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的治理机制与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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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治乡村的基本概念

一 “法治乡村”的提出

法治乡村作为法治领域的一个具体形态,蕴含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关于法治的内涵,国外法律思想家都已有探讨。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至少应该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1]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可以概括为守法之治和良法之治两个基本层面。后来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1)“人民唯独受法律治理”,犯罪与否皆由法律决定,“再无别物可将此人治罪”。(2)“人民在法律前之平等”,所有人都受到法律平等对待。(3)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2]这些法律思想家对法治的经典界定后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是否为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准。然而,法治在不同国家或者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和实现方式不一样,这主要因为不同国家的国情、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及社会土壤等方面存在差异。

自1999年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迈向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将进入法治轨道。与其他国家所不一样的是,我国的法治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法治,其中最为本质的一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我们国家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概念和话语体系。区别于西方国家关于法治的概念界定,我们国家对法治的概念界定具有中国特色。例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乡村”等相关概念在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这些概念的存在极富中国实践特色。正是在这些概念体系下,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最好不要用你们那套模式来套我们。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4]因此,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下的法治相关概念需要置身于中国国情和实际,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关于法治的理论解读。尤其是对法治乡村的理解,既要看到法治的一般理念,也要结合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具体分析,还要把握中国文化结构和体制结构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要内涵。

“法治乡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它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的重要手段与乡村自治、德治、平安乡村一并提出来。在此之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5]。当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下,这在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得到明确表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6]因此可以得出,法治乡村建设是为了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进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然而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又必须从乡村治理体系的角度去定位,也即健全乡村治理体系,除了需要法治之外,还必须依靠自治、德治,只有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结合起来才能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善治本身作为一种治理状态,是乡村治理有效的一种理想形式。如果乡村实现了治理有效,那么就能够更好地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 法治乡村与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逻辑联系

(一)法治乡村与法治社会

乡村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层次和场域。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需要关注乡村社会。与乡村社会相对应的是城镇社会,二者在人际关系密度、交往规则、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然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并没有区分农村和城市,而是把农村和城市作为整体来设计法治社会的具体任务。但是,法治乡村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场域。例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明确指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

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关注其中的一些重点领域,其中乡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场域。乡村社会属于基层社会。基层是国家政权与社会接触的一线,既是国家权力延伸的末梢,也是民众进入政权体系的入口。法治社会建设在基层落地、法治体系的矛盾在基层显现、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相对落后、社会转型带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基层凸显,因此乡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主要场域。[7]这就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大都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要求。

从建设原则上看,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原则。首先在自治层面,从整个社会来看,有些自治组织和人民团体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是宪法明确规定享有自治权的基层组织。其次在德治层面,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整个社会所提出的要求,其中当然也包括乡村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道德传统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中。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都必须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原则。

法治乡村和法治社会都要统一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其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乡村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

(二)法治乡村与法治中国

法治乡村是在更微观层面贯彻落实法治中国战略部署。一方面,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乡村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农村社区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场域,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因此,法治乡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以法治保障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落实法治中国战略的具体体现,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从法治乡村的具体内容部署来看,法治乡村建设是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的宏观制度设计而提出的具体战略部署。法治中国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为主体框架,围绕“五大体系”做出具体部署安排,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作用落细落实。[8]法治中国战略部署是从国家整体层面部署的顶层法治设计,具体在乡村社会如何落实国家法治战略,则涉及法治乡村的具体任务部署。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任务部署比较详细地体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这份文件涉及的法治乡村建设任务是落实法治中国战略部署的再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