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164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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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对象、方法与思路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清代刑部,研究时段主要框定在顺治元年(1644)清军入关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刑部改为法部之间。天聪五年(1631)到崇德八年(1643),清王朝在关外时期刑部的设置、行政活动;预备立宪后法部、大理院的运转情况不在重点讨论之列。清军入关以后,除在北京设置六部以外,又在“龙兴之地”的陪都盛京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盛京刑部的最高长官是侍郎,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员。盛京刑部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奉天地区旗人之间和旗民交涉的军、流以上重案,及审核奉天各城官员上报的徒罪以下案件。盛京刑部将所辖军、流以上重案审理拟罪后,同各地督抚、将军一样,或咨或题或奏,送交北京刑部覆核。因此,盛京刑部虽然以“部”为名,实则履行着奉天地区理刑机构的职能,与北京刑部的地位有本质差别,不在本书的研究范围之内。

刑部在清代被称为“天下刑名之总汇”,主持王朝一切重要的法律事务,囊括了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司法、司法行政等等职能。因此,刑部相关问题一般被归入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由于刑部最重要的职责是覆核直省军、流以上案件,以及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覆核、审判颇多相近之处,是以研究者往往也更倾向于由此视角进行解读。事实上,所谓“司法”,完全是现代法学范畴内的词汇,其本身就带有独立于立法与行政的内涵。19世纪以来的西方资本主义革命史,也是一场对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思想的实践史。启蒙思想家之所以可以提出这样的构想,很大程度上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英、法等主要欧洲国家,就存在着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相对独立的传统。法官由通晓罗马法的贵族担任,形成专门的职业阶层。有这样的制度背景,强大的王权一旦被去掉,换成代议制的立法机构,三权分立的趋势是比较明显的。

而对传统中国来说,自秦汉大一统政权建立以来,明刑以弼教,是政府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不论君主与贵族、文官之间的权力怎样博弈,“折狱审刑”的工作从未脱离行政体系而单独存在,也没有因为它特殊的技术需求,形成单独的人才选拔机制。制度上既然没有这样的基础,人们也就不能凭空产生这样的观念。到清代,史料中也从未出现过“立法”“司法”这类词汇,只通称为“刑政”,即与“刑”有关的政务。清代的州县,掌印官对境内的全部政务负有全权,刑名事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府一级则裁撤了专管刑名事务的推官,由知府总揽其事。在省和中央,因为事务繁剧而有行政分工,但并没有赋予其权力性质的区分。刑名机构的运行方式,问刑官员的构成、考核办法,也与其他衙门并无二致。如果不是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开始全面引入西方政治制度,在传统中国的土壤上很难形成这样的观念与实践。

基于中西差异的原因,用现代法学研究方法对清代刑名问题进行研究,成了一件很困难的事。一方面,西方法学的观念不但根植于西方学者的脑海里,在当代中国也已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虽然也强调中国特色,但主体部分仍以西方法制体系为基础。如在研究中不使用西方法学观念方法,一则不能与同行对话,二则难以发挥以史为鉴的功能。若加以使用,又难免与所研究的时代相隔膜,出现以论代史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矛盾,虽然许多中外法制史学者都声称要破除西方中心论的视角,立足于中国实际,讨论中国的问题,但在具体的研究当中,仍然不可避免以下两种倾向:

第一,用现代法学的分析框架去描述传统中国的问题。譬如在讨论机构职能时,仍以立法、司法、司法行政的视角分析;在讨论案件类型时,仍以民事、刑事观念区分等等。

第二,带入现代法学的价值观去评价传统中国的问题。譬如应当有中立意义上的司法、应当“法无明文不为罪”等等。

以上两种倾向的出现,虽有囿于法制史研究主流话语体系的原因,但归根到底是研究者不能从中国古代出发、从中国古代的史料出发,把自己的研究对象放在历史背景中理解剖析。目光只盯着法制史一点,难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观念中有现代法学思想的先入为主,难免就会在研究中做出牵强附会、以论代史的解释,这正是本书想要尽力避免,且在书中相关部分对前人研究予以了分析重释的。

当然,不用现代法学观念和现代各国法律制度解释清代的问题,不意味着不能用现代法学观念和现代法律制度与清代的观念、制度做对比研究。具体来讲,就是在写作中,叙述清代的人、事、制度,应当尽量客观地还原历史场景,剖析历史问题。但在评述清代的人、事、制度时,也可以结合现代法学观念与制度,对比思考其共性与个性,及产生这种共性与个性的原因。不只是现代的观念制度,甚至还包括前近代时期世界各国的法律观念、制度。因为现代法学虽然发源于西方,但由于其发展阶段不同、各国情况不同,也产生过很多变化,不应一概而论。再如对比清代在处理刑名重案时,法司官员的“依律援案”与君主的“法外之仁”“恩自上出”之间,是否具有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那样相互配合、在社会治理的效果上比纯粹的“法治”更合理的成分,他们的实现形式有何相通相异之处。这样的比较,并不会破坏对清代问题的叙述,反而有助于加深对清代问题的理解。

在方法论层面,全世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研究者以西方近现代法学的体系为标准,套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上,衡量中国的传统社会到底有法还是无法、法律制度成熟还是不成熟。在这个阶段,学者们的立足点是西方的,中国只是作为一个比较对象出现。第二阶段,研究者承认了中国传统法律与法律制度相对于西方的特殊性,且意识到不能因为它与西方不同,就是不文明、不发达的,有必要运用中国的史料,对中国本身的问题进行单独、系统的研究。但在这个阶段,研究者的思考模式、切入点,仍然是现代法学的。在这两个阶段的基础之上,我们应该把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层次,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传统中国的问题,不单要使用中国的史料,还要将一条条孤立的史料置于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当中,用中国传统的制度框架和解释体系构建研究的基础。传统的观念制度,与现代的、西方的观念制度,可以并谈却不能混谈。研究的视野可以是开放的,史实必须是清楚的,立足点必须是明确的,解释体系必须是专一的。

清代的法律事务被时人称为“刑政”,即与“刑”相关的一切行政事务。刑部作为六部之一,是管理“刑政”的最高机关。因此,研究刑部问题,归根到底是研究刑部作为一个组织机构究竟怎样使用行政权力,处理相关政务的问题。

清代中央衙署中具有参与刑名事务资格者颇多,然而“问案必用刑曹”,作为“天下刑名之总汇”的刑部职繁任重,在顺治、康熙年间就已经抛开大理寺、都察院,打破三法司相对平衡的格局,形成“部权特重”的局面。

面对日益繁冗的政务,肩负重任的刑部必须使用更高效的行政技术,使政务在部内的处理更加流畅,达到“恤人命,防冤滥”的效果;专门化、制度化,是一个组织进行合理行政的必要方法。行政技术和方法实现与否,是一个行政组织能否正常运行的主要表现。清代的一切政务活动,均以文书为载体,或上传下达,或平行移动。文书的写作和应用技术,是刑部行政技术的核心。

在政务运行中,行政技术需要靠人来完成。人的选任是否合理、人的积极性能否被调动、人的能力与工作需要是否匹配、人际关系是否健康,是行政技术能否被充分使用,行政运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基本条件。刑部内最主要的“人”是刑部官员,刑部官员的工作内容即是刑部的政务。刑部官员所做的执法断案工作,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法实践经验,这种要求与传统士大夫为了应对科举考试所培养的能力并不一致。如何能够让这些官员尽快适应刑部的工作,不负“天下人命系于刑部之一官”的重任,是刑部政务运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行政运作的专门化、制度化,与官员的行为及相互影响都是刑部的内部运动,但刑部处在一个开放的王朝刑名体系之中,与体系内的其他机构有大量政务往来,与整个系统之间都有明显的互动关系。如果将清代的刑名体系视作一个横纵坐标轴,居于中央的三法司及其他对刑名事务负有责任的衙门可视为横轴,从州县到皇帝的各层级可视为其纵轴,横纵坐标轴的交点即是刑部。刑部与横纵坐标上的其他机构有着怎样的关系,如何对整个坐标系统施加影响,这些问题已经远远超越刑部本身,而与王朝政治统治、社会环境变迁密切相关。

基于以上的研究思路,本书拟分为五章写作。第一章概述刑部在清代的地位与职权。第二章讨论刑部的政务运作,主要涉及地方刑案覆核、本部现审、秋朝审。第三、四章以刑部官员为中心,分别研究刑部的堂、司官,部内人际关系,以及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价值认同与历史命运。第五章以“主稿—会议”、“部驳—议处”两个基本制度为依托,分析刑部居于“天下刑名之总汇”的轴心位置上,与地方政府、中央机构,乃至皇帝之间的互动关系,观察刑部政务活动对王朝统治、社会变迁的能动反映和实际影响。

二 学术史回顾

刑部相关问题通常被置于法制史的研究范畴当中。清代法制史从20世纪初叶起,在中国、日本、美国,都是热门的研究方向,论著极丰。从研究对象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法制史以综合性研究为主,多将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的研究相结合,反映清代法制的整体面貌与时代特点。近三四十年,清代法制史的研究被大大具体化,学者多截取其中某一制度、某一律例、某一观念,甚至某一个案进行细化、深入地研究,呈现多点开花局面。从使用材料上来看,综合研究清代法制的论著多以清代官修典制类史书为主要材料,如《大清律例》、各朝《会典》等等。具体研究对材料的使用则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一)清代私人律学著作。(二)清代官员、幕友所著的官箴书。(三)清代刑部原始档案与刑部官员所辑案例集。各类材料的充分使用得益于近年来法制类史料的大量出版,以及电子检索系统的快速发展。

与本书关系最密切的是大陆学者张晋藩、郑秦,台湾学者那思陆等人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陆清代法制史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理论框架是由张晋藩及其弟子诸学者奠定的。张晋藩主编的《清入关前法律制度史》《清朝法制史》,其弟子郑秦所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法律制度研究》是这一时期综合研究清代法制史的最重要著作。张晋藩与郑秦的研究,既强调清王朝“专制主义封建国家”法制的腐朽性,又强调清代“司法审判全面制度化”、重视律例、依例断案的进步性。相对而言,郑秦对清代司法领域的研究尤其深入,他提出的地方刑名案件采取“逐级审转覆核制”、皇权对司法审判具有监督作用、清代司法审判权在各级高度集中等观点,对近30年来清代法制史研究的影响极大,也为本书提供了重要观点支撑。

20世纪90年代初,台湾明清法制史学者那思陆所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二书,在清代司法史的研究中也有重要地位。《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一书虽以州县为名,但在“审理程序”“秋审”两部分中也大量涉及中央各衙门的情况。那氏侧重于清代刑名案件审断中的“程序”研究,系开创之举,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重要思路。不过,那氏研究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如以现代司法审判中的观念研究清代审断程序,将自理词讼与题奏案件强分民事、刑事;因为堂官作为九卿会议中一员参与讨论刑名事务,而将六部都视为具有司法职能的衙门等等,与清代的实际情况和清人的观念相差甚远。其材料使用以《大清律例》《会典》《清史稿》为主,虽兼用档案与《驳案新编》,但数量较少。对于审判程序的研究,《会典》固然重要,但作为二手官方史料,《会典》的滞后性、笼统性显而易见,有些记载甚至在实际的政务运行中沦为具文。本书拟吸取那氏之不足,在论及程序时兼用《会典》及刑部题、奏,与刑部官员的文集、笔记、日记、年谱等文献。

20世纪初,日本学者织田万等人综合清代《会典》《律例》《则例》等大量官修法令类典籍,对清代的政治制度做出全方位总结,按照近代西方宪政的组织标准研究清代的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写成《清国行政法》一书,刑名事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这是20世纪上半叶研究清代行政、法律制度的集大成之作。该书首次用近代的历史和批判精神来审视和梳理清代的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虽然全书贯彻的价值尺度就是以“近世法理”“近世立宪国家”来批判清末的专制制度(1),有观点先行之弊。但该书史料运用十分扎实,考证水平很高,颇多可以借鉴之处。又有台湾学者张伟仁所辑《清代法制研究》三册,兼具史料汇集与学术研究双重意义。该书除前言部分充分展示了张氏对清代法制的整体认识之外,尤以其对清代刑名档案史料中专有名词的考证注释与拓展解读最见功力,于本书的写作大有助益。

除了整体研究之外,学者针对具体刑名制度的研究也与本书密切相关。其中关系尤重者即驳审、会审、秋审、就地正法四项。

江西师范大学韩昱的硕士论文《清代部驳议处制度探析》以《刑案汇览》与《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为主要史料来源,对部驳和议处两种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其之于地方法司与地方社会的影响做出推断,尤切清代刑名运作中中央、地方关系之要害。本书拟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探讨部驳议处制度下刑部与地方在对案与对人两个层面展开的互动博弈。吉林大学张田田的硕士论文《论清代乾隆朝刑部驳案——以〈驳案新编·人命〉为中心》、王志林发表在《求索》上的《清代司法中的驳审程序解析——以〈驳案新编〉为考察文本》二文也以驳案为主要研究对象,前者侧重对《驳案新编》中驳审案件本身的研究,后者侧重对驳案程序及中央、地方法司关系的研究,为本书提供了写作思路。

会审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张田田《论清代秋审签商》《清代中央法司覆核案件中的内部查核机制分析——以大理寺、都察院“签商”与律例馆“说帖”为例》、俞江《论清代九卿定议——以光绪十二年崔霍氏因疯砍死本夫案为例》等文章。其中张田田《清代中央法司覆核案件中的内部查核机制分析》一文的研究对象是三法司会审,《论秋审清代秋审签商》一文的研究对象是秋审九卿会审,而俞江《论清代九卿定议》一文的研究对象是九卿在疑难案件定案阶段的会审。俞文更倾向于对九卿会议制度中各机构、名词的概念进行解释,且以晚清个案为入手点,对清代刑案九卿会议整体制度的运作方式与前后性质变化关注不足。张田田二文则更侧重对会议的运作机制,以及与议各衙门、官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较俞文更加深入充分。

秋审作为清代刑名大典之一,研究者极多,其中最全面系统的研究是孙家红的力作《清代的死刑监候》。孙家红著作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谈秋审制度,包括法典中规定的制度、制度运行与制度影响三方面;后一部分谈清代死刑监候制度的司法特征,包括“秋审文类”的发展使用、秋审“衡情”的思想来源与现实作用,以及秋审所体现的人治与法治理念的关系。孙氏是难得的能将清代制度置于清代背景下进行探讨的学者,对清人特别是清代君主、法司臣僚的作为抱有同情之理解,辩证看待“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一改前人认为秋审是统治者“市恩”于民做法的批判态度,对秋审慎重人命,调和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关系的制度设计初衷予以高度评价。本书第二章专节论述清代秋审问题,以刑部秋审处及中央环节的秋审行政运作为研究对象,侧重研究具体行政细节,与孙著兼及中央、地方,侧重研究行政规则的旨趣有别。

除孙家红外,学界关于秋审的研究还涉及诸多方面。有研究秋审处设置者,如赤城美惠子的《清代的秋审处与秋审条款》;有研究秋审制度与制度运行者,如郑秦《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沈厚铎《秋审初探》等;有研究秋审中皇权的影响者,如魏淑民《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有研究秋审恤刑思想者,如黄玲娟《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在此不一一赘述。

“就地正法”之制广泛使用于太平天国军兴以后,对清代原本的刑名体系造成了毁灭性破坏。对这一现象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专论如李贵连《晚清“就地正法”考》、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铃木秀光《杖毙考——清代中期死刑案件处理的一项考察》、娜鹤雅《清末“就地正法”操作程序》、张世明《清末就地正法制度研究》、张世明《人命几何:就地正法若干问题发微》等等。

对于“就地正法”问题,早期研究侧重于“就地正法”一举对晚清政治史的影响,即清王朝“内重外轻”的传统政治格局被破坏,督抚掌握生杀大权,专制皇权被严重削弱。李贵连、邱远猷等学者都持这样的观点。此后如王瑞成、娜鹤雅、张世明等学者则更倾向于将“就地正法”问题置于司法史的框架之内,特别注重关于“就地正法”对象、范围、程序、律令的讨论。张世明在《人命几何:就地正法若干问题发微》一文中更提到“就地正法”背后的经济成本与道德成本,尤显深入。

除制度外,本书还重点关注刑部官员的法律专业化问题。关于清代法律从业人员的研究,以往主要集中在幕友、讼师、书吏、衙役等人群上,而真正处于执法位置上的官员,反而因为其科举出身,给人留下所学非所用的印象。近年来,学者开始对清代官员,特别是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展开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杜金的论文《清代司法官员的法律知识研究》与《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杜金以《清史列传》、清人诗文集为主要史料,在材料的选取上突破了法制史学者依靠典制史书、案例集、律学著作的局限,通过对清代刑部官员任职、办案与自身法律知识的研究,得出清代刑部是一个法律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机构,整个清代已经出现司法专门化苗头的结论。杜金的研究已经非常细致丰富,但以历史学的角度来看,仍有以下三点问题:(一)对时间变化不够敏感,选取的人物、事例多在嘉道以后,忽略了雍乾时期刑部在专业化问题上的质变。(二)人物研究脱离了制度背景,清代中期以后的刑部之所以能形成比较高的专业化水准,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尤以部内的人事管理体制变化,及刑部司官的仕途走向变化为重,杜文并未论及于此。(三)对部内官吏、满汉、堂司之间的人际关系,及其对刑部专业化的影响与表现研究不足。

苏亦工的文章《官制、语言与司法——清代刑部满汉官权力之消长》《因革与依违:清初法制上的满汉分歧一瞥》,也将视角放在刑部官员身上,重点关注堂官阶层的满汉关系。苏亦工认为,清前期由于满汉官语言文字不通,刑部核办案件又以满文为主要语言,所以汉官对部务的参与度不高,作用发挥低于满官。而随着族群融合、语言障碍消失,以及刑部内追求审判公平与专业化的潮流,晚清刑部汉官的实际作用高于满官,满汉权力消长发生变化。将满汉关系置于法制史框架内研究,是法制史研究难得的新视角。本书拟在此基础上对刑部满汉关系问题进一步考证分析,在第三章重点讨论。

清代法制史研究还特别关注法律渊源问题,即清人判案以何为依据。这一问题虽非本书重点内容,但也有所涉及,在此做一简单梳理。清代刑案办理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律、例、成案,并经常使用比附加减的法律技术。关于清代律例的研究主要有瞿同祖《清律的继承与变化》、张晋藩《清律研究》、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徐忠明《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辩证》、寺田浩明《清代刑事审判中律例作用的再考察——关于实定法的“非规则”形态》等等。对于成案的关注则从日本学者小口彦太开始,前后有小口彦太《清代中國の刑事裁判にあける成案の法源性》《清朝时代の裁判にあける成案の役割とついて——刑案汇览をもとにして》,王志强《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运用中的论证方法》,柏桦、于雁《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等等。近年来,学界又对清代法律推理,特别是对律例比附加减的问题予以关注。主要成果如中村茂夫《比附的功能》、陈新宇《从比附援引到罪行法定:以规则的分析与案例的论证为中心》、管伟《论中国传统司法官比附援引实践中的思维特色——以〈刑案汇览〉为例》、黄延廷《清代刑事司法中的缘法断罪与权宜裁判》《清代刑事司法中的比附》、邱澎生《由唐律“轻重相举”看十九世纪清代刑部说帖的“比附轻重”》等等。

通过对律例、成案、比附等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的多角度深入研究,学界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即清代官方办理徒、流以上的审转案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依(律)例断拟”为原则,如果法无明文,也采取引用成案或比照加减的方式断案。不论是引用成案还是比照加减,其实质与现代意义上的判例法,及类推的法律思维有所不同,根本追求在于平衡情、法,实现“刑期无刑”的终极目标。成案的引用和对条例的比照加减最终能否成立,其评判标准在于刑部能否“照覆”和皇帝能否“依议”,这是由清代的政权性质和审判制度决定的。

三 史料来源分析

本书涉及的史料主要包括《实录》、各类典章、档案、文集、年谱、笔记等等。以《实录》《起居注》《上谕档》等编年体官修史书、档案贯穿全书,对清代刑名制度发展、刑罚的世轻世重、刑部主要官员的宦途升降,以及各朝大案要案做一通盘了解。其中,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实录》篇幅较小,特别是对刑名案件记载不多,故需通过《起居注》相关材料对《实录》进行补充。乾隆朝以后的上谕档案整理较为系统,其内容与《实录》多有重合而原始性更强。不过,这些以皇帝为中心的官方史料(2),出发点过于单一,无法提供更多视角。在研究中要与涉及同一事件的其他史料,特别是非官方史料兼读,关注其表述差异。

对政务运作程序的研究,本书主要采用官方典制体史书,如《会典》及《事例》《则例》;刑名档案,如呈行簿、秋审不符册、奏折、题本;一些私人总结的公文写作指南,如《各部院签式》《部本签式》《秋审略例》等。《会典》《则例》《律例》是前辈学者研究法制史使用的最重要材料,这类典章在清代修撰的次数多、篇幅大,对制度变更的记载明白详细,但也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会典》及各类《则例》按制度分成大类,但对某一大类制度的记述通常按照时间排序,缺乏细致分类,需要研究者阅读大量篇章后重新进行信息整合。

第二,对于一项制度的新增条目记载比较清楚,删除或者更改条目则需要对读前后两到三个版本才能发现。对于有五部之多的《会典》,这种对读相对容易做到。但一些增修次数较少、保存不够完整,或对具体条目修订时间记载不清的部门则例,如《处分则例》《铨选则例》,这一问题就很难解决,即便与《实录》对读,也未必能够全部找到出处。

第三,《会典》记载的滞后性明显,如雍正年间的制度较清初已有大的改动,而刑名部分的雍正《会典》与康熙《会典》差别却很小,《会典》记载与实际情况差距过大。

第四,《会典》的记载虽然详细,但还处在“政策”“准则”层面,刑部实际运作更多依靠一些部内约定俗成的行政惯例进行,需阅读具体公文,对其内容甚至格式进行解析。

阅读公文写作指南类书籍,颇有助于了解刑部行政运作的细节精微之处。如《部本签式》《各部院签式》中大量介绍内阁针对各类刑名案件的票签方式,且以实际发生过的案件为例证。将这些内容与《会典》《实录》,以各类档案相对照,会对刑案如何票拟形成更加系统清晰的认识。

对刑部官员的研究,笔者选取相关官员的诗文集、律学著作、年谱、日记、传记、笔记作为主要史料。清代刑部官员留有著述者甚多,他人为刑部官员撰写的传记资料,以及各类笔记中涉及刑部官员为人处事、办案理刑的内容也很多见。乾隆中后期的王昶、孙星衍、韩崶、阮葵生等人,不但是出色的法律专家,也是当时京师文坛的佼佼者,与在朝显贵、在野名士书信来往极多,诗文集内容丰富,可以互为佐证。晚清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等人,律学著作等身,沈家本更有对自己刑部生涯记载详细的《日记》传世,是了解当时刑部官员公务、社交活动的绝好材料。

《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中收录清代刑部堂司官年谱十余种,早至康熙,晚至同光,时间跨度很大。乾嘉年间几位久掌司寇的大臣,如吴绍诗、王昶、姜晟、韩崶、熊枚、陈若霖等人的年谱中,一半以上篇幅都记录其在刑部的工作经历,包括刑部官员之间的相处模式,刑名案件的剖析,刑部官员补缺、差委、升调的具体细节等等。法制史学界对于这些材料的利用目前尚显不足,本书将予以重点使用。

利用私人文集、笔记、年谱、日记,需要对写作者本人的生活经历,及其与记述对象之间的关系做小心考证,并与其他人的记述相互印证,避免坠入记述者的主观好恶之中。嘉道时期的著名笔记《啸亭杂录》用了很多篇幅描述这一时期刑部诸堂官的为人行事,行文主观色彩很强。作者昭梿对刑部诸堂中由秋审处出身者如金光悌、长麟、熊枚等人加以恶言,而独褒韩崶一人。金、长、熊、韩四人在秋审处同寅多年,后踵继为部堂,行事风格相近,私人关系甚佳,何以昭梿独喜韩崶而厌恶其余三人?盖因昭梿本人在嘉庆年间由亲王而遭革爵圈禁,大受刑部之苦;又因其友广兴出任刑部侍郎时,被秋审处出身的金、长等人排挤,获罪后竟被置于死地。昭梿对当时刑部察察为明的风气十分痛恨,对以名法自尚的秋审处出身诸堂官评价很低。而读韩崶《韩桂舲先生自订年谱》可知,韩崶虽然也是秋审处出身,但其父韩是升是昭梿的授业之师(3),《啸亭杂录》中有专门记载韩父教子有方的篇章(4)。是以同为刑部堂官,昭梿偏爱韩崶也在情理之中。如果研究者对《啸亭杂录》的写作背景不够了解,又不能与关于韩崶等人的其他史料参证,而贸然引用昭梿对刑部诸堂的评价,结论就难免偏颇。

对刑部与中央、地方机构以及皇帝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需要通过具体刑案展现,因此,本书第五章主要使用刑部官员所辑案例集,督抚、刑部官员的奏议集等材料。在此,首先要解释的,是本书为何不以被广泛应用于清代法制史研究的刑科题本作为主要素材。狭义的刑科题本是指各省督抚向皇帝奏报死刑案件时所用的题本,这类史料数量巨大,有一些已经被整理出版,是研究清代刑案的第一手材料。不过,刑科题本用于法制史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学者对此往往比较忽略。

刑科题本现存数量虽然很大,但既有严重遗失,又有一件文书被两次保存的情况,很难用作统计样本。(5)即便不用于统计而用作个案分析,对刑科题本的使用也须格外慎重。第一,乾嘉以后,一部分社会危害性特大的刑案是通过奏折的形式上达到北京的,题本记录的案件大多情节简单,如因为轻微的财产、家庭纠纷引起争执,继而失手打死人命;因为盗窃被事主发觉转为强劫,甚至致伤事主;因为调戏、辱骂妇女,致其自杀;等等。至于那些虽然由题本上达,但过程比较复杂的经典案件,如刑部与督抚往返驳审的案件、三法司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甚至被刑部纠正的冤假错案,大多已由刑部官员编入《刑案汇览》《驳案新编》《说帖类编》等成案集中。直接阅读这些材料,比从数量过于庞大的题本中挑选代表性案件要容易得多。第二,嘉道以后,刑科题本内容的真实性出现了一些问题。清代地方官幕多秉持“救生不救死”的断案理念,其“笔下超生”的方法,是为那些本应被定为死罪的犯人找借口开脱罪责,使他们得以不死。如称被殴死者理屈或率先动手,未经核实即称犯人身系独子,称犯人殴打他人致死的起因是救援父母,等等。除了“救生不救死”观念的驱使外,为了避免被刑部驳回,地方官常常采取“移情就例”或是“移情就案”的手段,将各式各样的案件叙述成同样的形式,尽量与条例、通行成案的标准表述靠近,令刑部“驳之无隙”。题本内只有地方官对案件过程的叙述,并不附带犯、证原供,便于地方官、幕删改案情。基于以上两点原因,题本内容的真实性常常被刑部和皇帝质疑。

相对于刑科题本,本书更侧重于使用刑部官员和地方官、幕的文集、笔记、奏议集中收录的案件,以及刑部官员所辑案例集中的案件。后者如《刑案汇览》《驳案新编》之类,已被很多学者广泛使用,在此不作赘述。而前者目前受到的重视程度还很不够,需予以简单说明。清代刑部官员的文集、奏议集中常常收录其本人所办案件。早期如刑部尚书姚文然所著《姚端恪公文集》,其中就有《白云语录》六卷,载其读律心得,并以所办案件为佐证。中期如乾隆年间刑部侍郎阮葵生著有《七录斋文钞》,内含《西曹议稿》一卷,载其任职律例馆期间所办驳案。后期如光绪年间刑部尚书赵舒翘有《慎斋文集》,将他在刑部任部郎时所拟重要案稿全部收入。此外,一些精于刑名的官员内任司寇外任督抚,奏议集中也大量收入其在内、在外的办案奏稿。道光初年的刑部尚书那彦成著有《那文毅公奏议》八十卷,其中“刑部尚书奏议”三卷,“钦差办理京控案”二卷,“二任陕甘总督奏议·分谳诸狱”一卷,“初任直隶总督奏议·分谳诸狱”二卷,“三任陕甘总督奏议·分谳诸狱”一卷,“二任直隶总督奏议·分谳诸狱”一卷,共十卷,记载了嘉道年间由他经手办理的大量刑案,奏折按时间次序排列,并附皇帝朱批,使用起来非常方便。此外,地方官如张集馨、名幕如包世臣等人的笔记、文集中也收录了他们经办或听闻的大案要案。这些经过刑部官员筛选的案例,在清代的海量刑案中更具有标志性、指导性,整理亦更加系统、清晰。

总而言之,在以往的法制史研究中,学者主要利用官方典章与法律文献、档案,对文集、笔记、奏议、日记、年谱、传记、官箴书等史料关注不足。史料使用的单一,归根结底是研究对象和维度的单一。对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研究较多,而对法律的具体运作细节,执法者的读律执法、仕途前程,各级法司衙门之间的关系研究较少。这些内容正是本书重点关注的。


(1) 参见织田万等撰,李秀清、王沛点校:《清国行政法》,“点校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1页。

(2) 相对而言,康熙朝《起居注》的记录方式与其他时代有所不同,大臣在御门听政时与皇帝的对话被大量记入。读者在阅读中可以了解到君臣议政的具体过程,而非仅仅看到上谕发布的最终结果。

(3) 韩崶《韩桂舲先生自订年谱》载:“乾隆五十年乙巳……先大夫应松超然观察之聘为其子今尚书那竹汀清安课读,旋又为礼邸兰亭主人延课世子(其时昭梿尚为世子),余每退直,辄诣西城礼邸馆舍省侍。”(韩崶:《韩桂舲先生自订年谱》,《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120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493页。)

(4) 参见昭梿:《啸亭杂录》卷二,《旭亭家书》,《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0年,第36、37页;《啸亭续录》卷二,《韩旭亭》,《清代史料笔记丛刊》,第404页。

(5) 美国学者步德茂在其著作《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中提到使用刑科题本的麻烦。他使用刑科题本统计在1736—1755年间全国因土地财产纠纷而造成的人命案数量,得出的结论是数量急剧减少,与一般的社会常识严重不符。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告知,相关档案有严重遗失和二次重复的双重问题,统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当时的社会现实。([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84—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