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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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申请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内容

一、行政许可记录内容

(一)启动阶段记录内容

1.申请记录内容

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利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的称谓。称谓是指申请人递交或者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例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3)申请人签名、日期。(4)申请附件材料。

2.告知记录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同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申请人称谓;(2)告知的内容;(3)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3.受理记录内容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记录下列事项:(1)申请人称谓;(2)告知已受理事实;(3)收到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清单;(4)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二)调查取证阶段记录内容

1.书面审查记录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或者履行书面审查权力或者义务时,应当记录下列事项:(1)审查人基本情况;(2)审查事项、审查方式和过程;(3)审查意见或结论;(4)审查人签名、日期。

2.实地核查记录内容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核查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或职级、行政执法证件编号);(2)核查事项和核查过程(其中包括核查日期和地点);(3)核查结论或意见;(4)核查人签名或盖章(需要申请人或其他人员签名的应当有其签名或盖章)、日期。

3.检验(检测、检疫)审查记录内容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或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检验(检测、检疫)人员基本情况;(2)检验(检测、检疫)事项和检验(检测、检疫)过程;(3)检验(检测、检疫)所依据的标准和规范;(4)检验(检测、检疫)相关数据;(5)检验(检测、检疫)结论;(6)检验(检测、检疫)人员签名、单位公章、日期。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2)委托事项和委托目的;(3)委托要求(包括检验、检测、检疫应当适用的标准、规范,期限等);(4)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的费用;(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4.听证审查记录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通过听证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1)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应记录下列事项:①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②听证事项;③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④公众较多的,选择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方式;⑤发布公告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2)实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应当记录下列事项: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称谓;②听证事项;③要求听证的权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④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3)听证通知。听证公众代表选择完毕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前通知公众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听证通知应当记录下列事项:①听证公众代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称谓;②听证事项;③听证会的时间、地点;④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4)举行听证会记录内容。举行听证会应当记录下列事项:①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基本情况;②听证会开始和结束时间;③听证会参加人员姓名;④听证公众代表发言意见或者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言意见;⑤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情况;⑥听证公众代表辩论意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事实辩论的意见;⑦听证公众代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意见;⑧听证公众代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5)听证报告记录内容。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记录下列事项:①听证事项和听证过程;②行政执法人员主要观点;③听证公众代表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主要观点;④听证主持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处理意见;⑤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三)审核决定阶段记录内容

1.移送记录内容

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许可移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移送应记录下列内容:(1)承办机构初步拟办意见;(2)申请、告知、受理等启动阶段的材料,审查、核查、技术检验(检测、检疫)、听证等调查取证阶段的材料目录清单;(3)移送人员、接受人员签名或盖章,日期。

2.法制审核记录内容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并记录下列事项:(1)法制审核人员基本情况;(2)法制审核事项、内容;(3)法制审核意见;(4)审核人员、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3.决定记录内容

(1)负责人批准记录。行政许可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制作呈批性文件,并记录下列内容:①呈报部门;②审批事项和办理过程;③承办机构拟办意见、日期;④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日期;⑤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意见、日期;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意见、日期。

(2)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内容。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讨论或者会议纪要应记录下列内容:①参加讨论的负责人姓名、职务;②讨论时间;③讨论事项;④各负责人发表的意见;⑤主要负责人结论意见;⑥参加讨论负责人签名。

(3)行政许可决定记录内容。经负责人批准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基本情况;②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过程;③决定内容;④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载明理由、救济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四)送达执行阶段记录内容

送达记录内容。送达是所有行政执法的必经过程,且送达所记录的内容也基本相同,故在后文统一论述。

执行记录内容。行政许可的执行,主要是指被许可人履行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非履行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义务(许可决定书一般是赋权性质的,无义务之规定),故行政许可一般没有执行记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