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1988年1月—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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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关于我国物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思[3]

(1988年1月5日)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产品分配调拨为主要形式的物资管理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几年的改革,缩减了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种类和比重,扩大了企业和地方支配物资的自主权,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生产资料市场开始建立。但条块分割的经济格局没有改变,管理机构林立,物力分散,流通不畅,不利于国家宏观调节,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加快物资、资金的周转。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物资体制改革必须加快。

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模式,物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加强重要物资宏观平衡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主要用经济利益调节物资供求关系,依托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起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物资体制改革,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要同计划、投资、财政、价格、企业管理等体制的改革相配套,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

改革物资计划管理

现在由各生产主管部门分配的物资过多,今后应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根据各类物资的重要程度、供求情况,划分为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主要是少数短缺的重要原材料、燃料中属于重点企业生产的部分。纳入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由国家安排,产品交国家分配,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分配计划和用户需要积极安排生产、签订合同,并保证完成。

2.合同订购物资,主要是重要的机电产品。根据社会供求平衡情况,国家制定指导性生产计划,其中国家重点需要部分,下达合同订购任务,并安排主要原材料,产品由国家组织用户订购,生产企业要优先供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措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由国家成套机构、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

3.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主要是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国家物资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引导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

4.自由购销物资,放开流通,由企业通过市场购销。

企事业单位所需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供应计划,原则上由负责安排企事业生产建设计划的单位编制,以利于相互衔接;实物由物资部门根据供应计划组织供应,以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加快物资周转。

对重要物资要编制社会供求平衡计划,为国家确定生产建设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调节市场提供重要依据。

调整物资供销机构

非工业部门一般不设供应机构,这些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供应。

工业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供应,供应机构先实行国家物资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物资管理部门为主,随后再进行调整合并。

石油、铁道、邮电等部门和属于经济实体的总公司,物资供应业务及机构暂不并入,由主管部门和国家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

各工业部门的物资销售机构,相应进行调整。一是销售机构并入国家物资管理部门;二是部分销售实行国家物资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国家物资管理部门为主;三是部分专业总公司的销售机构不作变动。

发展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

要逐步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物资流通机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对重要的短缺物资流通,国家调节的力度要大一些,组织程度要高一些,要促进竞争和开放,防止垄断和分割。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实行计划内外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用价值补偿代替实物分配的办法,促使计划内物资流通市场化。为了更有成效地推动这项工作,1988年、1989年对钢材、有色金属、水泥等物资,采取由生产厂实行计划内外同一出厂价、价差返还的办法,国家计划内的钢材、有色金属、水泥的价差收入,专项上缴财政部,由国家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返还用户。

重要物资的计划外资源,都要在国家设立的物资批发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不准在场外成交。物资批发市场是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形式,具体设想是:

1.在若干中心城市,开设国家物资批发市场。

2.国家物资批发市场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本身不从事物资经营业务。

3.垄断性的短缺物资的全部计划外资源,包括来料加工、协作串换、补偿贸易等,都必须进场公开交易,并经市场管理部门鉴证,否则为非法交易。物资目录由国家物资管理部门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规定必须进入国家物资批发市场交易的物资,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最高出厂限价,也不准以任何名义在限价之外加价或加收费用。

5.进入国家物资批发市场交易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查,大中型的生产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物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由国家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对进场人员发给证件。

6.国家物资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税收、银行、运输等部门制定国家物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

7.其他物资的计划外资源也可进场交易,成交价格可由供需双方议定,成交合同须经验证。

各地方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可由物资部门开设地方物资批发市场。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各地的物资贸易中心,使之成为自由购销各类物资的交易场所,连同各类物资商场、供应站、门市部形成物资流通网络,以促进生产资料市场的繁荣,适应不同生产企业的需要。

建立专项基金和拨给一定的外汇,并赋予必要的进出口权,增强国家物资管理部门对市场的调节能力,使其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适时地采取实物投放和必要的收购储备措施,调节供求,平抑物价。

国家物资部门和地方物资部门要根据等价交换原则,积极组织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物资协作,开展对销贸易、换货贸易、补偿贸易和资源开发等,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增强物资企业的活力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物资企业要办成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不受行政区划的局限,实行开放式经营,组织社会资源,扩大购销,有效地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有些物资供销企业除自身经营外,还接受国家委托,代理执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供应,吞吐重要物资。这如同银行代理国库一样。

物资企业的自身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代理执行国家任务的经营收支,要单独列账,盈利按规定上缴国家,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补贴。

物资企业要坚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随着指令性分配计划逐步缩小和市场的扩大,物资企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要切实改进服务,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风,纠正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