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2卷):宗教改革(1520—15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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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论:宗教改革时代

宗教改革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丰满的时期,具有自身的特点及其中心事件,甚至也许有其独特的时代精神,就历史时期的划分而论,这个概念由来已久。就是那些对16世纪初期的传统解释持异议的人,通常都集中攻击把16世纪看作是近代的开端的见解。有些思想史学者直接通过研究16世纪来探索中世纪,从中发现了新奇的东西,研究中世纪教会内部的别的争论则不会有这些新发现;他们愿意以某一点——世俗(科学)的思想态度突出地取代宗教思想的时候——作为划分时代的标志。对宗教改革的性质进行重新评估的学者,并不否认1520—1560年间本身所呈现的特殊性质;但是另有一些人——无论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新教的热心支持者——甚至都情愿对此予以否认。如果有人要把宗教改革看作是一种暂时的偏差(即使是过了400年以后仍要结束的一个阶段),或者仅仅看作是回归正路——这些分析虽然从历史的角度看是站不住脚的,却合乎宗派的需要——这样做人们就会因怀疑宗教改革的精神内容与思想内容而过多地抹杀这个时期所具有的凝聚力。论证延续到下一个世纪的反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实质上都属于同一过程的一部分,也是可能的。但是那些为了方便起见,而把他们研究的主题分为若干时期,又动辄对这些时期进行修改的历史学家,一般还是容许“宗教改革”这一提法继续存在下去的。本章的宗旨是要探索,人们默许这一已确立的传统提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究竟是什么东西使这40年具有其凝结性和意义?

首先,这一时代标志着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分裂。这一点虽是显而易见的,但仍然必须予以强调,因为有人对一度认为的宗教改革具有毫无疑问的独特性持合理的怀疑态度。非常明显,远在路德的攻击显示所谓拉丁教会大家庭已不复存在以前,这个所谓的大家庭早已经不起严格的考查。多样化,有时甚至走向异端的极端,在中世纪教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卜尼法斯八世(卒于1303年)晚期以来,教皇政权越来越难以维持其一统的统治。本套史书的前一卷已经叙述过,15世纪晚期出现了向成立本国教会发展,削弱教皇统治,将教会土地改为世俗拥有,世俗统治者得势的各种趋势。[1]上述这些特点和与路德、茨温利及加尔文相联系的宗教与灵性的剧变,都构成宗教改革的特点;再者也要注意到,像威克里夫和胡斯发起的运动,都可算作是对宗教改革所缺少的因素的补充;而15世纪倾向于神秘主义的实践和信仰,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抗拒普遍权威的先声。因此,有时人们也认为宗教改革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没有什么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的重要性被夸大了。

看来这些论点中不无真理,有时人们会看到另一种观点,即认为直到16世纪初期,一直存在着罗马领导的统一教会所体现的真正的基督教大家庭。和这种观点相比,上述看法值得特别注意。但是如果这种修正的观点以为,发现各种导致宗教改革的趋势,会使宗教改革这个重大事件丧失其无比的重要性,这就太过分了。后来发生的宗教论战——这种论战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并得到广泛的支持——改变了种种古老的问题的整个性质。世俗化,诸侯凌驾于教会之上及宗教上的多样化,在1517年以前可能都曾出现过;但是自宗教改革以后它们才成为有影响力的、普遍的、占主导地位的现象。这场反对教皇专制权力与神职人员特权的运动的大爆发,转变了欧洲的政治、思想、社会和宗教的性质;不应因这场突发运动所针对的是一些已被削弱的敌人,并且产生了这次宗教革命的领袖既未预料到又不欢迎的结果,而认为它的革命性有所减损。自此本卷所论都将证明宗教改革产生的冲击力是势不可挡的。此一时代的特有标志就是它的独特性,这正是由于它与教会内较早时期出现的问题具有如此之多的共同特点,但却产生了如此不同的结果。尽管较早的一些运动具有相似的目标和灵感,但只有新教宗教改革在依附罗马的教会里导致了永久性的分裂。

应该把“宗教改革时代”定义为新生教会采取攻势的时代。因此,这个时代应该(按照一般传统)始于路德发布《九十五条论纲》的年代(1517年),一般要延续到16世纪50年代晚期。1559年开始的特兰托公会议第三次会议以教皇的退却而告结束;此后罗马教会开始采取攻势。这并不是说反宗教改革一直等待这一时刻的到来;正如为恢复罗马教会的统一企图召开一次公会议的历史所清楚表明的那样,对罗马教会发动攻击的人们自始就激起了反抗,而且这种反抗渐渐地发展得更有信心,更加强烈(见本书边码第170页以下)。欧洲的第一君主查理五世皇帝对旧教的继续效忠,助长了反抗势力。反对新生教会的运动特别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在初步镇压新生力量的过程中取得一些经验和胜利;后者不仅担当了世俗领导,而且还发挥了宗教影响,该国教会拥有一批受过良好训练的异端裁判所法官,它成为迫害人的经验丰富的教会范例。新修会的兴起证明旧教远未死亡(第九章)。在玛丽都铎统治下的英国预演了一出反击宗教改革的戏剧。但是尽管发生了这一些事情,尽管1547年德意志新教诸侯战败,这个时代的真正活力还是在宗教改革这一边。德意志的改革运动于1555年以《奥格斯堡和约》作为结束,英国改革运动的第一阶段以1559年伊丽莎白恢复新教而告终。建立路德宗教会的斯堪的纳维亚君王,于1559年(丹麦的克里斯蒂安三世)和1560年(瑞典的古斯塔夫一世)相继去世。法国亨利二世之死(1559年)也成为一个时期结束的标志,但它的影响却离奇地与一般的经验相反:对新教的镇压很早就开始了,到1560年后,政治混乱给勇敢的组织军事化的胡格诺力量带来了机会。但是如果反宗教改革在法国遇到大的困难的话,那么它主要是因为吉斯家族而不是亨利二世的自觉与积极行动。老一代的历史学家说得对:本卷涉及的这四十多年可以有充分根据地定义为宗教改革时代。

宗教改革在这四十多年中取得异常的进展,既迅速又广泛。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所有地区都受到它的影响,不过西班牙和意大利所受影响较小并设法与宗教改革保持一定距离。在别的地方,某种形式的新教由少数布道家的热情一夜之间发展成为广泛的人民的运动。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宗教改革具有如此广泛的吸引力,是人们一直难以确定的问题,今天没有人愿意把宗教改革的“诸种原因”一一列举出来。这个现象如此复杂,其起因如此众多,所以只有对数百年的历史进行全面分析,才可以使这个问题得出近似的答案。但普遍存在的对神职人员的反感在其间发挥了作用,宗教改革往往伴随着对罗马的敌意与狂热的民族主义。毫无疑问运动中夹杂着贪婪与嫉妒,其中还有权谋。但是不可否认,那些改革家所传讲的讯息满足了人们强烈的灵性饥渴,这正是官方教会未能做到的(在历史上也并不是第一次);宗教改革达到某些阶段时,也并不总是能使所有指望从中获得灵性滋养的人们感到满意,结果除了那些较受欢迎的改革者外,很快涌现出一些由极端分子组成的团体,这一事实也是不容否认的。无论走到哪里,宗教改革的传播者们并不需要政治力量的支持去吸引追随者,尽管政治力量的支持在先知式的传道开始造成强大推进力以后对巩固改革证明是非常必要的。千万不可忘记,宗教改革在起初就其本质来说乃是一种富有宗教使命的灵性运动。

另一方面——这方面应予以强调,宗教改革不是争取自由的运动,除非赋予自由非常专门的意义。所有不同形式的新教义在抵制一个特定的权威——教会与教皇的权威。但是几乎所有形式的新教都以某种其他形式的权威取而代之,并禁止时而伴随着宗教改革运动出现的彻底的个人主义。《圣经》成为最高的权威,解释《圣经》只需注重《圣经》经文,而不需要作为中介的教会的干涉。其结果自然是多种多样的——从基督教真谛的恢复到与僵化而不注重理解的基要主义有关的种种谬说并存。在政治上,那些主要的宗教改革家都倾向于支持世俗权力;虽然路德不是诸侯的驯服工具,但也不像人们有时(从他反对农民的著述中引用的话)推断的那样是人民的敌人。他和大多数新教徒一样,只要执政者是虔诚的信徒,就给予他们合乎情理的尊重。思想自由也许是16世纪的宗教改革最不提倡的。这些具有传教热情的运动不允许宽容精神和怀疑主义的存在,也不会在他们所攻击的对象中间产生这种回应;在这场新时代的宗教论战中,首先被牺牲的就是自由探索精神和对不从国教者应有的耐心。路德可能因损害伊拉斯谟式的知识分子而成为极端的蒙昧主义者;意大利天主教的所谓改革者们的命运(第八章)表明,在大异端罪名的压力下对合理的不同观点的宽容是如何转变为强烈的敌意的。托马斯·莫尔著有《乌托邦》,是一位勤于思考的人文主义者,但到1530年已经发展成为迫害他人的大法官。

宗教改革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富有宗派性的时代,又是一个思想狭隘的时代。在斗争的内容已不复存在之际,冲突时代的激情还常常蒙蔽人们的认识,这无益于公允地估价这个时代的成就。有时,人们主张,熟知意识形态斗争和迫害的20世纪,由于有丰富的认识应该也的确能够理解16世纪。但是,忽视世俗意识形态与超自然的宗教之间存在的不同点而只看到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会铸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其结果(实为屡见不鲜)是用20世纪的观点解释16世纪的历史。与宗教改革前的一百年左右相比,在某些方面宗教改革时代距离现在更远,宗教改革的基本思想态度包括两点:其一是认为人们从过去的理想堕落了,其二是专门热衷于专研神学与教会论,而置其他研究于不顾;这都不是1700年以后西方思想特有的要素。必须承认的是,要切记在直接发源于宗教改革的溪流之外,还有一条专门论述世俗事物著作的相当大的河流,这些著作采用的是越来越“科学”的分析方法与解释。如人们预料的那样,当时存在两种迹象:一种是已定型的思想方式;另一种是不太明确的可能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暗示。但是就其本质来说,宗教改革在思想上是保守的,甚至是向后看的,它既然公开承认旨在恢复失去的特性,因此它只能如此。

在欧洲的许多地区,人们强烈渴望灵性的抚育,而且从各方面对上帝的初步探索给予理智解释的一些思想运动,均有其独立自尊的地位。但是这些运动都没有首先解释为什么宗教改革在这里扎根,而在那里消失,为什么事实上这一套反教皇的“异端思想”在以罗马为首的教会里会导致永久性的分裂。政治和世俗野心在这方面发挥了特殊的作用。简言之,凡是在世俗政权(诸侯或执政者)赞成宗教改革的地方,宗教改革就能在那里维持下去,在那些世俗当局决心镇压宗教改革的地方,它便无法存在下去。斯堪的纳维亚、德意志各公国、日内瓦及具有特殊形式的英国,属于第一种情况;西班牙、意大利、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东部国家及法兰西(虽然当时尚未确定下来)属于第二种情况。1553年协议背后的这句名言——“在谁的领地,信谁的宗教”——远在人们用文字表达出来以前,这种情况实际上已是司空见惯。因为这是一个要求同一的时代,它认为,在任何地方,一个政治集体中不能包容两种信仰或崇拜形式。

上述信条的产生在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只要一个世俗国家的成员自然成为某个教会组织的成员,那么加入不同的宗教组织即表示政治上的不满,甚至背叛。因此各个政府都强制推行同一种信仰,因此统治者信仰的宗教便成为他的国家的宗教。英格兰成为实行这一信条的一个极端例子,它的官方信仰经过一系列剧变:从亨利没有教皇的天主教,经过爱德华的瑞士式新教和玛丽承认教皇的天主教,到比较富有英格兰特色的伊丽莎白的新教。不过其他国家也有过类似的情况。这种转变并未给人们带来压抑感或者是使人们放弃宗教信仰。王公贵族、政府和被统治者一样,行动的动机都是复杂的,所以忽视某些王公皈依的灵性因素,与只看到一般群众单纯的宗教愿望而忽视其他因素一样,都是错误的。宗教改革所以超过以往与之相似的历次运动的梦想而获得胜利,并不是因为一般所说的时机成熟,而是由于它得到世俗力量的赞许。宗教改革获得成功,固然是由于那些世俗掌权者想要得到教会的地产而抗拒王室或教皇的要求,想要缔造独立自主国家的雄心等因素发挥了作用,但是他们对宗教改革者的说教心悦诚服的拥护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宗教改革有一个方面不是君王或宗教改革者所能促成的,这就是一种广泛普及的真正的群众运动,通常称之为再洗礼派运动(第四章第二节)。再洗礼派是一个便于使用的名词,包括形形色色的不同信仰和表现,从狂热的千禧年主义到虔敬主义,从肆无忌惮地使用武力到和平主义,从极端的个人利己主义到谦卑的虔敬与热诚。这些所谓的再洗礼派信徒在许多地方以多种形式出现。这些男男女女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与任何国家的宗教都不相符,因此他们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触犯政教同一的原则。他们还有另一个共同特点:再洗礼派运动是在下层群众中传播的,正是由于这一点,他们才如此频繁地遭到迫害。这个运动具有强烈的社会抗议的因素和(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革命的危险。明斯特恐怖事件(本书边码第128页以下)仍然使一些政府保持长期的警惕,1524—1525年发生的德国农民协会起义也产生了同样的影响,宗教狂热和经济上的不满在那次起义中结合在一起。如果我们从再洗礼派多种形式的传播和相似的教义中看出,它是一种由来已久的而且是经常比较隐晦的对现存政权的群众性反抗的征兆,这种看法不会有大的错误。宗教改革在较高的社会阶层中掀起动荡的同时,也给予这种社会对抗公开化的机会。再洗礼派运动的追随者来源于社会的底层,这个事实具有足够的重要性。

任何人都可以理解当局者对再洗礼派的反应。这是一个通货膨胀与社会动荡不安的时代,各处暴乱和起义不断,16世纪20年代的德国和1536—1558年的英国尤其如此。即使是那些接受宗教改革的人通常也不愿意提倡社会革命;那些从事改革的领袖们并没有什么民主的东西,如果真有的话,那就不识时务了。再洗礼派遭到可怕的迫害,但如果否认这一运动的社会意义甚至在温和派看来也是革命性的,那就会误解了这一运动。由这个运动所激起的镇压行动绝对没有取得彻底的胜利,再洗礼派团体及其后继者不仅在许多地方继续存在下来,而且他们造成的社会动荡后来又以其他形式发生。这个运动使人们透过成文历史的表层窥见一些瞬息之间出现的真相;如果其具体表现比较稀少比较分散的话,那么那种潜伏的仇恨和不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相当大的。那些镇压他们的政府深知其镇压对象的厉害。

我们称之为宗教改革的诸种运动的复合体,在所论及的历史时期中具有一种统一的因素;另一种因素也同样显著地在查理五世统治时期出现。这位皇帝在路德第一次以威胁教皇对教会的统治的姿态公开露出头角的前一年登上西班牙王位;《奥格斯堡和约》后不久,他让出所拥有的多处领地。他的帝国(第十章)多少有点像是按照中世纪方式建立的最后一个普世的世俗统治大国;因为尽管他的大部分领地在组织与姿态上表现为“现代的”,但查理本人却是用类似于查理曼大帝的精神来看待自己的地位的——他是一个成就并不那么具有明显的英雄气概但世袭制的成见却异常突出的一个查理曼。但是这种比较倒也不是全然荒唐可笑,因为这位哈布斯堡王朝最伟大的人物的才能与德性正日渐显示出来;这种比较也不是反历史的,因为它反映了查理本人的思想本质。即使他没有得到德意志及其帝号,他在历史的关键时刻能使非常不合时代的庞大帝国维持其表面上的存在,也是令人值得注意的。尽管他不合时宜地自视为教会的护卫者,但还必须承认他所起的护卫作用(乐于以傲慢态度与教皇取得谅解)阻止了中欧地区完全落入新教之手,并在西班牙和其他地区为罗马公教的复兴做好准备。查理的统治绝不是全然失败。他未能实现其主要的抱负,是因为那些抱负过于宏大:他想取得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但是与之相应的权威和意向都是一些虚幻的影子,无望成为现实。但他还是使其广博分散的国土和多种民族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团结;他促进了勃艮第本土保持经济的繁荣;挽救了教皇的统治;如果说他是最后一位中世纪皇帝的话,那么他也是西班牙黄金时代的第一位君主。

众所周知,查理统一基督教世界的大计划是由于世俗民族国家的存在及其逐渐增长的力量以及德国诸侯领地中同样存在的民族主义而遭到破坏的。前一卷[2]所描述的西欧诸地区性国家的巩固过程在这一时期又生气勃勃地继续发展(第十四章)。的确,乍看起来,这种现象在欧洲似乎是普遍的。这种现象普及斯堪的纳维亚,宗教改革在那里为丹麦和瑞典提供了建立强有力的统治的媒介(第五章);甚至俄国的伊凡三世和伊凡四世看来大致会重演英国亨利七世、八世,法国路易十一世与弗朗西斯一世的所作所为(第十八章)。但是这些趋势的真正意义却不是那么容易估计的。君权在西部一些国家可能看起来是至上的,但又不是绝对的。甚至在专制政治几乎建立的法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保持着内部旧时代差异繁多的显著遗迹,并且通过维持其“习惯”权利对君主加以限制;那种始终危害中央集权的君主制的“自由权利”的破坏作用几乎尚未开始。在下一个时代兴起的加尔文主义促成基本上带有本地色彩的一些分裂势力抬头。但是至少法国君主可以随意征收赋税,制定法律;西班牙和英国的君主却没有这种权利。西班牙依然是拥有不同组织形式的诸王国的联盟,虽然继续受到较严格的君主统治的卡斯蒂利亚已越来越取得支配地位,但是真正按专制原则进行改组的时代只是在腓力二世时期才开始。由于英国从古以来就有巩固的君主制度和亨利八世与罗马争吵的意外事件,所以它成为一个既近代化而又巩固的君主制的最好实例;但是英国确也审慎地对专制进行抵制,通过使君主制依赖君主在议会中行使其统治权,在一个新的时代里英国保持并采纳了承传下来的立宪精神。苏格兰却不得不等到诺克斯的到来才开始对中世纪政治加以限制。实际上,这些西方君主国家并不像一般所想象的那样专制和具有革新的自觉意识。土耳其作为东方专制国家之一所树立的榜样有时使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家以羡慕的眼光大加赞赏;与此相比,西方国家的君主权力则不够强大,远远未能达到17世纪的专制主义。过去时代的分离主义和宪法给予的诸种权利的残余处处存在,并时时要求得到承认;然而只是在英国原则上摒弃了专制主义并为正式限制君主权力铺平道路,君主与议会的代议制度在此建立了互利联盟。

如果地区性的君主国甚至在西方都不像表面所显示的那样完全巩固,那么在东方一些较远的地区它的地位就更不稳定了。在德国东部边境的一些外围王国——波兰、波希米亚、匈牙利,16世纪初就已陷于一个王朝——波兰的亚盖沃王朝之手。从组织方式来看,这些王国在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君主制度软弱,掌握议会的贵族当权,不存在任何强有力的城市或中产阶级。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个时期,在某些方面形势有所改变(第十五章)。到1560年波希米亚和匈牙利不属于土耳其的地区均已落入哈布斯堡王朝手中,不管这个王朝其他方面的真相如何,它知道如何照看好属于自己的东西。宗教改革与土耳其人造成的双重冲击有助于国王斐迪南一世精明而坚定不移地巩固自己的政策,即使这种行动是慎重的。它与天主教会建立了联盟,这在那些国家中绝少先例,而战争的需要使这种联盟有助于君主获得军事力量。斐迪南希望把他的领地建成一个单一的政治实体,他认识到议会组织对于集权的君主政体来说是极为有用的,注意到这一点也是饶有兴趣的。但是,他想使两个王国共有一个议会的计划却化为乌有,一部分原因是他没有组织下院的人才,一部分原因是贵族中间要求独立的传统过于强大:波希米亚贵族也有离心离德的倾向。尽管由于上述原因他取得君主权力的过程缓慢,获得的权力有限,但他使波希米亚和匈牙利开始有了强有力的政府,这也是实情,而波兰在以后200年的悲惨历史中缺少这种强有力的政府也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在东部诸王国中,虽然可以看出君权的增长,但这种增长并没有达到强盛的地步。西方不仅在经济发展、官僚机构、稳定的政府和文化成就各方面比较先进,而且当西方在这些方面日益进步的时候,东方在诸方面却每况愈下。正当西方的农奴制和领地分封制消亡之际,在东方的几个大平原——包括德国在易北河以东的部分,自由农逐渐消灭,拥有半独立司法权和政权的大庄园正在形成(本书边码第35页以下)。地主家族这一著名制度的发展在平衡君主权力突出增长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就是在君主地位强于波兰和立陶宛的波希米亚和匈牙利也是如此。普鲁士专制制度通过消灭地主贵族的政治权力最后得以确立,但特别是在哈布斯堡王朝君主统治的地方,16世纪的这种巨大的社会激变的迹象直至1918年仍然存在。这种发展与西方的情况恰好相反,部分原因是经济的:东方谷物生产地的开辟给地主阶级带来巨大的利润,他们得到大庄园和廉价充足的劳动力。但是另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些地区再一次成为抵抗外敌的边陲地带。来自土耳其人的压力,后来又加上来自俄国的压力,在东部边缘地区形成一个边疆地带,这种情况持续了数世纪之久。这个地带产生一种必然现象:边疆地区领主的出现。远离中央、防御的需要、农奴制的强制推行以及因血缘而产生的自豪感,很快使这些富翁确立了半独立地位。令人惊奇的是君主统治甚至在哈布斯堡王朝治下的地区,也多少能维持其自身的存在。这是通过在波希米亚进行军事征服(1618—1620年)和与匈牙利贵族联盟而实现的。这些事实使君权统治具有一种特殊性,但它在性质上仍然是自觉的和官僚政治的君权统治。

至少在理论上,德国本该是另一个向适当的统一与有效的国家地位发展的区域性实体(参见本书边码第477页以下),但是德国君主统治长期以来极其软弱,以至它不得不从头做起,它所面临的问题是任何同时代的其他国家都未曾遇到过的。这种软弱性主要是由于德国君主本身素有的王者尊严造成的,部分地是由于国王的选举特性,部分地是由于过去的掌权者的失误造成的,但大半是由于德国王公贵族的离心作用的野心和政策造成的。查理五世竭力要克服所有这些困难,但事实上他只不过仅能保住自己的帝号和自封的权利。他一退位,德意志王国就不复存在了,就是国王和皇帝的称号也名存实亡了。德国的历史从查理五世到拿破仑甚至到俾斯麦的时代,乃是一些独立州郡的历史,这些州郡只是空泛地由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历史但很少是由共同的政纲联系在一起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只是确认查理五世治下早已决定的事项。德国各诸侯国本身非常适合那个时代的一般模式,在君主统治与增强的官僚政治基础上建立起巩固的统一。意大利是经受住中世纪帝国一切后果的另一个国家,现在德国正在走意大利两百多年以前走过的路。用一句著名的话来形容,就是这两个国家都成了表达地理的名词。由于组成意大利的各地区曾产生过强有力的统治者做经过改革的政治机构的首脑,所以德国诸侯加紧了对他们的领地的控制。在意大利本部,这个时期那些有独立权的统治者们的独立地位宣告结束,法国的势力走向衰落;这个半岛事实上成为西班牙总督治下的一些省份的集合体。威尼斯继续抗拒,但是它的全盛时代已经过去;热那亚倒还繁荣,但是它接受西班牙的统治。教皇逐渐地承认博尔吉亚、德拉鲁维尔和梅迪奇想把圣彼得的疆土[3]变成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实体的雄心壮志失败了,只好回到其教会内部的事务上来。但是至少在当时,教皇最终不能摆脱西班牙的控制。

如果德国诸侯的独立性成为一种阻力,使查理五世的帝国梦想变成荒谬念头的话,那么哈布斯堡与瓦卢瓦之间的长期斗争所造成的国际局势又成为另一种阻力(第十一章)。这种王朝之间与民族之间的斗争有席卷大部分欧洲的倾向。其战场首先在意大利后来转向莱茵河下游地区——它们曾是中世纪晚期的两个文化中心——结果这两个地方的强盛地位让位于更具有有利条件的地区。英国扮演了平庸的角色,它在16世纪20年代所以显得重要,是因为沃尔西的花招造成在交战者之间可以作出独立选择的假象。实际上英国的政策从来也没有摆脱伦敦与安特卫普之间强大的贸易联系,加上与法国以往的敌对关系,使英国基本上同情君主制(毋宁说是同情西班牙),甚至在与罗马分离和决裂使查理五世成为敌人以后还是这样。法国在1528年还是卑躬屈膝,后来不但通过与德国的新教徒而且与土耳其人联盟恢复其均势。对这位最合乎基督精神的国王所结成的友谊加以嘲笑固然容易,但想明白他如何还能用其他方法来抗拒查理的势力就不那么容易了。然而这些不择手段的做法所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这些做法不仅实质上有助于德国新教的存在和土耳其人对地中海地区的控制(这就必然使意大利彻底衰落),而且也引出了有关国际关系和法律原则的重要问题。

如在上一卷中所指出的,这一时期国际关系的实质在于个人之间与王朝之间的关系。[4]婚姻与血缘关系决定邦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查理五世的帝国本身就是通过上述原则取得了最大胜利。虽然战争起于家族之争所铸成的深仇大恨,但有时也是由于家族纽带——这个纽带指分散且不稳定的家族依然笼统地注意到其共同的遗产——的背景而引起的。这个共同遗产就是那种过时的观念,即一个统一的基督教世界为维护其双重领袖教皇与皇帝而向异教徒作斗争。这种观念从来就没有成为过现实,而且即使是作为一种好听的理论它也早已成为几乎被人遗忘的废品。在这样一个时代里,当一位皇帝再一次显示出要认真对待这种被人遗忘的废物的同时,它却消失了,这就是这个时代的讽刺。查理五世真的相信他作为皇帝所负有的使命。在他看来,与新教所作的斗争不只是为反对分裂维护王朝统治而作的斗争,而且也是为了维护信奉天主教的欧洲的统一而作的斗争。这种统一早已不复存在——如果它确曾存在过,而作为查理实力中心地的西班牙是最不愿意对教皇有任何贡献的天主教国家;但是这位皇帝依然用一种冠冕堂皇令人敬佩但不可能实现的观念来看待他的使命。不少政治家都高谈阔论土耳其人的危险,并且空泛地向基督教世界作出团结一致对付土耳其人的呼吁,在所有这些人当中,只有这位皇帝愿意把言论付诸行动。当然,可以说他也是唯一可能靠这种联合行动获利的人。但这种议论并非全然正确——把土耳其人赶回亚洲去对整个欧洲都有利,也不会减少查理所持的态度中所包含的真正的理想主义成分。

但是在查理五世掌权的时期,他的梦想宣告结束。他的帝号与权威远远不是实现他更为现实的雄图的资本,反而成为阻力。他没有把欧洲统一在他的周围,而是亲眼见到并且亲自部分地导致了德国的最终解体,使各个大国之间几乎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最糟的是弗兰西斯一世请求苏丹的帮助,这就证实了所有关于十字军和基督教世界的言论都是彻头彻尾的空谈。国际政治的核心长期以来(也许总是如此)就是一个权力和野心的问题;人们一眼就会看透其实质。但是神话具有支配力,基督教统一体的神话曾起过约束作用,现在却永远消逝了。建立民族国家的决心与国家军队的兴起,结束了基督教世界与骑士精神的神话。中世纪的冲突虽然经常是那么野蛮可怕,但它们是在以共同公认的惯例为背景发生的。信使与使节都受到保护,战时通行证得到尊重,在夺取城市与赎回战俘时骑士制度的准则(有时是一些古怪的准则)得到遵守。当然也会有例外,例如瑞士军队的暴行就使传统观点受到出自内心的震动;这些军队置战俘伤员于不顾,并且对骑士精神的惯例也缺乏尊重。在16世纪中叶那些遵从骑士准则的人得到的是善意的微笑或轻蔑:100年以前堂·吉诃德还不是令人可笑的人物。关键不是这些准则和惯例是否经常或严谨地或处于确信地为人所遵守;问题是在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存在着一套人们共同接受的处理各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观念,其中一部分意义比较含混,但这些观念在16世纪时对欧洲政治最终失去了约束力。

这些观念的消失留下了一个必须填补的空白。派遣使者送交挑战书这种完全被认为不合时宜的做法仍然继续。这个事实表明需要有新的常规来制定进行这些事项应遵循的方式方法。为了适应这种需要,终于产生了一套公认的国际法,就是决定国与国(或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5]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因为这个法律要在独立的主权国家中间得到实施:它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制裁力。颇为重要的是,中世纪时有一种普遍的做法,就是把争端交给某个公认的第三方面——一种较高的或不偏不倚的权威进行仲裁;但因为现在办交涉的双方不承认有较高的权威,或不相信有人会不偏不倚,所以这种做法就行不通了。主权国家彼此打交道的唯一方式是直接谈判或最后诉诸战争。谈判也好,诉诸战争也好,这两种方式在实践和法律方面都需要注意和详细论到。

在外交史上,这一时期文艺复兴时意大利这个小规模的外交舞台上所使用的一些外交手段,至少已扩展到欧洲的西部和南部。[6]所有较大的国家开始互派常驻使节,虽然有特使继续派往国外,外交政策逐渐越来越依赖于常驻使节与其派驻国政治家的经常接触和经常发生的公文。除威尼斯、米兰和佛罗伦萨的“演说家”这些人们熟悉的人物外,现在法国、神圣罗马帝国和英国的大使们也为人们所熟悉。在这一时期尚未结束之前,这些人中间有的人作出重大贡献,并且给这个在开始时被认为是低人一等的不被重视的职务增添了光彩。虽然国家元首的地位很高,但特别使节的重要性日益具有实质性意义。近代外交组织的主要原则是显而易见的。常驻使节的存在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特别是外交豁免权问题。16世纪初,这一方面没有大的进展。大使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论上得到承认。虽然有一种感觉认为这个原则只是在大使驻在国中才有效。但是关于保护外交文件的原则还未受到尊重:1529年沃尔西在允许他的同胞坎培基奥枢机主教离开英国之前甚至检查了他的文件。驻外使节的居所享有不受干扰的某种程度的自由,这是出于审慎与共同利益的原因而不是由于接受治外法权的原则。大使随行人员的权利引起了许多纠纷,因为其仆从与一些本地人发生摩擦司空见惯;这些常驻人员的存在往往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讨论和考虑:这种新做法内含的问题开始得到承认。所以外交豁免权是先有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意识而建立起某种程度的既定惯例,后来才体现为国际法的正式规定。

战争是一个更为古老的问题,它总是有一种能逃避加之于它的任何规章或惯例的窍门。这一时期,在某种意义上它变得更加“需要认真对待”,它越来越不是那些谙于战争规章的职业人员个人考虑的问题,它更多地成为大国要考虑的政治问题。或许可以认为1520—1529年的哈布斯堡—瓦卢瓦王室的斗争仅仅是把1494年和1516年在意大利进行的法国—西班牙战争的规模扩大了;但是这种扩大却深深影响了战争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第十七章)。日益增长的开支——钱财是战争的主要力量是当时人们喜欢引用的话,迫使一些实力较弱的参战者退出战争;亨利八世这位不折不扣的富国元首,甚至也因16世纪40年代的战争而几乎破产。至于那位掌大权的查理五世皇帝则经常处于财政困难之中,靠着永远还不清的借款过日子;他在1552年陷于绝境的时候不得不苦苦求告安东·富格尔给予援助。在军事科学方面,在装备、围城术与工事或海战方面这一时期都有很大进步;但这一时期关于战争最令人注意的一点却是一些君主往往轻易地就卷入战争,直率地讲,他们却又无力支付战争的费用。最难对付的军队还是土耳其皇帝的军队,但是甚至伟大的苏里曼都感到那个时代的技术力量严格地限制了征服性战争的规模(本书边码第514页以下)。

这一时期,从法律角度对战争的考虑多限于关于正义战争的问题。似乎没有人对诸如战俘权利(如果有的话)和司令官对他所经过的乡村地区应负的责任等这类问题给予多大的注意。没有人提到使战争符合人道精神。部分的原因无疑是因为关于宽待投降者或城市投降的老条例至少还受到口头上的尊重,而事实上这个时期的战争暴行也不太突出。与下个世纪所发生的情况相比较,甚至一般居民都很少遭受战争之苦。像1527年罗马遭到战火那种最严重的暴行经常是乱军所为,军队中的叛乱都是因缺乏粮饷所致。粮饷充足的军队——这是少有的情况——往往是满意的军队,因此显而易见自愿无限度地服从命令。

如果中世纪惯例的主体还残留下来,这说明缺乏为战时行为制定条例的兴趣——但在军队内部却有大量条规,这当然是另一回事——对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的问题给予的大量关注也是从前一个时代继承下来的东西。十分奇怪的是,最重要的论文不是从欧洲的战争中产生的。16世纪30年代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在萨拉曼卡大学所作后来又出版的演讲,是由于西班牙征服西印度群岛和对异教徒进行的战争是否是正义的问题而引出的。维多利亚用同样的正义标准来对待所有的战争,明确地谴责西班牙在美洲的大量暴行,并且主张对于非正义战争——它实质上是纯粹为达到自私的目的而进行的战争,犯有战争罪行国家的人民都应该加以抵制,基督教世界(如人们所认为的)应采取一致行动予以惩罚。当然,一方面这是一个事实上做不到的主张,另一方面这也证明,在这个时代大量存在的反对某一大国或某几个大国的许许多多伪善的联盟有其道理。维多利亚不但显示出对美洲情况的了解,也显示出惊人的高尚理想和不受民族偏见的影响,这在当时引起人们较多的注意;更为重要的是这显示出用道德观点探讨国际法是徒劳无益的。这种做法有传统的支持,也值得敬佩,但无实际的效用。国与国彼此打交道所遵循的这些条例的真正内容更可以在海洋和商务法庭的判决中,在这一时期的条约中以及在王朝之间往往类似于解决纯粹私产的协议中出现,此种协议却真正决定了邦国的命运。但是人们尚未对这些技术性很高的文件中所收录的法律进行解释。

因此1520—1560年构成一个独特的界定分明的时期。在宗教内部与教会中所进行的这场大革命,企图实现他的帝号所包含的全部权力要求的那一位最后皇帝的统治——所有这些连同它们在思想与学术方面,在政治机构的变革与法律的修改方面以及在国内与国际事务方面的副产品,都赋予这个时期明确的统一性。不过,可以说,至此所采用的标准明显是过于陈腐了。今日的一些主导看法不再认为教会与国家中的政治是历史学者所关切的主要问题。现代历史学流行的研究热点是社会史——就其定义来说是社会中人的历史——实际上这种研究集中在经济、社会与文化因素方面。政治与组织结构上的变革被认为不如人们的谋生方式、习惯的思维方式或使自己适应社会分层的方式那么重要。这些的确都是深刻的问题;即使是人们不甚确知这些问题在对过去历史的研究中是否真的值得摆在首要位置上,但不会对它们的现实意义有所怀疑。无论如何,对这些问题必须加以考虑。在这些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什么东西可以明确地归之于“宗教改革时代”呢?再者,我们拥有的关于这个时代的思想和态度的知识,是否可以使我们能够对那个难以捉摸的观念[7],或其思想趋势恢复其本来面貌或如实加以叙述呢?

经济与社会经历了许多变革,但是要不是这些变革发展得如此迅速是难得的,那么任何半个世纪都难以依据社会经济的不同情况而取得其特定的地位。被认为是某个时代特有的发展,在更早的时期已经非常明显,这是屡屡出现的;最有效的分析方法是研究社会的实况,这种方法最能摧毁传统的思想范畴。由此看来,以上所说的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宗教改革时期。如果看得更长一点,比如说,15世纪中叶以后的200年农业实践与社会方面发生了重要的改变是很明显的,在西方,从以生存农业为主已转变为以资本主义农业为主,而东方则从自由农社会转变为大庄园与农奴制的时代(第二章第一节)。社会变革包括充分承认英国绅士阶级的地位,损害了比它高和比它低的社会阶层的权益;我们姑且作以上概述,因为这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在讨论中一直没有什么进展,欲知其全面情况,仍有待于更多的研究。这些社会变革包括法国有官职的贵族的权力日益增长,德国与意大利独立的资产阶级的衰落,还有这一成分(指资产阶级。——译者)的力量在北勃艮第、荷兰和泽兰的逐渐增长。这些变革也包括中欧与东欧大贵族的重要性的日益增长和小贵族的衰落。即使这些现象具有高度重要性,但是不可能期望他们在一两代人的时间里会完全适合其历史环境。事实上,宗教改革时期在上述一些趋势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宗教改革引起了土地市场的巨大运动,最突出的是在英国,由于修道院的解体而使差不多五分之一的国家土地收入转移到一些新兴分子的手中,同样情况也发生在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在这些地方宗教改革则意味着土地的世俗化。土耳其人的威胁和皇权的衰落对东欧的社会发展有很大关系。君主政治的巩固加强,在其势力所及的地方都造成了社会影响。[8]

宗教改革时期的贸易与工业史只不过是起始与终结都没有清楚的界限的一个阶段。这是一个从一些陆地主要贸易路线转移到海上贸易航线,并以一些新商业中心逐渐取代中世纪欧洲传统商业中心的阶段。[9]虽然在本世纪中叶以前处处都可以见到工业企业(制糖业、烟草加工业、佛兰德与英国新兴的布匹绸缎业,以及由于一部分出于战争需要而促成的金属工业的进展)的扩展,这种扩展值得重视但尚未发展完备。作为欧洲首要商业中心的安特卫普(其竞争对手为位于其南部的里昂,它是地中海地区的金融中心)的兴起与衰落这一特殊现象,不早不晚恰好发生在宗教改革时期(第二章第二节)。还值得注意的是,这是19世纪到来以前最后一个独立于区域性政府之外的国际金融巨头的阴谋诡计在许多事务中起重要作用的时代:富格尔家族的时代与罗斯柴尔德家族的时代颇有共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时代却与之绝少共同之处。[10]这并不是一件意外的事。两个现象摧毁了那些巨大的德国家族与意大利家族所处的世界,一个是王侯金融的不可靠性,它导致所有的大家族的破败或极度衰落及地方金融势力特别是法国、英国和荷兰金融力量的逐渐增长。另一个现象是大幅度的通货膨胀,它加大了政府的财政需要,使之只有靠增加税收才能弥补日益加剧的匮乏。关于本世纪物价上涨问题前已论及[11],这里只需要指明,只是在1560年以后美洲硬币大量流入才使人们实际上感到物价上涨,因而使物价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和普遍化。英国的情况是个例外:1546—1551年5年间物价上涨了一倍,因而造成最严重的困难,其直接原因是由于政府的政策造成的——靠毁灭性的货币贬值来支付高昂的战争费用。大体来看,显而易见这些经济发展尽管对于了解宗教改革时期至关重要,却并未给这一时期带来什么特性。确如人们所料想的那样,土地的变革、贸易发展和通货膨胀并不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也不是在这一时期结束的;从这些经济上的重大现象可以认识到宗教改革时期的特殊意义,但是根据这些现象来确定本时期的特点就不容易做到了。

至于人们的思想问题——即有关“思想倾向”的问题——有一点最为突出:就是关于神学问题的讨论再度盛行。宗教改革注意到这一点。因为这是一个论战的时代,又因为现在已经有了印刷术,所以这也是一个大量写作小册子的时代。如果仅仅是有了新的规模,在差别如此显著的时候,那么规模就有很大关系。如果印刷机没有向路德提供争取广泛同情的机会,那么路德也只不过是另一个威克里夫而已——当然由于多种理由这是一个不大可能的假定;如果亨利八世未能很成功地运用官方宣传方式,那么他的教会政策几乎可以肯定会遇到巨大困难;宗教改革与反改革双方都大大借助于书籍的普及。过度集中探讨神学问题并没有扼杀关于其他问题的著述(第十二章第一节),在一些未曾预料的地方,早期比较世俗化的人文主义迹象继续存在。新学为反教皇和反教权的著述家们的军械库提供了多种武器!从伊拉斯谟的《新约圣经》修订本,德国(后来又有其他国家)各大学为训练改革者所起的作用,到托马斯·克伦威尔的宣传家们所作的历史辩论(这要比一般听说的更为合理)。虽然科学由于人们专注于人文主义——此种人文主义有专在古典世界中进行探索的偏向(第十二章第二节)——而有所损失,但科学还是取得了一些大的进步。这个时期的世俗作品,常常是用民族语言撰写的,比那些论述教会的著作更使人感兴趣(少数几个伟人的著作总是例外):世俗著作时常具有永久价值,而那些短暂的论战只会使人感到厌倦甚至引起反感。专注于非神学的作品,即使在文学讨论方面是正当合法的,也会成为冒险之举,那就是忘记宗教改革时代本身最关注的东西。

初步看来,这40年左右的时间里似乎没有才华出众的人、优秀作家以及第一流艺术家所赋予的魅力。的确,这一时期有用许多欧洲语言写成的不少重要的和一些令人满意的作品,尽管莫尔、加尔文、布塞尔或罗耀拉等人的其他优秀品质应该受到尊重,但是他们不能被认为具有超凡的文学艺术才能。在政治理论史上,尽管法国的居雅斯和比代与英国的斯塔基和庞尼特等人的笔下产生了一些有趣的二流作品,但是介于马基亚弗利和博丹之间的时代却是一段空白。在诗歌史上,甚至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及其对法国和英国产生影响的时期之间(我们必须把龙萨和莎士比亚留到下一卷)有过类似中断的现象,在艺术史上,从米开朗基罗到贝拉斯克斯时期之间也是如此。这一时期有才能的思想界领先人物专注于宗教问题这一事实,使他们应该划归为其他类型的著作家,而且这样才算合适;不过应该提一下,路德在塑造德国语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克兰默的崇拜礼仪显示出高级的诗歌天赋,英国的小册子作者们使英语变得灵活,并具有磅礴的气势[12],在宗教改革家的笔下,北方的一些民族语言成熟起来,而且完全专注于神学与宗教丝毫没有必要和对文学的关注脱节。但是一个最突出的收获乃是新教圣诗的时期,不会是艺术上杰出的时期;因为在文化领域中没有什么至关重要的大事发生,所以有理由略去艺术和诗歌的篇章。艺术和诗歌可以在宗教改革前后的历史时期中更好地进行论述。

经过对各方面的考虑,我们依旧可以合理地认为在这个时代中,由于那些博学者主动投入而不是被动地卷入各种斗争之中,所以在这些斗争中很难使生活与知识的魅力存在下去。人们的宗教热情的复兴不仅与宗教宽容而且与知识进步都是背道而驰的;路德对上帝恩典的极度领悟,几乎没有给伊拉斯谟对人类理性的信仰留下余地。有一种理论认为我们应该把近代史的开始定在16世纪上半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种理论与上面所举出的具体情况正好相反。探索事件的根源并认为一切都是循直线发展的做法,常常会把先后的次序和位置搞错,人们对此一定会表示赞同;但是恰好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代里人们不太关注的一个学术领域后来却变得非常重要,这就是对历史的研究。法国民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处理办法,可以被公正地看作是采用历史方法最早的一个例子。[13]因为一种真正的历史方法的发展对近代思想来说和科学本身同样重要,可以认为尽管这一时期的科学还带有中世纪精神,但这一时期无疑和晚代的思想态度有密切的关系,而且人们可以再次认为,这一时期也是一个孕育新思想的时代,这种发展在17世纪占有重要地位。坦白来说,这些思考像所有关于思想溯源的思考一样,是智力游戏而不是历史研究。而且是一种危险的游戏,因为这些思考往往抛开一个时代至关重要的东西,倾向于从这个时代中抽出那些在晚代或更远的时代才变得重要的东西。

但是,我们能否找出一个习惯说法来说明这个时代里至关重要的东西是什么呢?用一个特定的标题来概括这个时代的做法是否妥当?那些“信仰时代”或“理性时代”的说法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应该使我们受到这样的警戒:宗教改革这个提法甚至也可能不够简明,也不足以适合于我们乐于加给它的这些(经常是带有偏见的)界定。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因为这是一个动荡的时代,特别是宗教和道德大幅度动荡的时代。所以它给这一时代的思想打上一个印记。但是这个印记是什么,一个印记是否就够了,这是另一个问题,它完全属于另一个领域。我们要回答这一领域内的问题,从最好的方面来说,答案都会流于空洞而且不能令人满意,从最坏的方面来说,这些答案也会非常不充分而且会引起误解。是否可以从当时的著作判断这个时代的思想呢?这些著作可能是尽我们所有,但是肯定地说它们遗漏的东西很多——尤其会遗漏当时活着的大多数人。是否可以用社会习尚的概念来说明呢?虽然这些社会习尚在过去国与国之间不像现在那样变化很大,但它们在各个社会阶层中的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用这个单一的概念来概括就会十分不妥当。其实使这种概念具有现实性的任何足够的工作都丝毫未曾做过。

单就欧洲统治阶级来说[14],根据相当的理由可以说指导他们行动的有两组特别错综复杂的关系,由于对无论哪一组关系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充分加以研究,因而不可能证明关于思想趋势的概括论断都是正确的。一组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因而形成一个王朝中的各级联姻关系。另一组关系源于一种相互的义务和利益制度,它看来比效忠、单纯的义务或单纯的自利更能决定人是否采取行动。那些真正举足轻重的人的大部分权力与职责、从属与独立、偏见与特权,绝不可能从计算庄园领地的多少或分析法律权益中发现。贵族和绅士以一种半封建态度适应于远非封建时代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期望从王室恩赏取得适当报酬的服务制度代替了服务的义务与受保护的权利。一本尚未完成的重要著作,探讨的是主仆关系、礼品与报酬的赐予和拥有与求得庇护权在巩固西欧的社会和行政结构方面所起的作用。[15]与此同时,特别是在法国和西班牙官僚机构当中已偶尔发现一些迹象,就是文职人员对官职的态度已不再认为官职是买来的或者是靠恩惠给予的一份财产,而是需要对一个不具人格的国家尽义务并且为恪尽职责的人提供生计的一个工作职位。

当然,上面所说的一切都不适用于国家中的低层人士——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等广大人民群众。就是那些比较大的商人都有他们自己不同的习尚。在此之前,专注于商人特有的概念曾使历史学家发现这个时代具有近代特有的某种东西,即一种称为“资本主义兴起”的现象。也许不需要再一次以那个古老的题目作为出发点:所谓“资本主义”态度,不管定义得多么明确,早在16世纪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即使是在16世纪较为显著的资本家中,也完全找不出明确的资本主义态度。然而,在程度不同的变化中,在很少作出分类的情况下,谁能说出“人们”对他们所处的世界是怎样想的,他们的主要态度是什么?有些猜想是不无道理的,而且有的猜想听起来比其他猜想更为可信:每一个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心里都有一个捉摸不定的判定,对于本时代来说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衡量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能说明本时代的“思想趋势”。也许本章作者最好还是承认他对“思想趋势”整个概念是有怀疑的,并且不作详细的论述。

不管囊括一切并富有启发性的概论所具有的吸引力多么危险,它也是正当合法的;历史学家和历史事实搜集者的区别就在于历史学家能作出概论,最好是成功的概论。宗教改革时代在其所处的较大历史范围内发挥了它的作用,有时它对一些当时存在的思想潮流起着刺激作用,有时使它们改变方向,有时——有可能——对它们产生了永久的或暂时的抑制作用。宗教复兴与社会的世俗化同时进行而且力量越来越大。特别是中欧的政治史转变了方向,纵然在德国已经出现衰败的早期征兆,但这个转变却是新生事物。曾经出现的人文主义与宗教宽容的迹象转向隐蔽状态。上述表述可能是笼统的,但是立论精确的时候还没有到来,因为旧的传统信念正处于崩溃的过程中,所以笼统就更不能避免。人们确定这个时期在历史的长河中占有什么地位毕竟依然是一个个人判断问题。本章作者觉得,如果仅仅是因为这个时代的思想领袖坚决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就把这个时代当作近代(它本身就是非常不明确的名词)的开始是没有根据的,但是人们肯定会发现这个时代是另一种东西的开始——也就是所谓的欧洲取得支配地位的开始——这种未来会很好地作出决断的支配地位,这一地位到1914年才结束。今天许多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经常告诫我们要对关于欧洲史的褊狭思想加以限制,叫我们切记和那些东方帝国比起来,欧洲的一些大国甚至也是微不足道的,叫我们以“全球眼光”来看待历史。这些看法都有说服力,而且无疑与现代都有紧密关系,但是如果这些看法使我们忽视欧洲从16世纪到20世纪初所起的支配作用,就只能是歪曲现实。在上面所说的这个时期之内,集中着眼于欧洲并不是褊狭——这样做标志着对历史真正的均衡具有适当的认识。欧洲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欧洲的风俗习惯、欧洲的法律、科学和文化,从最早的发现开始便向世界各地传播开去,直到世界在各个方面都欧洲化了。这一种征服实质上以西方古典时代遗产来取代像印度和中国那种历史悠久文化古老的本地传统,在一切征服中它是最为深入的。在宗教改革时代,当西班牙征服南北美洲并向那里殖民的时候(第十九章),当葡萄牙打开远东的时候(第二十章),这种征服就已经开始了。欧洲——由于新的信仰、激烈的战争和个人的野心而造成内部分裂,由于来自亚洲蒙古族发起的最后强大的进攻而受到重挫——竟然还有力量开始进行这种迅猛的扩张,在某种意义上是令人惊讶的。那么,在欧洲本部大量地挥霍浪费兵力,同时在海外却又以小的兵力取得非凡的成就,在欧洲扩张史上没有比这更令人惊异的了。欧洲在技术设备上的优势在最早的阶段便显示出来,确实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一部分原因。

欧洲——或者还不如说是西欧一些地区的一些个人——的扩张活动,奇特地与欧洲本身所发生的事形成对比。在这里人们注意到的是收缩现象、领土丧失、内部各种力量的重新调整,它们把欧洲一切有生力量限制在一个狭小的地区,但所幸的是向海洋方面却是开放的。16世纪的欧洲比14世纪的欧洲要小。土耳其人征服巴尔干,俄国人征服乌克兰,这就使中世纪欧洲的国境线永久地向后退移。土耳其和俄国都可以借口宣称在拜占庭帝国的废墟上进行建设,但是双方都不比他们所谓的先辈在本质上那么具有欧洲的特性。而且,在欧洲陆地边界一带存在的这些侵略军队为了防卫集聚了巨大的力量,并且沿着从波兰到克罗地亚这一广阔地带获得了某种程度的适应能力,这就使中欧失去了一些欧洲特质。这些扩张活动对土地占有的安排和国家社会组织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前已论及。这种“边界局势”的直接后果是两个新兴国家奥地利和勃兰登堡—普鲁士的崛起,这两个国家的肇始可以追溯到这一时期:当查理五世把哈布斯堡王朝国土的东部赐予他的兄弟斐迪南时,他实质上是建立了奥地利帝国,而宗教改革不但使勃兰登堡侯爵获得相当可观的晋升,而且使介于吕贝克与里加之间这一地区的均势发生很大变化,所以在大选帝侯[16]以前一个世纪就可以预见到普鲁士的崛起。在靠海的一边沿大西洋一带各国日益增长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欧洲事实上是向外开拓的,它的中部地区衰落而边缘地区兴起。中世纪全盛时期的主线通过德国和意大利,通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连接起来。还有一些次要的中心位于其他地方——在莱茵河下游地区,在通过法国直达英国的轴线上——这条轴线在12世纪的安茹帝国时清楚可见——在立陶宛的广大地带几乎一直伸展到伏尔加河下游。但是虽然神圣罗马帝国很早就已衰落,欧洲的重心一直还是在中部;甚至法国虽然在政治与文化方面有高度成就,还是转向它的东部,转向勃艮第。此时意大利与德国都让位于后起之国。几个世纪以来本质上的欧洲——扩张与征服的欧洲——不是在中部、南部或中东部,而是在西部。许多过去的因素造成了这种发展,但是不能只强调这一方面而排斥其他地区继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当16世纪早期宗教改革与查理五世帝王野心的破产注定了中欧的衰落并促进了西班牙、法国和英国的兴起时,这种发展就已经开始了。

(魏书名 译)


[1] 第1卷边码第10页以下。

[2] 欲知其概况,参见原书第1卷边码第5页以后。

[3] 指教皇拥有的疆土。——译者

[4] 原书第1卷边码第9页以后。

[5] 哈佛大学的S.E.桑恩教授本来要写一章专论国际法,但不幸身体不好经医嘱不得不作罢。如果他能写这么一章,那就会很有启发。编者对此表示非常遗憾,不得不以拙笔勉强写出,恐怕对这个问题会有交代不清的地方。

[6] G.马廷利所著《文艺复兴时期的外交》(1955年)一书中论及此问题,并做了很好的概述。

[7] 指宗教改革时期。——译者

[8] 本书系一般历史著作,因此不可能有足够篇幅详细讨论这些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无论如何这些问题可以在《剑桥经济史》的有关章节中充分予以介绍。

[9] 特别参见第一卷第十六章,并见第一卷第五章和本卷第十九、二十章。

[10] R.埃伦贝格著《富格尔家族的时代》一书中对此叙述颇为全面(德文原书1896年出版,英译本1928年出版)。

[11] 原书第一卷边码第450页以下诸页。

[12] 可以把休·拉蒂默的讲道篇章与托马斯·莫尔的灵修或辩论作品进行比较。

[13] 参见J.G.A.波柯克《古代宪法与封建法律》(1957年),第一章。

[14] 一个受到一些注意的问题是关于基督教上流人士的问题——旧式基督教骑士精神的理想与文艺复兴美德结合起来——这在卡斯蒂利奥内所著《朝臣》(原书第一卷第74页),托马斯·埃利奥特所著《统治者之书》(1531年)等书中随处可见,关于这个问题也可参见F.卡斯帕利《都铎王朝治下英国的人文主义与社会秩序》(1954年)。

[15] 当荷兰各等级人士向他们的总督胡格斯特雷滕抱怨,说他在朝廷没有为他们的利益尽到足够的努力时,他回答说:“如果有人对我有这么多的好处”(他指指自己的手腕),“我就对他有这么多的好处”(他指指自己的肘部),“但是”,他又说:“如果有人对我这么不利,我也要那样对待他。”我是从H.柯尼格斯博士那里听说这个故事的,它对公认的观念作了非常巧妙的说明。他在写第十章时因篇幅所限不得不略去这个故事,不过他希望我在别的地方加以叙述。他还希望向海牙的P.A.梅林克博士致以谢意,感谢他为在阿姆斯特丹的市档案馆中阅读E.范比安那写的一份材料提供的方便。

[16] 有选举神圣罗马皇帝权的诸侯。——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