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念重构: 公共财政监督的概念界定与价值重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在论及财税体制改革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1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 财政监督领域不断拓宽, 内容不断丰富, 方式方法日益创新。“控权与保权的统一是现代宪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 财政权的分配是过去几百年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权力争夺博弈的焦点之一。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及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让人民监督权力,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论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则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在论及法治政府建设时又提出,“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 推行综合执法, 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尊重司法规律, 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5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进一步指出,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 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6 而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中, 针对公共财政支出与公共品的提供, 特别强调要“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提高行政效率,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7 在当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和现代财政框架体系的进程中, 大力加强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对于有效约束政府行政权力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是新时期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