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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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程序制度

关于行政检查权,每个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几乎都被赋予了该项权力,因行政检查的方式各异,在此,仅选两个典型行政检查行为来探讨其程序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制度[4]

1.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1)监督抽查计划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委托抽查制度。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承担监督抽查工作。

(4)监督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度。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2.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制度。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抽查人出具抽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受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应当出示委托协议或者委托书、出具抽样通知书以及出示工作人员身份证件。

(2)抽样制度。抽样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

①现场抽样制度。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②网络抽样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并按规定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封存后,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样人员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并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

(3)检验制度。抽取的样品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送承担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

(4)异议处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法定权利告知被抽查人。被抽查人有异议的,应当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被抽样人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被抽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论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

3.审查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公布抽查结果制度。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责令改正之日起75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经复查不合格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

(2)决定制度。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行政执法决定:①对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决定,责令60日内予以改正。②对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1)送达制度(略,详见第三章第四节)。

(2)执行制度。当事人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审计监督检查程序制度[5]

1.启动阶段的程序制度

(1)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度。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并根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2)通知制度。审计机关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调查取证阶段的程序制度

(1)审查制度。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获取相关证据信息。

(2)查阅制度。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3)检查制度。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获取证明资料。

(4)调查制度。审计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证明材料。

(5)封存制度。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机关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获得的资产。

(6)冻结制度。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由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7)暂停拨付、暂停使用制度。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8)审计报告制度。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9)听取意见制度。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审计组,审计组应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审核决定阶段的程序制度

(1)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处理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决定制度。一般性的处理、处罚决定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重大处理、处罚决定由审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送达执行阶段的程序制度

审计执法决定的送达与执行与其他监督检查执法决定的送达与执行无异,此处不再赘述。

(三)关于行政检查程序制度的几个问题

1.关于行政检查的名称问题

检查在汉语上有翻检寻查、查看之意,由于理论上对行政检查的研究不够深入,对行政检查权的性质认识模糊,立法者在立法时使用“检查”一词有多种情况,如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行政检查等。概而论之,主要有三种类型:

(1)执法监督或者监督检查。其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中第60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执法监督”中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遵守法律规范的情况监督。例如,《行政许可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道路运输条例》第59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或者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它只有一层意思,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等的监督检查。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中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七章“行政检查”中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

(3)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执法检查。它也只有一层意思,即国家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情况的检查。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中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执法情况的检查。《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25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总之,无论名称如何,只要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就是本书所称的行政检查。

2.关于行政检查为复合行政执法行为的问题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并非只是为了检查而检查,其目的是发现违法问题、处理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检查的结果依法进行回应。正如我们在探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时所述,对检查结果该依法公布的则依法公布;对行政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该责令改正的则依法责令被检查人员限期改正;根据法律规范规定需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为在调查取证阶段同样存在行政强制措施的从行政执法行为,在结果处理阶段即审核决定阶段存在行政处罚及其他从行政执法行为。故行政检查是一种复合行政执法行为。

3.关于行政检查中从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问题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分为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作为行政检查的从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当然也包括这四个阶段的完整过程。实践中,主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检查结果出来以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其程序及其制度应如何确定,分两种情况:

(1)行政检查过程结束后,行政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直接进入审核决定阶段和接下来的送达执行阶段程序,无须再经程序启动和调查取证两个阶段。因为,其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已涵摄于主行政执法行为即行政检查之中。

(2)发现线索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证实的,则需要从程序启动阶段开始,完整地执行四个阶段的程序制度。因为,此时的行政处罚已经由行政检查中的从行政执法行为转变为新的主行政执法行为。这是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1] 宋雅芳:《行政程序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 许显辉主编:《行政程序基本理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3]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制度,主要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梳理。

[4]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制度,主要根据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梳理。

[5] 审计监督检查程序制度,主要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梳理。