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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美经贸协议》的冲击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代表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第一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正文总共规定了八章内容,其中,第一章对两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其中涉及著作权的内容如下:
《协议》第一章第五节对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进行了规定,第七节对打击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进行了规定,具体涉及《协议》第1.13条至第1.14条、第1.18条至第1.23条的内容。关于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协议》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建立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二是对纵容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处罚。具体而言,《协议》要求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并要求对恶意提交反通知进行处罚,而对于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协议》要求规定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特别地,《协议》要求政府及其控制的实体只能安装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每年须由非政府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并在网上公布审计结果。
在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层面,《协议》规定,通常应推定署名者作为著作权或相关权的权利人;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交反驳证据情况下,权利人不需要提交证明其拥有权利的证据;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不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举证责任,包括承担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被侵权者的举证责任。
总体而言,《协议》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涉及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要求,特别是对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执法力度提出要求,对于作为协议相对方的美国,协议也提出了对等的要求。《协议》的签署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长远而言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的影响同样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