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网络公共交往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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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第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是塑造良好网络公共领域的关键因素。在相关的著述中,网民进行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网络活动,即网络公共交往,具体表现为网上政治参与或创造网络公共资源。例如,莱斯格指出,网络公共领域受到了私人领域的挤压,网民应当努力创造网络空间中的公共资源;同时我们应当合理规制那些实际上影响网络空间的力量,包括市场、架构(代码)、法律和社会规范等,使网络空间本身的架构具有公共性,成为开放的、面向创新、有益于公民协商交流的数字化空间。[2]

郑永年认为,互联网的发展使数字化的公民参与成为可能,中国网民通过数字化集体行动与国家进行合作互动,对公共权力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能在国家的政治和政策中引入积极的变化。[3]

杨国斌对中国网民的网络行动的研究显示:“中国网络空间的抗争性表明,中国网民不但是文化消费者,同时也是积极的文化争论型公众。”[4]他认为,网络行动是网民通过网络技术开展的抗争性活动。日常生活中,网络社区是网民们实践想象能力,并对现实进行批判的地方。网民对于现实的批判通过语言和行动表达出来,这个表达过程体现了对“公民性价值”(如关爱、同情、责任等),以及道德理想的珍视和追求。换言之,网络行动的动力是公众对于自由、团结和正义的追求,网络行动是追求理想化社会愿景的“乌托邦冲动”的表现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进行网络行动的网民,既需要使用网络(包括网络媒体)的技能,也需要相应的德性和能力,如“如坚持不懈的毅力、创新的眼光、长期的计划,甚至包括参与跨国活动的技能”等。[5]

舍基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众多网上的社会化工具,便于网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各种各样的网络群体。网民使用这些网上的社会化工具,通过共享、合作和集体行动(协调一致地行动),能与网上志同道合的陌生人互惠互利,同时创造新的社会价值。网络群体的行动既能够创造新的网上公共资源,也能够维护公民权利。由于网络群体可能被用于不良的目的,网民的群体行动应当努力避免负面的效应。[6]

关于如何提高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从而塑造良好的网络公共领域,目前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常见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研究如何营造有利于网民进行公共交往的环境,如相关的制度设置、网络平台的设计、网络群体的组织方法等。二是分析网络公共领域或网络交往的实际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由于网民是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是网络公共领域中最活跃的要素,于是这些研究都强调网民个体应当具有相关的公民德性(vir tue,即美德)。但这种强调对于网民个体而言,往往“点到为止”——即点明相关公民德性的重要性,但网民个体具体“怎么做”才能培育相关的德性,则较少展开,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关于网络公共领域的相关讨论,学者们普遍重视网上的政治公共领域,但出现了一个变化:日常生活中,政治公共领域之外的多种网络群体里,网民的公共交往及其所创造的公共性也日渐受到关注。[7]这也提示我们:今后的研究应结合网络空间里出现的新情况,将公共领域及其公共性的内涵做相应的扩展,以便为探讨网络公共交往打下一定的理论基础。

第二,鉴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网民作为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其公民身份具有新的内涵。国外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分析网民的公民身份。

研究角度一:认为网民概念包含一定的“世界公民”的含义。例如,格尼娅科—科奇科斯卡在分析计算机伦理学的内涵时,提出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网络行动的影响不局限于具体地域,而是实际地或潜在地具有全球性;未来网络行动的伦理规则应当是一种全球伦理。她的见解意味着:网络行动的主体(网民)具有某种伦理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的内涵。[8]卡普罗则强调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以及网民的自主,将网民视为通过数字化信息进行网上活动的世界公民。[9]席尔森等认为,探讨全球数字公民身份(global digital citizenship,全球数字化公民身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网络,各种文化背景在各国的数字公民教育中相互借鉴。我们需要明确哪些道德规范适用于从全球视角建构数字公民身份,这需要广泛和多元的对话。[10]

研究角度二:认为网民是特定国家的公民。这是比较常见的研究视角。例如,莫斯伯格等借鉴社会学家 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要素理论,从经济机会、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分析美国的数字公民身份(digital citizenship)的具体内容。他们将经常使用网络的人称为“数字公民”。数字公民具有网上参与社会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在信息时代,与个人能否分享一个社会通常的文明生活相关。因此,成为数字公民的权利实际上成为一种类似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公民基本权利。[11]

曼佐利等对近十年来有关数字公民研究(西班牙语和英语的研究文献)的分析表明:许多国家已意识到进行数字公民教育的重要性。数字公民教育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参与的民主知识和行为规范,二是公民的社会交往能力,三是公民使用网络的相关能力。[12]换言之,公民成为网民的相关权利、公民使用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不但被多国重视,而且日渐成为网络时代公民教育的新内容。

这两个角度的相关研究分别提出了网民公民身份的部分内涵,为我们进一步探索网民的公民身份,以及如何培育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奠定了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三,学者们普遍认为,实现广泛而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既需要通过制度设置一定的公民权利支持网民的网络行动,也需要网民自觉担负网络公共交往的责任。换言之,网民应当享有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公民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在网络空间中的公民义务。

例如,斯皮内洛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网民权利的价值基础,认为应当以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核心价值,规制网络空间的权力结构以保护网民的权利(如表达权、隐私权等),并具体提出了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等保护网民权利的伦理原则。[13]

莱特等通过对网络论坛设计的实证研究,指出科学合理的论坛设计能够促使网民们进行深思熟虑的公共讨论。但技术无法保证网民一定会进行批判性的理性反思,关键在于网民们自觉地运用给定的技术进行慎重的讨论。[14]

艾克斯坦德提出,互联网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应被笼统地视为一个公共领域。不过,网上已经存在许多鼓励对话的网站,我们能够拥有一些可管理运作的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需要专家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在保证多元观点的同时纠正虚假错误的信息。网络时代,参加网上的公共讨论(如网络论坛)应是公民公共生活的一部分。[15]

桑斯坦指出网络协商群体在聚合信息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包括“放大错误、串联效应、信息死角和群体极化”等。在网络协商群体中,进行健康的信息聚合需要的条件包括:设置支持批判思考的规范、领导者的审慎、科学合理地聚合群体成员观点的方法(如适当的激励措施、协商前的匿名投票和德尔菲法等),以及众多的网民自愿分享知识、真诚地行动。[16]

埃斯认为,虽然通过网络交流创造理想的公共领域面临困难,但现实中的一些事例表明,国家、国际组织和网民个人依然有可能通过努力促成网络平台的积极变革。在现代科技时代,我们需要担负起责任,发展人类的繁荣美好的生活所需要的美德。[17]

国外学界的相关研究为本研究打下比较坚实的研究基础,同时也激发了进一步的思考:面对日常生活中网络公共领域的多样性,公共领域的内涵应如何扩展?这种扩展对网络公共交往意味着什么?网民作为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应当具有哪些延伸到网上的公民权利?网民具有何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身份”?网民个体具体应当“怎么做”,才能在网络行动中培育公共交往的德性,从而创造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