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营销红宝书:营销基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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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一致性监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7月28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商用车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国家发改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具体而言,主要是通过车辆识别代号(VIN)及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一致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1)审查VIN码。通知要求自2006年10月15日起,开始审查商用车的VIN码,其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VIN码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审查。

2)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管。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对新车进行公示、对企业现场和销售市场产品抽查等方式进行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发现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配置(参数)不一致或产品其他配置(参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更新备案的,达不到强制性标准限值要求的,弄虚作假的,将撤销产品《公告》,并追究企业及有关检验机构及审查专家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暂停或撤销企业产品生产资格及有关检验机构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