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士人阶层的女性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绪论

第一节 相关概念

从唐到宋,中国社会发生了若干变化。关于唐宋社会的变化,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自日本学者内藤湖南1922年发表《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刘俊文主编,黄约瑟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0—18页)提出唐宋社会的显著差异以来,学术界即展开了关于“唐宋变革”说的研究与争论。李华瑞先生《20世纪中日“唐宋变革”观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唐宋变革论”对国内宋史研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张邦炜先生《“唐宋变革论”的首倡者及其他》(《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日]宫泽知之《唐宋社会变革论》(《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总第8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5—171页)等文对此作了专门的学术回顾。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宋代打破门第观念,士人阶层的队伍空前膨胀,与之相应的是,士人阶层女性群体的数量也随之扩大。本书将从秩序、规范与女性的实际生活入手,对宋代士人阶层女性展开研究。

一、“宋代士人阶层女性”释义

“宋代士人阶层女性”是本书的核心概念。要界定“宋代士人阶层女性”,先需厘清“士人阶层”这一概念。

在中国古代,士人之来源泛杂,出路不一,却始终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而存在。参见葛荃:《权力宰制理性——士人、传统政治文化与中国社会》,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3页。关于中国古代士人阶层,学界业已作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如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余英时《中国知识阶层史论(古代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刘泽华《先秦士人与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葛荃《权力宰制理性——士人、传统政治文化与中国社会》;等等。余英时认为,“士”作为知识阶层,始于春秋战国之交的孔子时代。《士与中国文化》,第4—52页。阎步克指出,从战国时代士阶层诞生,此后有两汉儒生、中古士族,直到唐、宋、明、清由科举入仕的文人官僚。《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1页。包弼德(Peter K.Bol)对唐宋时代士的身份主体作了划分,他认为:“在7世纪,士是家世显赫的高门大族所左右的精英群体;在10和11世纪,士是官僚;最后,在南宋,士是为数更多而家世却不太显赫的地方精英家族。”[美]包弼德著,刘宁译:《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页。包氏的划分未必精确,黄正建先生即指出,包弼德的定义不太精确,但同时亦认为,包氏指出“士”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含义,是有启发意义的。参见黄正建:《唐代“士大夫”的特色及其变化——以两〈唐书〉用词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3期。却揭示了唐宋时代士的社会转型,也即宋代打破门第观念的事实。

在宋代,任何社会阶层的人,只要读书为学,都有可能改换门第,成为士人。宋人陈襄云:“今天子三年一选士,虽山野贫贱之家所生子弟,苟有文学,必赐科名。”〔宋〕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二〇《仙居劝学文》,《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7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173页。柳永称:“学则庶人之子为公卿,不学则公卿之子为庶人。”〔宋〕柳永:《劝学文》,《全宋文》第27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42页。程颐称:“士之于学也,犹农夫之耕。”〔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一八,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89页。周行己指出:“四民之长,莫贵乎士。士之所贵者,以学而已。”〔宋〕周行己:《浮沚集》卷六《劝学文》,《敬乡楼丛书》第3辑,1931年。朱熹《建康府学明道先生祠记》亦云,“立明道先生之祠于学”,其目的即在于“使此邦之为士者有以兴于其学”。〔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八《建康府学明道先生祠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732页。尽管宋代士子求学的目的主要在于科举入仕,但未能中举仕宦者,只要为学,也属于士人。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三“学舍之士不应耕佃正将职田”一案中,胡石壁认为“李癸衣儒衣冠,名在学籍”,便是“士子”(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93页);同卷“士人讼试官有私考校有弊”一案中,上诉的士人显然也尚未中举,而时人同样认为他们是士人。王实斋判词云:“国家三年取士,欲其谋王断国,所系甚重。士子三年应举,盖欲荣身显亲,所系尤重……取士如此,何以免乡遂之疑,何以免士子之疑?”(第98页)可见以仕进为努力目标,但并未中举的读书人,在当时也被乡闾与社会认同为士。甚至一些在地方上粗通文理者,亦被看作士人。张百廷《〈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见的宋代士人犯法问题》一文对此有详尽论述(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47—65页)。宋代还有许多以“学”为业,绝不入仕者,他们同样被看作士人。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在中国,士人阶层并非世袭或封闭性的,其社会地位及威望是基于书写与文献上的知识,有某些中国的士人,原则上绝不出仕,他们要求同样的身份荣誉,同时由于感觉自身为同构型的中国文化之惟一担纲者而结合起来。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3—171页。如宋初三先生之一的孙复,早年“举进士不第”,遂隐居不仕,但以其学名重一时。〔元〕脱脱等:《宋史》卷四三二《孙复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2832—12833页。道学家胡宪,“绍兴中,以乡贡入太学,会伊洛学有禁”,遂“一意下学,不求人知。一旦,揖诸生归故山,力田卖药,以奉其亲。安国称其有隐君子之操。从游者日众,号籍溪先生,贤士大夫亦高仰之”。《宋史》卷四五九《胡宪传》,第13463—13464页。王曾瑜先生指出:“士大夫一词沿用到宋代,其词义并无大的变化,看来与近代的知识分子一词有相近之处。一般说来,可以指有学问的读书人,也可以指官员中的某些文官。”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收入《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9页。陶晋生先生亦认为:“在宋人的笔下,士人就是读书人。一般来说,做了官的和没有入仕的读书人都通称为士、士人、甚至士大夫。”陶晋生:《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1年,第5页。他还进一步强调:“如果一个读书的士人能够通过科举制度得到一官半职,他就向上流动,成为士大夫(官僚)的一分子。如果他的后代不能继续通过科举成为官僚,或不能得到做官父兄的庇荫而继续维持家业,这些人就向下流动,失去了士大夫的身份,成为一个士人,或者回乡务农,成为平民。”《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序,第1—2页。黄宽重先生也指出:“在众多举子竞争中,只有少数资质优异、努力不懈或幸运者,才能中举入仕,成为官员。”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2页。笔者赞成上述说法。本书认为,在宋代,凡业已仕宦或以治学为业的读书人,都可称为士人,均属士人阶层的范畴。

同男性社会阶层流动不同的是,在男性垄断入仕途径的传统社会中,女性无法依靠“学”来改变自己的身份属性,女性的身份属性是以“三从”的政治文化伦理为标准来确定的。《礼记·郊特牲》云:“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卷二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56页。《仪礼·丧服》亦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三〇,〔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106页。依照儒家经典,传统女性的身份属性随其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所以,出生于士人家中的女性,能够因其女儿的角色而归入士人阶层女性;本非出生于士人家中,但由于婚姻的流动而嫁入士人家中的女性,则其身份可以因其妻子的角色而归入士人阶层女性;如果女性本非出生于士人家中,其丈夫亦非士人,但其子辈通过努力向学而成为士人,则这一类女性因其母亲的角色仍然可以归为士人阶层女性。由此,本书即以上述三条标准来界定“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简言之,士人的女儿、妻子或母亲均可归入士人阶层女性的范畴。本书中所涉及的女性,若无特殊说明,则均为该阶层的女性。

二、秩序与规范

秩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既包括自然秩序,也包括社会秩序,我们主要讨论社会秩序。通常认为,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在人的社会关系中生成,并推动着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邢建国等:《秩序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页。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强调:“只有当一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是指向可决定的‘准则’才能被称为是一种‘秩序’。”[德]马克斯·韦伯著,顾忠华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页。本书讨论的秩序不仅包括传统社会维护男女两性之间权力关系的社会性别秩序,还包括维护传统社会不同性别和同一性别内部不同辈分、不同身份、不同阶层之间的等级秩序等。本书从“秩序”而不仅仅是“性别秩序”的视角探讨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生活,即源于此。

秩序与规范密不可分,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持离不开社会规范,一定的社会秩序总是同相应的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秩序论》,第5页。通常认为,社会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定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采取哪些适当的行为的条例或准则,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某一社会的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怎样的行为。[美]伊恩·罗伯逊(Ian Robertson)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74页。本书讨论的规范主要是指以维持传统社会性别秩序与等级秩序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具体在宋代士人阶层女性生活中,它既包括国家礼法制定的行为标准或准则,也包括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模式,其目的在于指导、监督或调整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