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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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的意义与变化

一、2018年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5],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不断完善制度。

二、2018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变化

第一,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在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增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三,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强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6],层层设防,时时提醒,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增设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四种形态”也反映了违纪、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第五,在政治纪律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在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以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规定对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1] 参见刘艳红、刘浩:《政务处分法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推进》,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2] 参见瞿芃:《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政务处分法权威解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009431211132600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22日。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

[5] “七个有之”问题包括:(1)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3)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4)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5)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6)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7)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6]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是:(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