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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香奈儿商标标志作为产品外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聚焦
香奈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起诉叶孟德经营的广州市海珠区孟宗首饰店销售的涉案首饰产品外形使用了标志,侵害了香奈儿公司注册的第14类第G1189929号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判定侵权成立,二审法院则认为,叶孟德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均使用案外人周百福的标签,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叶孟德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利用该商品的形状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而招揽顾客、推销商品的情形,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涉案商品的形状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与涉案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相同或近似,并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取决于商品的形状图案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考虑被告有没有利用涉案商品形状与涉案商标建立的联系来招揽顾客、推销商品,意图混淆商品来源等因素。另外,对于此类纠纷,权利人除了考虑寻求商标法保护之外,也可以考虑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转而寻求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