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理标志是什么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定义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完成的经济学名著《国富论》中说:
“有些自然产物对生产环境的要求很严格,要求特殊的土壤和位置,即使一个大国适于生产这些产物的土地全被使用,仍不足以供应有效需求。因此,送入市场的全部产品就有可能售给那些愿意支付更高价格的人。这种商品可能持续几个世纪按这种高价出售,其中支付的土地地租一般高于其自然率。如法国某些具有特优土壤和位置的葡萄园的地租,和其临近同样肥沃和同样精耕细作的其他土地的地租就不会保持某一正常的比例。……这样增高的市场价格显然是自然的原因造成的。自然原因可能使有效需求永远得不到充分供给,因而可能永远进行下去。”[1]
亚当·斯密所讲的“有些自然产物”,就是地理标志产品。因此,他的这番论述,被认为是西方地理标志理论的起点。
地标,是地理标志的简称,英文Geographical Indication,英文简写GI。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出版物《地理标志:概述》讲到,地理标志是在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因该来源而拥有某些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上使用的标志。它们与具有特定性质和品质的产品相关联,这些产品因其地理来源以及其具有的与该地理来源有关的特性而闻名。[2]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定义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对地理标志定义如下:地理标志是辨别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3]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强调地标是无形资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出版物《地理标志:概述》中强调:不能忽视地理标志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4]
地理标志是用以区分竞争产品的独特标志。它们为集体共有,具有强大的固有来源基础,即其所指的地理来源。地理来源——最常涉及农产品方面——结合传统的提取和加工方法,在产品品牌推广方面呈现出引人注目的营销潜力。
然而,使用地理来源品牌也带来许多挑战。由于其集体性质,生产和推广地理标志的各方必须在生产方法、质量标准和控制以及产品分销和营销方面参与集体行动。
地理标志在世界各地的成功案例表明,如果管理得当,地理标志属于无形资产,在区分产品、创造附加价值方面具有引人注目的潜力,并且还很有可能在因地理标志而闻名的主要产品的相关领域产生衍生效应。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宇枫编译,中国华侨出版社2018年版,第42页。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
[3].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
[4].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