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社会理论的基础: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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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黑格尔对社会自由的看法:初探

黑格尔对三大基本制度的叙述——它们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他把三者共同构成的社会领域称作伦理(Sittlichkeit)——都植根于一种对自由的看法,我在本章的目标是开始阐述这种看法。排在第一位的工作是联系黑格尔哲学重点突出的其他几种对自由的看法来给这种对自由的看法——我在这里把它称作“社会自由”——进行定位。第二,我试图简要地勾勒黑格尔想要用社会自由的观念来解答哪些哲学问题,由此在总体上阐明他的社会哲学的企图。我们将看到,这个企图可以同时用历史的和逻辑的(或概念的)方式来表述。也就是说,社会自由是黑格尔对两个问题的回应:一个问题是,各种在历史上有意义的对自由的看法是否以及如何能相互和解;另一个更加抽象的问题是,一种连贯的、完全充分的对(实践)自由的看法是怎样的。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所探讨的两个问题最终关乎黑格尔对社会自由的看法与他的绝对精神(Geist)学说之间的关系——后者由于晦涩而声名狼藉。第一个问题关系到应当把谁或把什么看作社会自由的承担者:体现了这种自由的是个人,抑或只是某种超个人的社会存在者?第二个问题关注的是黑格尔对社会自由的看法的可理解性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关于绝对精神的历史使命的观点:这种对自由的看法能否在黑格尔神正论的语境之外得到承认?它是否无非是说,个人只有为绝对精神的目的服务,才能实现他们的“真实”本性?最后,本章在末尾简短而初步地叙述了我所说的社会自由的“双重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