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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与补充
从整个法律行为制度体系的层面看,私法自治原则仍然处于核心地位。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私法自治原则具有限制与补充功能。特定条件下,意思表示的内容虽然背离表意人真实意思,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仍然使表意人受该表示内容的约束。例如,在真意保留情形中,除非相对人知道真意保留,否则意思表示依其客观意义对表意人发生效力;在第三人欺诈情形中,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否则受欺诈的表意人不得撤销法律行为;在无权代理情形中,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信赖且被代理人存在可归责性的,代理行为虽然不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但仍然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借名行为与冒名行为也是如此;就意思表示解释而言,通过规范性解释确定的表示内容即便不符合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仍然对表意人发生效力,表意人充其量只享有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中的撤销权,撤销之后,相对人依然可以主张消极信赖保护。
在以上情形中,从一方当事人(表意人、被代理人)的角度看,私法自治受到限制,该当事人例外地受到“他治”;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人)的角度看,虽然不能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从法律行为中取得权利,但可以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则中取得权利,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