出详尽无遗的描述,这种绝对无限的多样性的浓烈程度也绝对毫不逊色,更不用说还有对其因果条件的把握。有限的人类精神对无限现实的思考认识,无不是基于这个缄默的前提:每每只是将现实的一个有限部分作为科学探讨的对象,只有它,在“值得认识”这个意义上才是“主要的”。然而,根据什么原则选取这个部分呢?人们总是认为,归根结底,文化科学的一个决定性标志,就在于可以发现某些因果关系的“规律性”再现。我们有能力在极为多样而且流动的现象中发现“规律”,它所包含的东西——按照这个观点来说——必定是唯一合乎科学的“实质内容”:一旦发现了因果关系的“规律性”,证明它作为无例外进行全面历史归纳的手段是有效的,而且直接形象地传达出了内在的经验,那就可以根据这种已被发现的公式去处理无论数量多么巨大的类似情况。每次找到这样的“规律性”时,那些具体现实中不易理解的东西,要么被当作未经科学处理的残留物,要么就是进一步改善“规律”体系以便把它们纳入其中,或者,要么将其作为“偶然”的、因此总的来说是科学上非本质的东西而弃之不论,要么由于无法“按照规律去把握”,所以被认为不属于“典型”现象,因而不过是“无聊的好奇心”的对象。因此,即便在历史学派的同仁当中,我们也总会一再看到这样的说法,即所有的认识、从而也包括文化认识所追求的理想,甚至在遥远的未来也仍有可能追求的理想,是一个可以据以“推论”现实的规律系统。众所周知,一位自然科学的领军人物曾经认为,对文化现实进行这样的加工所要达到(事实上不可能达到)的理想目标,可以称之为对生活事件的“天文学”认识。尽管人们对此已经多有讨论,我们还是要不厌其烦从我们这方面多看一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这种所谓的“天文学”认识,根本不是对规律性的认识,毋宁说,是利用了取自其他学科——例如力学——的“规律”作为其工作前提。不过,它本身感兴趣的是这个问题: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某个个别星座,而这些规律作用下的哪种个别结果会导致个别星座的形成。对于它给我们“说明”或预言的任何个别星座,当然只能做出这样的因果说明:那是在它之前同样是个别的其他星座产生的结果,即使我们回溯到最遥远过去的朦胧星云,对于规律来说,它所针对的现实也仍然同样是个别的星座,也同样不能规律中演绎出来。相比当前的宇宙现实,认为宇宙的“原始状态”没有或者更少个别性,这根本就毫无意义——但是,在我们的领域中,不是也有些残余的类似想法在作怪吗?它们时而根据对自然界的了解,时而通过对业已证实没有历史“偶然性”的经济—社会的“原始状态”——诸如“原始农业共产主义”、性“滥交”等等——的观察,随后便经由一种把原罪具体化的形式而产生了个别性的历史发展。

毫无疑问,我们周围实际存在的社会文化生活个别形态,是社会科学关切的出发点,它们是普遍性的,当然同样是个别的存在形态,不言而喻,也是在与其他同样个别的社会文化条件的相互关系中发展起来的。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我们以天文学作为一个(逻辑学家也经常出于类似目的而利用的)特例(Grenzfalle),就可以特别突出地说明这一点。在天文学中,我们的兴趣所在是从量的角度和能够精确测量的相互关系角度关注天体,而在社会科学领域,我们是从质的角度关注事件。此外还有,社会科学是在参与精神事件,而通过“理解”对事件进行再经验,当然是一个特殊形式的任务,总的来说,与精密的自然科学能够或试图采取的公式截然不同。无论如何,这个区别本身,并不像初看上去那样是原则性区别。除了纯粹的力学之外,精密的自然科学也不是没有质的内容,而在我们这个专业领域,我们也能听到这样一种——当然是错误的——观点:至少在我们的文化中,货币经济的流通这个基本现象,是可以量化的,因而可以进行“规律上”的理解;至于人们是否还想从中获得规律性(Regelmäßigkeit),则要取决于是狭义还是广义地理解“规律”(Gesetz)概念,因为规律性是不可量化的,无法进行数字处理。特别是涉及“精神”动机的参与,为了行动的理性化,无论如何都不会排斥规则(Regeln)的确立,特别是,有一种观点至今尚未完全消失,它认为,心理学的任务就是要像数学那样在每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根据心理条件及其作用来分析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把它们化约为简单的心理因素并进行分类,在功能性相互关系中对它们进行研究。如此一来,在这种心理学基础上,即便没有创造出一门社会生活的“力学”学科,也会创造出一门“化学”学科。这样的研究是否在任何时候都是有价值的,或者换个略为不同的角度说,是否能给文化科学提供有用的个别成果,我们这里无意作出裁定。但是,对于我们所说的社会经济学的认识目的,即通过考察合乎规律地(gesetzmäßig)重复再现的文化重要性及其因果关系来认识现实,这种研究是根本无关紧要的。我们不妨假定,我们借助无论心理学的或者其他的什么方法,将一切已经观察到的以及可以想象到的未来人类共同体生活事件的因果关系,成功地解析为一个个终极“要素”,然后使用概念进行大量决疑论分析,并竭力掌握一些规律上严格有效的规则,以便认识历史上既定的文明世界,甚或只是去认识其中的任何一个个别现象,比如资本主义的产生及其文化重要性,那结果会是什么?作为一种认识手段,其作用就等同于拿着一部有机化学的化合物大辞典去认识动植物界的生物起源。这与上面所说的情况一样,无疑是做了一项重要而有益的准备工作。但也与上述情况同样,两者都不可能从各种“规律”和“因素”中推导出生活现实,这并不是因为生活现象中必定还隐藏着别的什么更高、更神秘的“力量”(比如“主宰力”[Dominanten]、“能动本原”[Entelechien]或者诸如此类——但它们本身就是问题),而仅仅是因为我们需要那些(假设的!)“因素”所构成的格局以认识现实,它们组合成的文化现象,从历史上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同时也因为,如果我们还希望对某个个别的组合进行“因果说明”,则必定要追溯到其他完全同样是个别的组合,由此,我们就可以利用那些(假设的!)“规律”概念对它们进行“解释”。所以无论如何,对于我们将要努力达到的认识来说,确定那些(假设的)“规律”和“因素”,只是迈出了更多研究的第一步。下一个任务则是分门别类地归纳描述那些“因素”已被历史给定的个别组合,以及它们之间那种由于受条件制约而具有重要性的具体的相互作用方式,尤其是使这种重要性的原因和性质具有可理解性,虽然这需要利用先前的准备工作,但毕竟已是全新的独立任务。尽可能地深入过去,追溯那些组合的生成过程以及对当代具有重要意义的个别特性,并根据更早的个别格局对它们进行历史解释,这是第三项任务,——最后,评估可能的未来格局,就是可以想象到的第四项任务。

对于所有这些目的来说,关于这些(假设的)“规律”的明确概念和知识,作为一种认识的手段(但也仅此而已),它们的存在具有很大价值,并且对于认识的目的完全不可或缺。然而,即便是这个功能,在一个关键点上,它也会立刻表现出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这使我们可以发现文化科学思考方式的关键特征。我们已经把某些学科叫作“文化科学”,因为它们力求从文化重要性上认识生活现象。但是,一种文化现象的形态,其重要性和这种重要性的根据,却不可能从如此完善的规律概念(Gesetzesbegriff)系统中推断出来并得到证明和理解,因为它已经预设了文化现象与价值观念的关系。文化概念是个价值概念。对于我们来说,经验现实就是“文化”,因为并且只要我们把它与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我们就会、而且只会认为,包含在这种联系中的那些内容对我们来说才是重要的。当我们受到价值观念的决定时,就总是会把对个别现实的关切集中于很小的一部分,唯有这一部分在我们看来才是重要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它与价值观念相关联而变得重要;仅仅因为这个情况并在这个范围内,它的个别性才是值得我们知道的。但是,揭示什么对我们有重要性,当然不是通过对既定的经验素材进行“无前提”研究,相反,确定它的重要性是使它成为研究对象的前提。当然,有重要性并不等于符合规律本身,而且规律越是被赋予普遍效力,两者就越不相符。因为,现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们看来具有特殊重要性,当然并不在于它与很可能是大量的其他部分的关系。与根据规律分析现实并按照一般概念加以整理不同,根据价值观念去看现实并赋予它某种重要性,因此从现实的文化重要性这一观察视角渲染其中的组成部分以突出和整理现实,是一种完全异质和矛盾的观察视角。对现实进行思想整理的这两种方式,彼此没有任何必然的逻辑关系。个别情况下可能会有重合,但是,如果这种偶尔的重合抹煞了它们的原则区别,那将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一种现象,例如货币经济中的交换,其文化重要性可能在于,它作为一种普遍现象乃是当今文化生活的一个基本构成成分。但是,恰恰是对于它扮演了这个角色这一历史事实,要想理解它的文化重要性何在,就应该对它的历史起源做出因果说明。研究交换的一般本质和市场流通的技术是一项——极为重要且必不可少!——的预备工作。然而,由此不仅回答不了交换是如何历史地获得了它在今天的根本重要性这一问题,尤为重要的是:也回答不了我们最终所关切的问题,即货币经济的文化重要性,我们仅仅为此才会对那些有关流通技术的描述感兴趣,也仅仅为此,今天才会有了一门研究这些技术的科学,——这都不是遵循任何“规律”的结果。交换、买卖等类别特征是法学家们关心的问题,——而我们所处理的任务则是对交换在今天作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个历史事实的文化重要性作出分析。在应该对此进行说明的地方,亦即在我们想要理解是什么将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与古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彼时的交换已经表现出了与今天同样的类别特性——区别开来,而“货币经济”的重要性何在时,一些其来源完全不同的逻辑原则就会醒目地进入我们的研究:那些我们用来研究经济上的普遍现象这一类别要素的概念,只要包含了在我们的文化中有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就会成为我们的描述手段——但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不仅无法借助对这些概念和规律的描述——无论这种描述多么精确——来实现,而且,究竟什么应当成为建构类别概念的对象这一问题,也绝不是“没有前提条件”的,而是要决定于无限多样、被我们称之为“流通”现象的某些组成部分对文化的重要性。我们追求的正是对一种历史现象、一种其特性是有重要意义的历史现象的认识。这里的关键还在于:有一个前提,即无限丰富的现象中,只是有限的部分才是有意义的,说到底,只有根据这个前提认识个别现象,才是逻辑上有意义的想法。我们即使对一切“规律”有了可以想象的最全面认识,以下问题也会令人束手无策:因为可以想象得到,即使描述现实的一个最小切片也绝不可能详尽无遗,那么,对个别事实做出因果说明究竟如何才是可能的?决定着任何一个个别事件的原因,始终都有无限的数量和方式,而事物本身并不存在任何标志足以使我们选取该事物的一个部分作为唯一值得考虑的对象。试图真正“没有前提条件”地获得对现实的认识,只能导致无数孤立的感知所产生的“存在判断”(Existenzialurteile)的混乱。甚至这个结果也仅仅表面上是可能的,因为更切近地观察的话,每一个被孤立感知到的现实,都始终会显示出无限多的个别成分,而感知判断(Wahrnehmungsurteilen)决无可能道尽这些成分。给这种混乱带来秩序的只有这种情形: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只是对个别现实的一个部分感兴趣并认为有重要性,因为只有它,才与我们对待现实的文化价值观念有关。无限多样的个别现象,始终只有某个方面因为在我们看来具有普遍的文化重要性,才是值得认识的,唯有它们才是因果说明的对象。另一方面,甚至这种因果说明本身,也会证明一个同样的现象:从整个现实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现象出发进行无所不包的因果追溯,不仅实际上毫无可能,而且完全荒诞不经。我们所把握住的不过是个别情况下某一事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而将其归结为原因。凡是在处理一种现象的个别性时,因果问题就不是一个规律的问题,而是具体的因果关系问题;不是哪种现象在形式上从属于哪个样板的问题,而是哪种具体格局可以作为归因之结果的问题,就是说,这是个归因问题(Zurechnungsfrage)。出于对“文化现象”——我们希望使用我们学科的方法论中不时用到、现在正以逻辑上更为准确的表述流行起来的说法,即出于对历史个别性——进行因果说明的考虑,那么对规律的认识就不是研究的目的,而仅仅是研究的手段。它能够帮助我们对现象的个别性进行因果归因(kausale Zurechnung),从而发现其中具有文化重要性的组成部分的个别性原因。就此而论,并且仅仅就此而论,它对我们认识个别性的因果关系还是很有价值的。但是,规律越是“一般”,亦即越是抽象,它就越是不能满足对个别性现象进行因果归因的需要,以致对文化事件之意义的理解也就越是间接。

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什么呢?

当然不是意味着:在文化科学领域,对一般性的认识,对抽象的类别概念的建构,对规律性的认识,以及阐述“规律上的”相互关系的尝试,统统没有科学依据。恰恰相反,史学家在把具体的结果归结到具体的原因而得出因果认识时,如果说没有利用“法则论”(nomologisch)的知识——亦即因果关系规律性的知识——也能对个别性结果进行有效归因,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实中相互联系的每个个别性成分,对于结果有着什么具体的因果重要性,可能会令人犹疑不决,这时就只有通过将我们一般认为的它的作用与同一综合体其他相关成分的作用进行说明,来评估确定哪个才是对因果关系发挥了“相应”作用的要素。史学家(就这个词的最宽泛意义而言)能在多大程度上凭借个人生活经验和经过方法论训练的想象力,并能在多大程度上依靠他的专业造诣完成这个归因过程,恐怕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然而,无论何处,我们的一般性知识越是可靠与丰富,归因的确定性就越大,在错综复杂的经济事件领域也同样如此。这个论点丝毫不会受到以下事实的妨碍:我们这里处理的不是狭义的精密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规律”(Gesetz),即使所谓“经济规律”也不例外,而是体现在规则(Regeln)中的相应因果关系,以及对“客观可能性”类型的应用,此处已无需赘言。确立这样的规律性并不是认识的目的,而是认识的手段,况且,将日常经验中已知的规律性再现的因果关系公式化为“规律”是否有意义,这在任何个别情况下都是个实用性问题。对于精密的自然科学来说,“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它们就越是重要和更有价值,而对于根据具体的假设去认识历史现象来说,最一般性的规律因其内容最为空洞,反而最无价值。一个类别概念的应用范围越广泛,它就越会使我们远离现实的丰富性,原因在于,为了包含尽可能多的共同现象,它必定需要尽可能进行抽象,终致于言之无物。在我们看来,文化科学中的一般性认识本身,从来就毫无价值。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客观地”对待文化事件,即认为科学工作的理想目标应该是把经验现实简化为“规律”,这是毫无意义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像通常认为的那样,因为文化事件、或许还有精神事件“客观上”不那么遵守规律,而是因为(1)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而只是我们的思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采取的不同辅助手段之一;(2)对我们来说,个别形态的生活现实总是因为处于某种个别的关系之中才有重要性,撇开这个重要性基础,对文化事件的认识就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没有任何规律能告诉我们这其中有什么意义和什么关系,因为这只能决定于我们每次据以考察“文化”时的价值观念。从人的角度来看,无限的世界进程是无意义的,“文化”则是其中有限而有意义的重要片段。即使人把一种具体的文化看作势不两立的死敌并渴望“回归自然”,情况也依然如此。因为,人只有在抱着他的价值观念对待那种具体文化并认为它“无足轻重”时,才会得出那样的看法。如果说看待历史上的一切个别现象在逻辑上必然都会以“价值观念”为转移,上面指的就是这种纯粹逻辑—形式上的事实。任何文化科学的先验前提,都不是指我们发现某种或任何一种文化是有价值的,而是说,我们就是文化人类,有能力也有意志对世界表明态度并赋予它意义。无论这意义可能是什么,它都将在生活中引导我们从它出发去判断人类共存的某些现象,对它们的重要性表明(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无论表明的态度是什么内容,这些现象在我们看来都有文化重要性,只有这种重要性才是科学关切的基础。因此,如果说这里使用了现代逻辑学家的语言惯用法谈论文化认识会受到价值观念的制约,我们希望不至于受到严重误解,诸如文化重要性只属于那些有价值的现象之类的观点。与宗教和货币一样,卖淫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们的存在及其在历史上的表现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触动了我们的文化关切,激起了我们从价值观念派生的观察视角去认识它们的冲动,仅仅因此并仅仅就此而论,我们用概念去思考的这部分现实,对我们就有了重要性

由此可见,对文化现实的一切认识,始终都是从特别独特的观察视角出发得出的认识。如果我们要求史学家和社会研究者从一个基本前提入手,就是对重要的和不重要的东西做出区分,而且要有做出这种区分所必需的“观察视角”,这仅仅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白,要自觉不自觉地根据一般的“文化价值观”去看待现实事件,并以此突出那些对我们具有重要性的关系。如果总是有这样的看法登台亮相,即任何观察视角都可以“得自素材本身”,那不过是出于专家学者们幼稚的自欺,他们没有注意到,他们从一开始就在不自觉地努力根据价值观念处理素材,从绝对的无限中提取极小的组成部分给予专门关注。选取事件的个别特定“方面”这种做法,随时随地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发生着,这是文化科学工作中一个起着支配作用的因素,据此便形成了一种时有所闻的主张,即科学杰作的“个性”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任何科学杰作之所以都有不同的存在价值,必定都是表现出了“某种个性”。无疑:研究者的价值观念一旦阙如,选取素材的原则就会不复存在,对个别现实的有意义的认识也就无从谈起,就像研究者如果并不相信某些文化内容的重要性,他去认识个别现实的任何研究也就全无意义了。因此,是他个人信念的方向,是他的灵魂之镜折射出来的价值观色彩,在指引着他的研究方向。科学天才据以处理研究对象的价值观,可以决定整整一个时代的“见解”,也就是说,由此,不仅决定着一个现象是否“有价值”,而且决定着它是意义深远还是毫无意义,以及它是“举足轻重”还是“无关紧要”。

因此,我们所指意义上的文化科学认识,都是受到“主观”前提约束的,它所关注的只是现实的某个组成部分,它与我们赋予了文化重要性的事件有某种关系,无论这关系多么间接。当然,尽管如此,从质的特征来看,其意义和对个别自然事件的重要性的认识完全相同,也是纯粹的因果认识。除了形式—法律思维插足文化科学领域造成的各种误入歧途之外,最近又出现了一系列机敏的谬论,试图对“唯物史观”进行原则性“反驳”,它们宣称,由于全部经济生活必定都是以受到法律和习俗调节的形式发生的,那么一切经济“发展”的形态必定都会致力于创新法律形式,因此,只有出于道德准则才是可以理解的,基于此,它与任何“自然”发展就有了本质区别。这种对经济发展的认识有着“目的论”的特征。我们不打算在这里讨论对于社会科学具有重要性的“发展”这个多义概念,或者“目的论”这个逻辑上同样多义的概念,相反,这里只是要确定,像上述观点所预设的那种意义上的“目的论”认识,无论如何都不是必需的。即使有效的法律规范完全具有形式上的同一性,受到规范的法律关系乃至规范本身,其文化重要性也还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是的,有人会想入非非地沉浸在对未来的幻觉中,比如说,在理论上设想“生产资料社会化”已经大功告成,却并没有做出旨在追求这种结果的“努力”,也没有对我们的法典条款进行增删,因为:一些受到法律规范的个别关系在统计学上的出现频率毫无疑问会发生根本变化,很多情况下则会不复存在,大部分法律规范实际上会丧失重要性,它们的全部文化重要性会变得面目全非。如此一来,关于立法的讨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淘汰“唯物主义”历史理论,因为它的核心观点就是,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必然会发生变革。如果有谁认为对历史现实进行因果理解这项朴实无华的工作看上去低人一等,那就最好避而远之,——但以任何一种“目的论”取而代之却是不能接受的。就我们的研究来说,“目的”考虑的是结果,它会成为行动的原因;我们重视这个原因,就像重视任何带来或能够带来重要结果的原因一样。但它的特殊意义仅仅在于,我们不是仅仅观察人的行动,而是能够并且愿意去理解。——

毫无疑问,价值观念都是“主观的”。对一部家族编年史的“历史”兴趣和对一种可以想象的(一个民族或者世世代代的人类过去和现在共有的)巨大文化现象的“历史”兴趣,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无穷尽的“意义”阶梯,排列它们的轻重顺序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会因人而异。同样,它们自然也曾在历史上随着文化的性质和支配着人们的观念本身而变动不居。但是不言而喻,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文化科学的研究只能产生这种意义上的“主观”成果:它对某个人有效而对其他人无效。确切地说,不同的只是人们彼此对研究的关切程度,换言之,是支配着研究者及其时代的价值观念,决定着什么会成为研究的对象,以及这种研究能在多大程度上扩展深入到无穷尽的因果关系之中;如何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虽然主导性的“观察视角”——正如我们还要看到的那样——对于建构他所使用的概念辅助手段大有影响,但是显而易见,在这些概念的使用方式上,研究者在这里和在其他领域一样,也会受到我们的思维规范的制约。因为,科学真理仅仅打算对那些愿意获得真理的人是有效的。

但是,由此也可以得知:有一种想法是毫无意义的,尽管它甚至会不时支配着我们的专业史学家,就是说,无论文化科学的目标可能多么遥远,都应该建构一个封闭的概念体系,把现实纳入一个某种意义上是确定的结构中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演绎现实。打动了人们的文化问题,始终都会带着新颖的不同色彩出现,它们的范围始终是变动不居的,因此,我们所能得到的个别意义和重要性(Individuellen Sinn und Bedeutung),即“历史个别性”,始终也是无休止流动的。这使对它们进行考察并科学把握的思想连贯性处于游移之中。只要没有中国式僵化的精神生活妨碍人类向总是同样无穷尽的生活提出新问题,在无限的未来中,文化科学的出发点也仍然会不断变化。仅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文化科学体系,在它应该胜任处理的问题和领域上达到了最终是客观有效的系统性定论,它本身可能也是毫无意义的:这样的尝试大概只能导致一系列尤为特殊、往往相互异质、彼此冲突的观点,根据这些观点,现实就成了因其独特性质而曾经或仍然有意义的“文化”。——

经过这些漫长的讨论之后,我们终于可以提出这个问题了,即我们在思考文化认识的“客观性”时所抱有的方法论关切:我们的以及其他的任何科学工作所使用的概念,其逻辑上的功能与结构是什么?或者说,需要特别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理论以及从理论上进行概念建构,对于认识文化现实有什么意义?

一如前述,至少就其讨论的重点来说,国民经济学本来就是一项“技术”,就是说,它在根据一种至少表面上很明确而又一成不变的实用性价值视角看待这个现实现象:国民“财富”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它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门“技术”,因为它被融入了18世纪那个自然法与理性化世界观的巨大整体之中。但是,这种世界观的独特性质在于,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对现实的理性化抱有一种乐观主义信念,由此产生的主要影响,就是阻碍了人们去澄清那种已被假定不证自明的观点的可疑性质。正如对社会现实的理性思考之脱颖而出,与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样,它的全部研究方法也是与此密不可分。在自然科学的各个学科中,具有直接技术用途的实用性价值视角,从一开始就与下面这种期望紧密联系在一起:继承古代希腊罗马的遗产并发扬光大,通过一般化的抽象与经验分析基础上的规律性关联,在这里就是摆脱了一切价值,同时借助理性的、亦即从外观上排除了一切个别的“偶然因素”并具有形而上学效力和数学形式概念体系,获得对整个现实的纯“客观性”一元论认识。那些与价值视角联系在一起的自然科学各个学科,诸如临床医学,甚至通常所说的“工艺学”,都成了纯粹的实用性“艺术学”。它们必须遵循的价值,例如病人的健康、具体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进步等,对它们每一个来说总是确定不移的。它们应用的手段,曾经并且只能是理论学科已经找到和利用的规律概念(Gesetzesbegriffe)。概念建构的任何原则性进步,曾经并且仍有可能是实用性学科的一种进步。在确定了目的的情况下,孤立的实际问题(一个病例、一个技术难题)作为普遍有效的规律中的特例,也会促进理论认识的扩展,这与技术—实践的扩展可能性密切相关并且步调一致。然后,当现代生物学把现实的那些组成部分,也就是历史上形成的——即以如此方式而非其他方式形成的并使我们产生关切的——那些组成部分,也交由一种普遍有效的发展原则进行概念处理,至少在表面上——当然不是在事实上——允许把一切对象的实质内容纳入一个普遍有效的图式中,那么,全部科学的所有价值视角恐怕也就走到末日了。因为,既然通常所说的历史现象乃是整个现实的一部分,既然因果原则作为全部科学研究的前提条件似乎在要求把所有现象都解析进普遍有效的“规律”之中,最后,既然认真对待这种想法的自然科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那么,总的来说,科学工作除了去发现事件的规律之外,看来就没有其他可以想象的意义了。从科学上说,只有“合乎规律的”(gesetzmäßig)现象才是本质现象,“个别”事件不过是一些“类型”,就是说,可以考虑用作对规律进行说明的代表;对它们本身产生的关切,似乎都是“非科学”的关切。

在这里追踪自然主义一元论信念的乐观情绪对经济学科的强大反作用是不可能的。当社会主义的批判和史学家的工作开始令最初的价值视角成了问题时,一方面是生物学研究的巨大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黑格尔泛逻辑主义的影响,便阻碍了国民经济学对概念与现实的关系作出全面而明确的辨析。结果是,在我们兴趣所及的范围内,尽管费希特以来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德国法学历史学派的成就以及德国国民经济学历史学派的工作,为阻止自然主义教条的渗透筑起了大坝,但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因为这种工作,在一些关键之处始终未能克服自然主义的观察视角。我们这个专业中一直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历史”的关系问题,尤其如此。

迄今为止,经验—历史研究的“抽象”理论方法仍然面临着一座突如其来并且看上去难以逾越的障碍。它完全正确地认识到,用阐述“规律”的方式替代对现实的历史认识,或者相反,通过纯粹是罗列历史观察获得严格意义上的“规律”,在方法论上都是不可能的。它确信,获得这种规律是科学追求的最高目标,为此,它现在诉诸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在直接耳闻目睹现实中人类行动本身稳定的相互关系,因此——它认为——可以借助公理性证据直接理解行动过程,进而揭示出它们的“规律”。然而,这种唯一精确的认识方式,就是以阐述直接、直观、直白的规律,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不对事件进行直接观察就得出结论的认识方式,因此,至少对于经济生活的基本现象来说,创造一个抽象的、从而也是纯形式的、类似精密的自然科学那样的定理系统,就成了从精神上把握社会多样性的不二法门。尽管是这种理论的创造者首先独到地实现了在规律上的认识和历史认识之间做出原则性的方法论区别,但他现在要求的是,让抽象理论具备根据“规律”演绎现实这个意义上的经验效力。当然,它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仅仅抽象的经济定理就具有经验效力,而是说,如果人们能把所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并形成相应的“精密”理论,那么所有这些抽象理论就必定会共同反映出事物的真实性,即值得了解的现实都会包含在其中。精密的经济理论确定了一种精神动机的作用,其他理论的任务就是以类似方式根据那些假定有效的定理去阐释所有其他动机。因此,理论研究的结果,诸如抽象的价格构成、利息、租金等理论,就常常被人以想象的方式要求它们能够根据——表面上——类似的物理学定理,从给定的真实前提演绎出对生活现实有效的某种定量分析结论,亦即最严格意义上的规律,因为既然人的经济目的已定,涉及的手段无疑也就是“确定”的。这里没有注意到,为了在任何即使如此简单的场合也能够得出这样的结果,就必须假设当时的全部历史现实以及其中的所有因果关系都是“给定的”,并且是已知的,但是,如果有限的精神能够获得这样的知识,可以想象,抽象理论也就没有什么认识价值了。自然主义的先入之见是,应当创造出类似于精密的自然科学中那样的概念,而这种先入之见导致的结果,则是令人错误地理解在思想上进行理论建构的意义。人们会认为,它在处理一种心理上彼此孤立的特殊“本能”,即人的获利本能,或者在孤立地考察一种人类行动的特殊准则,即所谓的经济原则。抽象理论相信,它可以建立在心理学公理的基础上,但结果却是,史学家们呼吁要有一种能够证明那些公理是无效的、同时又可以从心理上推导经济事件进程的经验心理学。据认为,有待创建的这门系统性科学——社会心理学——未来作为文化科学、特别是社会经济学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这里无意对此详加评判。无论如何,迄今为止对经济现象已有的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色的心理学解释表明,它并没有从对人的心理品质的分析推进到对社会制度的分析,而是恰恰相反,是把探察制度的心理前提和作用视为准确认识制度并对它们的关系进行科学分析的前提。如此一来,心理分析也就仅仅意味着在具体情况下可以极有价值地加深对历史的文化局限性和文化重要性的认识。我们感兴趣的是人在其社会关系中的心理表现,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特别涉及那种关系的特定文化意义。这又涉及彼此极为异质和极为具体的心理动机的合成及影响。社会心理学研究意味着根据非常多样、往往彼此矛盾的个别性文化元素类型,使我们再经验的理解(nacherlebendes Verständnis)具有解释力。基于这种研究,通过对种种个别性制度的认识,我们将学会越来越多地从精神上理解它们的文化局限性和文化重要性,但不想从心理学规律中演绎出这些制度,或者根据心理学的基本现象去解释它们。

这样,就“获利本能”和“经济原则”等等的作用、围绕建构抽象理论的心理依据问题产生的广泛争论,将会无果而终。

抽象理论的建构,表面上只是从基本心理动机出发进行的“演绎”,但毋宁说,实际上却是概念建构方式的一种特殊情况,为人类文化科学所特有,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也不可或缺。这里值得做一些更详细的说明,因为,这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理论对于社会科学的重要性这个原则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将不再讨论先前曾作为示例或者间接说明过的那些理论产物是否符合它们打算服务的目的,就是说,不再讨论它们的建构事实上是否合乎目的。例如,当代的“抽象理论”应该向前走多远,归根结底,是学术工作的计算问题(Frage der Ökonomie),因为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难题。即使“边际效用理论”,也要唯“边际效用法则”是瞻。

在抽象的经济理论中,我们面前就有一个这种综合法的范例,即通常所说的关于历史现象的“观念”。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在易货经济的社会组织、自由竞争以及严格的理性行动条件下商品市场过程的模板。这种思想画面是把历史生活的某些内在联系和过程组装成了一个被设想为连贯性的自足世界。就其实质而言,这个建构由于在想象中强化了某些现实因素而获得了乌托邦的性质。它与经验上给定的生活现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凡是它以抽象方式描述的关联性,也就是取决于“市场”的那些过程,都被确定或假定某种程度上在现实中发挥了作用,我们就可以根据理想类型对这种关联性的特征做出实用性说明,使之易于理解。这样做的可能性不仅具有启发意义,对于价值阐述也是不可或缺的。理想类型概念可以训练研究中的归因判断力:它不是“假说”,而是要为假说的形成指引方向。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而是为这种描述提供清晰的表达手段。因此,它是在历史给定的现代社会交换经济的组织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观念”,是根据——例如与中世纪“城市经济”观念那样的“遗传学”概念(“genetischen”Begriff)——完全相同的逻辑原则建构的。我们这样建构的“城市经济”概念,并不是指所有被观察到的城市中实际奉行的经济原则的平均值,而是一种理想类型。获得这种理想类型,是通过单方面强化一个或几个观察视角,并将与这些醒目的观察视角相符的、非常普遍而不引人注目——或许这里多些那里少些、或许在有些地方根本就不存在——的个别现象合并到本身是一个整体的思想画面中。就概念的纯粹性而言,这个思想画面在现实中根本看不到它的经验存在,它是乌托邦,这给历史研究工作带来的任务则是,确定现实中的每一种具体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或偏离了这个模板,比如说,某个城市的经济状况特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概念意义上的“城市经济”特征。但是,如果谨慎使用,这个概念就特别有助于达到研究和阐述的目的。——为了分析更多的事例,人们可以采用完全同样的方式,把有关“手工业”的“观念”描绘成一个乌托邦,其中包括了在不同时代与国家都能普遍看到的工商业经营状况的某些特点,这样单方面强化的结果,就是组合成了一个自足的模板,从而获得一种以此体现出来的思想表达方式(Gedankenausdruck)。然后,可以进一步尝试描述一个社会,其中支配着所有经济活动部门乃至精神活动本身的一些准则,在我们看来都在应用同样的原则,从而突出了上升为理想类型的“手工业”的特征。现在,还可以继续尝试,比照手工业这个理想类型,从现代大工业的某些方面抽象出一个相应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形态的理想类型,进而描绘一种“资本主义”文明——也就是仅在私人资本投资需求支配下的文明——的理想类型。我们可以将现代物质的与精神的文化生活中那些普遍存在的独有特征归并到一个我们认为是自足的模板中。这就是描绘资本主义文化“观念”的尝试——至于能否以及如何才能达到预定目的,我们这里应该完全搁置不论。现在的可能情况是,或者毋宁说,看起来确凿无疑的是,总会有许多,甚至数量极为可观的这类乌托邦被设计出来,其中任何一个都同于其他的乌托邦,也没有一个能作为社会状况实际有效的秩序在经验现实中被不折不扣地观察到,但是,它们每一个都在声称描绘出了关于资本主义文明的“观念”,就此而论,实际上它们每一个也都可以如此声称,只要它们从现实中提取到了对于我们的文化具有重要性的那些特征并将其纳入了一个统一的模板,因为,作为文化现象而使我们投以关切的那些现象,之所以令我们感到关切,通常都是由于我们把它们与极为不同的各种价值观念(Wertideen)——它们的“文化重要性”——联系在一起所致。所以,正如我们据以判断它们是否重要的“观察视角”非常多元一样,选择关联现象为某种文化建构理想类型而应用的原则也是非常多样的。

但是,我们致力于这种理想类型概念的建构,对于经验科学有什么重要性呢?需要事先强调的是,我们要把这种“示范样板”应当存在的想法,与我们目前正在讨论的纯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的”思想画面谨慎区别开来。这里是在建构一种关联性,它足以激发我们的想象力,因而“客观上是可能的”,看来与我们对自然法则的认识也是相适应的。

如果有谁认为,有关历史现实的知识,应当是或者可能是对“客观”事实的“无条件”复制,那就等于否定了一切价值观。有些人已经认识到,只要是立足于现实,就无法做到逻辑意义上的“无条件性”,即使最简单的文献摘要和文档记录,也只有根据“重要性”、归根结底是根据价值观念,才能使那些知识具有某种科学意义,但尽管如此,他们却仍然认为,建构某种历史“乌托邦”作为一种历史说明手段,将会危害不偏不倚的历史研究工作,甚至一般来说都简单地将其视为儿戏。事实上,无论它是纯粹的思想游戏还是富有科学成效的概念建构,都决无可能做出先验的判定,这里只有一个标准,即能否成功地认识到具体文化现象之间的联系及其因果关系的局限性和重要性。因此,理想类型的建构,所考虑的不是把它们作为目的,而是作为手段。但是,对于用来描述历史的概念要素的任何细致观察都会表明,只要史学家试图在单纯考察具体的联系之外还要确定哪怕是非常简单的个别现象的文化重要性,并对它进行“特征描述”,通常他就要借助、而且必须借助只有在理想类型中才会得到清晰、精确定义的概念着手工作。而且,我们力求思考和理解现实所使用的诸如“个人主义”“帝国主义”“封建主义”“重商主义”“传统的”等无数诸如此类的概念建构,其内容难道不都是通过对某个具体现象的“无前提”描述,或者通过对众多具体现象的共性加以抽象概括而确定下来的吗?史学家们使用的词汇中,含有不胜枚举并不确定但又不加反思的用语,主导着突出渲染思想画面的需要,对它们的重要性最初只是一种直观感受,并未经过清晰的思考。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描述性的政治史领域,其内容的不确定性无疑并没有妨碍到描述的清晰性。人们感受到了史学家在每个具体情况下的意图,或者能够满足于理解他们在每个具体情况下局部确定的概念内涵的相对重要性,这就足够了。但是,一种文化现象的重要性越是应当被清晰地意识到,进行研究时就越是必须使用清晰的、不仅是局部而且是全面确定的概念。按照属加种差(genus proximum und differentia spezifica)的模式去“定义”对历史思考的综合,当然是荒诞不经的:人们不妨检验一下。只有在使用三段论的教义学科领域,才能看到以这种方式确定词义的情况。把概念“描述性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这不过是捉风捕影,或者仅仅是表面功夫,因为这要取决于哪个组成部分应该被视为本质性的。如果要尝试对概念的内容做出遗传学定义(genetische Definition),就只有前述明确意义上的理想类型那种方式。这是一种思想画面,但并非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甚至更不适于成为一种应把现实当作标本纳入其中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的模式,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纯理想的边界概念,可以用来衡量现实以阐明经验内容的某些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并与现实进行对比。这样的概念是我们利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建构各种关系的产物,而适当判断这些范畴,需要我们具有以现实为取向并受过训练的想象力

从功能上说,理想类型尤其是把历史个别性或者它们的个别组成部分纳入遗传学概念的尝试。人们不妨以“教会”和“教派”概念为例。就纯粹的分类而言,它们都是标志性集合体,这样一来,不仅是它们之间的边界,即使是概念的内容也必定会始终变动不居。如果我想从遗传学意义上理解“教派”概念,例如“教派精神”对于现代文明具有的某些突出的文化重要性,那么,两者的某些标志就变得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标志与教派产生的作用有着相应的因果关系。但与此同时,概念就会成为理想类型,就是说,由此它们便没有了或者仅在偶尔的情况下才会表现出概念的纯粹性。这里和其他地方一样,任何并非纯粹的分类概念都会疏离现实。但是,我们的认识具有推理的性质,即我们只能借助一个概念转换链条来把握现实,这种情况就要求有这样一种概念速记法(Begriffsstenographie)。无疑,我们的想象力可能经常缺乏明确的概念表述以作为研究的手段,——但只要还想做出清晰说明,然后应用于文化分析领域,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完全摒弃了概念,就必定只会局限于文化现象的形式方面,比如法律史方面的情况。当然,在法律规范领域可以同时对概念做出清晰界定,而且(在法律意义上!)对历史现实是有效的。但是,我们所指意义上的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是它的实践重要性,而情况往往是,只有通过既定经验与某种理想特例的关系,我们才能清晰意识到这种重要性。如果(就其最广义而言的)史学家们试图把这样的理想类型说成是“理论虚构”,认为对于他们的认识目的来说并不适用或者无此必要,那么,结果通常就是自觉不自觉地使用未经语义推敲和逻辑加工的其他类似手段,要么就是始终停留在不确定的“感觉”领域。

无论如何,没有比抱着自然主义的先入之见而把理论混同于历史更危险的做法了,其表现形式在于,认为可以借助理论上的概念建构,来记述历史现实的“真实”内容及其“本质”,或者把它们当作剪裁历史的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Prokrustesbett),甚至把“真实的”现实中一系列现象背后的“观念”拟人化(hypostasiert),认为那才是作用于历史的真实“力量”。

现在,后一种危险已近在眼前,因为我们同样也已习惯于认为,一个时代的“观念”就是曾经支配着那个时代本身的大众或者至少是其中一部分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人物的思想或理想,因此是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而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成分。这里分两个方面:一种情况是,一个时代在实践的或理论的思维方式这个意义上的“观念”,另一种我们使用概念辅助手段为它建构的理想类型这个意义上的“观念”,两者通常是存在某种联系的。从一个时代的某些特定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来某种社会状况的理想类型,可能——而且情况往往如此——就是同时代人本身实际上所追求的理想,或者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准则。“保障粮食储备”(Nahrungsschutz)的“观念”,以及我们上面谈到的教会法学家们特别是圣托马斯的理论,就是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中世纪“城市经济”这个理想类型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众所周知的国民经济学“基本概念”,即经济“价值”(wirtschaftlichen“Werts”),情况尤其如此。从经院哲学直到马克思的理论,都认为价值就是某种“客观上”有效的价值,亦即应然的价值,并把这种观念混同于对价格构成的经验过程进行的抽象。那种认为商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种“自然法”原则来调节的观念,对于文化发展——而且不仅仅是对于中世纪的文化发展——曾经有过并且还会继续存在不可估量的重要性。它对于实际的价格构成也会产生强烈的影响。然而,这些理论概念所产生的和能产生的是什么含义,却唯有通过清晰的、也就是理想类型的概念建构,才能真正得到明确的澄清,——总之,那些把抽象理论嘲笑为“鲁滨逊漂流记”的人,如果没有更好的表现,也就是拿不出更清晰的概念取而代之,那就应当记住这一点。

因此,历史上观察到的支配着人们的观念,与从中抽象出相应理想类型的历史现实的组成部分之间,自然可以构成极为多样的因果关系。原则上必须强调的只是,它们不言而喻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但是,现在还需要更进一步:那些支配了一个时代人们头脑的,亦即在他们当中扩散起作用的“观念”本身,一旦涉及任何更复杂的思想建构,我们就只能以概念上清晰的理想类型方式去重新把握,因为从经验上说,它们存在于不确定而且迁转无常的大量个人的头脑之中,其形式和内容、清晰度和含义在那里都表明了极为多样化的层次。例如,中世纪某个时期个别个人精神生活的那个组成部分——即我们可以称为有关那个人的“基督教”生活的成分,如果我们有能力完整描绘出来的话,那必定是一幅混沌画面,里面充满了十分多样且极为矛盾的思想和情感关系,尽管教会能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信仰和道德的统一。如果现在人们问道,在这个混沌画面中,必须始终当作固定概念使用的中世纪“基督教信仰”究竟是什么,我们在中世纪的制度中发现的那些“基督教成分”究竟何在,那么立刻就会显而易见,即使在任何个别情况下,也需要利用我们创造的这种纯粹的思想建构。它结合了被我们融入“观念”的教义规范、教会法规范和道德规范、生活方式的准则以及无数的个别关系:这是一种综合,如果不利用理想类型概念,我们就根本没有能力做出这样前后一致的综合。

我们描述这种“观念”时使用的概念系统,其逻辑结构与经验现实直接提供给我们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自然是极为多样的。如果涉及的是一个或几个易于阐明的理论指导原则,比如加尔文的得救预定论信仰(Prädestinationsglaube),或者是可以明确表述的、左右了人类并产生了历史作用的道德要求,情况就相对简单一些,我们可以把这种“观念”划分为若干层级的“思想”(Gedanken),而它们是可以从那些指导原则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很容易忽略一个问题:无论这些思想的纯逻辑说服力在历史上有多么重大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就是一个突出范例——,人们头脑中的经验—历史过程,通常也必须看作一个心理过程,而不是受逻辑制约的过程。即便逻辑上说是从那些基本的指导原则和道德要求发展而来或者与它们有联系的观念曾经支配了某些个人的生命,不过由于历史上最初形成的那些观念已经消失或者总的来说只有很泛泛的结果,因而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不复存在,但对产生过历史作用的“观念”这样加以综合,其理想类型的特征也仍然显而易见。如果我们采取了这样的步骤——这是极为常见并且必定会出现的情况——来处理“观念”,比如某个时期的“自由主义”“循道宗教义”或者“社会主义”的任何一个思维粗糙的变种,都会产生纯粹的理想类型,其性质与我们综合了某个经济时代的“原则”以作为出发点完全相同。这样处理的过程中,涉及的关联性越广泛、文化重要性越多样,使用概念和观念体系进行的概括性系统描述就越是接近理想类型的性质,仅仅某一个这样的概念就越是可能不敷应用,因而一再重复尝试建构新的理想类型概念以发现新的一面意义,也就越是自然而然和不可避免。例如,所有对基督教信仰“本质”的描述,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如果被看作是对既存的经验现实进行的历史叙事,那就始终且必然只有非常相对的且令人质疑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如果仅仅被用作比较衡量现实的概念手段,它们对于研究还是具有高度启发价值的,对于叙事也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价值。就这个功能而言,它们的确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种理想类型的叙事,往往还承载了另外一种使它们的重要性远更复杂的因素。它们通常还想成为,或者不自觉地已经成为不仅是逻辑意义上,而且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理想类型:样板类型。就这里的示例而言,它还包含着按照叙事者的观点来看是基督教信仰的应然内容,以及他所认为的因其具有持久价值而形成的“实质”内容。但无论这是有意识或者——经常是——无意识的情况,它们都包含着叙事者在评价基督教信仰时所指的那些理想:也就是他从自己对有关基督教信仰的“观念”出发所指的那些任务和目的,当然,这与那个时代的人们的价值观——例如原始基督徒所秉持的基督教信仰——毫无疑问总是会极为不同。但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那种“观念”自然就不再是纯粹的逻辑辅助手段,不再是用来比较现实的概念,而是据以评价性判断现实的理想。这里也再是个探讨经验现实与价值观的关系的纯理论过程,而是一种被融入了基督教信仰这一“概念”中的价值判断由于理想类型在这里被宣称具有经验效力,于是它便侵入了对基督教信仰进行评价性解释的领地:经验科学的耕地荒芜了,出现在这里的是个人的认识,而再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概念建构。虽然这是一种原则性区别,但是,“观念”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含义被混淆的现象,却仍然极为频繁地出现在历史研究过程中。每当进行叙事的史学家们开始阐发对某个人物或者某个时代的“见解”时,就总是会出现这种混淆。与施罗瑟(Schlosser)以理性主义精神运用的持之有恒的伦理标准截然不同,受过相对论熏陶的现代史学家,一方面要“从时代本身理解”他所谈到的时代,另一方面还想对时代进行“判断”,这就需要从“材料”中得出判断标准,就是说,要从“理想类型”意义的“观念”产生出“理想”意义的“观念”。这个流程的审美魅力会诱使他不断模糊使两者彼此有别的那条界限——这是敷衍了事的做派,它一方面使评价性判断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却要试图拒绝对判断承担责任。与此相反,科学自律的基本义务和防止受骗的唯一手段就在于,要对以下两者做出严格区分,一是根据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对现实进行合乎逻辑的比较,一是基于理想对现实进行评价性判断。我们不妨再次强调,我们所指意义的“理想类型”完全不关心评价性判断,而是仅仅与逻辑的“完善性”有关。既有妓院的理想类型也有宗教的理想类型,但是从今天警察伦理的立场来看,妓院既有技术上“合宜的”理想类型,也有情况截然相反的理想类型。

我们这里不得不搁置对一个最为复杂也最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即国家概念的逻辑结构问题的深入讨论。唯需注意的只是下面一点:如果我们要问,一想到“国家”,与之相符的经验现实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那是无数分散而不引人注目的主动或被动的人类行为,以及受到事实和法律调整的关系,它们具有部分是绝无仅有、部分是有序重复发生的特征,都通过一种观念,即对实际有效或应该适用的规范以及人对人的支配关系抱有信仰,而凝聚为一体。这种信仰在一部分人那里是较为成熟的心智所拥有的思想意识,在一部分人那里是模糊的感觉,还有一部分人则是被动接受并以不同层次存在于每个头脑之中,如果他们真正考虑清楚了这种“观念”本身,也许就不会首先需要一种意在表达这种观念的“一般国家学说”了。当然,无论如何表述,学术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始终都是我们为了某种认知目的而做出的综合。但另一方面,它也是从历史上可以在人们的头脑中发现的含混综合里抽象出来的。不过,对于历史上的“国家”在同时代人的综合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却只有根据理想类型概念的指引才能加以观察。此外,完全不容置疑的是,同时代人总是以逻辑上不完善的方式做出的那些综合,他们为自己造就的那些国家“观念”,例如不论是美国的“商业”国家观还是形成了反差的德国的形而上学“有机”国家观,都有着巨大的实践重要性,换句话说,即使在这里,应当有效或者被认为有效实用观念,与出于认知目的而建构的理论上的理想类型,也是并行不悖而且总是倾向于互相交融。——

以上所述是在有意把“理想类型”视为一种主要的——尽管不是唯一的——思想建构,据此衡量并系统刻画个别的、亦即因其独特性而被认为具有重要性的现象,例如基督教、资本主义,等等。这样做是为了消除一个流行看法:在文化现象的领域,抽象的类型就等同于抽象的类别。但事实并非如此。已被屡经讨论、由于滥用而名声不佳的“类型”概念,不可能在这里进行原则性分析了,但我们仍然可以从截至目前为止的讨论中推断出,类型概念是在排除了“偶然性”这个意义上建构的,并可以直接在历史的个别性中找到它们的位置。然而,现在,我们不断看到的那些作为历史叙事和具体历史概念组成部分的类别概念(Gattungsbegriffe),也可以通过抽象和增加某些必不可少的概念要素而塑造成为理想类型,这甚至是理想类型概念在实际运用中特别常见、特别重要的情形,而且,每个个别的理想类型都是组合了类别和理想类型两者的概念要素塑造出来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理想类型概念也就表现出了特殊的逻辑功能。把在许多现象那里都可以发现的共同特征加以综合,就这个意义而言的简单的类别概念,比如“交换”这个概念,只要我忽略不计概念各个组成部分的含义,那就可以用来简单分析日常的语言惯用法。然而,如果现在我把这个概念与“边际效用法则”联系起来,并建构一个“经济交换”概念表示理性的经济过程,那么它就像任何一个逻辑上完全成熟的概念一样,包含了对于交换本身的“类型”条件作出的判断。它具有了遗传学的性质,同时在逻辑意义上说也具有了理想类型的性质,就是说,远离了经验现实,只能用以比较经验现实。一切所谓国民经济学的“基本概念”都与此类似:它们只能以遗传学的方式发展成为理想类型。仅仅组合了经验现象共同点的简单的类别概念,与类别式的理想类型——例如手工业的“本质”这样的理想类型概念——之间的区别,在具体情况下自然是各有不同的。但是,任何这样的类别概念,都没有“类型”的特征,而且不存在类别概念那样的纯粹的“平均”类型。无论在什么地方,例如在统计学中,只要我们谈到的是“类型”的容量,那就远不是仅仅指的平均值。越是对现实中普遍发生的事件进行简单分类(einfache Klassifikation),处理的也就越是类别概念的问题,相反,塑造概念时那些附着了特定文化重要性的事件构成成分的历史关联性越复杂,概念——或者概念系统——的理想类型特征也就越突出。建构理想类型概念的目的,始终不是为了清晰意识到类别那种东西的存在,而是相反,是为了清晰意识到那些文化现象的特质

理想类型(甚至包括类别那样的理想类型)可以并且确实被运用,这个事实是在与其他事实的关系中提供了方法论关切的。

到此我们已经知道,理想类型只是抽象的关系概念,我们把这些关系设想为稳定地存在于历史个别性构成的事件之流中,并在其中得到了发展。但是,现在出现了一种复杂情况,就是借助“类型”概念会非常轻而易举地重新引进那种自然主义的先入之见,即社会科学的目的必须是把现实简化为“规律”。甚至发展也同样可以建构为理想类型,而且这种建构可能还有非常可观的启发价值。但是,这也将带来一种非常大的风险:理想类型与现实被混为一谈。例如,人们会从理论上得出结论认为,在一个严格意义上“像手工业那样”组织起来的社会中,资本积累的唯一来源就是地租。由此,人们也许能建构一个纯粹由某些简单因素——有限的土地、增长的人口、贵金属的流入以及理性化的生活方式——导致的从手工业之类的经济形式转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模板。这里无法考察这个建构的正确性。经验—历史的实际发展过程是否就像这样的建构过程,则只有借助这种作为启发性手段的建构,通过将理想类型与“事实”加以比较的方法进行检验。如果理想类型的建构是“正确的”,而实际过程却并不符合理想类型,那就说明中世纪社会的某些方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像手工业那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如果是以启发式的“理想”方式建构的理想类型(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中是否以及如何可能,此处完全搁置不论),那就会同时引导研究方向去更准确地把握中世纪社会那些并不像手工业并且具有自身独特性和历史重要性的成分。假如达到了这个结果,那就是实现了它的逻辑目标,也恰恰表明了它的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对假设进行了检验。这个过程完全不会导致方法论的疑问,但人们唯需意识到,理想类型的发展建构历史本身是判然有别的两回事,在这里,建构仅仅是一种手段,以使我们在目前看来可能的知识领域基础上,条理化地有效归纳出历史事件的真实原因。

现在,根据经验来看,严格诚实地保持这种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变得格外困难。为了直观显示一个理想类型或者理想类型的发展过程,人们会试图借助经验—历史现实的直观材料来加以解释。这种做法完全正当,但危险在于,历史知识在这里似乎成了理论的仆人而不是相反。这对理论家们很有诱惑力,以致不是把这种关系视为正常,就是更糟,把理论与历史交织在一起,甚至混为一谈。如果把一种发展过程的理想建构和某种文化景观(例如脱胎于“封闭的自给自足经济”的工商业经营形式,或者发端于“瞬间之神”的宗教概念)的理想类型概念分级交织在一起,成为一种遗传学分级,这种混淆也就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然后,根据选定的概念特征所产生的类型序列,就显得历史连续性同样有了规律上的必然性。于是,一方面是概念的逻辑秩序,另一方面是概念在空间、时间和因果关联上的经验安排,就会显得如此紧密地结成了一体,以致为了证明这种建构在现实中的真实有效性而对现实诉诸暴力,就有了几乎不可抗拒的诱惑力。

在说明理想类型的建构时,我们有意回避了对我们来说极为重要的一点,即马克思的情况。之所以如此,是为了避免此时引入对马克思的解释而使阐述复杂化,也是为了避免预先进行这样的讨论,因为本刊将会把依据和追随这位伟大思想家而产生的文献作为经常性的批判分析对象。因此,这里只想指出,所有马克思主义的特殊“规律”及发展结构,只要没有理论缺陷,当然都有理想类型的性质。任何曾经使用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投入研究的人,可能都知道把这些理想类型与现实进行比较时那种卓尔不群的启发意义,但同样也知道,一旦把它们设想为经验上是有效的,甚或设想为真实的(实际上就是形而上学的)“作用”“趋势”等等,那会带来什么危险。

类别概念——理想类型——理想类型式的类别概念,——历史上对人类产生过经验效力的思想联系这个意义上的观念——这种观念的理想类型——历史上支配过人类的那些理想——那些理想的理想类型——历史上与史学家有关的那些理想;——形象地利用经验素材进行的理论建构——把理论概念用作特殊的理想个案进行的历史研究,——此外还有各种可能的综合法,这里只能简要提及:它们纯粹是由想象构成的,它们与直接给定的经验现实的关系,在任何具体情况下都是成问题的——仅仅这样略举几例,就足以表明一直活跃在文化科学领域内的概念—方法论问题的无限多样性。我们这里必须完全放弃讨论实践的方法论问题,只应当指出问题所在,也必须完全放弃深入讨论理想类型与“规律性”认识、理想类型概念与集合概念等等的关系。

经过以上全部讨论之后,史学家们仍会一再固执地认为,以理想类型的形式支配概念的建构和结构,是一门学科不成熟的特有症状。在某种意义上说,此论言之有理,不过我们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会不同。我们不妨举几个其他学科的例子。确凿无疑的是,和初级的语言学家一样,刻苦的中学三年级学生最初也会把语言设想为“有机的”,也就是一个受规范支配的超验整体,但科学的任务是:确定什么语法规则应当是有效的。对“书面语言”进行逻辑加工,一如“秕糠学会”(Crusca)所做的那样,把它的内容简化为规则,通常是“语言学”的首要任务。如果今天有哪位语言学界的领袖人物反其道而行之,宣称“每个个人的话语”才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那么,也只是在书面语言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理想类型之后,制定这样的纲领才是可能的,否则就会完全无所适从,并需要对无限多样的(至少是无声的)话语进行漫无边际的研究。——建构自然法的国家理论和有机的国家理论,其功能也不例外,或者像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的古代国家理论(这能令人想到我们所说的理想类型),也是同样如此,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人们学会在浩如烟海的经验事实中寻找出路之前的一个避风港。因此,只要理想类型被认为经验上是有效的,或者被看作一种类别概念,那么学术上的日益成熟就总是意味着对理想类型的超越。不仅如此,只要人们谨慎把握住了贡斯当式理想类型的特性,在今天利用他的不凡建构去论证古代国家生活的某些方面和历史特征就仍然是正当的。尤为重要的是,有些学术领域被赋予了永恒的青春,这指的就是全部历史学科,一往无前的文化之流总是会向它们提出新的问题。它们的任务在实质上使得所有理想类型都只有暂时性,同时也使建构新的理想类型成为必然。

人们一再尝试确定历史概念的“真实”与“真正”含义,但这个目的从未如愿以偿。因此,历史学一以贯之坚持使用的综合法,要么使用了只是相对明确的概念,要么就是强行赋予概念内涵一种唯一性(Eindeutigkeit),从而使这些概念成为抽象的理想类型,表明了自身是出于一种“片面的”理论观察视角去说明现实,虽然可供参考,但事实证明,作为一种模式,显然并不适合与现实完全整合在一起。因为,现实的各种构成要素总是有其重要意义,而获取这种意义所必不可少的任何思想体系,没有一个能够道尽现实的无限丰富性。它们无非都是根据我们现有的知识水平和目前所能利用的概念结构,尝试着把当下进入我们兴趣范围而又杂乱无章的事实整理出一种秩序。这是在以往通过思想加工而发展出的一套思想装置,但事实上就意味着,它是对直接给定的现实进行思想重组、把那些符合对现实的认识水平和现实利益走向的概念加以整合的产物,会始终与我们能够和想要获得的对现实的新认识发生冲突。文化科学工作的进步就是在这种斗争中实现的。其结果就是,我们试图用以把握现实的那些概念,就处于一个不断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因此,社会生活的科学史就是,并将始终是,在两种尝试之间转换:要么是借助已有的概念建构对事实进行思想整理——这样获得的思想画面会因为科学视野的扩展与推移而消解,要么就是在变化了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概念。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建构概念体系的尝试总的来看是错误的:——任何学术,哪怕是简单地描述历史,也都需要借助那个时代的概念储备,而事实上这就意味着——在针对人类文化的学术中,概念的建构有赖于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则会随着文化本身的内容而变化。文化科学中概念与理解(Begriff und Begriffenen)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任何这样的综合法都只有暂时性。建构概念的伟大尝试,在我们学术领域中的价值往往就在于,它们揭示了它们所依据的观察视角只有有限的意义。客观地看,社会科学领域影响最为深远的进步,都是以实际的文化问题为转移的,其表现形式就是对概念建构进行评判。恪守这种评判的目的,并由此研究社会科学领域的综合法原则,将是我们杂志最重要的任务。——

就以上所述得出的结论而言,我们现在来到了一个节点,在这里,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大不同于我们本身也是其弟子的诸多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哪怕是最杰出的代表人物。后者在许多方面都会或者明确或者含蓄地坚持认为,归根结底,一切学术的目的都是把它们的素材安排进一个概念体系之中,也就是通过对经验规律性的观察、对假设的建构和验证,获得并逐渐完善这种概念体系的内容,直到从中产生出一门“完美的”科学,因此也就是演绎法的科学。就这个目的而言,由于我们这个学科的不完善性,便决定了当代的历史—归纳研究成为一项准备工作:按照这种思路来看,没有什么比建构并使用精确的概念(scharfe Begriffe)更令人生疑的事情了,因为那必定是在过于鲁莽地要提前实现仍然遥不可及的目标。——原则上说,在已经深度融入众多历史学派专家的血液中的古典经院哲学认识论框架内,这种观点是无可辩驳的: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们被假定是“客观”现实的虚拟图像,因而始终都在暗示所有精确概念的非现实性。康德以降的现代认识论有一个基本观念,即概念是达到对既定的经验现实进行智识控制这个目的的思想媒介,而且只有它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举凡接受了这个观念的人,那么精确的遗传学概念必然会成为理想类型这个事实,就不可能使他反对进行这样的建构。这样就把概念和历史研究的关系颠倒了过来:在他看来,历史学派的最终目标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概念并非目的,而是根据个别观察视角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现象达到认识目的的手段——这正是因为历史概念的内容必然都是可变的,所以必须始终给予必然是精确的表述。他可能提出的要求仅仅是,在使用概念时要始终谨记它们是理想建构的思想画面这一性质,而且,理想类型和历史不能混为一谈。他相信,由于主导性价值观念不可避免会发生变化,那么总的来看,实际确定下来的历史概念就不应被认为达到了最终目标,而且,正是通过当时的个别主导性观察视角建构的精确而清晰的概念,才有可能对它们效力的边界始终保持清醒的意识。

对此,现在有人会指出,并且我们自己也已经承认,在个别情况下,一种具体的历史联系,即使不必持续使用定义明确的概念,也可以清晰说明它的形成过程。因此,人们就要求我们学科的史学家们也可以像政治史学家那样使用“生活本身的语言”。当然可以!只是需要指出,这样做的话,是否能清醒地意识到在根据什么观察视角去探讨事件并使其获得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必定是偶然的了。我们通常并不处于政治史学家那样的有利地位,他们着意阐述的文化内容一般都是明确的——或者看上去是明确的。任何单纯的直观描述,都有艺术描绘那种性质的重要性。“人人皆是见其内心所见”——有效的判断总是以对直观印象进行逻辑加工,亦即以概念的运用为前提的,打算让这些概念保持不坠也是有可能的,而且往往还有审美的魅力,但那样就会使读者、往往还有作者本身难以把握他的判断内容及范围的走向了。

然而,在实际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讨论中忽视精确的概念建构,现在已经变得非常危险。例如“价值”这个术语,我们学科中的老顽童,只有作为理想类型才会具有明确的含义,而这个术语的使用情况,还有诸如“生产性的”“从国民经济学观点来看”等等通常都经不起明确的概念分析的措辞,已经给局外人造成了简直是闻所未闻的混乱。导致了这种不幸的,主要就是来自日常生活语言的那些集合概念。为了尽可能便于外行人理解,我们不妨以“农业利益集团”(Interessen der Landwirtschaft)这个词组中的“农业”(Landwirtschaft)概念为例。首先,我们可以把“农业利益集团”看作那些单独的经济个体就他们自身利益所抱有的经验上能够证实、或多或少也算清晰的主观想象,并且完全撇开培育牲畜、养殖牲畜、种植谷物、消费谷物以及酿酒等等农场主之间的无数利益冲突,那么,即使所有外行可能都不了解,任何一个专家也必定能想象到,这是一团相互交织、彼此对立、错综复杂的价值关系。我们这里只想略举几例:打算出售地产因而只对土地价格迅速上涨感兴趣的农场主的利益,与之相反的则是想购进、扩充或租用土地的农场主的利益;为后代的优越社会地位着想而给他们保留一份地产,从而关心地产稳定性的农场主的利益,与之相反的则是为了自身及其后代的利益而希望把土地转入最佳经营者或者——这不甚相同——资本最雄厚的买主之手的农场主的利益;私有经济意义上“最能干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领域的纯经济利益,和某些支配阶层维护自身“等级”以及子孙后代社会与政治地位的传统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上没有支配地位的农场主阶层,则要颠覆凌驾于他们之上、使他们感到苦不堪言的阶层的地位;——在这些利益彼此对立的情况下,他们都会希望有一个政治领袖出面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虽然我们尽可能地做了简要概括,这个清单还是可以无休止地开列下去。各种各样纯粹的理想价值是与各种各样更多“利己”的关切混杂纠缠在一起的,这里暂且忽略这一事实,否则它可能会妨碍或者分散我们的注意力。我们尤其需要提醒自己的是,在我们谈到“农业利益集团”时,通常想到的不仅是与彼时农场主本身“利益”相关的那些物质的和理想的价值,而且还有我们认为与农业相关的、一定程度上却是完全异质的价值观念,——例如:居民要求价格更低廉、品质更优良的食物供给,这种利益就涉及生产的利益,两者并非总是一致的,由此可能还涉及城乡之间极为多样的利益碰撞,而当代人的利益也未必和后来人的利益相一致;——人口论的利益(populationistische Interessen),特别是大量农村人口的利益,又涉及“国家”利益、实力政治利益和内政的利益,或者涉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观念利益,例如大量农村人口对乡村文化特质的预期影响;——人口论的利益可能还会与全体农村人口中极为多样的私人经济利益相冲突。还有,为了发挥政治或文化影响而以某种方式产生的农村人口社会分层的利益:而根据其走向来看,这种利益可能与所有可以想象的个别农场主以及“国家”的利益相抵触,哪怕后者是极为紧迫的当前与未来利益。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的是,我们喜欢把诸如此类的许多个别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但这往往只是给极为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一团价值观念冠上一个假名,而被我们挂在国家名下的不过是些个别情况:比如纯粹的对外军事防御;比如对内保障王朝或某些阶级的统治权;比如出于本身的意志或者出于维护某些客观文化价值的关切而维护并扩展本民族形式上的国家统一的利益,我们作为政治上统一的民族则被认为拥护这些文化价值;比如在依然非常多样的某些文化理想的意义上重构国家的社会性质——尽管我们只是在“国家利益”这个集合名词下简略提及能够与“农业”相关联的种种情况,也不免会走得太远。这里选择的事例乃至我们的概括分析都是简单粗略的。不过现在,大概就是外行,也可以对——例如——“工人阶级的利益”这个概念进行类似的(而且更细致的)分析,以便看一看这是一团包含了哪些矛盾的乱麻,其中部分是工人的利益和理想,部分是我们据以看待工人时的理想。纯粹根据经验来强调利益冲突的“相对性”,是不可能击败那些老生常谈的:在这里,对各种可能的观察视角做出清晰、敏锐的概念规定,是引导我们从朦胧的泛泛之谈中脱身的唯一途径。把“自由贸易论”作为世界观或者有效规范是荒唐可笑的,个人愿意支持哪些贸易政策完全无关紧要,但它却对我们关于贸易政策的讨论造成了严重危害,使我们贬低了理想类型公式中保留下来的世界上那些伟大商人们富有启发价值的处世之道。只有借助理想类型的概念公式,我们据以考察个别情况的观察视角才会真正变得清晰起来,它们的特性也会由于和经验现实的对质而凸现出来。在日常研究工作中使用含义笼统的集合概念,始终都是掩盖思维混乱、意向模糊的幌子,往往更是令人生疑的歪曲事实的工具,而且始终都是阻碍对正确提出的问题进行阐述的手段。

我们的讨论即将结束了,其目的仅仅在于突出那条能把科学与信念分离开来,但往往很细微的路线,并阐明追求社会经济知识的意义。一切经验知识的客观效力,都要依赖于,并且仅仅依赖于以下事实:既定的现实都是按照范畴被有序整理的,在某种特定意义上说,这些范畴都是主观的,亦即它们体现了我们的认识前提,并且受制于唯有经验知识才能提供给我们的那些真理的价值前提。如果有谁认为那些真理毫无价值,我们的科学对他也就无计可施了,而对科学真理的价值抱有信念,是某种文化的产物,并不是与生俱来之物。当然,他会徒劳无功地去寻求另外的真理以取代科学,在这方面他能得到的仅仅是:概念和判断,它们既不是经验现实,也不是对经验现实的摹写,而是以有效的方式对经验现实进行思想整理。我们已经理解到,在经验的社会文化科学领域(Gebiet der empirischen sozialen Kulturwissenschaften),在无限丰富的现象中,对那些在我们看来至关重要的内容获得有意义的认识,这种可能性要依赖于不断利用特别具有独特性的观点,而归根结底,这些观点都会以价值观念为取向。另一方面,虽然价值观念作为有意义的人类行动要素在经验上可以被确认和感知,但却无法根据经验素材说明它们的效力。确切地说,社会科学认识的“客观性”都会碰到这个问题:既定的经验素材始终都是仅仅由于价值观念才被赋予了认识价值,需要根据那些价值观念去理解它们的意义,但尽管如此,用这些既定素材充当证据以证明价值观念的效力,在经验上说却毫无可能。我们所有人都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抱有一种信念,即我们用以锚定自身存在意义的终极价值观念具有超经验的效力,这并不妨碍使经验现实获得了意义的具体观察视角的不断变化,而是恰好相反:无理性木的生活现实及其可能的意义内容无穷无尽,价值关联的具体形态也会因此而处于永恒的流动之中,不得不服从人类文明模糊未来的变化。最高价值观念放射的光芒,始终会照耀在随着时间而奔腾向前且极为混沌的事件激流中不断变化的有限碎片上。

现在,所有这一切都不应被误解为,社会科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不断追寻新的观点和概念建构。相反:这里尤其应当强调的一点是,致力于认识具体历史联系的文化意义,乃是唯一的最终目标,除了其他手段以外,概念建构和概念评判也是为了服务于这个目标。在我们这个领域,也有菲舍尔所说的“材料至上”和“意义至上”(“Stofhuber”und“Sinnhuber”)的人。前者对事实贪得无厌,食道里填满了档案文献、统计资料和调查材料,对于新思想的精妙之处却无动于衷。后者则是越来越迷恋于蒸馏新思想,最终败坏了对于事实的鉴别力。真正的艺术家品质,就像兰克(Leopold von Ranke)具有的那种非凡品质,始终就是表现为,知道如何借助已知的事实和已知的观点的关系创造出新气象。

在一个专门化的时代,一切文化科学的研究,一旦通过提出特定的问题,以既定素材为取向并确立了自身的方法论原则,那就会把加工素材视为目的本身,而不会始终有意识地根据终极性价值观念去检验个别事实的认识价值,更不会始终意识到它们在终极性价值观念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这并无不妥。但是,到了某个时候,情况会发生变化:被不假思索使用的那些观察视角,其意义会变得不合时宜,在黄昏中会迷失道路。重大文化问题的星光将继续备受瞩目。然后,科学将准备好变更它的立足点和概念工具,从思想的高度去俯瞰事件的大河。要一如既往追随那些日月星辰,只有它们才会指示科学工作的意义和方向:

……新的欲望已经苏醒,

我要赶去享受永恒的光,

白日在前,黑夜在后,

苍穹在我头上,波涛在我脚下。(2)


注释

1 下文第一部分中以编者名义明确作出的阐述,或者为《文献》规定的任务,均非出自作者的个人观点,而是经过了编辑同仁明确的一致同意,作者仅对第二部分的形式与内容负责。

不仅作者,也包括编辑同仁的立场,即便在方法论方面也没有达成完全一致,这一事实将会保证《文献》不会囿于某种学派之见。当然,另一方面,某些基本共识也是共同承担编辑工作的前提条件。这种共识会特别表现在,对那些根据“片面性”观察视角就理论认识的价值做出判断时,要求建构比较清晰的概念严格区分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当然,我们这里并不要求什么“标新立异”。

讨论(第二部分)的宽泛和时常重复同一思想,唯一目的就是使这些论述尽可能通俗易懂。为了这一关切,表述的精确性就做出了很多——但愿不是太多——牺牲,出于同样的原因,这里也完全放弃了用系统性研究取代罗列若干方法论观察视角的做法。这种研究需要涉及大量——其中有一部分要远为深入地涉及——认识论问题。我们这里应该做的不是逻辑学研究,而是利用现代逻辑学的已知成果,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让外行也能理解问题的重要性。举凡熟悉现代逻辑学家——我仅以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齐美尔(Georg Simmel)和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尤其重要的海因里希·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为例——的著作的人,随后就会发觉,这里谈到的一切逻辑问题,基本上只与他们有关。

(1) 本文是《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移交给埃德加·雅菲(Edgar Jafé)、维尔纳·松巴特(Werner Sombart)、马克斯·韦伯等编者时发表的,其内容与由此决定的形式不可分割。——德文编者注

(2) 见《浮士德》第一部,第二场。——译者注(如无特殊说明,本书页下注均为译者注,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