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目的实现与障碍预防
(边码6)在设计合同时,合同律师(即预防型律师)需要思考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应如何设计合同,以实现当事人追求的效果;二是哪些情况可能会妨碍合同的履行。对于这些障碍,合同律师必须尽可能地避免。[18]因此,合同包含两类条款:一类为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另一类为预防障碍的发生。[19]人们可以分别称之为履行规划和风险规划。[20]但更贴切的是“目的实现”与“障碍预防”这两个概念:原因之一在于,目的实现的设计目标不仅限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具体而言,这两个合同设计的基本任务可以表述如下:
(边码7)在目的实现(Zweckverwirklichung)中,当事人的实质性目标是最为重要的。对此,合同律师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设计合同可以使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能够发生。目的实现并非一定要以积极的结果为目标,当事人也可以将规避不利作为目标,如规避税收或法律责任方面的不利。目的实现中的关键性问题是,为了合同能够顺利进行,是否可能必须采取某项设计方案。[21]
(边码8)与目的实现不同,障碍预防(Störfallvorsorge)的目的在于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某项合同条款对于合同的顺利实施不是必要的,而是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发挥作用,那么该条款就属于障碍预防类条款。负责起草合同的法律顾问的核心技能之一就在于预测合同履行中的障碍,并将这些可能发生的事件引导到合法有序的轨道上。[22]
(边码9)特别是对于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或履行瑕疵的情形,障碍预防是很有意义的。[23]由于制定法对于履行障碍中的风险分配已有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无需再做合同约定。[24]当然,为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有时需要对此再做出合同约定。约定的合同条款既可以是与任意法不同的规定(abweichende Regelungen),也可以是仅对任意法作出的补充条款(ergänzende Klauseln)。举例来说,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3款,那么即使是对于付款类债务,债务人也只有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时才属于迟延履行。[25]这样的合同条款即为与任意法不同的条款。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德国商法典》第377条中的异议期做出了具体约定,那么该合同条款就是补充任意法的条款。
示例:
本合同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3款。债务人只有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286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时方陷于迟延。
《德国商法典》第377条中的异议期为三日。
(边码10)除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一般情况下应考虑的风险以外,有些合同本身还存在典型的争议隐患。[26]例如,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前,该不动产上可能还存在着其他公共负担。又如,在继承方面,如果法律交易不利于法定继承人,那么法定继承人很可能会对此交易产生争议。[27]
(边码11)目的实现与障碍预防是交织在一起的,两者无法截然分开。比如,当事人关于物的具体交付时间或特定交付方式的约定会对履行障碍中的风险分配产生影响。即以合同履行为导向的合同约定同时具有风险分配的功能。[28]
示例:
房地产开发商B为A建造一套房屋。B在合同中承诺,该房屋最迟在2019年6月3日交付。该交付期限是A提出的要求,因为其已将旧公寓转租,届时,他必须将旧公寓腾空。在本案中,房屋迟延交付的风险由B承担。如果B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那么除另有约定外,应适用关于履行迟延的法律规定。比如,A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286条,请求B支付临时住宿费和存放家具的费用。如果合同对此约定了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那么相关合同条款也应适用。
反例: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B并未做出关于交付期限的承诺,那么房屋迟延交付的风险由A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