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双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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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必须追溯最初的契约

即使我对我上述所反驳的所有观点都予以妥协,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们也不会安之若素。毕竟,征服一大批人和统治一个社会,两者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如果某个人不断地奴役他人,那么不管受他奴役的人的数量变得有多么庞大,这个人与奴役者之间的关系永远是主人与奴隶的关系,我丝毫看不出其中存在统治者与民族的关系。这些众多的人只是一群数量不断增加的聚集在一起的人,并非一个彼此相关的联合体,因为它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价值观念,也不是一个政治团体。这个人即使把半个世界的人都奴役了,他依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他的利益永远都是私利,同奴役者的利益完全相反。当这个人死后,他所奴役的这个帝国会因为缺乏内在的联系而土崩瓦解,就像一棵遭遇大火的橡树,最后只是剩下一堆灰烬。

格劳秀斯说过:人民可以将自己奉送给一位君主。根据格劳秀斯的观点,人民在将自己奉送出去之前首先是“人民”,“人民”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约定,它的出现意味着公共意志的存在。所以,我们在探讨上述国王产生的过程之前,非常有必要先研究一下人民是如何形成的,因为后者必定是早于前者而产生的,这才是社会真正的基础所在。

确实,如果没有事先的契约,除非各位选举者的意愿都一致,否则,为什么少数人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可以设想,如果有一百个人拥戴某位主人,而有十个人表示不同意,那为何这一百个人就可以代表这十个人投票呢?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本身就是一种契约,这表明在选举进行之前就已经至少存在过一次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