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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既然属于合同项下的案由,人民法院当然应当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处理此类纠纷。
但需要注意,医疗服务合同毕竟不同于因生活美容或其他消费关系而形成的普通服务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既然属于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必然主要是依据《民法典》《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处理此类纠纷。
同时,《民法典》第1222条1规定,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除《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必然成为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常用的有《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1 《民法典》第1222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