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华文集·第四卷:文选(1988年1月—199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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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企业法》肯定了我国企业经营的三个重大变化[10]

(1988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通过,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企业法》的制定和颁布,用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巩固了企业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肯定了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在改革、开放、搞活中发生的深刻变化。这些变化,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变了。企业不再是一切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行政机构附属物,而是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企业的领导体制变了。实行厂长负责制,由厂长统一行使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人事决定权,厂长在企业中对两个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三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变了,企业经营不再拘泥于“国有国营”的传统模式,而是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且随着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出现了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企业法》把这些变化肯定下来,标志着我国企业改革正在走上制度化。《企业法》的制定和颁布,还表明我们党的主张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这对于巩固和推进企业改革,调整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各种经济关系,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

《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不能改变,但全民所有不可能由全民来经营,必须把经营权交给企业经营者来掌握;二是国家在保持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赋予企业的是广义的经营权,即包括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企业财产的使用和转移,包括企业之间相互参股、相互投资、相互组合、相互转让,都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这种两权分离的原则,是《企业法》的灵魂,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

9年来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才能充分发挥广大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状况。企业要通过有效地利用国家赋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国家通过下放权力,保证经营权的让渡,让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谋求自身的发展,并且把职工利益同他们的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实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从而使企业充满生机与活力。

只有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才能使企业与市场紧密相连,改变以纵向行政隶属关系为主的管理体制。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发展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推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劳务、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促进竞争的、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

只有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才能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变经济调节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政府部门对企业干预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企业通过竞争和实行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经营风险,减少对于国家的依赖,形成有效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从而重新构造能够对宏观经济发展做出灵敏反应的微观基础,促进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

由此可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改革,最终实现新旧经济体制转换,建立起“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种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

从企业经营者来讲,贯彻实施《企业法》,正确执行两权分离的原则,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是确保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费用、利润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国家指令性任务必须完成。

三是遵纪守法,信守合同,不能用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收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依靠加强经营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的财产,增进经济效益,实现资产增值,保持企业发展的后劲。

二、关于民主管理问题

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密切合作的关系,是贯彻《企业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现代工业企业必须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必须有高度严格的劳动纪律。但是,作为社会主义企业,在实行集中领导和严格纪律的同时,必须保障广大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强化企业民主管理,是改革企业领导体制的需要,是理顺经营者和生产者关系的前提,也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基础。现在,我们有些同志对此还缺乏认识,他们把厂长的统一集中领导同加强民主管理对立起来,认为民主管理会束缚厂长的手脚。还有一些民主管理搞得不好的企业,不是从行政领导上寻找原因,而是片面地强调所谓职工“参政议政”素质问题。应当指出,实行厂长负责制,从任何意义上说都不是搞“个人治厂”。《企业法》强调既要保证经营者具有管理权威,又要保证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厂长负责制才有坚实的基础。至于职工“参政议政”的素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职工利益与企业兴衰的联系日趋紧密,会逐步提高。因为企业兴旺发达,职工的利益就有保障,企业亏损以至破产,职工的利益就会失去依托,这在客观上必然会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经营状况,增强和提高职工“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企业要不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现在已经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要不要依法办事的问题。这一点必须引起同志们的注意。

《企业法》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职工直接参加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法》规定,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就是说,由职代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直接参加厂长主持的管理委员会,表达全体职工对企业大政方针的意见。这是企业决策层次的民主管理形式。关于管理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的人数,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代会要审议、审查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方案,决定同职工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监督干部等五项职权,已正式通过立法确定下来,这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了。同时《企业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又一层次的民主管理形式。

三是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我国企业的班组建设,特别是班组民主管理工作,有着优良的传统,曾经涌现出许多先进模范班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著名的马恒昌小组、赵梦桃小组、毛泽东号机车组等等,都是工人直接参加管理的优秀代表。班组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立足点,是民主管理和专业管理的结合部。《企业法》把工人直接参加民主管理列入条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层次。

总之,办企业必须依靠群众,必须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没有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就没有厂长负责制;同样,没有广泛健全的民主管理,也就没有厂长负责制。民主管理是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企业法》的过程中,认真落实上述三个层次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必将增强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使其真正成为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群体。

三、关于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是我们的企业在贯彻《企业法》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厂长在企业中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这个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性质的客观要求,是9年来企业领导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我国企业长期存在的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脱离的“两张皮”的状况。我们必须充分理解这个规定对于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大意义,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自觉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企业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者如何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即不仅要抓好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率领全体职工出色地完成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同时又要抓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就要求我们在规划、布置工作时,对两个文明建设,对思想政治工作,要有统筹考虑,要采取切实措施,不能“单打一”,不能顾此失彼。这是衡量一个厂长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是必须充分尊重和依靠企业党组织及其他群众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企业里做党群工作的同志也必须明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党群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决不能因为厂长全面负责而产生消极情绪,对工作缩手和撒手,给企业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是必须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一条基本原则,必须坚持。但是,作为社会主义企业的厂长,只靠奖金和处罚职工,忽视或者放弃思想教育,是不行的。只有把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给职工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又给职工以应有的政治荣誉,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献身精神,为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才能使职工队伍具有持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才能把企业办好。

四是必须增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从总体来看,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应该看到,在新的形势下,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比较复杂,是客观形势在职工头脑中的反映。确实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针对职工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收到好的效果。目前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说服力,这种状况亟待改变。我们应当本着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的精神,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改革的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