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体现在诸多私法制度中,尤其是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就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而论,我们最熟悉的莫过于缔约过失责任,但这其实只是信赖保护的一种,即消极信赖保护(negativer Vertrauensschutz),保护的效果是使信赖方的利益恢复至缔约之前的状态。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种信赖保护,即积极信赖保护(positiver Vertrauensschutz)[40],保护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其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的利益。[41]对于积极信赖保护及其与消极信赖保护的关系,需要予以重点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