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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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概述

党的纪律处分是对违反党规党纪甚至违法犯罪的党员和党组织施加的具有惩戒性质的违纪后果。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是唤醒其党规党纪意识、强化执纪问责意识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回顾建党九十九年来,党章对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虽未对党的纪律处分种类进行规定,但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开除”作为唯一的纪律处分种类,实现了党的纪律处分种类“零的突破”,体现了党在建立初期就要求党员必须严守纪律。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于纪律处分的种类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违纪的党部规定了警告、改组和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对于违纪的党员,则规定了警告、在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的处分种类。[13]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将“指责”作为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之一,在纪律处分的种类上并未完全按照轻重进行排序。党的七大在党章的修改中将党的纪律处分种类的相关内容纳入“奖励与处分”一章,并将纪律处分的种类按照轻重进行排序。

党的八大修改的党章作为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对五种纪律处分从轻至重进行了规范化的规定,并将开除党籍认定为最重的党纪处分,开启了党纪处分规定的新篇章。尽管党的九大修改的党章曾短暂地不将开除党籍作为最重的纪律处分种类,但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中又恢复了党的八大党章中的规定,将其作为最重的纪律处分种类。此外,将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处分与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并列,作为党的纪律处分种类。对于违纪的党组织则规定了“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处分种类,对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进行了完善。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规定了改组或予以解散的纪律处分。自此,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就以党的总章程形式固定了下来。[14]

以党章为基础,2003年,党中央印发了《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了对于违纪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以及对于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的两种纪律处理措施。2015年版的《党纪处分条例》延续了2003年版的《党纪处分条例》对于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未对其作出更改。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总结提炼[15],2018年党中央印发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纪律处分的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对于违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就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纪的党组织,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改组或解散,体现了党中央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

党的纪律处分作为党纪实施的重要手段,旨在提高党员觉悟,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16]2018年版《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纪律处分共有九种。其中,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于违纪党组织的处分有四种,包括责令其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改组和解散。

二、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违纪党员,应当按照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以及具体的情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既禁止滥用党规党纪规定对不应当处分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应追究其违纪责任却不追究其责任、不给予党纪处分的“特权”党员。当前,对于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共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警告是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所作出的告诫,指出其行为的错误,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督促其改正并防止再犯的一种纪律处分。警告是党的纪律处分体系中最轻的纪律处分种类,适用于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但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

严重警告是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所作出的严重告诫,使其认识到违纪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改正错误的行为并防止再犯的一种纪律处分,其程度重于警告。严重警告这一纪律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的一种纪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是纪律处分体系中重于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种类,是一种较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党规党纪并且不再适宜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如果违纪党员在党内担任了两个及以上的职务,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必须明确所撤销职务的个数。为了避免出现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之名行逃避纪律处分之实的情况,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其在党内的最高职务必须被撤销,而不能撤销较低的职务保留较高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却没有在党内担任职务,以及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违纪党员的处分,《党纪处分条例》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7]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由于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但在党内没有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一种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党籍的较为严重的纪律处分。该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保留其党员身份并暂时留在党内,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并通过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促使其改正错误。留党察看处分按照处分期限的长短分为两种,分别是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两年。被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除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建议撤销外,其党员权利也受到限制。[18]

(五)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严重违纪且丧失作为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将其党籍取消并开除出党组织的一种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对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党员再次入党和党外职务的担任的权利也进行了限制。[19]

三、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内部通过建立各级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系统。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自上而下可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三级组织系统。各级党组织作为整个党组织内部的战斗堡垒,其是否坚决遵守党的纪律直接影响到整个党组织工作能否正常进行,决定了整个党战斗力的强弱。因而,各级党组织必须以党规党纪为行动指南,在进行具体工作时也必须严守党规党纪的规定。而对于违纪的党组织,《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处分。

(一)改组

改组是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情况后,根据具体情节对严重违反党纪且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改变原来的党组织体系并变更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一种纪律处分。改组是相较于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而言较为严重的党纪处分种类,只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纪且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受到改组这一纪律处分的党组织,除党组织领导机构本身需要受到改组处分外,其领导机构的成员也要因此受到相应的处分。[20]此外,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改组这一纪律处分除了需要由上一级党委在查明情况后作出处分决定,还需要报上一级党委的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宣布实行。[21]

【案例一】2017年11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所剖析的党组织违规案例,就是一起党组织被处以改组这一纪律处分的典型案例。据查明,北京某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存在党的领导严重弱化,党组织软弱涣散严重,甚至存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严重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北京市委在对这一情况查证属实后报中共中央审核批准,决定对该管委会党委予以改组,其上级的党组织也因失职失责被通报问责。

(二)解散

解散这一纪律处分适用于党组织中的全体或者大多数党员都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组织,是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种类。与改组这一纪律处分的作出及审查批准的程序相同,对于严重违纪且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作出的解散处分,也需要由上一级党委查明情况并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处分决定后,由上一级党委的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宣布实行。在对违纪党组织作出解散决定后,党组织内部的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继续过党的生活以及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应逐个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22]

解散这一纪律处分在党史上可谓历史悠久。

【案例二】1928年5月,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在这次会议上针对根据地的特别形势选举产生了湘赣边界第一届特委会,毛泽东任特委书记。此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党组织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党组织迅速壮大。在党员人数迅速增多的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分子趁机混入党内,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工作的正常进行。1928年9月,特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解散永新、宁冈两县党组织,对党组织中的部分党员进行重新登记。在对这两个党组织作出解散处分后,尽管党员数量有所减少,但党组织的战斗力大大增强了。

对于党组织的纪律处分除改组和解散外,2018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对可以纠正自身违纪行为的党组织增加了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两种处理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在性质上并不属于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