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类型的思维特质
一、类型的语义发展
任何对类型思维的系统讨论,都无法回避诸如此类的问题:什么是类型? 类型的意涵究竟为何? 这不但构成了研究的基本前提,而且为学术对话提供了可能。
要想了解类型这一范畴,我们可以首先从其词义切入。在这一基础性的铺垫完成之后,方可讨论其作为思维方法的基本特征。为了解其词义,我们不妨顺着时间的脉络,作一番历史性的考察,先追溯其原始的、固有的意义内涵,然后观察其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不断衍生和积淀的新意义。
根据德国学者海德( Heyde)的考察,类型一词的最早源头出自希腊语。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开始以“ typus”的字形被吸收入拉丁文。最初,这个词在拉丁文中主要在两个领域中使用,一是医学,二是神学。尔后,在整个中世纪,这个词变得无足轻重,没有获得人们的青睐。直至中世纪末,特别是公元1327年左右,这个词以“ tipe/type”的形式进入法语以后,很快被人们重视。在自然科学上,特别是动物学与植物学中,类型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专业术语。而在18世纪前后,这个词又由法语转换为德语,开始在德语世界中风靡一时。在几乎所有学科中,都不约而同地频繁出现“类型”一词。除了在自然科学上,特别是人格心理学、生物学、模型论上被广泛使用之外,在人文社会科学尤其是逻辑学、社会学、法学中亦被普遍运用。1在希腊语中,类型原本是指单纯的击打、锤击,后来也泛指因击打而造成的结果,如痕迹、标记、铸造的印章。再到后来,干脆扩张到由锤击金属或雕刻石头而形成的所有艺术品,如雕像、塑像、图像等等。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希腊文中,这个字还经常在下述转借意义上被使用:
(1) 形式或形体。指一种有特征的形体或风格。
(2) 概略、草图、梗概。指对一事物的大概的、不详尽的描述。
(3) 模型、典范、范例。指某些个别事例,它们成为其他事物的模范。
(4) 内容、主题等。2
不难看到,上述多样的意义变化绝非杂乱无章,而是紧紧围绕在原始意义的周围而展开。从其原始含义而论,乃指击打、雕琢。由于此种击打与雕琢的制作,乃是一种容许不同强度的操作,而且亦是一种过程性的操作,因而,在不同的加工环节与时间阶段,其成果也会有形态上的细微差别。从形式到概略,再从模型到主题,这实际上正反映了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成果。从这样的线索来理解上述意义的变化,或许会显得更加清晰、明确。
在其后的人文社会科学中,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影响下,类型开始跟某些思想框架结合起来。由于类型本来就具有“典型”与“形式”这两种意义,所以,这个范畴就自然地与柏拉图理念论中的“理念”、亚里士多德本质论中的“形象”取得沟通,并承担起这两个范畴的意义角色。基于这样的影响,类型不仅开始含有“多数个别对象的典范”的意义,而且同时表达“多数个别对象所共同的基本形式”这一意义。3可以说,这两种意义一直延续到今天,并始终支配着人们关于类型的基本理解。翻开大百科全书或词典,最常见的解释仍然是,类型指典范与基本形式。
在自然科学中,类型还开始生发出其他意义。这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生物学与模型论。在生物学特别是动物学、植物学上,类型成为一种专业术语,它代表着种、类、种类、分类的意思。此外,在现代科学认识上,模型作为媒介主体与客观对象之中间手段,开始风靡一时。在这一科学思潮的影响下,类型与模型之间出现了观念上的彼此呼应,类型也开始承载模型这一意义内涵。在这个层面上,它意指认知主体基于想象或抽象而形成的对现实世界中某种事物的简化映象。
总结上述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类型乃是源自希腊语的外来词。在最为本初的意义上,它是指击打、锤击、铸造、雕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结果。在其后的发展中,特别是当它与各种专门科学相结合,并成为特定术语之后,类型开始衍生出以下意义:
首先,它意指基本形式。通过多数个体在生活世界中的存在形式,可以抽象和提炼出某种普遍的、共通的存有论特征。
其次,在上述意义的延伸线上,它还意指类、种类、分类等范畴。正是基于某些共同的特征,或普遍的存在形式,一些个别事物得以在观念上聚合成“类”与“型”。
再次,从更为具象的层面看,它还意指“典型”。在上述得以聚合成“类”的个别事物中,还可进一步识别出某些可作为“模范”的特殊个体。这是一些所谓的完全形态或标准形态,它们与那些普遍特征不明显甚至局部缺乏的形态相区别。这时,类型不再是居于特殊个体之上的普遍形式,而是诸多特殊个体之中的特别完美的形态,与那些所谓的过渡形态、不足形态或中间形态相对应。
最后,在认识论的意义上,类型还意指模型。任何一种认识活动,都可看作由认识主体、认识工具和认识客体所组成的特殊形式的社会实践系统。由于客体常常处于众多因素交错的纷杂状态,主体往往无法直接获得对客体的理解。因此,主体只能通过对模型的研究来获得关于原型(客体)的认知。这一过程可以被把握为,认识主体通过一定的认识工具,以之为媒介来认识特定对象的过程。在此种范围内,类型可被视为某种认识论意义上的中介或手段。
1 Vgl. Arnold Koller, Grundfragen einer Typuslehre im Gesellschaftsrecht, 1967, S. 11 f.
2 Vgl. Arnold Koller, Grundfragen einer Typuslehre im Gesellschaftsrecht, 1967, S. 11 f.
3 Ibid. , S.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