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文学本质界说考论
——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
文学理论从根本上说是对“文学是什么”的研究,因此,对文学本质的说明是文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关于文学本质的界定,中外学界的意见有多种,即使那些反本质主义的观点,也不排斥对文学本质的规定作动态阐释的可能。这表明了探讨文学本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这里不打算对各种文学本质观作全面的考察,只准备对“文学是显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界说做一定的辨析。
无疑,这一界说在国内是有影响的。我在前些年的个别论著中也采用过类似的提法。由于该观点总体上的“意识形态”论色彩,很容易让人觉得是比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但是,只要深入分析就会察觉,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近来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著作的原文及相关译文,研究“审美”与“意识形态”二者之间的关系,我发现,这一界说同经典作家原初概念的含义是有出入的,这一界说同文学事实本身是不完全吻合的,这一界说用来概括马克思主义的文学本质观是欠准确的。
一、关于经典文本的表述
之所以会出现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除了一般社会和文化的因素外,关键是有人认为文学的“意识形态”论是从马克思那里得出来的,因为毕竟唯物史观将文学纳入了上层建筑的范畴。这本来是没有错的,意识形态论确是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核心观念。但是,这一观念只是为我们认识文学的本质提供了方法论基础,真正界定文学本质的过程还是需要探索的。马克思本人就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
那么,马克思的原话是怎么说的呢?让我们回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那段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经典表述。在这里,涉及文学艺术的部分,马克思用的不是“意识形态”,而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
德文原文是这样的:
In der gesellschaftlichen Produktion ihres Lebens gehen die Men-schen bestimmte, notwendige, von ihrem Willen unabhängige Verhältnisse ein, Produktionsverhältnisse, die einer bestimmten En-twicklungsstufe ihrer materiellen Produktivkräfte entsprechen.Die Ge-samtheit dieser Produktionserhältnisse bildet die ökonomische Strukter der Gesellschaft, die reale Basis, worauf sich ein juristischer und poli-tischer Überbau erhebt, und welcher bestimmtegesellschaftliche Bewuβtseinsformen entsprechen.……
Aus Entwicklungsformen der Produktivkräfte schlagen diese Verhältnisse in Fesseln derselben um.Es tritt dann eine Epoche sozialer Revolution ein.Mit der Veränderung der ökonomischen Grundlage wältz sich der ganze ungeheure Überbau langsamer oder rascher um.In der Betra-chtung solcher Unwälzungen muβman stets unterscheiden zwischen der ma-teriellen, naturwissenschaftlich treu zu konstatierenden Umwälzung in den ökonomischen Produktionsbedingungen und den juristischen, politicshen, religiösen, künstlerischen oder philosophischen, kurz, ideolo-gischen Formen, worin sich die Menschen dieses Konflikts bewuβt warden und ihn ausfechten.[10]
相关的英文译文如下:
The totality of thes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constitutes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society, the real foundation, on which arises a legal and politi-cal superstructure and to which correspond definite forms of social con-sciousness.
……In studying such transformations it is alway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materi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conditions of production, which can be determined with the precision of natural science, and the legal, political, religious, artistic or philosophic—in short, ideological forms in which men become conscious of this conflict and fight it out.[11]
再看俄文的权威译文:
Совокупность этих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нных отношений составляет экономическую структуру общества,реальный базис,накотором возвышается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и политическая надстройкаи которому
соответствуют определенные формы об-щественного сознания.
……При рассмотрении таких перево-ротов необходимо всегда отличать материальный,с естественно-научной точностью констати руемый переворот в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 условиях производстваотюридических,политических,религиозных,художественныхили философских,коро че-от идеологических форм,в которыхлюди осознают этот конф ликт и борютсяза его разрешение.[12](以上黑体字为引者加。)
从德文原文和英文、俄文译文可以清楚地看到,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对它的翻译是精确的。也就是说,与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现实基础)相适应的,除了竖立其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外,还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而当人们意识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但又不能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来指明那些东西的时候,如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变革,这时,一言以蔽之,可以称为“意识形态的形式”。[13]
这里,马克思显然是没有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相等同的。由于“意识形态”不等于“意识形式”,所以,马克思在论述的行文过程中,严格使用的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用来指称他所要说明的对象。同时,也不能把这两个概念中的“形式”一词理解为“种类”,因为原文表明,前者是对应与现实基础联系密切的“上层建筑”的,后者对应的实际上是自然科学,如果能翻译成“种类”,那就说不通了。所以,“形式”一词是应该格外重视的。
上面对经典文本表述的分析,至少可以告诉我们,认为是马克思提出了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然后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论述作为“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或“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界定的理由,应该说是缺少有力根据的。
二、“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区别
“社会意识形式”概念比较好理解。说文学是人类社会意识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内在形式,也比较好理解。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意识形态”。
我想,不论中外学界有多少种意见可供参考,但我们还是应该尽量将“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清晰化、简约化。把“意识形态”概念泛化和人为地复杂化,恰恰是生发各种理论歧见的一个原因。
从词源上考察,“意识形态”(法文是Ideologie,英文是1796年从法文翻译过来的Ideology)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Idea,一是Logie,其字面解释就是“思想体系”或“观念系统”的意思。法国理性主义哲学家特斯蒂特·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发明该词,是要用以指称有别于古代形而上学的现代观念体系和科学认识论。[14]或者说,是用来指那些“揭示人们成见和偏见来源的科学”[15]。经过一段时间的废弃之后,这一概念重被启用。但该词的含义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主要还是用这个熟悉的名词来规定各种信仰、理想、观念、激情、价值、世界观、宗教、政治哲学和道德判断。可以说,它是一个“概念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是19世纪重新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代表。不过,他们也是在“思想体系”或“观念系统”的正反两层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从第一层含义上说,在他们那里,“意识形态”指每个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实践(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套抽离了真实历史过程的思想体系。身处特定时期的每一个个体,是不会对这种“意识形态”做出什么反思的,这正如视觉不会反思倒影呈象的视网膜一样。[16]从第二层含义上说,“意识形态”是每个社会形态当中都可能存在的虚假的“错误意识”,这种意识由它的持有者的社会阶级属性所决定。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里谈得很充分,这种意识形态的持有者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阶级立场用一套借自传统的话语来合法化自己的历史行动的。[17]
恩格斯晚年说得更清楚:“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此,他想象出虚假的或表面的动力。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他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的先辈的思维中引出的。”[18]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还有这样一段话:“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在这里,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19]这表明,即使是十分抽象的思想体系,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而这里的“意识形态”,指的仍然是“观念”本身,只不过这种观念离物质经济的基础更远罢了。恩格斯并以宗教为例接着说,宗教离物质生活最远,而且好像是同物质生活最不相干。“但是,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作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来对待了。”[20]这再次表明,“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一种“观念”,而且是认为服从自身规律、独立发展的一种“观念”。它实际上被用来嘲笑观念是独立存在或观念具有铸造、决定现实之能力的观点,并使之与“社会科学”和“真实意识”相对立。
通过上面这些引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意识形态”概念,与先前思想家的用法在含义上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都认为“意识形态”可以被看作是掩盖一些特殊利益的理由,或者宽泛一点说,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公则”,看作是用来动员人们行动的思想系统。马克思、恩格斯的贡献,是为这一概念填充了阶级的内容,并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解释了其产生的真正根源。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整体来看,“意识形态”概念与经典作家对社会总体结构的认识紧密相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一般意识形态”看作是某种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存在和运转所必然带来的社会意识现象,属于耸立于社会生存条件之上的“观念上层建筑”。这里的“意识形态”,指的是那些漂浮于它们的物质基础之上却否认基础存在的思想观念体系,这是批判意识应该予以揭穿的幻象。随后,在一些著作中,马克思还把“意识形态”的内容具体化为建基于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上的各种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到了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意识形态”概念显然已带有一种中性意涵的性质,而这时的“意识形态形式”,则是指那些能让人置身其中并“意识到”社会结构“冲突”还要力求去“克服”的种种思想理论学说。这与纯粹的“幻象”无疑是有区别的。
总而言之,“意识形态”在经典作家那里,主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是指以某种理想的方式——虚假的或真实的——来表达支配性的物质关系的观念,是指思想家通过意识完成的一个认识“过程”,是指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总体结构中的功能性存在。如果更明确一点,用恩格斯的话来讲,那就是指“头足倒置”地(或“颠倒”地)反映“在它没有被认识以前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21]所以说,不论是那些与经济基础接近的领域,还是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领域,凡是“意识形态”,就都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围,它既不指带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其他存在方式或存在形态本身,也同具体的“意识形态”存在形式即“意识形态的形式”如法学、政治学、宗教学、艺术学和哲学等,不能完全等同或混淆。
为了印证这一认识,我们再参考英国马克思主义文论家雷蒙·威廉斯在《马克思主义与文学》一书中的看法。他指出,“‘意识形态’概念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创,但今天仍然被视为它的专有名词。但显而易见的是,无论如何它都是所有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特别是有关文学和观念的思想的重要概念。对这一概念,我们必须在所有马克思主义文本中区分出三种通用的提法,一般而言,它们是:1.特定阶级和群体所特有的信仰系统;2.幻想性的信仰系统——错误观念或者错误意识,这种信仰系统是与真理性的科学认识相对的;3.意义与观念生产的一般过程。对某些马克思主义流派来说,第一层含义和第二层含义可以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在阶级社会当中,一切信仰都建立在阶级立场的基础上”。[22]威廉斯的概括,进一步引证了“意识形态”在经典文本中的真实义涵。
“社会意识形式”一词是中性的,它由社会存在所决定,与现实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相适应。社会存在的丰富性决定了社会意识形式的丰富性。马克思在讲社会结构关系时,用“一定的”来修饰“社会意识形式”,恰好说明了它的无比多样性。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由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的,那么人的“意识形式”本质上注定也都是“社会”性的。马克思在此用“社会意识形式”的概念,正是突出强调了人的各种意识形式的社会关系因素。其实,即使是“后现代”的思想家,也有承认人的意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例如,海登·怀特就说过:“叙事绝不是一个可以完全清晰地再现事件——不论是想象的还是真实的事件——的中性媒介。它的话语形式表达关于世界及其结构和进程的清晰的体验和思考模式。”[23]意识的社会性因素清晰可见。
当然,这里会产生一个问题,即自觉意识之外的心理活动属不属于社会意识形式?文学中常见的顿悟、直觉、灵感、形象思维等现象,应当如何解释?说这些现象是“意识形态”(思想体系)恐怕不妥,若说它们是“社会意识形式”能够成立吗?对于文学理论研究来说,这确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近来,有研究表明,这些现象最终是可以归为“社会意识形式”之列的。学者们依据科学的认识论、电脑试验、现代神经生物学成果及梦境分析,通过建立“前意识论”理论,力图解决这一问题。并指出,那些能够到达意识界的非自觉的思维现象可称为“前意识”,而“前意识”实际上是一种“储存意识”。它原来只是意识工厂的仓库,后来逐渐变成了仓库兼一部分前工序和后工序的工场。“人的意识一定会通过记忆转化为储存意识即前意识”。[24]在储存意识领域也存在进行意识加工现象,这是一种“意识的前意识化”。人的各种生理本能都不同程度地受意识的影响,而“前意识”在其中也起着重要作用,这是“本能的意识化”。[25]众所周知,意识是由人在社会实践中反映客观外界事物也反映人体自身的生理活动而产生的。当被反映的客体从眼前消失而反映主体的注意力也发生转移之后,这些产生的意识并非随之永久消失,而是储存到了主体的记忆之中,它们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浮现于意识领域的。据此,文学中顿悟、直觉、灵感、形象思维等现象,实质上也是一些潜在的或变形的“社会意识形式”,不过是经过了“储存”“重组”和“发酵”罢了。这对我们认识文学的本质有着实证性的启发。
三、“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文学本质的界说绕不开对审美特性和意识形态特性的说明。在讨论这两者关系时,必定涉及如下问题:审美是一种意识形态吗?意识形态包括审美在内吗?“审美意识形态”概念作为科学文学理论的术语能否成立?
我们知道,“审美”(Aesthetic),是一个体验和反映美的现象共性的宽泛概念,而不是一个对对象特征加以规定的概念。“审美”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性状,具有人的心理生理本性和社会本性的底色,一般指感性的“完善状态”[26]。在审美活动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感官知觉或想象力”,其对象不是抽象的观念或“思想体系”,而是感性的、具体的、形象的、有“个性表现力的东西”。[27]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伊斯特惕克’的比较精确的意义是研究感觉和情感的科学。”[28]由于黑格尔将他的属于“艺术哲学”的《艺术理论讲演录》称作《美学》,这种术语的混乱后来“导致在艺术理论中不适当地将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和作品的本质混为一谈”[29],这是尽人皆知的。
“审美”既是一种接受状态的心理范畴,也是一个运动的、变迁的历史范畴。它“软性”地反映着由特定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时代精神”。文学的“合格”与“不合格”,“美”与“不美”,其标准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诸因素相关联。普列汉诺夫说过:“一个时代的社会精神取决于那个时代的社会关系。这一点再没有比在艺术和文学的历史中表现得更明显的了。”[30]文学的“审美”,关键在于它对社会生活的“诗意的裁判”。
弄清“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容易。我注意到,当年苏联学者在界说文学本质的时候,在对这两个概念关系的把握上也曾发生过混乱。比如波斯彼洛夫,他一方面将文学作为“认识生活的一种形式”,一种“社会意识发展形式”,从而在此基础上才论述文学的意识形态意义;一方面他又称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从没有分门别类的混合性的意识形态中分离出来”的。[31]也就是说,他表述的文学本质观,存在着有时不把文学看作“意识形态”本身,有时又把文学当作“意识形态”本身的矛盾。这位苏联著名学者的见解,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已经产生了距离。
那么,倘若既要强调文学的艺术特性,又要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特性,是否可以组建“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呢?我认为是不可以的。这种组合,不会产生质变,只会产生混乱。“审美意识形态”在语法上是一个偏正结构,从它的产生过程看,显然它是在强调前者,即“审美的”意识形态,而不是后者,即审美的“意识形态”。因为人只有在高度自觉的情况下,“才可能有足够的敏锐去发现所有思维中的意识形态成分”。[32]也可以这样说,“审美意识形态”是在纠正传统的反映论和意识形态论、“去政治化”、主张文学是对生活的“审美反映”时才提出来的。不过,不管它属于哪种情况,用它来说明和定义文学,都有过滤掉了构成文学本质的其他成分之嫌,且与多样化的文学存在状况不相符合。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用“审美”来统领“意识形态”,那是对意识形态内涵作了过于空疏宽泛的理解,“意识形态”是不适宜去“审美”的;如果倒过来用“意识形态”来笼罩“审美”,那又犯了以观念和政治挤压艺术的毛病,因为“审美”活动中的观念色彩本是很弱的。当然,我们可以把“审美”权当作“意识形态”的一个成分,但问题是,这样它又丢失了界定文学的其他重要成分,因为文学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其本质不只是“审美”。有学者讲,“当我们说文学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时,其审美因素已经内在地包含其中了”[33]。丹尼尔·贝尔说得更彻底,“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力量也就在于它的激情”,“意识形态最重要的、潜在的作用就在于诱发情感”。[34]这说明,用“审美”规定“意识形态”不具有必要性。
“审美”和“意识形态”两个概念都非常有歧义、含糊、抽象,而且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包容。如果将“审美”与“意识形态”硬搭配在一起,成为一个固定词组,那就如同“两只角的独角兽”或“苹果的水果”(或“水果的苹果”)称谓一样,这种亦此亦彼的判断,难以成为严格的定义方式。[35]所以,把“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当作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系统确有不当之处。目前,推动文论话语审美化转型的意见视意识形态为政治斗争的一个领域,倾向于否定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而肯定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的意见则以取消或削弱意识形态的政治色彩作为对应否定论者的代价。两者的结论似乎越来越相似。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对“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概念理解的偏差造成的。
我认为,要求得“审美”性和“观念”性因素的融合机制,最好的办法是把“意识形态”概念换成“社会意识形式”概念,把“审美”性、“意识形态”性和其他相关特性,都作为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式”的属性。这样,既可能避开概念之间的龃龉和冲突,又能保持学理上的合理和谨严。
同时,我想指出,把“审美意识形态”当作外国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创造的一个概念,也是一种误读。“西马”理论家从未把“审美”和批判性的“意识形态”概念编织在一起来论述文学本质问题,他们多是在那里论述现代性语境下的美学学说与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的各种复杂关系。例如,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是把“意识形态”泛化了,但他依然认为文学是“一种社会的象征行为”,强调不能否认从社会和政治角度阐释文学文本的优越性。他说,这种阐释方法“不把政治视角当作某种补充方法,不将其作为当下流行的其他阐释方法——精神分析的或神话批评的、文本的、伦理的、结构的方法——的选择性辅助,而是作为一切阅读和一切阐释的绝对视域”。[36]
再如,特里·伊格尔顿是不赞成文学仅是具有一定艺术形式的意识形态这一提法的。在他看来,审美不是一种客观、纯粹的心理活动。他的理论不是去弥合接受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相反是去揭示文学、文学理论以及美学当中的与权力和政治相关的意识形态因素。有学者分析《美学意识形态》,认为伊格尔顿是把审美作为政治意识形态植入身体的中介。[37]准确地说,伊格尔顿并没有把审美当作“中介”,事实上,在他那里审美就是政治。
在文学的审美性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伊格尔顿十分肯定地认为,文学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文学的“审美性”(或“文学性”)本身就具有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功能。也就是说,他是以意识形态为基础,将文学的审美特性和意识形态特性统一起来的。他认为:“对马克思来说,‘实践’已经包含着对于具体性的审美反应;它的孪生对手是对象和内驱力的商品化抽象以及社会寄生的审美幻象。”[38]“马克思深刻的反康德美学也是一种反美学,它摧毁了一切非功利性的沉思。”[39]他还说:“如果说冷酷无情的审美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方面,那么,幻觉性的审美主义就是它的颠倒镜像。感性的存在,在某一层次上被从基本的需要中剥离出来,必然在另一种程度上被过分地夸大。”[40]显然,伊格尔顿的理论,实际上是在强调审美的非独立性以及审美意识的意识形态性,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审美性或曰“审美的意识形态”。那种以审美效果遮蔽文本中的现实矛盾实质的做法,在许多“西马”文论家那里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揭露。
伊格尔顿The Ideology of the Aesthetic一书,译者最初将其书名译作“审美的意识形态”[41],但后来发现,作者并非是在“审美”的层面上来规定某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他的目的恰恰是分析“美学”这种现代学科在西方“中产阶级争夺政治领导权的斗争”[42]中,通过审美的道德化所起的历史的和理论的作用;全书讨论的是“现代美学”的意识形态属性,而绝非“审美”的意识形态属性。因此,该书的中文译本正式出版时,还是正确地使用了“美学意识形态”这一书名。
我们知道,伊格尔顿在《意识形态导论》中,列举了16种“意识形态”常见的定义,概括了定义“意识形态”的6种方法。[43]这显露了几种主要意识形态理论传统之间的差异,但依然没有为“审美意识形态”的概念提供任何依据。伊格尔顿在另一著作中曾指出: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早期意识形态理论,在“意识形态的两种大相径庭的意义之间存在着张力。一方面,意识形态是有目的的、有功能的、也有实践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似乎仅仅是一堆幻象,一堆观念,它们已经与现实没有联系”。而马克思后期主要是在《资本论》中,则倾向于把意识形态看作实际真实的一部分,“意识形态错觉不仅是扭曲了的思想观念或‘虚假意识’的产物,而且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物质结构固有的东西”[44]。伊格尔顿对各种意识形态理论话语的分析,提醒我们要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文学是人的感情和思想在生动语言形象中的表现,是对人的外部生活和内心世界的社会历史因素及其相关的自然与身体经验的创造性反映的产物。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作为语言的艺术,作为一种艺术掌握世界的精神生产,它所反映和表现的绝不是抽象的观点和思想体系,而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有意味的东西。文学的人学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审美属性和文化属性等,都需要通过富有生命力的语言形象,或文字或口头地凝聚起来,呈现出来。如果用“文学是显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说明文学的本质,那么,就可以套用同样的公式说明其他艺术的本质:“绘画是显现在色彩线条中的审美意识形态”,“雕塑是显现在石膏大理石中的审美意识形态”,“音乐是显现在声响旋律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舞蹈是显现在人体动作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等等。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作为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式的文学的本质及其存在原因,看究竟是什么样的精神内容和语言形式特点导致了文学作品的“文学性”——表现力和形象性,而不能用对自然现象、物质文化现象和其他艺术现象同样适用的“审美”理论来说明文学的本质,尽管这种说明的意愿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它特定的合理成分。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