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辩论的理性逻辑机制
辩论之法,在于理性的逻辑推理。所谓理性,指的是逻辑推理要“有理有据、兼顾例外”,确保推理的结果具有合理性,作出的声明具有说服力。辩论过程中,双方的观点相左,声明互反,双方互为反驳方,同时又都是声明者,因此双方都应该进行“有理有据、兼顾例外”的理性逻辑推理。
“有理有据”意味着不能先声明后论证。证据和理由是声明的前提条件,只有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才有可能推理出合理的结论,声明的说服力才有保障。即使是先摆出声明,然后再提供证据和理由,那也是在摆出声明之前事先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没有证据和理由,就不可能有结论,也就不应该作出声明。明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也要强行作出声明,那就是不讲道理,其推理逻辑即所谓“强盗逻辑”,推理没有理性可言。“兼顾例外”指在证据充足、理由充分的情况下,仍不忽视例外的存在,而是根据例外发生的可能性合理限定声明。例外属于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但只要有例外存在,就不能置之于不顾。明知例外有可能发生而作出容不得例外的声明,推理同样不具理性。
不顾例外的声明都是绝对断言,不仅语气强硬,容易招致质疑,而且非真即假,易于遭到反驳,因为证实任何例外都会使得声明不成立。例如,“广州今年不会下雪”就是一个不顾例外的绝对断言,完全没有考虑特殊天气也有可能下雪的情况。考虑到例外的存在,作出声明时应使用一个恰当的限定词,对声明的语气强度或成立条件进行合理限定,使声明不至于成为绝对断言,而是一个理性结论。例如,“广州今年很可能不会下雪”就是一个兼顾了例外的理性结论。“很可能”一词限定了声明成立的条件,即:一般情况下应该如此。这不仅使得声明语气缓和,令人易于接受,而且还可预防对方利用例外来反驳,因为声明并没有完全排除特殊情况下也会下雪的可能性。
“兼顾例外”,目的是为了恰当限定声明,使声明更具合理性,而不是为了通过论证例外来检验声明——例外成立,则声明不成立,否则声明成立。首先,声明是否成立,取决于证据和理由,只要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就可以作出声明。例外毕竟是例外,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存在也不足以威胁声明的整体合理性,否则本质上就不是例外,因此例外无须论证,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再者,辩论过程中,无论是自我辩护还是反驳对方,双方都不会因为例外而放弃自己的声明,也不可能一一排除所有例外之后再作出声明,更不会去实证例外来否定自己。更何况,例外也有自己的例外,若强调论证例外,那么,例外的例外也应论证,如此“抓住例外不放”,论证过程将无限循环且自相矛盾;而若放弃论证例外的例外,这又与强调论证例外自相矛盾。
辩论的妙处在于反驳,成功的反驳是最好的辩护。如果证据不足,则理由不可能充分,这会导致声明直接遭到反驳。如果声明者不顾例外的存在而作出绝对断言,那么实证任何一个例外都可以反驳其声明。如果声明者将不可忽略的情况故意作为例外予以忽略,证明其例外不可忽略也会对其声明构成有力反驳。从概率的角度来看,例外属于小概率事件,相当于假设检验中的显著性水平(α);而理由可视为例外的对立事件,相当于假设检验中的置信度(1-α)。理由成立的可能性越大,例外发生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如果例外发生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那么所谓的例外本质上就不再是例外,而所谓的理由也不足以成为理由。推理过程中,若能判定存在足以否决声明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声明的反面证据。反面证据一旦证明属实,则反声明成立,声明因而不成立,即间接遭到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