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会计工作规范与会计准则
知识点一 会计工作规范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我国通过各种法律、财经法规和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对其予以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个层面上得到体现。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法规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表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其中,《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构成了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这是以《会计法》为根本所组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各企业以上述法规为依据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以适应各自的经营特点、管理要求和进一步具体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及程序的需要。
一、《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规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规。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并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难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做假账问题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规范不够、约束不力的缺陷日益明显。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会计法》,并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会计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则部分,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设账要求、单位负责人的基本职责、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对会计人员的奖励、会计工作监管体制、会计制度制定体制。
在会计核算部分,主要涉及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目核对、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记录文字、会计档案管理。
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公司、企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基本要求;其二是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
在会计监督部分,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企业会计机构设置;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与教育;会计人员调离与接管人员应办清的交接手续及交接手续的监交规定。
为了保障《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也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应追究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七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是对单位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名词进行解释并规定《会计法》的执行日期。
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
三、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标准的表现形式不是唯一的,会计准则也不是会计标准的唯一表现形式。会计标准的选择不应拘泥于形式,而应注重其实质。从实践来看,有的国家采用会计准则的表现形式,有的国家采用会计核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共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形式。因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不是两套相互独立、互不相容的体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可以相互结合,共同存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的,都是为确保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为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1992年,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实施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同时,财政部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的施行需要有一个过程。会计制度比较系统,将经济业务的核算直接指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符合多数财会人员的阅读习惯,操作性强,因此,适应我国国情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可以相互替代。
会计制度是会计人员处理业务的规范,在会计实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及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我国的会计制度,不仅可操作性强,而且具有强制性。
(一)《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该会计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为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施行。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
为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2004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条件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比如,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知识点二 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是处理会计业务、评价企业会计质量的准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多项会计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折旧会计,现金流量表,非常项目,所得税,房产、厂址和设备,租赁,企业合并,投资会计等。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
一、基本会计准则
基本会计准则是指为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而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我国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就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它包括四部分内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会计报表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发布了新的会计审计准则,其中,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新基本准则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计量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基本准则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明晰性原则等。但在会计计量上强调,企业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也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二、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和特殊行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作出的规定。具体会计准则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共性业务会计准则、会计报表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三方面。共性业务会计准则主要对各行各业会计核算中共同的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会计报表准则主要就各种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和表格形式作出规定;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主要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基本会计业务的核算作出规定。我国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或天然气开采、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金融工具列报等。新的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