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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亲子鉴定和抚养的那些事

男女在交往期间,如果女方怀孕了,后因某种原因双方的情侣关系结束了,那么,女方所生的孩子,就成了非婚生子。如果女方要独自抚养,就会面临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果要求男方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也需要证明对方跟孩子的亲子关系。

如何证明孩子是男方的?男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如何向对方主张抚养费?非婚生孩子跟婚生子女是否有同等权利?对方来“争夺”抚养权时该如何应对?

典型案例

梅梅是从农村来到北京打工的,偶然机会认识了王某。王某有家室,从一开始梅梅就知道。所以,她也没指望王某能给自己未来。中间王某有段时间没来了,恰好这个月,梅梅的大姨妈也没有如期来。她买了试纸一检测,怀孕了!梅梅手指有残疾,文化水平不高,一直很自卑,对于王某的温情,她其实很珍惜。对自己的未来她比较悲观。这次意外的怀孕反而让她很高兴。

正好那段时间王某不再来找她,十个月后,梅梅生了一个女儿。她没有告诉王某,本来她决定独自把孩子养大。谁知,在孩子三岁时,梅梅检查出乳腺癌。手术比较成功,但她不能再像过去一样拼命工作了。孩子要上幼儿园时,她想到了让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王某和她预想的一样,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且拒绝配合去做亲子鉴定。

绝望中,梅梅进行上诉。王某拒不到庭,更不配合做亲子鉴定。

法庭依据梅梅提交的大量的聊天记录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部分视频,通知王某,如果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按照法律规定,会做出不利于他的推定。王某很不情愿地去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王某非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

王某和妻子多年未生育孩子,妻子听说后,产生了想把孩子要过去的念头。王某又向法院起诉了梅梅,主张变更抚养权。王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

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都推定为婚生子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但在非婚姻关系状态下,所生育子女,如男方不认可与自己有关,则需要女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的确认往往需要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且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但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相反证据,则可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子女可诉请生父或生母承担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追索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

在本案中,女方提供了有受孕的时间段内自己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认为孩子存在与王某有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如果王某不认可,则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予以反驳。这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

王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则需要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王某此时又提出要变更孩子抚养权,由自己来养育,他的这个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教育角度出发。虽然梅梅身患癌症,但术后恢复良好,完全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且因为孩子一直由梅梅照顾,梅梅更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王某虽然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但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过,突然提出要抚养权,对照顾孩子来说,并不是很有利。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王某的主张。

在非婚姻关系状态下,如果决定要生育子女,建议女性朋友们保留好孩子与男方间有关系的证明。如果男方能配合去做亲子鉴定更好。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孩子与男方间有关系,男方也不配合去做亲子鉴定,对女方来说,想确认孩子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则非常困难,完全有可能会存在无法确认的情形。因此事前考虑充分十分有必要。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随着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子女等传统观念更新迭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早已不再是法外之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吗?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不要出抚养费?孩子能不能上户口?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和婚生子女一样上户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时,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据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若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2.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案例中王某如果没有获得抚养权,作为孩子的父亲,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3.非婚生子女成年后有对父母赡养的扶助义务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亦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父母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烦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因此,尽量不要选择未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