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代中叶中国的对外关系
第一节 清代中叶中国的外交思想与理念
一 清代中国对待周边藩属国的态度与立场
在中国历史上,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天下观” “大一统”“华夷之辨”的观念,以“华”“夷”划分内外。清朝入主中原后,因袭了明朝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理念和处置原则,以“天下观”“华夷观”来审视对外关系。[1]清朝统治者以“天朝上国”自居,向四海宣扬其中心正统地位。在处理涉外事务中秉持以“怀柔远人”的政策,将与中国交往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中国有朝贡关系的藩属国,另一类是化外之国。
对于藩属国,清政府依据亲疏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的朝贡国,包括朝鲜、琉球和安南;二是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国,如苏禄、暹罗、缅甸等,还有学者提出存在第三类朝贡国,即名义上的朝贡关系国,包括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2]
在处理朝贡国关系时,清政府秉持的是“天下一家,一视同仁”的理念,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为君臣父子关系,当周边国家主动投诚臣服时,即纳入朝贡体系中。1646年(顺治三年),清军攻入福州,此时琉球国派遣前来庆祝唐王朱聿键称帝的琉球使臣等五十余人仍滞留未归,旋即被迁往北京。顺治帝先是宣布“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3],此后又敕谕琉球使臣,称“朕抚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念尔琉球,自古以来,世世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今故遣人敕谕尔国,若能顺天循理,可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例封赐”[4],同时,谕安南、吕宋两国同文。此时的琉球使臣见明朝大势已去,即向顺治帝表达投诚之意,顺治帝对使团也格外优恤,并派遣礼部通事谢必振出使琉球,于1649年(顺治六年)抵达琉球。此后,琉球国王接受了顺治帝的册封,与清朝建立正式的宗藩关系。
康熙之后,清王朝的统治逐渐趋于稳定,与周边藩属国之间的政治经贸和人员往来增多。在同藩属国交往过程中,清政府顺承以往中原王朝处理与藩属国关系方式。明代,明朝政府对待藩属国实行“薄来厚往”政策,在对朝贸易中,经常予以税收上的照顾。如明初朝鲜政府鼓励使臣个人从事对华贸易,允许使臣个人携带货物来华出售。1370年(明洪武三年)中书省上奏明太祖朱元璋,认为高丽来华使节从事私人贸易活动,应予以征税,并且禁止他们进行私人贸易。中书省奏折中写道:“高丽贡使多贵私物入货,宜征税;又多携中国物出境,禁之便。”[5]朱元璋拒绝了中书省的要求,他提出“远夷跋涉万里而来,暂尔弩货求利”[6],因此,允许朝鲜使臣从事贸易。受此影响,明朝贸易管理部门制定了政策,减免对朝贸易的税额,1371年(洪武四年),户部上书明太祖,称“高丽、三佛齐入贡,其高丽海舶至太仓,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货,诏勿征。[7]受到该项政策的鼓励,朝鲜政府制定各种措施,鼓励使臣参与对华贸易,至明朝末年,朝鲜政府更是明文规定,使臣可以带80斤人参来明贸易。[8]
尽管清初,清政府在同藩属国交往过程中并未贯彻“薄来厚往”的理念,但随着清朝政权日益巩固,清政府逐渐减免朝鲜等藩属国的贡品数量和朝贡次数。1637年(崇德二年),清政府曾规定朝鲜贡品数量为“黄金100 两、白金1000 两、水牛角200 对、貂皮100对、鹿皮100张、茶1000包、水獭皮400张、青黍皮300张、胡椒10斗、腰刀26 口、顺刀20 口、苏木200 斤、大纸1000 卷、小纸1500卷、五爪龙席4领、各样花席40领、白经布200匹、各色绵绸200匹、各色细麻布400 匹、各色细布10000 匹、布14000 匹、米10000包”[9],到了1640年(崇德五年),清政府允许朝鲜缴纳规定贡额减半,此后多次减免朝鲜岁贡。在朝鲜发生灾荒时,清政府不仅减免朝鲜岁贡,而且增开贸易,帮助朝鲜渡过难关。如1697年,朝鲜发生饥荒,希望能与清政府互市,换取粮食,康熙帝当即下旨:“朕抚驭天下,内外视同一体,并无区别。朝鲜国之世守东藩,尽职奉贡,克勤敬慎。今闻连岁荒歉,百姓艰食,朕心深为悯恻。彼既请籴以救凶荒,见今盛京积贮甚多,著照该国所请,于中江(朝鲜义州城鸭绿江西)地方,令其贸易。”[10]根据韩国学者全海宗估算,1640年(崇德五年)至1728年(雍正六年)88年间,清廷先后9次减免朝鲜岁贡,年贡的价值从白银30多万两减至白银8万余两。[11]
在商贸关系方面,清朝政府延续明朝政策,允许与周边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清初,清政府将广西的平而关、水口关和由村隘,云南的白马关等地开放为通商口岸,允许边民与越南出入往来,进行贸易活动,并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双方贸易正常运行。但对于中国人长期在外国居留,清政府则采取坚决反对的态度。1717年(康熙五十六年),康熙下诏禁止中国人在国外长期生活,他在诏书中明确指出:“留在外国,将知情者同往枷号三月,该督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斩。”[12]
关于通商目的,清朝统治者将贸易视为中原王朝对藩属国的恩赐,如乾隆皇帝在其一份谕旨中说:“若不即允所请,恐该国货物罕至,民用有关,转非体恤外藩一视同仁之意,现已明降旨,准其开关通市不必俟该国王来京面为奏恳再行允准,着传谕福康安等,接奉此旨后,即行照会该国王,以安南与内地通市,前经设禁,未便擅开。本部堂已据实奏明,并令国王于入觐时,自行奏恳。今大皇帝俯念安南连岁被兵,物产衰耗。该国夷民,俱系天朝赤子,若待明年国王入觐奏恳,回国后始准开关,为期将及一载,通国日用所需,未免短绌。是以不俟国王面奏,先已特降恩旨准行,以示体恤。如此明白宣谕,庶使安南通国夷民,益仰天朝抚育深仁,倍加感戴也。”[13]
在这样的思想理念下,清政府只在边境地方开放了少数口岸,允许商民往来,而且对于商品货物的种类进行了严格限制。例如,清朝前期,前往越南的中国商民所能夹带的货物主要有布匹、茶叶、白糖、糖果、纸张、颜料、灯油等,从安南带回国的货物规定只能有砂仁、白铅、竹木等,其余皆属于违禁的货物,清中期后,货物种类有所增加,但依然限于日用品。《大清律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缎足、纳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构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14]
对藩属国内政,清朝政府基本不予干涉,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履行宗主国的义务。如18世纪末,越南国内发生内战,黎朝末代皇帝黎维祁及黎朝皇室、官员进入广西避难,黎维祁向清政府求助,要求清政府出兵,帮助其恢复政权,但清政府对此先是举棋不定,只是支持和鼓励忠于黎朝的北沂官员和各厂“厂徒”进攻新阮,帮助黎氏重建政权,直到察觉这些力量无法对抗西山军,而黎氏又一再请求,才决定派兵进入越南。嘉庆年间,阮福映与西山朝发生战争,嘉庆帝一再谕令,“安南、农耐盗匪(即阮福映集团)或闻风来投者,即当送回本处,不独农耐之人应行拒绝,即安南之人亦不当收留”[15],表明了不干涉安南内战的立场。需要指出的是,在传统的宗藩关系体系中,尽管中国作为宗主国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与近代西方国家的殖民剥削压迫体系迥然不同,但毕竟不是一种平等的国家关系。
总的来看,与前代相比,清朝统治者们对于强化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宗藩关系并没有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也没有进一步扩大与周边国家交往联系的意愿,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清朝统治者们担心扩大与外国的交往会危害自身利益,康熙帝对此曾说过:“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总之,中国安宁则外衅不作,故当以培养元气为根本要务耳。”[16]
二 清政府与西方国家交往的态度和立场
明代中期以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接触日益增多。先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明代中叶,他们勾结海盗,在广东、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建立据点,从事走私贸易,还经常骚扰我国沿海地方,1548年双屿港之战后,葡萄牙人基本被肃清。明末,荷兰人来华,在互市通商等要求被拒绝后,他们多次侵犯我国海疆,与中国军队发生武力冲突,并侵占了我国台湾领土,直至1661年郑成功收复台湾。
与西方探险家和商人同期来华的还有传教士,其中最著名的是利玛窦。为了达到传教目的,利玛窦一方面积极学习中国文化,另一方面,他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介绍到中国,以此为手段,结交中国的士大夫和高官,最终成功获准在北京长期居留,而且获得明朝皇帝的赏识,明朝政府按月给其发放津贴,[17]有明朝官员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取消对利玛窦等人的资助,但未获批准。利玛窦在其一封书信中写道:“最近有这么一件事:有位大官说要取消皇上给我们的恩俸,因为他说享受俸禄而不任职是违反中国律法的;我就传话给他说,请他明示其意图,如果确实,我要去觐见皇上辞别,明言我远离故土已经三载。这个威胁果然奏效,他通知我说月俸将继续给我,阴历年底他将与同僚商议。从此,再也没有人谈及此事。”[18]正是在利玛窦等人的努力下,欧洲天主教在中国传教活动获得了显著成效,上到皇宫贵族,下到黎民百姓均有入教者。清朝建立后,以汤若望等人为首的西方传教士获得了顺治帝的青睐。汤若望本人不仅担任钦天监职务,而且在很多重大政治事件中发挥了作用。[19]
1647年(顺治四年),清军进入广东后,两广总督佟养甲奏请顺治帝,提出允许澳门葡人等外国商人在广州通商,他在奏折中写道:“今我大清一统,……通商阜财,势所必需,然仍准澳人入市广省,则又通商之源也……通商固以裕国,而通番国之商,尤所以裕广省之饷,益中国之赋,合应仍复古例,每岁许濠镜澳人上省,商人出洋往来。……不但粤民可以食力而不为盗,远方诸国亦闻风感戴皇恩,舞跃贡琛,当源源而恐后矣。”[20]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延续了明朝澳门通商的政策。
清朝初年,俄罗斯和荷兰先后派出使团来到中国。1656年,俄国的巴伊科夫使团因觐见礼仪问题,被清政府遣返回国。1658年,俄国又派遣阿勃林为专使访华。[21]阿勃林等到达北京后,清廷官员认为其国书“矜夸不逊”,主张将其驱逐。顺治帝认为,“察罕汗虽恃为酋长表文矜夸,然外邦从化,宜加涵容,以示怀柔。鄂罗斯远处西陲,未沾教化,乃能遣使奉表而来,亦见慕义之忱,……贡品物察收,察罕汗及其使量加恩赏,但不必遣使报书。”[22]
与俄国使团被遣返回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巴伊科夫使团同期来华的荷兰突高啮(Pieter de Goyer,又译作哔呖哦悦)使团受到了顺治帝的接见。荷兰使团能够成功觐见顺治皇帝,一是遵从中国礼仪,对顺治帝行三跪九叩礼,二是与中国各级官员的关系处理得较好。荷兰使团来华目的是希望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但清廷思维和态度上是以传统的宗藩关系来对待荷兰使团。清礼部部议称:“荷兰从未入贡,今重译来朝,诚我朝德化所致,应五年一贡,贡道由广州入。”[23]清顺治帝批示,荷兰人来华路途遥远,感念“荷兰慕义输诚,航海修贡,念其道路险阻”,因此“可八年一朝”[24]。不久,清顺治帝又提出,荷兰人来华贸易“虽灌输货贝,利益商民,但念道里悠长,风波险阻,舟车跋涉,阅历星霜,劳勋可悯。若贡期频数,猥烦多,朕皆不忍。著八年一次来朝,员役不过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尔其体朕怀保之仁,恪恭藩服,慎乃常职,祇承宠命”[25]。
康熙时期,南怀仁、张诚、徐日升、白晋、闵明我等一批传教士受到重用。南怀仁在清初平定三藩叛乱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张诚、徐日升作为核心成员参加了《尼布楚条约》谈判,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白晋、闵明我、洪若翰等被任命为钦差出使欧洲。[26]由此可见,清朝统治者对与西方人接触不持排斥态度,有时还非常看重他们的个人才能。
康熙在位时期,在处理西方国家关系问题方面,影响最为深远的事件有三项。一是与俄罗斯签订《尼布楚条约》。17世纪后半叶,俄国不断侵扰我国领土。清政府多次致书俄国沙皇,要求其约束侵略行为,康熙说:“向者,尔国居于尔界,未曾侵扰我界,边民咸宁。后尔罗刹人侵我境,骚扰地方,抢掠百姓妇孺,滋事不止……倘尔怜悯边民,使之免遭涂炭流离之苦,不至兴起兵革之事,即当迅速撤回雅克萨之罗刹,以雅库等某地为界,于该处居住捕貂纳税,勿入我界滋事。”[27]
雅克萨之战后,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规定了中俄东段边界及相关管理制度问题。《尼布楚条约》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第一个边界条约。该条约的签署不仅对中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中国人对于领土主权的认识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有学者提出,《尼布楚条约》“开启了中国与外国划界而治的历史,标志着清政府与国际接轨的过程”[28]。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人经常使用“疆域”一词来表述国土、国界概念。《尚书·泰誓》中说:“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孟子·滕文公下》载“出疆必载质”,这里的“疆”指的就是“国界”“边界”的意思。此外,古人还使用“九州”“禹迹”“版图”等词语来表达领土主权的含义,如《旧唐书》中载有:“百役并作,人户凋耗,版图空虚。”
中国古人“疆域观”的产生与“天下观”是相对应的。汉代董仲舒提出了天命论,认为天是宇宙的主宰,“德侔天地者称皇帝,天佑而子之,号称天子”[29],所以,天下之人要服从天之子即天子的统治,由此构建出一套政治一统、思想一统和天下一统的理论,为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所推崇,成为历代王朝的追求。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提出“天下”一词英文应译作“world”而不是“empire”,他认为:“古代中国人说‘天下’,意思是想说‘世界’,不过当时人们对世界的了解还没有超出中国的范围。”[30]正是在这种“天下观”的影响下,出现了中国特色的疆域观。因此,有学者提出,“疆域表述因有王权泛化理念介入,具有统治和控制范围双重含义,因而呈现多样性,表述和理解容易含混,这是王朝中国疆域理论的一个特点”[31]。
在“疆域观”的影响下,中国古人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边疆观”。中国古代边疆观的内涵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边疆地区是中央王朝统治的边缘区域或统治能力所及的外围性区域,没有固定的范围,会随着中央王朝实力的变化扩大或者缩小;第二,边疆地区属于落后地区,人烟稀少,经济落后,在风俗文化上有别于中原文化;第三,边疆是国家的对外防御的缓冲地带,在军事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实际上,中国古代边疆观的形成一方面受到“天下观”“疆域观”的影响,另一方面,与中国的地理环境、周边国际环境以及古代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均有着密切联系。中国长期雄踞于东方,周边国家及地区实力大大落后于中国,或者臣服于中国中原王朝,或者无法对中国形成实质威胁,因此,在外来威胁很小的情况下,对领土的认知和管控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方式上都与近代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区别。
近代西方领土主权观念是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基础上的,构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行为主体的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拥有两个最基本的特性,对内拥有最高的领导权,对外则具有独立性。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处置通常由国家间条约及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即国际法加以界定和规范,有些学者对此的评价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由许多大小不一的国家相互之间横的关系所构成的。在那里并没有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的一个强大的中心,构成国际秩序的基本准则是至少在法律上平等的各国间的并列关系。”[32]尽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尊重主权和民族国家权益方面有着一定进步意义,但其是战争的产物,其实质是欧洲人进行殖民扩张的重要工具,并演变成为西方国家殖民世界的工具。《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欧洲仍然战乱不断,只是战争的性质由以往的王国、不同信仰群体之间的战争演变为民族国家为各自利益而战。
但从总体上看,《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清朝统治者开始重视东北边疆问题,但对清朝统治者的“天下观”和“中国观”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如1710年(康熙四十九年)发生朝鲜人李万枝越界杀人案件后,康熙帝派穆克登前往长白山查边,穆克登等在立碑定界过程中依然是持宗主国的姿态,其所立之碑名曰“审视碑”。
康熙朝中国在与西方国家交往过程中第二个重要事件是在广东洋行、公行的设立,与西方国家通商贸易。清初,出于稳固政权的需要,清政府实行海禁政策。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台湾内附后,清政府解除了海禁,在广州、宁波、松江以及厦门开设了粤海关、浙海关、江海关和闽海关。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广东政府颁布了《分别住行货税》文告,规定了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人,在得到政府许可后,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其所经营的货店称为“洋行”,通常称广州“十三行”[33]。广州“十三行”不仅是商业组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行商能够代表清政府传达政令,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一些对外交涉任务,成为清政府操作对外关系的一种工具,在清代中外关系史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与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十三行”在经营过程中矛盾逐渐积累,出现了“商欠”等问题,鸦片战争后最终走向没落。
在实践过程中,广州的对外贸易发展较好,而宁波、松江以及厦门等地对外贸易发展较为缓慢。以宁波港为例,有学者统计,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至1736年(乾隆元年),前往宁波贸易的英国商船只有8次15艘商船,仅占这一时期来华英船总数的13%,1737(乾隆二年)至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甚至没有一艘英国商船来甬贸易。[34]与宁波距离不远的定海情况更差,[35]“货物未能屯积,必得装运郡城,是以行辅寥寥,不及宁波十之三四”[36]。厦门港的情况也与之类似,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至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前往厦门进行贸易的英国船贸易量很少,这些船只载至厦门的货物价值大部分都只有“五六百贯”甚至“四五百贯”[37]。因此,清政府“一口通商”制度的形成既有主观政策因素,也有客观实践效果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中叶,清政府除了允许外国人在广州等地通过海路从事对华贸易外,中俄陆路贸易也十分繁荣。1697年(康熙三十六年),俄对华输出皮货等的总值超过24万卢布,比俄对整个中亚贸易的总额还高。[38]
康熙朝中国在与西方国家关系交往过程中第三件大事是禁教,即禁基督教活动。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宗教入超大国,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世界主要宗教拥有大量信徒。出于各种原因,多次发生过古代封建王朝统治者们针对某一种宗教实行大规模禁教政策,如佛教历史上有四次被大规模禁止信仰和传播(北魏太武帝时期、北周武帝时期、唐武宗时期、后周世宗时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明文规定禁止邪教传播。
康熙初年,受到“历狱案”的影响,清政府曾颁布过禁教令。随着“历狱案”平反,南怀仁等西方传教士再次受到重用,禁教政策有所松动,“特旨许西洋人在京师者自行其教”[39]。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浙江发生禁教事件,康熙帝获知后,授意大臣奏议,为传教辩护,认定西方传教士在中国传教无违法之事,“反行禁止,实属不宜”[40]。
康熙帝对基督教传教态度出现转变是在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之后。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新上任的教皇格勒门德十一世全面否定了自利玛窦以来,西方传教士在华传教本土化的传教方式,规定中国教徒不得祭天、祭祖先,并按教规管理在中国的传教士和中国教徒。1705年,他派遣多罗(Carlo TommasoMaillard de Tournon)作为使节来华,提出所谓《七条禁约》:
第一,西洋地方称呼天地万物之主用“斗斯”二字,此二字在中国用不成话,所以在中国之西洋人并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经日久。从今以后,总不许用“天”字,亦不许用“上帝”字眼,只称呼“天地万物之主”如“敬天”二字之匾,若未悬挂,即不必悬挂,若已曾悬挂天主堂内,即取下来不许悬挂。
第二,春秋二季祭孔并祭祖宗之大礼,凡入教之人不许做主祭、助祭之事,连入教之人亦不许在此处站立,因为此与异端相同。
第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员或进士、举人、生员等,于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许入孔子庙行礼或有新上任之官并新得进士、新得举人、生员者,亦俱不许入孔子庙行礼。
第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许入祠堂行一切之礼。
第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里,或在坟上,或逢吊丧之事,俱不许行礼或犇教与别教之人,若相会时,亦不许行此礼,因为还是异端之事。再,入天主教之人或说“我并不曾行异端之事”,“我不过要报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祸”,虽有如此说话者亦不可。
第六,凡遇别教之人行此礼之时,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讲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边站立,还使得。
第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许依中国规矩留牌位在家,因有“灵位”“神位”等字眼。文指牌位上边说有灵魂,要立牌位,只许另亡人名字,再牌位作法,若无异端之事,如此留在家里可也,但牌位旁边应写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41]
格勒门德十一世还提出其他可行不可行之礼由多罗来决定。
教廷这一政策触怒了康熙帝。康熙帝颁布谕旨,要求传教士在华必须遵守利玛窦的规矩,1706年(康熙四十五年),又颁布谕旨,规定西方传教士在华活动必须领有内务府印票,且表明永不返回西洋。康熙末年这场因“禁约”而产生的仪礼之争成为清朝传教政策转折点,清政府此后在西方传教士在华传教问题上政策日益趋紧,禁教成为常态。
康熙朝所确定的对外立场原则为雍正、乾隆所继承,雍正、乾隆两朝的对外政策基本遵循了康熙朝基本外交理念,既不完全排斥与西方国家交往,但也不积极推动与西方国家关系的发展,希冀隔膜于西方国家的世界体系,正如一位荷兰学者所说:“清朝统治者并不热衷于对外贸易和向外国商人‘开放’,他们看不到‘国际关系’存在的必要性。”[42]
但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雍正、乾隆时期,西方国家对华贸易活动增加,来华使团数量不断增多,商队规模不断壮大,人员往来逐渐频繁,在中西交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使得清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加强对西方国家来华人员活动的管控成为雍正、乾隆时期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广州一口通商。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英国人不能满足于广州一口通商。1755年(乾隆二十年),英商喀利生(Samuel Harrison)、洪仁辉(James Flint)等58 人前往宁波贸易,在清政府地方官的协助下,贸易进行得非常顺利。英国东印度公司认为在宁波贸易有利可图,于是于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再次派遣商船前往宁波贸易,由于英国商船随行带有大量武器,清政府官员担心英国人来甬日益频繁,宁波可能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为“防微杜渐”,决定采取措施,让英商仍前往广州贸易。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谕令浙江地方官员,“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43],此后,中国与英国等西方国家海上贸易只能在广州进行。[44]
第二,加强对来华西方人的管理。清政府一口通商政策引起了英国人的不满。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洪仁辉赴天津,通过行贿清朝官员,向乾隆帝递交诉状,投诉其在广州贸易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此事引起乾隆帝的高度重视,在处分了粤海关监督李永标之后,乾隆帝对洪仁辉不听浙江地方官员命令,赴天津投诉深为不满,命令将其押回广州,在澳门圈禁三年,刑满后逐出中国。洪仁辉事件发生后,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了《防范外夷规条》,主要内容包括:不允许西方商人在广州长期居留;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西方商人的监管力度;禁止中国人为“夷商”工作;禁止向“夷商”传递消息等。针对荷兰商人携带女眷进入广州一事,清政府明令,禁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广东布政使颁布命令称:“嗣后有夷船到澳,先令委员查明有无妇女在船,有则立将妇女先行就澳寓居,方准船只入口;若藏匿不遵,即报明押令该夷船另往他处贸易,不许进口,倘委员徇隐不报,任其携带番妇来省,行商故违接待,取悦夷人,除将委员严参、行商重处外,定将夷人船货一并驱回本国,以为违犯禁令者。”[45]鸦片战争前,清政府颁布过诸多限制外国人在华活动的禁令,但很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不严格,唯有禁止“番妇”进入广州政策被严格遵守。此后,有关“番妇”进入广州成为中外交往中的敏感问题,多次酿成争端。
第三,加强对澳门的管理。随着中西贸易的发展,居留在澳门的西方人逐渐增多。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1744年(乾隆九年),清政府增设海防军民同知,专理澳门事务,加强对进出澳门船舶的管理,并订立了《管理澳夷章程》,其核心内容包括:严密约束西方人的活动范围,西方人投诉、上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加强对出入船只的管理督查;严格限制中国百姓与外国人接触,中国人为西方船只做向导,必须由官方正式批准,不得擅自为西洋人修葺船只、寓所等。1749年(乾隆十四年),针对陈辉千被葡萄牙人杀害等涉外案件,清政府制订了《善后事宜》十二条,主要内容是强化中国对澳门的司法主权。
此外,雍正帝在位期间,加强了禁教的力度。1723年(雍正元年),雍正帝批复礼部关于禁教的奏议,规定除了精通历数和有技能的西洋人可居留北京外,其他西洋人一概送到澳门,所有天主堂改为公所,严令信教民人改易信仰。[46]1724年(雍正二年),全国约三百所教堂纷纷被改为学校、祠堂、庙宇、粮仓或被完全拆毁,50 名教士先后被驱逐至广州。[47]
总的来看,清代中叶,清政府对待西方国家时采取了有限接触的态度和立场,其原因一方面是当时的中国对与国外交流需求有限,另一方面,清朝封建统治者担心西洋人会对其中国政治社会稳定产生威胁,如康熙晚年曾提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48]。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中叶,中国与俄国的关系发展较快。1727年(雍正五年)和1728年(雍正六年)中俄签订《布连斯奇界约》和《恰克图条约》,进一步明晰了中俄边界,规定了中俄政治、经济、宗教往来准则,为中俄关系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两个条约签订后,中俄经贸人员往来逐年增多。恰克图贸易在18世纪30年代初期,每年不过1万卢布至2.5万卢布,80年代中期,贸易额增长最高达700万卢布,到19世纪初,又进一步上升到1100 多万卢布。[49]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俄文化交往尤为突出,根据《恰克图条约》相关规定,清政府接收俄国留学生来北京学习满文、汉文,居住在俄罗斯馆,协助在俄罗斯馆内建立东正教教堂,并允许俄国派遣东正教传教士进入北京。从1715年到1840年,共计派出11批传教士来京。这些传教士和留学生搜集了大量中国情报信息文献,如《八旗通志》《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等,将之翻译成俄文在西方出版。有些传教士还撰写了不少关于中国政治、经济、法律、民族、对外关系、地理情况的著作,如第九批传教士团团长俾邱林的《蒙古志》《西藏志》《中亚民族志》等11 种有关我国边疆问题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