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刑法的私塾(之二)》的“说明”,大体上也适用于《刑法的私塾(之三)》,但编著者不可能在《刑法的私塾(之三)》的“说明”中仅交代一句“参见《刑法的私塾(之二)》的说明”。否则,既有严重不负责任之嫌,也有强制他人阅读《刑法的私塾(之二)》之疑。即使不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与强制罪,也不是编著者应有的态度。由此看来,在特殊情形下,不得已的重复确实可以免责。
周末和学生们一起讨论各种疑难案例的“私塾”已经持续了二十余年。疑难案件大多是棘手的案件。有一个古老的法律格言说,“棘手的案件制造恶法”。这一格言的意思是,案件越是让人同情,人们就越容易为了一个特定结果而给予救济,法律便因此遭到破坏。刑法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刑法学并非在考察个别案件所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最好的解决方法,而是在一般化的可能解决方案中寻找最好的解决方法。诚然,一般化的解决方案,也必须能够经受特殊的棘手案件的检验,不能妥当处理棘手案件的一般化方案不是好方案。但是,既不能因为一个案件的特殊性而曲解刑法,也不能认为基于特殊性得出的结论就是一般化的解决方案。只有对此一直保持高度的警醒,我们才能使棘手的案件不制造恶法,才能使普通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进而形成具有创新性的一般化解决方案。持之以恒地与学生们讨论棘手案件,就是为了使学生具有提出创新性的一般化解决方案的能力。
《刑法的私塾(之三)》的讨论内容分别由相关公司的速记人员和参加讨论的学生转换成文字,然后由我直接整理。所谓的整理,主要是删除部分重复和没有意义的文字,以及修改过于口语化的表述。语言很奥妙,虽然很多内容听录音时很顺耳,但将录音原封不动地变成文字时却很不顺眼。当然,这或许不是语言的缘故,而是因为耳朵与眼睛的机能不同。
《刑法的私塾(之三)》中既有近几年讨论的案例,也有若干年前讨论的、因为篇幅等原因没有收录于《刑法的私塾》《刑法的私塾(之二)》的案例。整理内容没有特意挑选,事后发现大多数是财产犯罪案例,其中最多的是诈骗罪案例,或许缘于诈骗罪是社会的一面镜子。整理内容没有按讨论时间编排,而是按刑法学的体系安排。为了方便读者查找和阅读案例,《刑法的私塾(之三)》对每个案例都归纳出一个相对具体的核心内容作为目录。当然,归纳也许既不准确、也不全面。
与以前一样,大多数的讨论都是由我简述案情、提出问题,然后就案例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案例并没有提前告诉参加讨论的学生,学生和我的发言都没有任何准备。大家时而争先恐后地发言,时而慢条斯理地表达,时而低头不语地沉默;有时候确有真知灼见,有时候确能一语中的,有时候确实废话连篇。虽然在整理时删除了许多废话,但展现在读者面前的仍然是缺乏逻辑性、体系性的讨论纪实,不可能没有缺憾,不可能没有重复,更不可能没有矛盾。恳请读者批评和指正,也请读者理解和原谅!
参加周末讨论的成员主要是我指导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包括公诉人班的公诉人)与博士研究生,有时也有已经毕业的博士生(王钢副教授参加了其中的部分讨论)。在此,对参加讨论和整理录音以及校对书稿的各位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张明楷
2022年1月8日于清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