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内容
尽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范围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学说,但是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各国学者所认可。[55]学界普遍认为,苏联1928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最早的国际经济著作。[56]
在国际经济法形成系统的学科体系之前,实质上早已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自发的,其演进是在一个分散化的法律“创造”过程中将适应力最强的规范留存下来的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这一演进过程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1)以从私法性的国际商法到中世纪的商人法的演进为标志的第一阶段;(2)始于中世纪末期以来新兴欧洲主权国家相互共存以及在对外贸易促进下的国际经济公法发展的第二阶段;(3)始于1941年《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57],在多边协定与普遍性、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框架下,以对国际货币金融以及贸易投资关系进行自由化调整为特征的第三阶段。[58]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局势相对稳定,各国经济建设逐渐恢复,跨国经贸交往日趋频繁,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呈现出勃兴之势。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在完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各种挑战。经济全球化使经济关系在全球范围内相互交织,对全球经济秩序的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催生了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不仅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到全球经济治理中来,非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也参与到制定行为激励措施以及发展国际权威标准的活动中来。这种发展趋势导致的结果是,私人评级机构对企业乃至国家信用信誉评估具有决定性影响。[59]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国家行为体为核心,治理各种国际关系的传统观点必然要面临相应的挑战。作为国际法学科体系的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学科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方面的发展也相应推动着21世纪整个国际法学科以及全球治理机制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阐明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缘起、内容以及相关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