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II):伦理学限阈:道德与宗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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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社会

人是一个整体,但人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人并不是一位像莱布尼茨的单子那样,没有门窗可以沟通的小神,或一尊没有视觉和听觉,不会说话的偶像。他的本性使他趋向于社会生活和交往。

这样说是正确的,不仅因为人的本性是匮乏和贫穷的,我们每个人的物质生活、理智生活、道德生活都需要其他人,而且也因为每个人的存在中都有着极为慷慨大方的天性,理智的交往的开放性和作为精神性质的爱,需要有一个进入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入口。严格地说来,人不能独自生存。他想要把他知道的事情告诉别人,他想要告诉别人他是谁,如果除了他之外没有别的人存在,那么他该向谁诉说呢?我们可以引用卢梭的话,“人的气息对人是致命的”;我们也可以引用塞涅卡的话,“每次置身于人群中,我都成了一个渺小的人”。这些话都对,但其中存在着一个根本的悖论,不到人群中去,我们就不是人和不能成为人;不与我们的同胞共同呼吸,我们就无法发展我们的生活和活动。

这样,社会就作为本性所需要的某种事物诞生了(由于这种本性是人的本性),成了某种通过理性和意志的工作而完成了的、无须认可的东西。人是一种政治动物,这句话的意思是人渴望政治生活、公共生活,不仅与家族社团有关,而且与市民社会有关。所谓共同体,名副其实地说来,就是由人组成的社会。

这就意味着,社会是一个由许多整体组成的整体,因为个人是一个整体。社会又是一个自由组合而成的整体,因为组成社会的人是自己的主人,或者说是独立的(我不说绝对的独立,这种说法只适用于上帝)。社会是一个整体,而它的部分本身又是一个整体,它是一个自由组成的有机体,而不只是植物的细胞。社会有其自身的利益和工作,这些利益和工作有别于构成社会的个人的利益和工作。但是这种利益和工作本质上必定属于人,如果它们对于人的发展和改善无所贡献,那么它们就必然会成为邪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