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实务(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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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设立税务登记

任务引例

小张毕业后,应聘到刚筹建的营口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欣欣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成立,企业成立后一段时间,小张提醒老板该去办理税务登记了。老板告诉小张,从2017年的10月1日全国全面实行了“多证合一”制度改革,企业无须再去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了,30日内不去税务机关报到,也不算逾期登记了。但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需要去税务机关办理一些涉税信息的采集。小张虽然听说过“多证合一”,但从来没想到“多证合一”制度会给企业带来这么大的便利,当然也不太清楚“多证合一”后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生了什么变化?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又该如何办理?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具体到哪去办理?需要带哪些证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又是如何?一团迷雾笼罩着小张。你能告诉小张“多证合一”后企业税务登记的完整流程吗?

任务目标

为欣欣公司正确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学习任务课业单

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填写好学习任务课业单,并进行评价(在相应级别前划“√”,A、B、C代表掌握的程度由高到低)。

学习指南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2015年10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2016年10月1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正式实施;2017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明确提出要确保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将“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设置了过渡期,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证照失效。因此,纳税人需及时更换证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号变更,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手续,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此次强制换照。

资料卡

“多证合一”改革是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走天下,从而使得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多证合一”改革实施范围较“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改革要更广,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改革没有像“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那样明确整合哪些证照,而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整合多少证照,由各地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区域内产业发展的情况来决定。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多证合一”制度改革后,新办企业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设立税务登记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因此,本书所讲设立税务登记,对于新设企业而言,即指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

(一)设立税务登记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包括各种所有制在内的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在经营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分店、分公司等。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经营组织。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隶属于机关、团体、部队、院校等经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组织,如出版社、印刷厂、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等。

2.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思考与分析

说说下列哪些需要办理设立税务登记:(1)会计师事务所;(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只负责联络的办事处;(3)个人;(4)工商管理局;(5)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设立税务登记时间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按照工商登记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涉税信息的登记。新设企业应在开始经营、发生应税行为或申请领用发票的当月办理登记信息补录手续。新设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若尚未经营、未发生应税行为的,可暂不办理登记信息补录手续。

课外查阅:“多证合一”后,新设企业30日内企业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三)设立税务登记地点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补录必要的涉税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其中,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四)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按照工商部门公示的统一的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准备一套登记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口提交申请表和登记材料即可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名称核准,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提前准备好公司名称,审核通过后获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工商登记部门发放《“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表2-1),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表2-1 “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2)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3)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4)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附表1-5略。)

(5)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提交相关材料交工商登记部门审核

“多证合一”申请材料经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后,工商登记部门保留材料原件,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材料视为同时经机构代码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提交的材料包括: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多证合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3)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等;

(4)经办人、法人代表、股东、董事、监事等的身份证明;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经工商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根据提示前往指定发照窗口申请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改革后,新成立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

4.完成涉税信息的采集

新设立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不需要再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申请核定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事项时,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补充信息的采集。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见表2-2),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凭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表2-2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

资料卡

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其中“9”代表市场监管部门;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其中“1”为企业、“2”为个体工商户、“3”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的旧证照不再有效,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求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

二、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资格认定针对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的单位、个人,经营规模有大有小,会计资料的健全程度不同,年应税销售额也多少不一,为了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以上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贴士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规程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课外查阅: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规定?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贴士

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按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程序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见表2-3),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表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程序时,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填写登记表格,不再报送原政策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可以当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登记资料后,税务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进行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因此,“多证合一”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作为证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有效凭据。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均可。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为防止涉税风险,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见表2-4)。

表2-4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5)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如下: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登记)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3号)第二、三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请于×年×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6)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资格生效之日。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贴士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税种认定

税种认定登记是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填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的一种登记手续。纳税人进行税种认定后,有义务按照税务主管机关认定的税种,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的规定,取得“一照一码”证(照)的纳税人暂不发生涉税事项的,可以暂不进行税(费、基金)种认定;当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需要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完成税(费、基金)种认定,核定的税种(基金、费)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纳税人税种认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应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和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科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见表2-5)。

表2-5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之后,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等作出确认,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栏目中注明,或书面通知纳税人税种认定结果,以此作为办税的依据。

任务实施

根据任务引例资料,正确分析其需要办理的设立税务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