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电子文件[1]是机构或个人社会活动的直接记录,是信息化社会中无法忽视的基础性要素。[2]随着各国数字化转型的推进,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社会运转和历史传承的重要工具和载体,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信息资源。[3]对于我国而言更是如此。近些年来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全面推进,计算机和网络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4];“互联网+政务服务”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新趋势,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4.70亿[5];企业信息化发展迅速,全国使用互联网的企业比例达到95.6%,超过60%的企业部署了信息化系统[6]。
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做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在党的十九大中被明确作为未来的建设目标。[7]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各地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打造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而在行业层面,随着第四次产业革命的到来,企业也面临数字化转型的新挑战,行业数字化能力建设亟待提高。与此同时,数字信息也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维度,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8]在我国数字转型和可信社会建设的新背景下,对各领域原生数字信息的管理是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职责。在国家信息化大跨步发展的同时,我国电子文件管理也在不断突破和发展。2015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2018年第九届电子文件管理论坛以“从双轨到单轨”为主题,指出电子文件单轨制渐行渐近,将成为电子文件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9]。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投身海外市场,不断有大型知名企业如中兴、华为等遭受侵权或其他各种形式的法律诉讼或调查,国外各类错综复杂的监管制度对机构业务文件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拓展海外业务的同时,面对所在国区别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如何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记录进行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机构的法律遵从事务,是文件档案界和法律界面临的新课题。
可信性是电子文件为业务活动服务的必要前提,证据意识是电子文件管理证明机构活动合规性的根本基础。若想实现真正的电子文件单轨制,使电子文件管理能够切实服务于国家数字转型与可信社会建设、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就必须先弄清楚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之间的关系,找到电子文件管理对机构司法诉讼和法律遵从的意义。在我国当前发展环境下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