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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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行政执法行为与复合行政执法行为

(一)单一行政执法行为

单一行政执法行为,是指由单个主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的行政执法行为。即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四个环节组成,这四个环节中没有独立的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例如,行政许可行为,在启动(申请人递交申请书、行政机关受理)、审查或核实(行政机关书面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核实)、审核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程序完成后,该行政许可行为完成。

单一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二)复合行政执法行为

复合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有一个主行政执法行为,并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从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四个环节组成,同时,在这四个环节中又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独立的从行政执法行为。

复合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

1.行政处罚。例如,公安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典型的复合行政执法行为。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律规范造成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首先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此,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主行政处罚(罚款)和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强制措施(扣留事故车辆)、行政强制执行(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从行政执法行为构成。

当然,我们这里把行政处罚归入复合行政执法行为,是从普遍意义而非具体案件的角度来讨论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复合行政执法行为,还取决于具体的执法部门的法定职权以及行政相对人是否自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

2.行政给付。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行政给付,一般由一个主行政给付决定和一个从行政确认构成。例如,军人抚恤优待,首先要经过批准为烈士、因公牺牲确认或者因战致残认定、因公致残认定、因病致残认定等行政确认,然后才能享受抚恤优待。当然,行政给付是否为复合行政执法行为,也要根据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行政给付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行政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例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该执法行为,即由主行政检查行为和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构成,属于复合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