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边缘(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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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远观的法律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精神?

——戴维·塞尔本新著《义务原则》的视角

(一)

“这个世界已经长大成人!”当德国基督教神学家迪特里希·邦霍菲尔(Dietrich Bonhoeffer,一译“潘霍华”,1906—1945)在20世纪早期作出此一论断时,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类似乎变得有些过于自信,以为早已承受了以古希腊、罗马为源头的西方文化和以印度、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明,又经文艺复兴和启蒙时代精神的润养,已经摆脱了人类原始时期的蒙昧、幼稚和文明初期的浪漫、狂想,而步入成熟的“理性时代”,懂得运用理性的法则来主宰自己的命运。

然而,在这个行将逝去的一个世纪里,人类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觉悟、理智和自控力。相反,却在躁动、焦虑、掠取与失望中演行着这个世纪的历史:

空前规模的世界战争,侵略者大肆屠杀无辜的平民,表明在高度文明的社会一样可以造就野蛮和残暴;

高科技的非道德利用,使这个世纪的人们感受到来自科学技术的异化力量给人类精神世界所造成的深层烦苦;

国际性的恐怖活动,黑社会集团的贩毒和袭掠,各国日益蔓延的其他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为当今世界巨大的恶势力,给和平的公民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威胁;

高速发展的工业经济,像“潘多拉之盒”中的怪物,正侵蚀着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地球的有限资源,也使自然的生存空间本身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

社会结构的失衡(大国与小国的失衡,知识与财富、地位的失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失衡,劳动投入与利益报酬的失衡,等等),导致经济、政治发展的动荡与失控,民族冲突的表面化,使民族、种族的迁移与流动更加趋向集团化、本族化与封闭性,阻塞了各民族、地区相互沟通的可能之途;

纳粹主义的死灰复燃,西方国家排外势力活动的加剧,以及各国青年中普遍存在的反规范、反传统道德的所谓“亚文化群体”的兴起,动摇着以基督教文化为根基建构的价值信仰体系;

……

带着个人、社会的精神矛盾和冲突,这个世纪的思想家们(胡塞尔、韦伯、弗洛伊德、海德格尔、雅斯贝尔斯、萨特、伽达默尔、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在整整一个世纪里苦苦思索人类及其生存的根本问题,企图为人类寻找到摆脱异化的自由自在的生存世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及其在20世纪的伟大实践,曾经给这个陷入彷徨的时代带来希望,使人们欣喜地窥见到物质地和精神地通达共产主义社会的曙光。然而,苏联及东欧体系的骤然解体,又使人类憧憬理想世界的信心大受挫折。1989年,美籍日裔学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952— )在《历史的终结》一文中悲观地宣称: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令人难熬的“史后时期”,长达几个世纪的没有理想、没有目标的厌烦的前景,将展现在人们面前。[1]

人类正呼唤着理想、秩序和法律。我们的时代期待着新的时代精神和法律精神。有责任感的哲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无论他们在政治立场上是所谓的左派,还是右派,或是游离于现实政治时空的逍遥派,都必须面对这个时代及其未来走向所提出的各种严肃的问题,重新审视我们人类过去的全部历史与文化,探索人类潜藏着的精神世界及其外化的制度、法律、风俗、道德、习惯、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关系,提出各自的学说,从而反映和适应时代的呼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塞尔本(David Selbourne,1937— ),这个一度在英国牛津大学拉斯金学院(Ruskin College)任教后又被学院驱逐讲台的颇有争议的人物,耗时两个月,于1994年5月完成了一部政治哲学新著——《义务原则》,开始向西方长期以来形成的崇尚自由、权利的传统自由主义精神提出挑战,以图唤醒人们基于义务和责任感而确立的公民(平民)精神,整饬所谓的“公民(平民)秩序”(the civic order)。

(二)

在政治、法律精神发展史上,国家主义与个人主义,义务本位、团体(社会)本位与权利自由本位一直在矛盾地发展着,此消彼长。一般而言,在国家、法律产生的早期,政治法律的精神普遍侧重于国家、社会(家族)的利益,轻视对社会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个人只是社会(团体)整体结构的一个消极因子。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思想运动,尤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强调个人价值及权利的人文主义精神成为世界文化的主流话语,表现在法制层面,即一系列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制度的确立。19世纪初期以来的“法典化”运动,将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权利神圣化和具体化,使个人的权利(人权、公民权、财产权,如此等等),逐渐积淀为近现代政治法律的内在精神——自由主义精神,成为各种利益集团、国家之间在处理政治(民主)、经济事务乃至国际关系时相互较力的筹码。权利,越来越具有了某种拜物教的地位。也许正是因为这样一种地位,它与当代公民秩序的道德要求产生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个人自由的绝对化与泛化,造就了一批无信仰、无义务责任感、玩世不恭的所谓“反社会公民”(the “anti social citizen”),即道德的离异者(the ethical stranger,或译“道德的边缘人”)。

戴维·塞尔本在《义务原则》一书中以相当的篇幅描述“腐败的自由主义秩序”(the corrupted liberal order)的弊端。他认为,我们当今的人类,其实都不过是“腐败的自由主义秩序”的后裔,深受“无义务的权利”(dutiless rights)文化的影响,这种文化仅仅指导人们重视自我的自由、财产和特权,闭目不见自我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他看来,现代秩序是自由主义理想的“私生子”。在这一秩序中,普通的公民很容易流落为反平民社会典型的“绝对氓民”(universal plebeian),其结果,目无法纪、寻衅滋事、愚昧无知与庸俗市侩之风得以盛行,公民秩序本身则日趋解体。大多数道德改革家的英雄们,面对高指数的家庭离异、城市犯罪、惰性消费、教育失准、精神疾病、环境恶化等现象,也感到束手无策,无计可施。塞尔本指出,关于个人道德责任的传统、经典学说已经破产或被人遗忘,所以当今人类道德再生的希望比以往显得更加渺茫。他撰写《义务原则》一书的目的,就是要取消那种他称之为“无义务的权利”策略,代之以基于公民与公民秩序双向责任的新的策略;指证当代自由主义社会的结构性缺陷,提出能够对此予以改革的各种积极措施。

《义务原则》重拾“义务”观念,恢复长期受权利观念主导的政治学说已丢弃的价值。依照塞尔本的观点,社会必须具有道德的指导,并将义务、责任意识作为现代公民(平民)秩序的基石。他指出,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将造就的是奴隶,而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则只能产生(道德的)离异者。正是这些道德的离异者,而不是那些种族的离异者(the ethnic stranger,“种族的边缘人”),构成了公民(平民)秩序的实际的或潜在的真正敌人。

为重建秩序,塞尔本在古希腊罗马哲学、政治传统观念和犹太—基督教教义中寻求理论支持,提出一套教育、防止与制裁等综合性措施。他对康德所论及的“人民自愿服从统治”的观点存有疑虑,主张对公民进行教育和诱导,使公民必须拥有社会公民秩序的价值和观念。这是因为,义务原则的道德主权的建立,取决于对它的遵守,无论这种遵守是出于自愿或诱导,或是纯粹的制裁的结果。教育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公民们在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同时考虑他们应承担的责任,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教育和预防失效时,制裁对于保证义务原则的实施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塞尔本甚至大胆地提出,应当采取“公民的刑罚”(civic penality)手段来阻止各种威胁公民秩序的反社会行为。例如,可以制止那些游手好闲的人接近公共设施,禁止闹事的足球痞子进入足球赛场,对于那些亲手残暴虐待子女的父母,可以考虑剥夺他们的公民资格(权利)。刑罚应当与公民犯罪的形态相适应,但实施制裁须经公民秩序的审慎判断,也应当受地方的和高级的义务法院(Courts of Obligation)的管辖、裁判和监督。义务法院的任务就是在道德意志失去效能时确认和贯彻义务原则。制裁的长远道德与实践目标必须是在一切情况下,宣扬公民资格(身份)的观念,强化公民纽带(联系)和保护公民(平民)秩序。

(三)

黑格尔说,自古以来还未曾有一个人能大致认识其本身的文化或时代。如果说人最难认识的是他自己,那么一个时代最难做到的是发现这个时代的问题,深刻认识其自身的本质。也许库萨的尼古拉(Nicolaus Cusanus,1401—1464)是正确的,所有的哲学都不过是在研究和认识人类自身的“无知”。正因为我们对我们眼前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件一无所知,对我们所处时代的总体特征还没有一个大致清晰的认识轮廓,我们才更有理由需要这个时代的哲学和思想,其实,真正幸福的年代是不需要哲学的(乔治·卢卡奇语)。我们这个世纪的人类既然不再有权利和机会选择浪漫而理想的“史诗世纪”,那么我们就应该静下心绪,在全部历史、人文、科技、经济、政治演进至今天这个现实的时空里,寻求摆脱由于个体和群体的精神异化而可能走向解体险途的方法。诚然,我们没有能力改变我们人类过去的历史,但我们应当有足够的智慧和经验选择我们历史的未来,校正我们人类精神与物质进化的轨迹,尽管有时历史的变迁本身是自发的而不依赖于我们人为的设定或校正。

在人类精神演进史上,法律精神的进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使人类走出了原始时期蒙昧的沼泽,能够依靠对于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深刻体认,在成文规范的层面上化解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征战,从而使自己避免过早地趋向崩溃。法律精神是文明时代的精神,是杂糅着人类的理性、智慧、经验、宽容、理想、渴望和平幸福的精神。所以,历史上每一个在困惑中生存的时代,首先(应当)寻求的就是该时代的法律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戴维·塞尔本的《义务原则》的问世,从一个侧面反射出我们这个时代对以往法律文化进行思索并期待时代的法律精神得以产生的愿望和要求。正如英国《泰晤士报》的评论所指出的那样,《义务原则》是一部“主张在社会中作根本变革的震撼人心的著作”。[2]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义务的精神,绝不是也不应当再度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流法律精神,“由义务到权利”乃是人类社会法律文化进化的总趋向。但是,塞尔本的义务视角本身,对于我们反思20世纪或更早一些历史时期以来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法律文化的负面价值,无疑是有所裨益的。今天,当我们高扬“权利—自由”这一伟大旗帜阔步迈进的时候,我们也应当稍稍停留一步,冷静地思考已经被我们遗忘的义务和责任。马克思在起草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曾给予我们这样的警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

但愿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能够从这一警示里体悟到超出法典诠释的精神内蕴。


[1] 引自李永炽:《近现代的乌托邦世界》,载《当代》(中国台湾地区)1991年第5期(总第61期)。

[2] 见《泰晤士报》(英国)1994年5月23日第7版。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