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社会学和知识理论
社会学还很年轻,满怀着扩张的雄心。它的开创者们声称社会学应覆盖整个文化领域,而许多忠诚的鼓吹者们则进一步想把它的统治领域扩展到法律、经济、技术、语言、文学、艺术、宗教和知识领域。这一野心不仅与早已统治这些领域的科学的既得权利相冲突,也与具有同等程度的侵略性的伙伴心理学——它亦侵占着社会学的地盘——相冲突。这种相互竞争不无成效。新的问题得到了阐述,新的方法被设计出来。然而另一方面,许多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问题仍然受到忽视或研究不足。开发各专门学科之间的边缘地带是非常值得的,但每一门科学都应首先以自己的方法恰当地耕耘自己的领域。
这里,我们要涉及一系列具体的边缘地带问题,这些问题近年来被称为“知识社会学”——一个类似于“宗教社会学”、“艺术社会学”和“语言社会学”的学科。这些问题的兴趣把我们带回到现代社会学思想的源头。孔德提出了著名的“三阶段定律”,其中心思想是,一定的哲学,或更一般地说,一定的知识类型(神学的、形而上学的、实证的)与一定的社会结构形式之间,有着相互依赖的关系。半个世纪后,以涂尔干为核心的法国社会学研究群体,进行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试图揭示人类经验与思维的基本形式的社会根源。[36]之后,德国社会学家,尤其是马克斯·舍勒与卡尔·曼海姆,对知识依赖于社会条件的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探究。[37]
在我们看来,“知识社会学”一词似乎相当不幸,因为它建议把知识之类的东西当作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现在,每一门科学各自研究专门的一类系统或过程,社会学主要关心所谓的“社会”系统(如“社会群体”“社会关系”)和在这些系统内或系统之间发生的过程。社会系统的显著特征是,系统的主要要素就是互动的人,因而,知识系统或理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显然不是社会系统。语言系统、美学系统、宗教系统或技术系统也不是“社会”系统:在一个复合句、一首诗、一幅画、一次祭祀、一辆汽车与一个政治党派、一个俱乐部、一对夫妇或双亲关系之间,很少有相似之处,只有一点除外,即每一个系统都有一个内部秩序,把系统的要素结合在一起。
当然,在社会系统与其他文化系统之间,有许多动力上单向的或互相依赖的关系,我们即将研究其中的某些关系。当然在其他类型的系统之间同样存在着依赖关系。如果这些关系的存在使我们有资格使用“知识社会学”和“艺术社会学”之词,那么依此类推,同样可以有“宗教语言学”“艺术宗教学”“知识经济学”等等。
没有必要再咬文嚼字了。既然现在社会学文献已广泛承认“知识社会学”这一表达方式,我们最好就接受下来,但还须保留一点,它并非意指一种“知识的社会学理论”。[38]否则,社会学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好管闲事的地位。作为一种知识理论,一门“科学的科学”,必须确定自己作为社会学的特征;而作为一门社会学,则必须确定自己作为“科学的科学”的特征。[39]
如果我们有一门得到充分建构的“知识科学”(science of knowledge),对过去和现在的经验研究所揭示的各种知识系统进行比较和归纳研究,那么,或许可以消除许多误解。自古以来,正如一直存在着关于社会生活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一样,一直有一门知识哲学——认识论、逻辑和方法论——力图建立起为知识的有效性确立基础的一般原则和规范。然而,一门与现代社会学或语言学平行的知识科学,不想以规范的方式将它所研究的系统标准化,而是简单地把这些系统当作经验实在(empirical realities),从对它们的比较分析中达到理论上的概括。这样一门科学,刚开始是从历史研究和民族志研究中脱胎而出的,发展比较缓慢,任务艰巨,社会学家几乎无法参与进去。[40]
为了对知识系统的成分、结构和关系进行客观的研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知识系统的主张应是真的,即客观有效的。这一点是每一个知识系统的基本特征。然而,除了社会学系统,社会学家对任何知识系统的有效性都没有资格做出判断。社会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只是当他发现他所研究的某些人或群体对知识系统有一种强烈的兴趣;当他发现他们构造、完善、补充、再生、维护和推广他们认为是真的知识系统,或是抛弃、反对、批判和阻止传播他们认为是假的知识系统时,他才遇上了知识系统。每当遇见这种情况,社会学家就有义务遵循为那些个体或群体所共享的知识所规定的有效性标准。因为,作为一位文化生活的观察者,只有考虑到所观察到的材料的“人文相关性”,只有不把他的观察限制于自我对材料的直接感知,而是重构他正在密切研究的那些人的经验,他才能理解他所观察到的材料。[41]正如他所观察到的夫妻关系,对他来说应该与对夫妻双方一样真实客观,或者他所观察到的成员之间的结合关系应对成员的观察者具有同样的定义;因此,某一种知识系统,对他们来说必须与对参与了这一知识系统的构造、再生、应用与发展的人具有同样的意义。当他在研究他们的社会生活时,他必须同意,在涉及他们公认为有效知识的问题时,他们才是他应考虑的唯一权威。作为一名社会学家,他没有权利用自己的权威去反对他们的权威,他受绝对谦卑这一方法论规则的约束。在研究他们接受并使用的知识系统时,他必须抛掉自己的理论有效性标准。无论他发现这些人所从事的知识类型是技术性的、规范性的还是理论性的,是神学性的、形而上学的还是经验的,是演绎的还是归纳的,是自然的还是人文的;也不论他们公认为真的知识系统是泰勒斯、德谟克利特、圣·托马斯、牛顿还是爱因斯坦的物理学,是亚里士多德还是达尔文的生物学,是柏拉图还是行为主义的心理学,这些都无关紧要:正是他们自己的判断,而不是社会学家的判断,制约着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对他们的社会生活的各种影响,反过来也一样。
那么,如果社会学家发现某些人否认一个知识系统的有效性,而其他人却认为这个系统是真的,他该怎么办呢?这种权威的冲突也不能迫使他做出决策吗?我们不这么认为。如果我们始终如一地贯彻人文相关性原则,我们就可以断言,当某个人对其他人公认的知识系统采取否定态度时,这只是有关他个人生活的或多或少令人感兴趣的事实,不可能从根本上影响这一系统的客观成分、结构或有效性。同样,某一个人不喜欢英国语言、印象派绘画或加尔文教,同这些文化系统的内在形式与重要性毫不相干。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这种否定性评价可能是有益的。比如,一个人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标准去衡量唯意志心理学,认为应该拒斥唯意志心理学,因为在他看来行为主义心理学是真的知识系统,这一事实(虽然对唯意志主义没有带来什么影响)阐明了行为主义的成分与结构,并肯定了行为主义的有效性。同样道理,我们可以从某些人不喜欢英语而认识到法语里某些重要的东西,因为他们是按法语的标准来判断英语的;我们或者可以从一位批评印象派画法的立体派艺术家那里,认识到立体派绘画的美学形式。
让我们把考虑到人文相关性而获取的任何知识系统中的任何元素规定为“真理”:他们相信他们理解这一系统,他们对这一系统非常感兴趣,并且他们认为这一系统确实包含有关此系统所涉及的对象的有效知识。如何规定这些元素呢?社会学家不可能回答这一问题;因为主动对知识系统感兴趣的人,对“真理”的本质会有非常不同的看法。“真理”被等同于名称、句子、命题、人工符号及其相互关系、观念、表征、观察、概念、判断、直觉、习惯、对刺激的反应,等等,每一种这样的分类都可加以不同的规定;因此,柏拉图的“理念”(idea)与洛克的“理念”(idea)迥异。然而,在考察多种形式的“真理”在视这些真理为正确的人们的主动体验领域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即考察对某些真理的承认对于作为主动体验之主体的人的有意识生活有什么影响时,我们一般可以说,无论作为一种思维规范的真理功能被认为是什么,它都强加在有意识的行动者身上,而这些行动者则承认它是对他的经验的某些材料的独特选择与组织。因而,经验材料也就具备了知识对象的特征。而“真理”本身——或更宽泛一点,整个系统(“真理”只是其中一个元素)——在所有确认这种“真理”的人的主动经验中,具有了“客观”意义,这在他们看来,使系统的有效性似乎独立于他们的“主观”情感、愿望和表征之外。他们参与了知识系统,正如一位领导或一个成员加入一个社会群体,一位经理或一个工人属于被称作“工厂”或“作坊”的技术系统。
现在,社会学研究发现,知识与社会生活之间有两种相互联结的方式。首先,人类对某些社会系统的参与和人类在社会系统界限内的行为,通常依赖于他们对一个特定知识系统的参与。一个受过“教育”或“精通”某些理论的人,才被允许扮演一定的角色,成为某些群体的成员,此类群体不允许有“无知者”。一个接受了神授的宗教教义中的传统主义的人,作为某一特殊群体的成员或官员,与一个承认世俗的应用知识的神学理性主义者,表现得截然不同。现代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的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直接改变了传统的信念,另一方面间接通过这些科学技术的应用,显著影响了许多社会群体的成分与结构。
其次,人类参与一定的社会系统通常(虽然也许不是完全地、绝对地)取决于他将参与什么样的知识系统,以及如何参与。许多社会群体要求所有成员对宗教教义或某些非专门科学的基础知识略知一二,也有一些社会群体禁止他们的成员接触某些理论。如果某个人想从事专业性职业,他必须依据社会规则和法规,具备那些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有各种各样由社会指定的参与知识系统的方式,有时候只要求并训练人们去背诵那些表达知识的公式,而在另一些时候却要求并教导人们去理解知识系统的所有意义。他们可能会强调包含于知识系统的“真理”的实际应用,或者相反,仅强调其纯粹的理论意义。在许多情况下,不允许对知识系统进行修正;在另一些情况下,不仅允许而且认为完善、发展、修正和补充知识系统应受奖赏,甚至在很少的情况下,认为重建一个新的系统也应受到允许和奖赏。
个体同各种各样的与知识有关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教育、鼓励与控制的专门方法达到。当然,这些方法在具体场合是否成功,受个体的心理承受能力与性格的制约。但是,为什么个体通过参与某些知识系统而不是参与另一些知识系统,来显露出他们所具有的此类心理承受能力与倾向,这一问题只能通过研究那些个体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才能回答。
因此,虽然人们公认知识系统——以客观成分、结构和有效性为标志——不可能还原为社会事实,然而,它们在历史中存在于经验的文化世界之内,就它们所依赖的构造它们、通过传播与应用来维持它们、发展或忽视它们的人类来说,知识系统必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解释。这就是“知识社会学”一直在从事的工作,无论什么时候,使它变成一种认识论都不是徒劳无益的。即使如此限制,要想吸引众多年轻一代社会学家从事“知识社会学”研究,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尤其是至今用于研究这些问题的概念框架还显得相当不足。
在目前的框架内,我只想研究“知识社会学”所覆盖的部分领域。根据直接的和间接的经验与观察,我们假定,知识是历史地成长起来的,它是无数人类个体的各种文化活动的凝结物。并且,我们熟知下列事实:某些个体,在他们的生命历程中或长或短地致力于知识的耕耘,与此不同的是另一些个体专门从事各种形式的其他文化活动——技术的、经济的、艺术的,等等。我们把第一类人叫作“科学家”,在语源学意义上这个词来自拉丁文scire,即“求知”,相当于“知识人”(类似于法国的“博学者”一词)。这明显不同于认识论家和逻辑学家赋予“科学家”一词的意义,而且比他们所指的意义更广泛,他们只是从知识领域的客观性成果去规定“科学家”的含义。根据现代文献中的流行用法,一个个体要想成为一名科学家,必须产生出一定的成果,并被明确的有效性标准评判才具有资格。许多作家把这种标准与现代自然知识的标准等同起来,对他们来说,“科学”意指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一部分,也许还可勉强地添上地质学;对他们来说,科学家就是在上述领域之一胜任工作的人。当然,如上所述,对于我们社会学家来说,人文相关性适用于我们获取的材料,因此,所有知识被那些参与其中的人公认为有效,而“科学家”也就是这样一个个体,他被他的社会环境所公认,他规定自己专门致力于知识的开发,而不管认识论者或逻辑学家对他的工作做出肯定还是否定的评价。
现在,任何一种文化活动中出现的个体专业化基本上都被认为是一种受到社会制约的现象。社会学家已广泛注意到了这一点。斯宾塞在《社会学原理》中第一次系统地研究了这一问题,虽然我们发现其中某些观点早在他的社会哲学中就预见到了。然而,社会学家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一现象的集体性方面;他们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把个体专业化看作社会结构的一个问题,看作社会据以维持的总体活动系列的分化。这就是涂尔干在他著名的《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所强调的。在这本书中,功能的日益分化,被视为人类社会历史中最重要的集体过程而加以研究。
但是,专业化也有一个个体方面的问题:致力于任何一种活动的人之间能加以比较研究,而不论这种活动在某一群体或某一社会整体中起什么样的作用。这种比较研究可能是心理学的或社会学的。在前一种情形中,注意力集中在与社会环境分离的作为心理生物体的个体自身,问题在于,任何典型的心理特征是否与给定活动的分化相关,如果真是这样,如何解释这种联系。19世纪后半期,大量这类专论性研究开始进行,而心理分析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习俗的引导,进一步刺激了这类研究,其目的是为各种职业选择成员,选择的标准是要具备或容易养成各种职业的成员所应具备的那些心理特征。对专业化人员的社会学研究,其主要兴趣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并把专业化活动置于当时的文化背景之中。弗雷泽在《金枝》(The Golden Bough,1935,Vols.Ⅰ,Ⅱ)中对僧侣与皇帝的研究,就是一个经典的例子。当然,在具体的研究中可以把心理学与社会学问题联系起来,桑巴特的专集《资产阶级》(Der Bourgeois)就是一例。
在社会学中,研究这些问题的概念框架,随着专论性研究的进行正逐渐发展起来。近年来,“社会角色”一词已被许多社会学家用来指称上述专业化现象。[42]我们可以说,牧师、律师、政治家、银行家、商人、外科医生、农夫、工人、战士、家庭妇女、教师各自代表一种社会角色。更进一步说,这一概念(稍做变动)不仅适用于致力于某些活动的个体,也适用于作为某些群体之成员的个体,因此,美国人、法国人、卫理公会的教徒、天主教徒、共产主义者、法西斯分子、俱乐部成员、家庭成员(孩子、父亲、母亲、祖父母),都充当了一定的社会角色。[43]在一生当中,个体可以相继或同时充当若干不同的角色;一生之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构成他的社会人格(social personality)。
每一个社会角色假定,可以把执行角色的个体叫作“社会人”,参与他的角色执行的或大或小的一群人可以叫作他的“社会圈子”。在社会圈子与角色之间有一种由大家所赞赏的价值复合体构成的共同凝聚力。人们都受这种凝聚力的约束。在商业或银行家的情形中,顾客形成他的圈子,共同的凝聚力就是经济价值;医生与他的病人之间的凝聚力是卫生保健价值;皇帝与他的庶民之间的凝聚力是政治价值;牧师与他的凡俗信仰者圈子之间的凝聚力是宗教价值;艺术家与他的欣赏者和批评者圈子之间的凝聚力是美学价值;孩子与他的家庭之间的凝聚力是充满家庭生活内容的各种价值的总和。在“社会圈子”中,这位“社会人”在他的圈子内受到肯定的评价,因为圈子内的人相信,为了实现他们的价值倾向,他们需要他的合作。对于那些想投资或借贷的人来说,也许需要银行家的合作;对于那些想恢复或保持自己以及他感兴趣的人的身心健康的人来说,医生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孩子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合作,对于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运行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这位“社会人”如果没有他的圈子的合作,显然就不可能执行他的角色——虽然不一定要圈子内每一位个体都合作。没有顾客,就没有活跃的银行家;没有病人,就没有执业医生;没有庶民,就没有君王的统治;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就没有家庭中的孩子。
这位“社会人”被他的圈子想象成一个有机的心理实在,他有“自我”,他意识到自己的身心存在,清楚地意识到其他人如何尊敬他。如果想做他的社会圈子需要他做的那种人,他的“自我”就必须按照圈子的意见,在体力和智力上,具备某些品质,而不是拥有其他一些品质。例如,肌体的“健康”或“疾病”状况,影响他执行大多数角色所应当具备的能力,而具体的职业角色,如农民、工人、战士、家庭妇女,则需要具备某些体力技能;在运动与进食的“恰当的”方式方面缺乏训练,使个体无法扮演需要具备种种“社会”样式的角色。某些角色只限于男人;另一些则只限于女人;每一个角色都有年龄限制;大多数角色暗含需要某些肉体上、种族上的特征,以及明确的(虽然是可变的)外部特征标准。
执行社会角色的个体所具备的心理品质差异甚大。在每一种西方语言中,都有成百上千个词汇指称“智力”和“性格”的特性;而几乎每一个这种特性都有(或过去有过)一种价值论的意义,也就是说,对所有人或执行某几种角色的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在朴素通俗的看法中,这些心理特性就是实在的“精神”或“灵魂”的真正品质,个体的各种专门动作(包括文字陈述)表明这些心理特性是存在的。
为某一社会圈子所需要、其自我具备圈子里他扮演的角色所需要的品质的人,具有确定的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他的社会圈子授予他一定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强化这些权利以反对圈子内外的个体。其中,某些权利涉及他的人身存在。比如,他拥有生态位置,有权占用一定的空间(家庭住房、办公室、座位),在这些地方可以免受人身攻击,并有权在给定区域内安全活动。他的经济地位包括有权享有维持与他的角色地位相称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物质价值。其他的权利包括他的“精神幸福”:他有一个固定的道德立场,能够索取某些社会承认、社会反响,并要求参与到圈子的非物质价值中去。
反过来,他必须执行社会功能;他有义务完成一定的任务。以满足他的圈子成员的需要,他也有义务以某种方式向他的圈子成员显示,他在价值上肯定了他们。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认为,尽管不同种类的社会角色各自有相当不同的成分,但上述几个方面是所有社会角色都拥有的基本成分。但是,如果我们仅仅认识了角色成分,那么我们对角色的认识还不全面。因为角色是一个动态系统,在它的执行过程中,角色成分可能会以不同方式相互交织在一起。按照角色执行者的主观意向,可以有多种方式去执行角色,比如,他可能只对其中之一种角色成分——社会圈子、自我、地位、功能感兴趣,而使其他成分从属于它。无论他的主要兴趣是什么,他可能都要与他的社会圈子的需求相协调,或者来一个创新,而变得独立于这些需求。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他都应该乐观地对他的角色所提供的机会充满信心,并努力扩大机会,否则他就可能对角色所展示的可能性表示怀疑,并倾向于把可能性限制在相当可靠的最小限度内。
做出这样一种关于所有社会角色的一般性结论的可能性,或者更具体地说(虽然仍有广泛的适用性),关于某一类社会角色——如农民、牧师、商人、工厂工人或艺术家——的概括性结论的可能性,明显向我们表明,在这些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一致性和重要的差异。社会角色构成社会系统的一个一般类别,这个一般类别又可以细分为许多不太一般的类别,如此进行下去。比如,在工厂工人这一类别内,有成百上千个工人亚类别。他们受雇于各行各业;并且,按照工厂的经济组织情况,又存在着另一个分工的系列。从任务上讲,系统社会学类似于系统生物学,只不过系统生物学涉及更为复杂的生物有机体的类与亚类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是由于各专门系统之间具有一致性,才使进一步寻求静态与动态法则成为可能。但是很明显,社会领域中一致性的来源与生物学领域是不同的。
虽然两个领域都把分化归咎于个体系统间的差异性,生物系统的一致性主要是由于遗传;而社会系统的一致性,同所有文化系统一样,却是在许多具体场合反思或非反思地使用同一种文化模式的结果。显然,有一种基本的和普遍的(虽然是非反思的)文化模式,与此相一致,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所有各种持久的联系被规范地组织起来,我们用“社会角色”一词来表示它。这一文化模式的起源已消失在现已无法探究的过去,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的以性别与年龄区分个体的角色,很可能是最早的角色变量,而其起源也同样无从知晓了。
但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大多数文化模式都可以从它的形成和持续过程加以研究。它们通常从较古老的未分化的模式中分化出来,在较为稀少的情况下也通过逐渐的却又是完全创新的发明产生出来。在这些新模式中,许多是短命的,或者只限于小集团,有一些却持续了成千上万年而且遍布全球。在现代美国社会,若干社会角色模式能追溯到史前时代,有些现在仍极有生命力,像农村家庭妇女模式,另一些可能勉强生存下来,注定马上就要消逝,诸如魔术家和相术家。
有时候,一种模式被明确地公式化为法律或伦理规范系统,它规定了特定的政治或宗教社会内某一阶层的所有角色应该是什么:于是,这种模式由某一占统治地位的群体强加给所有竞争这些角色的人。例如,军事、行政、法律与司法的角色模式就是这样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维持并传递下去的;僧侣与医学角色模式,是这样在职业群体内确定并稳定下来的,商人与工匠角色模式在西方也是这样通过行会团体的作用而经过几个世纪长久存在下去的。在另一些情况下,社会角色模式没有被明确地理性化,而是包含在共同体的风俗习惯中,通过教育和模仿过程由老年人传递给年轻人;这就是贵族、农民、家庭妇女、仆人的角色模式的恒定化过程。有时候,这种模式更多地受规范性群体规则的补充与修正。
至于社会角色模式从一个共同体到另一个共同体、从一个社会到另一个社会的扩散,有各种各样众所周知的方式:借鉴近邻的文化、旅游、贸易、移民、殖民化、征服、书本知识的传播。但是,并不是所有在不同的共同体或社会中发现的角色相似性,都能得到解释;在许多情况下,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彼此独立但沿着相似道路的进化。战士、牧师和小农场经营者角色在世界范围内的相似性,必须尽可能地以传播与平行进化相结合的角度来解释。
这里制定的社会角色概念,为我们解决“知识社会学”问题提供了背景。首先,我们假定,当前专门从事知识追求的个体就是“科学家”,他们执行一个明确类别中的社会角色。这意味着,必定存在积极评价一般的知识或特殊的系统知识的社会圈子。这些圈子的成员必定认为,他们需要科学家的合作,以便实现与上述知识相联系的某些意向。为了有资格成为他的社会圈子所需要的科学家,个体必须被当作一个拥有某些被期望的特征,而缺乏某些不被期望的特征的“自我”;必须赋予个体一定的社会地位;同时,他必须发挥一定的社会功能,以满足他的社会圈子在知识方面的需要,换句话说,他必须考虑到授予他社会地位的那些人的利益,因而必须扩展知识。
真的有这样一些角色吗?如果是,那么角色的基本成分与结构是什么?他们中有没有特殊的不同类别?一类角色是如何在逻辑上与其他类的角色联系在一起的?既然在社会领域,正如在生物领域一样,类别之间的遗传联系部分阐明了类别之间的逻辑联系,那么我们会问:总体上讲,科学家角色的起源是什么?这些角色的具体变异是如何发生的?[44]
这向我们提出了第一类问题。它们与对社会现象进行系统描述与分类的所有问题属于同一类。但是,由于这是一项“知识社会学”研究,我们必须面临其他边缘问题。在科学家所执行的社会角色与他们所创造的知识种类之间有没有功能依赖关系?更明确一点:科学家所构造的知识系统,以及构造知识系统的方法,是否受到社会模式(科学家作为一定社会秩序的参与者,要求与这一模式相一致)以及他们现实地认识这些模式的方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