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工具:谨防成为生孩子的“工具人”
在开始这个话题前,先了解一下关于生育意愿和生育权的相关规定。
(1)生育意愿是人们在生育子女方面的愿望和要求。
(2)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上述两个概念是在正常的婚姻家庭中会遇到的问题。即使是在正常的家庭中,女性在生育的问题上也拥有绝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法院判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也就是女性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侵权。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因此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同理,在生育意愿上,女性也拥有相较于男性更大的自主权。所以,多数情况下,生育子女通常是在双方感情稳定,即将要开始一段或已经开始一段婚姻旅程时才有列入计划的可能。而双方如果处在随时有可能分手、各奔前程的关系阶段,除非一方有强烈的单身抚育子女的需求,否则此时考虑生育问题犹如空中楼阁。
但在有些情感中,也许对方从来就没想过要别的,而仅仅只是想要女方为自己家生一个孩子。
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未婚生子的生育权问题
对于男方家以结婚的名义,诱使女方怀孕并生下孩子,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成年人都有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义务,是否应当怀孕、结婚,自己都有判断的能力。因此,无法依据男方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理由来主张男方家构成欺诈或侵权行为,孩子抚养权则会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审判。
案例中女方的生育能力被男方利用,成了“生育工具”,在不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情况下,要女方为自己家延续血脉。这种情况会直接改变女性的人生方向。
首先,生育子女后,在法律上就必须要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不管是自己亲自抚养,还是支付抚养费,都对女性今后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其次,女方被迫成为未婚妈妈。尽管社会环境已具有极大的包容度,但对一个年轻的女性来说,生育子女后分手与情感不和的分手造成的伤害区别很大,承受的压力也巨大。
最后,由于生育所带来的身体变化,以及哺乳的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女性的精力及身体素质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被当成了“生育工具”应该怎么合理维权?
在情感关系未充分稳定前,女性一定要做好必要的避孕措施,防止未婚先孕。
(1)如果意外怀孕,在胎儿三个月以内务必确定结婚的事项,并办理完毕登记结婚。因为超过三个月的胎儿,如果选择做人流手术,对女性的身体损伤会加大。
(2)如果怀孕超过三个月,或女方决定要生下孩子,而男方此前承诺的结婚迟迟不付诸行动,女方此时要与男方做好就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计划,避免因生育子女是完全违背自己意愿而发生纠纷。
(3)如果确实被当成了“生育工具”,上文已提到主张生育权基本上没有可能,剩下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因生育所支出的医药费问题。对于未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原则上归妈妈,爸爸享有探望权。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是否结婚,并不影响应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向对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