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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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纪解释

一、党纪解释的含义

党纪解释,是对党纪处分条例含义的阐明。解释的目的在于准确无误地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和精神。

在实践中,党纪规范存在需要被准确理解的要求,因此产生了党纪解释的问题。例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在文字上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实践中为了实现统一执纪,必须避免一个地方所理解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在另外一个地方被认定为是情节较重的情形。此外,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之间也有类似问题需要加以体系性解释。再如第六十三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实践中,究竟哪些活动属于“迷信活动”恐怕还需要结合历史与文化加以理解,不然就可能造成处罚扩大化的问题。

二、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以将党纪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是指由有权进行解释的机关对党纪处分所作的解释。《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这说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唯一有权对条例进行解释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解释都是没有效力的。

(二)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部门、学者、专家及党务工作者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实际效力。但在实践中不可轻视学理解释,相反,学理解释可以推动党纪处分的制定与完善,可以为党纪处分提供合理性证明。

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根据解释的方法的差异,可以将党纪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一)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党纪条文规范中的字、词、句、相关概念、术语,根据一般习惯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即其是一种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的不偏不倚的形式解释。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其中的“配偶、子女”,依据一般生活经验进行理解就可以。这基本上属于文理解释。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根据政策精神、联系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1.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党纪虽未明确规定,但按情理应包含在条例规定的规制范围之中。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行为人将单位电脑拿回家为炒股使用,就属于“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而如果拿回家作为本人加班使用,就不属于“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2.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对党纪处分规范文字超出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贪图享乐”在一般观念中指不愿吃苦,希望轻松快乐。这就需要作出较为合理的界定,如果将负债购买豪车用于假期旅行理解为贪图享乐,就有扩大解释之嫌。值得注意的是,扩大解释并非不合理的解释。如将周末和家人聚餐烧烤的行为理解为贪图享乐,就属于不合理解释。

3.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就是对党纪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考试、录取”一般应作限制解释,而不能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1] 参见习近平著:《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页。

[2] 张薇薇:《党内法治的法理证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