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雜傳
在明確了“傳”和“列傳”的概念之後,在這一節中,擬對“雜傳”的概念略加釐析。
一、雜傳
雜傳之名,首見於《漢書·藝文志》,其《六藝略》中孝經類著録有“《雜傳》四篇”,當然,這裏雜傳的含義顯然與後來的雜傳含義是不同的,指的是解釋《孝經》的雜著。其後,梁代的阮孝緒在《七録》中設有“紀傳録”一門,其下有雜傳部,著録正史以外的傳類作品,《隋書·經籍志》總序説:“(王)儉又别撰《七志》:一曰經典志,紀六藝、小學、史記、雜傳……”[35]似乎在王儉的《七志》中也有雜傳之名,並設有雜傳一門。但阮孝緒《七録·序》説:“王儉《七志》改六藝爲經典……今所撰《七録》,斟酌王、劉,王以六藝之稱不足標榜經目,改爲經典,今則從之。故序經典録爲内篇第一。劉、王並以衆史合於《春秋》……”[36]所以,王儉《七志》中史書是附於《春秋》之下,不可能再有雜傳之目,《隋書·經籍志》總序所言,當爲總結之語,不是《七志》原文和分類。
唐初修《隋書》,其《經籍志》的史部分類中,有“雜傳”一類,用以指正史列傳以外的與列傳相類作品,其後,《舊唐書·經籍志》沿襲此稱,《新唐書·藝文志》改稱“雜傳記”,《崇文總目》《宋史·藝文志》又改稱“傳記”,後之史志書目多從此稱,但也有例外,如明代藏書家祁承鄴《澹生堂藏書目》就不稱“傳記”而稱“記傳”,徐《徐氏家藏書目》無傳記類,但有“人物類(聖賢)”“人物傳(歷代)”“人物傳(各省)”“名賢傳記”幾類。
傳記是傳的複義詞,傳記一詞,最初見用於漢代,《史記·三代世表》中即已有“傳記”出現:“張夫子問褚先生曰:‘《詩》言契、后稷皆無父而生。今案諸傳記咸言有父,父皆黄帝子也,得無與《詩》謬乎?’”這裏的“傳記”一詞,當指經書以外的所有書籍。在班固《漢書》中也有傳記一詞的運用,如《劉向傳》云:“及採傳記行事,著《新序》、《説苑》凡五十篇,奏之。”《劉歆傳》又有云:“往者綴學之士,不思廢絶之闕,苟因陋就寡,分文析字,煩言碎辭,學者罷老且不能究其一藝,信口説而背傳記,是末師而非往古。”又有如“頗讀傳記”“略涉傳記”等等[37]。其義也當指經書之外的書籍。至南北朝時,傳記之義開始轉化,與傳一樣主要指以人物爲中心的敘事作品,沈約《宋書·裴松之傳》載:“上使注陳壽《三國志》,松之鳩集傳記,增廣異聞,既成奏上。”[38]此處的傳記,除了有指史籍的普遍意義外,主要當指《三國志注》中衆多的人物傳,有了與傳同義的趨向,至唐代,“傳記”與“傳”逐漸成爲同義詞,而在作爲類别之稱時,傳記則是傳的屬詞,與正史列傳相對,主要是指正史列傳以外的與列傳相類的作品,即雜傳。
今天,傳記之稱不再僅指正史列傳以外的與列傳相類作品,它包括所有的敘述人物經歷的敘事作品,與英語中的“biography”相對應,法國的達尼埃爾·馬德賴爾是如此定義傳記的:“敘述者以書面的口頭的散文形式記敘一位歷史人物的生平(或個人生命的獨特性和個性的延續爲重點)。”[39]1936年版《辭海》定義傳記爲:“專指記述個人事蹟之文字。”1979年版《辭海》略有改動,定義爲:“記載人物事蹟的文章。”《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文學卷》“傳記”條定義爲:“記載人物經歷的作品稱傳記。其中文學性較强的作品是傳記文學。”[40]朱文華對傳記一詞含義的分析較爲全面,他認爲傳記的基本含義有三:“一是指個人經歷;二是指反映或描繪個人經歷的作品或文獻等;三是指對某一事物發展過程的記述,含變遷史之意……其核心詞義是指個人的歷史,作爲文字形態的東西,則是對個人生活經歷作記述的作品。”[41]
也有人把今之傳記概念運用於古代,專門爲古代的“傳記”下了定義,謝楚發就對古代的“傳記”下定義説:“傳記,指的是真實而全面地記載個人生平事蹟的文章。”在引用了徐師曾對傳記的解釋後又説:“這清楚地説明了兩個問題:一是傳記隨着紀傳體史書的創立而誕生;二是傳記包含兩類,即史傳與史外傳。”[42]
而我們的研究物件是漢魏六朝時期正史以外的、與列傳相類作品,由於這些作品是《隋書·經籍志》首録,《隋書·經籍志》將它們稱爲“雜傳”,故在本書中,我們沿襲《隋書·經籍志》的“雜傳”之稱,以雜傳名之。
二、史志書目對雜傳的分類
歷代史志書目史部雜傳一門的分類,或者説雜傳中所包括作品的範圍,多有不同。
《隋書·經籍志》的雜傳類序説:“後漢光武,始詔南陽,撰作風俗,故沛、三輔有耆舊節士之序,魯、廬江有名德先賢之贊。郡國之書,由是而作。魏文帝又作《列異》,以序鬼物奇怪之事,嵇康作《高士傳》,以敘聖賢之風。因其事類,相繼而作者甚衆……”[43]由此可知,其雜傳所包括的範圍,内容上不僅有郡國耆舊節士、名德先賢及聖賢的事蹟,也包括鬼物奇怪之事。其具體著録,排列是頗有規律的,大致相同或類似的放在一起,雖未明確立類,卻還是粗略可見其類别。大致有先賢耆舊傳(如趙岐《三輔決録》、《海内先賢傳》)、高士傳(如皇甫謐《高士傳》、張顯《逸民傳》)、孝子傳(如王韶之《孝子傳》、蕭廣濟《孝子傳》)、忠臣傳(如梁元帝《忠臣傳》)、家傳(如《李氏家傳》《桓氏家傳》)、列女傳(如高氏《列女傳》、劉歆《列女傳頌》)、僧傳(如釋寶唱《名僧傳》、釋慧皎《高僧傳》)、道傳(如華存《清虚真人王君内傳》、《裴君内傳》)、冥異傳(如劉義慶《宣驗記》、傅亮《應驗記》)、神怪傳(干寶《搜神記》、劉義慶《幽明録》)。
《舊唐書·經籍志》雜傳類後,有一個簡短的説明,實際上是對雜傳的分類:“右雜傳一百九十四部,褒先賢耆舊三十九家,孝友十家,忠節三家,列藩三家,良吏二家,高逸十八家,雜傳五家,科録一家,雜傳十一家,文士三家,仙靈二十六家,高僧十家,鬼神二十六家,列女十六家。”大致與《隋書·經籍志》同,不過,增加了科録一家。
《新唐書·藝文志》雜傳類所包括的類别,與《隋書·經籍志》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它保留了《舊唐書·經籍志》的科録一類,把《舊唐書·經籍志》中的高僧、仙靈、鬼神三類,也就是《隋書·經籍志》中的僧傳、道傳、冥異、神怪四類剔除,放入子部釋家或神仙家中。另外,《新唐書·藝文志》又將如徐景《玉璽正録》、《國寶傳》這樣的敘物之書也放在了雜傳類中。
其後,《崇文總目》《文獻通考·經籍考》《宋史·藝文志》及其他宋元私家目録學著作,雜傳類所録,大致如《新唐書·藝文志》,時或有所增加。而鄭樵作《通志》,其《藝文略》傳記所録,則又是綜合了《隋書·經籍志》等諸書志,包括耆舊、高隱、孝友、忠烈、名士、交遊、列傳、家傳、列女、科第、名號、冥異、祥異十三類。
明代書目也多從《新唐書·藝文志》《宋史·藝文志》,如焦竑《國史經籍志》對雜傳的分類包括:耆舊、孝友、忠烈、名賢、高隱、家傳、交遊、列女、科第、名號、冥異、祥異諸類。藏書家祁承鄴《澹生堂藏書目》史部有記傳一門,他的分類可謂别具一格,分爲裒輯、别録、高賢、垂範、彙傳、别傳、事蹟、行役、風土九類。
及至《四庫全書》,有見於“諸家著録體例相同,其參錯混淆亦如一軌”,便簡化雜傳的分目,共爲五類:“一曰聖賢,如孔孟年譜之類;二曰名人,如《魏鄭公諫録》之類;三曰總録,如《列女傳》之類;四曰雜録,如《驂鸞録》之類;其杜大圭《碑傳琬琰集》、蘇天爵《名臣事略》諸書,雖無傳記之名,亦各核其實,依類編入。至安禄山、黄巢、劉豫諸書,既不能遽削其名,亦未可熏蕕同器,則從叛臣諸傳附載史末之例,自爲一類,謂之别録。”[44]由於《四庫全書》的巨大影響,《四庫全書》以後,各家目録中對雜傳的分類,多從《四庫全書》,如清高宗敕撰《續文獻通考·經籍考》傳記類即云:“馬端臨《通考》傳記一門最屬繁雜,王圻《續通考》所載漫無别擇,尤爲氾濫,若鄭樵《通志·藝文略》分目十三,又嫌瑣屑,今以《四庫全書》之例……”[45]不過,也有例外,如大史學家徐乾學的《傳是樓書目》雜傳類分目,不從《四庫全書》,他將雜傳分爲耆舊傳記、孝友、忠烈、名賢、高隱、家傳、列女、科第、名號、冥異、祥異、譜系、家譜、簿録十四類[46]。
三、雜傳的界定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文學卷》對雜傳有一個界説:“記載人物經歷的作品稱傳記。其中文學性較强的作品是傳記文學。傳記文學的基本特徵是:1.以歷史上或現實生活中的人物爲描寫對象,所寫的主要人物和事件必須符合史實,不允許虚構。2.所寫的人物生平經歷具有相當的完整性……3.它必須寫出較鮮明的人物形象,較生動的情節和語言,具有一定的藝術感染力……這種文體在中國有悠久的傳統,古代傳記文學大體上包括兩類,一類是歷史傳記文學,即史傳文學,一類是雜體傳記文學,即雜傳文學……雜體傳記文學包括史傳之外的一切具有傳記性質的作品,如碑誄、傳狀、自傳等……”[47]不難看出,這一定義的雜傳包羅甚廣,重在文學性,並强調人物事件的真實性。
而陳蘭村在其主編的《中國傳記文學發展史》之《緒論》中説:“雜傳,主要指單獨成書的類傳。”又在回答“什麼是雜傳”的問題時,先引述了《隋書·經籍志》雜傳類序之後説:“摒棄其中的‘雜以虚誕怪妄之説’,就是我們所要研究的雜傳,即指從正史析出單獨成書的類傳,真人真事是其充要條件。”[48]其雜傳的定義雖未强調文學性,同樣要求必須是真人真事。從其定義還可知,他所指的雜傳僅指“單獨成書的類傳”,單篇形式的雜傳還被排除在外,與《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定義相比,更加狹窄。
謝楚發有一個史外傳或雜體傳的概念,亦是針對雜傳的,他説:“凡不附於史書,以單篇流傳的傳記,一般稱爲雜體傳,亦稱史外傳。”[49]這一定義正好與《中國傳記文學發展史》的相對,僅指單篇形式的雜傳,而不包括類傳。
可以看出,今之對雜傳的界定,或狹窄或寬泛,主要是從内容及文本存在形式方面着眼,在内容方面真人真事又是最爲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條件。
而歷代重要的史志書目如《隋書·經籍志》《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宋史·藝文志》都没有對雜傳作較爲明確的界定,元代的馬端臨始對其作了界説:“雜史、雜傳皆野史之流出於正史之外者。蓋雜史,紀志編年之屬也,所記一代或一時之事;雜傳者,列傳之屬,所記者一人之事。”[50]明代的焦竑也曾略加解説:“雜史、傳記,皆野史之流,然二者體裁自異,雜史,紀志編年之屬也,紀一代若一時之事;傳記,列傳之屬也,紀一人之事。”[51]馬端臨和焦竑都是將其在與雜史的比較中從體裁上對其作的界定,他們的界定包含三個内容:一是正史之外的野史,二是列傳之屬,即傳體,三是記一人之事。
馬端臨和焦竑的界定主要是從體裁、體制上來説的,應該説,這種從文體的角度進行定義是可取的,它抓住了雜傳與雜史及正史列傳區别的主要方面。但是,這似乎並未形成共識,這從歷代史志書目中雜傳的類别的變動不定可以得到證明,人們對雜傳的看法是有分歧的,其實際所包括,往往與馬端臨和焦竑所定義不符,而普遍要寬泛得多。就《隋書·經籍志》史部雜傳類所著録的雜傳而言,其所包括,不僅有符合我們今天定義的傳記,還有我們今天視爲小説的志怪,即後來《舊唐書·經籍志》所謂的“仙靈”“鬼神”,《通志》所謂的“冥異”“祥異”。而《舊唐書·經籍志》除此而外,又有“科録”一類,在此後的史志書目中,此類又演化出“科第”“名號”等名目,並進而又有“譜系”“家譜”。另外,在雜傳類中,有的“贊”“碑銘”“墓志”等類作品,如劉歆的《列仙傳贊》等,又是韻文形式。
在《敘論》中我們提到,漢魏六朝雜傳有其獨特的人文特性與品格,特别是它顯著的小説化傾向。且本書對漢魏六朝雜傳的研究,目的之一就是要探尋它與唐人傳奇之間——特别是在文體方面的源流關係。所以,我們關注的重點是雜傳的文體特徵,關注的是它在人物傳寫、敘事建構、風格取向等方面的小説化傾向以及在此基礎上向唐人傳奇的轉化。在漢魏六朝雜傳中,有許多雜傳都採録或者自己虚造了很多不真實的材料,這正是其具有小説性内藴的特徵之一,如果依據今之雜傳概念而摒棄這一部分雜傳,我們的研究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響。但如果依據史志書目中雜傳類著録的實際,很顯然,現在已被視爲志怪小説的“仙靈”“鬼神”或者“冥異”“祥異”,我們仍然把它當作雜傳來研究是不合理的。而“科録”“名號”“譜系”之類,其内容一般來説僅是羅列姓名而已,對於我們的研究來説,它是没有意義的,某些“贊”“碑銘”“墓志”類作品,也與之存在同樣的困境。
顯然,不論是依據今之對雜傳的界定還是依據歷代史志書目中雜傳著録的實際,我們的研究都會遇到難以應對的窘境。伊恩·P·瓦特針對小説興起的歷史研究出現的類似問題曾説:“爲了完成這項考察研究,我們首先需要一個關於小説特徵的行之有效的定義,這個定義既要狹窄得能够將先前諸種敘事文學拒之門外,又要寬泛得適用於通常歸入小説範疇的一切文體。”[52]這裏,我們也需要一個這樣的雜傳定義。對於如何界定雜傳,竊以爲李劍國先生所提出的對古代文言小説的界定原則也適用於對雜傳的界定,他説:“按照歷史主義的原則和發展的辨證觀念,我們不能完全拋開古人,但又不能完全依從古人;我們不能完全以現代小説觀念作爲衡量尺度,又不能完全以古代的小説概念作爲衡量尺度,筆者以爲應當採取不今不古、亦今亦古、古今結合的原則,所謂古,就是充分考慮小説的歷史發展過程,充分考慮古小説的特殊形態。所謂今,就是必須以科學的態度確立小説之爲小説的最基本的特質。”[53]對雜傳的界定,也可採取“不今不古、亦今亦古、古今結合的原則”,因此,應抓住雜傳最基本的文體特徵如列傳之體、敘事性散文、以人爲中心等對其進行定義。考慮到漢魏六朝雜傳採用虚誕之事的普遍性,應放寬今天的雜傳定義中對真人真事的要求,而像“科録”“名號”“譜系”和韻文形式的“贊”等類作品,不符合雜傳最基本的敘事性散文特徵而予以剔除。不過,“贊”類作品中又並不都只是韻文形式,有的作品是傳贊結合在一起的,這就要把完全是韻文形式的“贊”和這類傳贊結合的作品區分開來,像這類傳贊結合的作品,由於其主體部分是傳,所以仍應看作雜傳,如《楚國先賢傳贊》等。而“碑銘”“墓志”等由於現在一般將其視爲應用文[54],所以,也應將其排除在外。至於志怪則應依據當今學術界的普遍共識視之爲小説而不是雜傳。
需要説明的是,有一些學者把一些專著中的自序也歸入雜傳中[55],雖有一定道理,不過這些自序,雖也述及其生平、籍貫、生世甚至先祖世系,但其主要目的,在於説明著述之目的等,所以,在本書中我們暫時不將這些專著中的自序歸入雜傳類中,而只將單行的敘作包括進來。如自敘《趙至自敘》,他敘《馬均敘》《趙至敘》等。
另外,有的雜傳並未著録在雜傳類中,而是著録在比如雜史或故事等其他類中,造成這樣的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雜史、雜傳等不易區分。鄭樵就列舉了不易區分的五類著作,並曾感歎説:“古今編書,所不能分者五:一曰傳記,二曰雜家,三曰小説,四曰雜史,五曰故事,凡此五類之書,足相紊亂。”[56]其中尤以雜傳、雜史最難區分,這主要是由於二者具有相似的特徵,《宋三朝藝文志》就説:“雜史者,正史、編年之外,别爲一家,體制不純,事多異聞,言或過實。”[57]雜史的這種特徵與雜傳極爲相似,所以,如《漢末英雄記》《魏末傳》《晉諸公贊》等,在《隋書·經籍志》等中就被著録於史部雜史一門中。但兩者也不是没有區别,如上文言,馬端臨和焦竑就是在對它們的比較中給它們下定義的,馬端臨説:“雜史、雜傳,皆野史之流出於正史之外者。蓋雜史,紀志編年之屬也,所記者一代或一時之事;雜傳者,列傳之屬,所記者一人之事。”[58]焦竑説:“雜史、傳記皆野史之流,然二者體裁自異,雜史,紀志編年之屬也,紀一代若一時之事;傳記,列傳之屬也,紀一人之事。”[59]即雜史偏重對事實的記録,而雜傳偏重對人物的傳寫。所以,遇到上述情況,本書就將根據實際,把這些誤入他類的雜傳納入雜傳類中進行討論。
四、雜傳的類别和命名
前文已經簡略地介紹過歷代史志書目對雜傳的分類,他們的分類均有不足,歷代正史的分類太過繁複,正如清人《續文獻通考》傳記類按語所言:“馬端臨《通考》傳記一門最屬繁雜,王圻《續通考》所載漫無别擇,尤爲氾濫,若鄭樵《通志·藝文略》分目十三,又嫌瑣屑。”[60]《四庫全書總目》的分類雖然簡略,但卻又有標準不統一之嫌。
根據本書對雜傳的界定,本書所指的雜傳,從它們文本的存在形式來看,其實大致可分爲兩類,一爲散傳,一爲類傳[61]。散傳是指正史以外的單篇個人傳記。此類雜傳如《王廙别傳》《王威别傳》《山濤别傳》《諸葛恪别傳》《邴原别傳》《趙至自序》等等。類傳是指正史之外,以類相從的傳記集。此類相當於《四庫全書總目》所稱的“合衆人之事爲一書”的“總録”,如《益部耆舊傳》《高士傳》《海内先賢傳》《會稽先賢傳》《名士傳》等等。散傳和類傳的區别在於其文本的存在形式是單篇還是叢集。
雜傳在名稱上多稱“傳”“記”“志”“録”等。
稱“傳”者又有别傳、内傳、外傳、家傳的差别。
别傳:所謂别傳者,是相對於正史列傳或相對於正史列傳與家傳而言,劉知幾云:“賢士貞女,類聚區分,雖百行殊途,而同歸於善。則有取其所好,各爲之録,若劉向《列女》、梁鴻《逸民》(浦起龍云二字恐誤,當云‘高士’)、趙采《忠臣》、徐廣《孝子》。此之謂别傳者也。”[62]清人王兆芳《文體通釋》云“傳文别於正統以外”,“主於續事正傳,搜遺重録”[63]。湯球又云:“夫别傳者何?蓋别乎正史而名之也,故無論,凡泛稱某傳者可歸之。即家傳及名公鉅卿爲人所作之傳皆可云别傳。”[64]程千帆也説:“别傳者,蓋本對史傳而言,及後史無傳而僅有私撰之傳者,亦稱别傳,則别傳又進爲單行傳記之稱矣。”[65]陳蘭村也説“别傳,指正史和家譜以外的單篇個人傳記”[66]。陳必祥也認爲,别傳指本傳(包括史傳與家傳)之外的傳記,他説:“列於家譜的稱家傳,列於史書的稱史傳,這都稱本傳,本傳以外的傳記,或對本傳所記有所不同或補充,便稱做别傳,表示有别於本傳的意思。”[67]趙華認爲:“‘别傳’,是與‘本傳’相對而言的,所謂‘本傳’,包括列於家譜的‘家傳’和列於‘正史’的‘史傳’,大凡‘本傳’以外的傳記,或對‘本傳’補充記載的傳記,可通稱爲‘别傳’,以别於‘本傳’。”[68]可見,别傳最初有通稱之意,泛指正史以外的雜傳,後來又用於指單篇雜傳,在作爲名稱時,以别傳爲名的雜傳則主要是單篇散傳,如《桓温别傳》《王廙别傳》《王威别傳》《山濤别傳》《諸葛恪别傳》《邴原别傳》等。
外傳、内傳:外傳、内傳之稱,當最初起於對《國語》和《左傳》的相對稱呼。這從《論衡》及韋昭《國語解敘》可以得到證明,《論衡·案書》云:“《國語》,《左氏》之外傳也,左氏傳經,辭語尚略,故復選録《國語》之辭以實。”[69]韋昭《國語解敘》云:“左丘明因聖言以據意,托王義以流藻,雅思未盡,故復採録前世穆王以來,下訖魯悼、智伯之誅,邦國成敗,嘉言善語,陰陽律吕,天時人事逆順之數,以爲《國語》……其文不主於經,故號外傳。”又云:“切不自料,復爲之解,參之以《五經》,檢之以《内傳》,以《世本》考其流,以《爾雅》齊其訓,去其要,存事實,凡所發正,三百七事……”[70]由此可知,内傳、外傳之稱,原是《左傳》和《國語》的相對之稱,《左傳》主於經者爲内傳,《國語》不主於經者爲外傳。《釋名·釋典藝》又説:“《國語》,記諸國君臣相與言語謀議之得失也,又曰《外傳》。《春秋》以魯爲内,以諸國爲外,外國所傳之事也。”[71]據《釋名》言,則内傳、外傳之稱,在指稱《左傳》《國語》的基礎上,後來又有了相對而言之意[72]。而以“内傳”“外傳”爲書名者,當以韓嬰的《韓詩内傳》和《韓詩外傳》爲最早。在雜傳中,道士、術士之傳一般名内傳,這恐怕與東漢末以來道教經典自稱“内”典、“内”學有關,如《茅君内傳》《清虚真人王君内傳》《太極左仙公葛君内傳》等,當然這只是一般而論,道士、術士傳也有不以“内傳”爲名的,如《葛仙翁别傳》。“外傳”則運用比較廣泛,與别傳相類,凡人物爲正史所不載,或正史已有記載而别爲作傳者,都可名之曰“外傳”,如《趙飛燕外傳》等。
家傳:陳必祥以爲“列於家譜的稱家傳”,謝楚發認爲“私家的傳記”稱家傳,亦稱家史[73]。稱家史者,源於劉知幾,他説:“高門華胄,奕世載德,才子承家,思顯父母。由是紀其先烈,貽厥後來,若揚雄《家諜》、殷敬《世傳》、《孫氏譜記》、《陸宗系歷》。此之謂家史者也。”[74]劉知幾的家史之稱,包括譜系在内,範圍較廣,不僅僅指家傳。一般來説,名家傳者,其中人物,往往是同一家族成員,所以,家傳是專門傳寫同一家族人物的雜傳的用名,如《江氏家傳》《范氏家傳》《曹氏家傳》等等。
從總體上説,單篇散傳多稱别傳、内傳、外傳,當然也可以直接名“傳”,如《嵇康傳》《袁友人傳》等。家傳除外,類傳一般直接名“傳”,如《益部耆舊傳》《徐州先賢傳》等。
在雜傳中,除以“傳”爲名外,以“記”爲名者也很多,至於名“傳”與名“記”的區别,《四庫全書總目》總結説:“傳記者,總名也,類而别之,則敘一人之始末者爲傳之屬;敘一事之始終者爲記之屬。”[75]即一般來説,名“傳”者,重在寫人,而名“記”者,重在敘事。但又不是絶對的,正如章學誠所説:“傳記之書……其後支分派别,至於近代,始以録人物者區爲之傳;敘事蹟者,區爲之記……然如虞預《妬記》、《襄陽耆舊記》之類,敘人何嘗不稱記,《龜策》、《西域》諸傳,述事何嘗不稱傳!”[76]所以,這種區分不是絶對的。《文章緣起》定義“記”云:“記者,所以敘事識物,以備不忘,非專尚議論者也。”[77]其記之義,當與雜傳中名“記”的含義是有區别的,雜傳中的記,主要是在寫人的基礎上,側重敘事,與後來古文中專門敘事之“記”者不同,這是應該注意的。
記:《釋名·釋典藝》云:“記,紀也,紀識之也。”[78]而在王應麟《玉海·藝文》中,“記”與“志”是一併解釋的,他説:“古之史官,必廣其所記,非獨人君之舉,後世因其事類,相繼而作者甚衆,名目轉廣,又雜以虚誕怪妄之説,推其本源,蓋亦史官之末事也。”[79]這段話是依據《隋書·經籍志》雜傳序而説的,可見,“記”“志”一理,作爲名稱時,都與“傳”同義。
志、録:《文章緣起》釋云:“志,識也,録,領也。書曰‘書用識哉’,謂録其過惡以識於册,古史《世本》,篇以簡册,領其名數,故曰録也。”[80]王應麟《玉海·藝文》云:“録,記也,總也,《周禮》奠其録注謂定其録籍。”[81]“録”“志”也與“記”等意義相近。
“記”“志”“録”一般作爲類傳的名稱,如《襄陽耆舊記》《會稽典録》《武昌先賢志》等,當然也有個人傳以之爲名稱的,如《毌丘儉記》等。
雜傳還有名“行狀”和“敘”者。行狀,又稱引述、行略,原是敘述死者生平概略的文字,作行狀的目的,是將死者的概況提供給禮官議定謚號和供史官立傳採摭的,或者爲請人寫墓志之類作參考的,與傳相類,一般出自門生故舊之手。最早的行狀是漢代胡幹所作《楊之伯行狀》,後又有稱逸事狀者,徐師曾説:“其逸事狀,則但録其逸者,其所已載不必詳焉,乃狀之變體。”[82]“敘”也作“序”,《爾雅》云:“序,緒也。”郝懿行疏云:“《説文》云:‘敘,次第也。《書》:惇敘九族,鄭注:敘,次序也。序即敘字。”[83]任昉《文章緣起》解釋序體説:“序者,所以序作者之意,謂其言次第有序,故曰序也。”[84]吴納在《文章辨體序説》中言及其起源,他説:“序之體,始於《詩》之大序,首言六義,次言《風》《雅》之變,又次言《二南》王化之自。其言次第有序,故謂之序也。”[85]敘有自敘和他敘兩種,自敘如《趙至自敘》,他敘如嵇紹的《趙至敘》等。
雜傳也有不以上述所舉爲名的,如皇甫謐的《玄晏春秋》等,所以,以上所舉都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