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 研究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解决社会成员可能遭遇的各种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而采取的规避、补救措施,其保障能力关系到制度的成败和人们能否安居乐业,也是现代国家应对社会风险最有效的工具之一。但是,正如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失灵”现象一样,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样也存在“失灵”或“失效”的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保障9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核心制度安排。自2009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探索,到2012年制度的全面覆盖,再到2014年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这一过程无论是其制度目标,还是推进实绩,都显示出历史性的跨越。在城乡统筹步伐不断加快的变革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社会经济政策,新农保保障能力本身也可能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制度理念是否符合新的实际情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制度目标是否能实现有效的民生改善实效?此外,新农保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各类风险,保障对象的“道德”风险、制度的管理风险,以及至关重要的基金运营风险,等等。同时,在人口老龄化和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等外部环境下,新农保对外部社会经济可能造成哪些不确定性影响?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制度设计目标的实现?新农保制度预期目标会发生多大的扰动和偏离?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在深化制度、完善改革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最终要政府承担支付兜底责任,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将造成公共财政支出的增加,势必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制度崩溃。那么如何有效地应对新农保风险?通过哪些手段能够合理地预测、规避新农保风险?这些都需要我们冷静地思考,展开全面、系统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因此,界定新农保风险的概念与形成机理,厘清新农保风险识别与防范的基本功能与原则,以新农保的“保基本”“可持续”及“城乡统筹”制度目标为依据,并科学分析、甄别及评估新农保在制度设计、制度运行及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继而提出有效可行的防范、规避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