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质解释的依据与意义
法律的形式,可以称为法律的身体,与此相对,法律的实质,可以称为法律的灵魂或理性。法律由两部分组成,即身体与灵魂,法律的字义是它的身体,而法律的意义和理性是它的灵魂。法律可被类比成一个坚果,有着外壳和内核,法律的字义代表其外壳,意义则代表其内核。经常发生的事情是,你知道文义,却不知道其意义,因为有时候意义比起字义更为有限和狭隘,有时候却更为宽泛和广泛。2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律,为了确保刑法的安全性,较之于其他部门法,刑法的理解与适用更为倚重其“身体”,即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字面含义,但同样常常出现知道条文的字义却难以清楚条文真义的尴尬局面。实践中,司法人员经常面临这样的难题,即面对同一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意见各异,如果不实质地考察刑法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或保护法益,刑法条文的真实内容与含义就无法确定,案件定性争议也无法消弭,甚至有些场合仅依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得出的结论是表面化的,不妥当的。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在理论上,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其中,行为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即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3 既然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那么,对于实质上没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或者不具有严重法益侵害危险性的行为,国家立法就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司法上,办案人员也就不应该将其解释为符合刑法规定,从而认定为犯罪。
简单地讲,形式解释指的是根据刑法条文及其概念、用语的字面含义解释刑法和认定犯罪;与此相对,实质解释指的是在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重视从规范保护目的和法益保护立场理解、解释刑法和认定犯罪。与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一样,在刑法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也系对立统一的关系。4 在罪刑法定条件下,形式解释是基础,既是刑法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它设定着实质解释的限度。实质解释系形式解释的“进阶性”解释,旨在揭开刑法条文的面纱,精准地理解刑法规范的目的和真义。犯罪的认定秉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统一,既是犯罪认定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刑法适用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