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别傻傻地被爱情冲昏头脑
1.1 男朋友和我分手后,亮出转账记录要我还钱怎么办?
【引言】
不久前,歌手霍某因被前女友陈某发声指责对感情不忠,从而事业大受挫折,后宣布退出娱乐圈,并在退出前留下长文。这一举动非但没有得到网友的同情,反而被骂得惨不忍睹。之后霍某借朋友之手发出恋爱期间给女方的转账记录,意图证明男方在两人关系中的付出。在这些时间跨度长达几年的聊天记录中,霍某向女方的转账次数很多,每次都是几千元。霍某此举目的并非要求女方返还钱财,但这也给广大女性提了个醒,交往分手后,男方是否有权凭借转账记录要求女方返还这些钱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2019年,在一次活动中孙先生与吴女士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孙先生通过微信多次向吴女士转账,但好景不长,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相处不到一年就分手了。分手后吴女士将孙先生的微信拉黑,并屏蔽了其所有联系方式。孙先生心生不甘,认为既然结不了婚,两人的关系一定要说清楚。孙先生想同居一年多自己先后向吴女士转账2万余元,虽然分手,但钱不能损失,于是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恋爱期间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2019年8月吴女士提出要给自己的女儿交学费,孙先生转账8000元;2019年11月吴女士想换工作,孙先生转账2600元用于吴女士参加培训的费用;2020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孙先生陪吴女士逛街时,花2500元购买的化妆品;孙先生还向吴女士转账3060元用于共同生活;春节期间孙先生给吴女士的女儿六个红包,共计6600元。孙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均属借贷性质,吴女士应当全部偿还。对此,吴女士十分气愤地表示:孙先生转账8000元给女儿交学费是他为了追求自己而向女儿示好的赠与,不属于借贷;转账2600元用于岗前培训,目的是孙先生希望自己换个工作日后好照顾他的生活,不是借款;至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钱都花在了两人身上,自己没占便宜;另外2019年9月自己也向孙先生转账2000元,共同生活期间自己承担了大部分照料家务的责任,这部分工作又该如何折合成金钱计算呢?因此吴女士不同意返还。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主张的给吴女士的女儿交学费的8000元,以及用于吴女士参加培训的2600元,孙先生认为是借贷,而吴女士虽然主张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但并未提出确凿充分的证据,孙先生亦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为借贷,吴女士负有偿还义务。关于孙先生主张的其他几笔小额转账,孙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借款,吴女士主张系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法院综合考虑转账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款项用途等,对孙先生所称转账是借款的主张,不予认可。关于孙先生为吴女士购买化妆品的2500元,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款项用途,法院认为孙先生在与吴女士共同生活期间为吴女士购买化妆品的行为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关于孙先生向吴女士女儿发的6600元红包,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返还请求。关于吴女士主张曾向孙先生转账2000元,孙先生予以认可,法院判决该笔款项应抵扣欠款金额。最终,法院判决吴女士向孙先生偿还8600元。
这个判决中,除了孙先生给吴女士买化妆品、给吴女士女儿的新年红包、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转账,以及其他未明确赠与意思的钱财外,都被认定为借贷,需要吴女士返还。而吴女士主张的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务照料付出较多的方面,因为没有办法量化,因此不能抵扣。吴女士不但没有觅得良人,还赔了钱财!这给广大女同胞也提了醒,恋爱可以,被恋爱冲昏头脑可不行!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律师告诉你会有办法!
【会有办法】
首先要明确,恋爱分手后哪些钱是可以返还的,哪些钱是不能返还的。要清清楚楚地恋爱,明明白白地往来。
1.借款是要返还的。
借款有明确的借条、借据。如微信转账留言,或红包发放中描述为“借款”的,在款项支付前后的聊天中表明是“借款”的,如“亲爱的这是我借给你的钱,你拿去应急,不用急着还”。这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关系,解除恋爱关系后,对方应当归还。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 “民间借贷”。当然,主张是借款时,需提供充分证据,除了转账记录截图,还要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前后的聊天记录、借条、借据等,证据越充分,越利于法官裁判。
2.赠与和日常消费不用还。
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是不需要返还的。情侣不同于普通的朋友,尤其是在网络时代,很多情侣都会在节日、生日期间通过转账来表明爱意、表达祝福,如将金额为“520、1314、666、888、999”的转账作为礼物赠与。这种资金往来在合理限度内,且根据社交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这种转账会被认定为恋人之间具有特殊意义的联络感情的赠与行为,即使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因此一般不属于返还款项的范畴。
情侣之间购买的普通礼品、平时的消费不支持返还。如一起旅行吃喝消费、生活用品的支出、互赠礼品等,根据用途来看,这些明显区别于普通借贷,一般不支持返还。但对于其他的赠与,如没有证据表明是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法官则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等,自由裁量做出判断。
水电网费、生活费等共同开销不用还。同居期间的水电费不支持返还。如“该交房租了,转给我5000元吧”“亲爱的,给你这月2000元的生活费”。两人共同生活,关系亲密,且多有经济往来,交友期间的经济往来不能必然等同于借款,这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
3.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数额较大的,应当返还。
恋爱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比如小张与小王在婚前同居并计划买新房,小张向小王转账5万元,并留言“买咱新家客厅沙发用”,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两人分手,这笔钱小王应当返还。
还有贵重物品如房、车、珠宝,如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法律支持返还。在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例如彩礼、珠宝、房、车之类的物品,则需要判断赠与人在赠与时是否出于结婚的目的,若以结婚为目的或因婚约而赠送的财物,则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解除婚约,赠与的条件就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同时使他人遭受损失而取得的利益。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针对多数没有证据佐证的给付行为,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借贷或赠与。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这就是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取得方应当返还。
5.彩礼支持返还的三种情形。
在我国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俗称彩礼。法律对彩礼明确了三种可以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这些情况彩礼是可以要回的,如果到法院立案,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
6.以恋爱为形式的骗钱骗色则构成刑事犯罪。
近年来借婚恋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是借助网络外衣包装自身形象,隐瞒或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和你谈恋爱,实际上是为骗取你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就构成诈骗罪。因此无论男女都应当提高警惕防止上当。
面对这么复杂的情况,我们的应对办法是:
发红包要注意。知道了转账520、1314、999等特殊金额可能被认为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很难要回时,我们发红包时就要尽可能按照1000、2000的金额发放,少用“我爱你”等词汇备注,多使用“这是你要的钱”,这样分手时这些转账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借款,为返还钱财创造条件。
收红包要注意,一旦收到转账,请记得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以此锁定红包的赠与性质。
其实爱情里讲究的是你情我愿,情侣之间,想办法留转账痕迹和证据是次要的,主要是该学会经营感情,使彼此的情感进一步升温。
自由恋爱时代,每一段感情的开始,都是美好且炙热的!虽说我们不能保证相爱的伴侣能同你步入婚姻殿堂,但一定要相信大部分人在恋爱过程中一定是用心的、真心的,一切付出只为创造美好的未来。即使分道扬镳,也不能否认曾经真诚地相爱过,分开后也要保持体面,不必太计较得失,要为这段恋情写下完美的句号,使其成为美好的回忆。记住真情必有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