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第四修正案为中心发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尽管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联邦宪法保护,但是联邦宪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当这些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应当怎么办。对此问题,普通法上的传统一直是:“无论你如何取得证据,哪怕是偷来的,也与证据的可采性无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最高法院总结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是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首选救济途径。但是,对于这一论断,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充满了矛盾,其理论基础也不断修正。本部分通过具体判例的分析探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的历史脉络,检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景图像。
(一)博伊德诉美国案: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的前奏
在历史上,第一个以第四修正案为基础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是博伊德诉美国案。该案被告人被强迫交出有关运输物品的文件发票。被告人按照法院的命令交出了发票;但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反对将该发票用作反对他的证据,理由是该证据违反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判定:通过强制搜查获得的文件材料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行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60这是第一个依据第四修正案排除非法证据的判例,但是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却是第五修正案。因为,该案法院排除证据的理由是,扣押一个人的私人文件和书籍并用作反对他的证据和强迫自证其罪本质上没有区别。另外,在这个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要求法院排除所有违反第四修正案而取得的证据。相反,在1904年的亚当斯诉纽约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宣布遵循普通法的原则,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审查取得证据的方式。61
(二)威克斯诉美国案: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第一案
真正以第四修正案为基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是1914年的威克斯诉美国案。该案被告人受雇于一个快递公司,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实施了逮捕;之后,警察在被告人邻居的帮助下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家中实施了搜查,扣押了一些文件和物品。审判中,被告人申请排除这些文件和物品证据,因为无证搜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但审判法院容许采纳这些证据。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在联邦法院的审判程序中,第四修正案禁止运用联邦执法官员通过违反联邦宪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因为,如果没有这一规则,第四修正案就将降格为纯粹的“纸上谈兵” 。62但是,在判决威克斯诉美国一案时,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判定对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也可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实际上,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权利法案》都被认为是用来约束联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的。因此,直至20世纪30年代末期,联邦最高法院都拒绝将《权利法案》的内容适用于各州。因此,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中实际上没有理由考虑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各州的刑事审判。
(三)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案:银盘理论的肇始
终于,在1949年,在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这个问题作出了裁决。以大法官菲列克斯·弗兰克福特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宣称: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案确立的原则并非联邦宪法所要求,该案判决只不过是一个司法的决定,并无立法政策上的支撑;考虑到大多数英语国家都不将排除非法证据当作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联邦最高法院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救济并非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权利的内在组成部分。63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指出,在英国以及英联邦国家的所有司法管辖区,没有任何曾经考虑过这一问题的法院曾经将通过非法搜查与扣押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而且,美国的大多数州都被允许保留它们自己的制度,而它们也都拒绝了威克斯诉美国案中的原则。64因此,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并未放弃其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所持的主张,但是它却拒绝将排除规则延伸至州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推论说,各州法院不必被迫从其审判程序中排除“逻辑上相关的证据”,即使该证据是通过不符合联邦宪法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获得的。
(四)罗金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可贵的进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很快就在罗金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中改变了立场。在该案中,警察在没有搜查令并且也没有适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夜间进入被告人罗金的房间,强制性地打开了被告人家中的第二道门,进入其卧室,并看到被告人和他的妻子躺在床上。当被告人吞下几粒胶囊时,三名警察跳起来扑向他并试图从他嘴里夺出胶囊,但是没有成功。于是,他们将罗金铐起来,带到医院,命令内科医生通过试管将催吐剂灌入罗金的胃部,以迫使其吐出胶囊。在这样的措施下,他吐出了胶囊,胶囊中含有吗啡。罗金被起诉犯有非法持有吗啡罪。以弗兰克福特(即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案的法官)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警察在该案中的行为——明确地说,就是“非法地闯入上诉人的隐私区域,奋力打开他的嘴并且取走其中的东西,并以武力将其胃内容物取出的行为”——“是令人良心上感到震惊的”。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对于警察的行为,“即便铁石心肠的人也会感到不安”,同时也 “因与拷问和压榨如此接近以至不能容忍”;“如果允许在法律的名义下实施暴行,将没有什么事情还能比这更使法律的价值打折,并野蛮整个社会的脾性”。65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在法庭上运用此类证据,即使该证据具有可靠性也不行。但在接下来的案件中,法院对罗金一案判决的解释却表明,州法院适用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的前提,似乎是警察行为必须包含“强迫、暴力乃至粗暴对待被告人”的情形66;并且这种强迫、暴力或者粗暴对待应当达到“使良心受惊”的程度。67因此,真正将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普遍适用于各州的,还是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
(五)马普诉俄亥俄州案:全面胜利
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警察声称他们正在进行一项有关爆炸案的调查,并试图进入被告人马普的房间,以寻找并讯问他们认为藏在那儿的犯罪嫌疑人。当警察要求进入房间时,马普打电话通知了她的律师,并且在律师的建议下,拒绝警察对她的房间进行无证搜查。在对该房间监视——该监视显然也没有获得令状的准许——3个小时之后,警官们又回到了该房前。马普没有立即打开房门,所以他们以强制性手段进入了房间,并在进入的过程中破坏了房门。进入房间之后,警官们出示了一张纸,声称那就是搜查令。马普将其抓在手中并藏起来。警察费力地从她衣服上搜走了“搜查令”之后,将她的双手绑了起来。之后,马普被强制性地带到她在楼上的卧室中,在这里,警察搜查了她的物品。之后,在其他地方,包括她的婴儿的卧室、客厅、厨房,以及地下室,彻底地搜查了一遍。搜查没有发现与爆炸有关的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证据,但是却发现并扣押了一些“淫秽物品”。马普因持有这些物品而被定罪。该案判定,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在州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完全适用。不仅如此,该案还判定,排除规则是起源于联邦宪法的。因为,若非如此,就等于赋予公民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而实际上却拒绝将其作为一项特权来对待。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