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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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活动1 重复保险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保险欺诈行为。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重复保险而取得超过本身损失的赔款,各国都在保险法中对重复保险有相应的规定,具体规定包括对重复保险的定义,对恶意重复保险的惩罚措施,以及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怎样对赔款进行分摊。我国的《保险法》也不例外。《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个保险标的的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比如:A向B和C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家财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则不构成重复保险。

(2)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利益提供的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了多份保险,也不会构成重复保险。比如:债务人A以房屋为抵押向债权人B贷款,A和B均可以为房屋投保,但是A和B为房屋同时投保并不构成重复保险。

(3)重复保险必须是对同一保险事故提供的保险,否则,即使投保人就同一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多份保险,也不构成重复保险。比如:投保人A就一批产品向B和C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就不是重复保险。

(4)重复保险必须是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同一保险人订立多份保险合同,则不会构成重复保险。

(5)重复保险必须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的总和小于或者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种保险就叫复合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如果复合保险发生了保险事故,各承保人不需要分摊保险赔款。

(6)重复保险必须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里的同一时间并不是说构成重复保险的各项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完全一致,而是说各项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有重合的部分。比如:A在B保险公司投保的家财险的保险期限为2017年1月1日零时开始生效,2017年12月31日24时效力终止。那么,如果A也向C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且保险期限为2018年1月1日零时开始生效,由于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限没有重合,则不构成重复保险。相反,如果A也向C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且保险期限为2017年6月1日零时开始生效,则两份保险的保险期限在2017年6月1日零时开始是重合的,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在2017年6月1日这一天,就构成了重复保险。

请注意

判断是不是构成重复保险,以上六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二、重复保险的种类与认定

(一)重复保险的种类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的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攫取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将重复保险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两类。

1.善意重复保险

善意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2.恶意重复保险

恶意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旨在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的认定

关于重复保险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大多立法例是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进行认定。如果投保人投保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则该重复保险被认定为善意重复保险,反之,则被认定为恶意重复保险。

有的立法例规定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主体应是被保险人,《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恶意不做出通知,所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在英美法系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显著,而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突出,这一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通知义务的法定主体不同。但是,如果不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区分重复保险是否存在超额,笼统地规定通知义务是非常欠妥当的。

对于投保人不同且彼此之间没有进行信息沟通的重复保险,法律应规定被保险人为通知义务的法定主体;如果被保险人因不知情而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应认定该重复保险为善意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律除规定保险人的前置义务及通知义务的主体外,还应规定重复保险的通知内容,这样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内容会更加明确,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知内容的瑕疵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中,通知义务主体如果如实回答了保险人就重复保险的书面询问,就认定该重复保险为善意重复保险,反之,认定为恶意重复保险。对恶意重复保险,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情)。

请注意

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根据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这也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来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三、重复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赔偿

在重复保险下,按照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实际价值的原则,发生的损失各保险人需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和顺序责任制。

(一)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指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公式为:

学中做1-18

1.任务描述

A和B两家保险公司在同一时间就同一风险同时承保同一财产,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6万元,A保单保额为4万元,B保单保额为6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按比例责任制,则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

2.任务实施

按照比例责任制的计算公式可知:A保险人应付赔款=[4÷(4+6)]×5=2(万元)。所以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2万元。B保险人应付赔款=[6÷(4+6)]× 5=3(万元)。所以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3万元。

(二)责任限额制

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赔款比例分摊制”,是指各保险人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前提下各自所负责的责任限度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

公式为:

学中做1-19

1.任务描述

A和B两家保险公司在同一时间就同一风险同时承保同一财产,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6万元,A保单保额为4万元,B保单保额为6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按责任限额制,则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

2.任务实施

按照责任限额制的计算公式可知:A保险人应付赔款=[4÷(4+5)]×5=2.222(万元)。所以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2.222万元。B保险人应付赔款=[5÷(4+5)]×5=2.778(万元)。所以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2.778万元。

(三)顺序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是指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完毕。

学中做1-20

1.任务描述

甲就同一风险事故、同一保险财产先后向A、B、C三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A保险公司承保保额为3万元,B保险公司承保保额为5万元,C保险公司承保保额为6万元。当损失额为10万元时,按顺序责任制,则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C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当损失额为5万元时,按顺序责任制,则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C保险人应付赔款为多少?

2.任务实施

按照顺序责任制的确定顺序可知:当损失额为10万元时,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3万元、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5万元、C保险人应付赔款为2万元。当损失额为5万元时,A保险人应付赔款为3万元、B保险人应付赔款为2万元、C保险人不赔。

引例解析

张某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构成了重复保险。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根据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发生的损失各保险人需进行分摊,所以张某不能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其损失的50万元可由A、B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